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19号法律
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

2019年4月23日
《第8/201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9年4月16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9年4月2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暂住房及置换房的兴建,以及相关独立单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

    第二条
    目的

    兴建暂住房及置换房是为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在租住或购买属居住用途的独立单位时提供多一种选择,作为推动都市更新的鼓励措施。

    第三条
    非补偿性

    提供暂住房及置换房非属补偿性,仅对都市更新的补偿或安置措施起补充作用。

    第四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暂住房”:是指由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所兴建的、供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受楼宇重建影响期间租住的属居住用途的独立单位;

    (二)“置换房”:是指由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所兴建的、供受都市更新影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购买的属居住用途的独立单位。

    第二章 暂住房及置换房的申请及分配

    第五条
    资格

    一、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申请租住暂住房:

    (一)属自然人;

    (二)其拥有的不动产属居住用途;

    (三)其拥有的不动产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将在楼宇重建后回迁。

    二、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申请购买置换房:

    (一)属自然人;

    (二)其拥有的不动产属居住用途;

    (三)其拥有的不动产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因城市规划而无法回迁。

    第六条
    申请

    一、符合上条规定的资格要件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按照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批示订定的期间和方式向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申请租住暂住房或购买置换房。

    二、如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上款所指的期间内未提出申请,则丧失租住暂住房或购买置换房的资格。

    第七条
    限制

    一、不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拥有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每一所有权人只可申请租住一间暂住房或购买一间置换房。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适用的前提下,如被拆卸的不动产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则其可申请租住的暂住房或购买的置换房的数量与其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相同,但不得超过共有人的总数。

    三、如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夫妻关系,则不论其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数量,两人只可单独或共同申请租住一间暂住房,又或以单独或共有方式申请购买一间置换房。

    第八条
    价格

    暂住房的租金及置换房的售价,经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参照楼宇所处区域内同等质量及条件的属居住用途的独立单位的市场价格提出建议,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公报》的批示订定。

    第九条
    分配

    一、暂住房及置换房的分配方式,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公报》的批示订定。

    二、获分配租住暂住房或购买置换房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手续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丧失租住暂住房或购买置换房的资格。

    第三章 最后规定

    第十条
    适用法律

    一、对于暂住房的租赁及置换房的买卖,以及楼宇共同部分的管理,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二、暂住房及置换房工程计划的审批及楼宇兴建的监察,适用《都市建筑总章程》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及手续费的豁免

    不动产所有权人向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购买置换房的文件、文书及行为,豁免缴纳涉及不动产移转及取得的各项印花税,以及公证及登记手续费。

    第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一、因执行八月十七日第12/92/M号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按经必要配合后的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购买置换房。

    二、如土地的临时批给在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生效后因租赁批给期间届满而被宣告失效,受影响的属居住用途的在建独立单位的预约买受人,以及受让相关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人士,只要预约取得的行为已按第7/2013号法律《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物业登记,则可按经必要配合后的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购买置换房,并且适用以下的规定:

    (一)置换房的面积及售价参照预约买卖合同所载的属居住用途的在建独立单位的面积及价格,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公报》的批示订定;

    (二)在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生效之前已签署预约买卖合同的预约买受人或上述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受让人向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购买置换房的文件、文书及行为,豁免缴纳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印花税;

    (三)预约买受人或受让相关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人士,以土地的临时批给被宣告失效而影响在建楼宇的交付为理由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提起赔偿的诉讼,仍可申请购买置换房,但在诉讼待决期间中止处理有关的申请;

    (四)如预约买受人或受让相关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人士在上项所指的诉讼中获判收取赔偿,则丧失购买置换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移转独立单位

    在特别情况下,尤其是可预见在建成后一定期间内暂住房或置换房因欠缺需求而无法出租或出售,经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建议,得以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将相关独立单位无偿移转予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十四条
    管辖

    因适用本法律而对负责都市更新的实体提起的诉讼由初级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