第8/2018号法律
聘用残疾人士的税务优惠

2018年7月30日
《第8/201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7月19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8年7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范围

    凡所得补充税纳税人或自资从事自由及专门职业的职业税第二组纳税人作为雇主,聘用持有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残疾评估登记证的人为雇员,依本法律享有税务优惠。

    第二条 获得税务优惠的条件

    一、雇主为获得本法律规定的税务优惠,须于年度税项收益申报书中说明所聘用的雇员为有效残疾评估登记证的持有人,且其按月工作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小时。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属下列情况,视为雇员每日工作八小时:

    (一)经第2/2015号法律第10/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强制性假日;

    (二)第7/2008号法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年假;

    (三)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因病或意外受伤的有薪缺勤;

    (四)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四条所指的产假;

    (五)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号法令第五条所指以补偿方式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期间。

    第三条 税务优惠的可扣减金额

    一、凡符合本法律规定获得税务优惠条件的雇主,可按每名残疾雇员获最高澳门币五千元的所得补充税或职业税税款扣减。

    二、上款所指的税务优惠金额将按雇员符合本法律规定条件的累计月数,以十二份比例计算。

    第四条 扣减年度

    一、扣减税款适用于税务优惠所涉年度。

    二、所涉年度未使用的税务优惠金额,可累积至下一年度扣减,但以税务优惠所涉年度起计五年为限。

    第五条 补充法例

    凡本法律未有规定的事宜,补充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所得补充税规章》及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自二零一六年度起的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的收益。

    第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