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20号法律
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

2020年5月25日
《第7/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5月1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20年5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7/2008号法律

    第2/2015号法律第10/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8号法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及第八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四十三条
    于休息日工作

    一、〔……〕

    二、雇员如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提供工作,则有权在提供工作后的三十日内享受由雇主指定的一日补偿休息时间,以及有以下权利,但不妨碍第八款规定的适用:

    (一)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收取额外的一日基本报酬或在三十日内享受一日补偿休息时间;

    (二)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或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一日基本报酬或在三十日内享受一日补偿休息时间。

    三、为适用上款(一)项及(二)项的规定,雇员收取一日基本报酬或享受一日补偿休息时间,以及享受该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均由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选定,如没有协议,则由雇主因应企业的营运需要指定。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属第四款所指的情况,须备有可证明雇员自愿在每周休息日工作的纪录。

    七、属本条所指的由雇主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的情况,该日期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八、如雇员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指的补偿休息时间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

    第四十五条
    于强制性假日工作

    一、〔……〕

    二、雇员如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提供工作,则有权在提供工作后的三个月内享受由雇主指定的一日补偿休假,但该休假可与雇主协商以一日基本报酬作为补偿代替,以及有以下权利,但不妨碍第五款规定的适用:

    (一)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收取额外的一日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一日补偿休假;

    (二)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或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一日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一日补偿休假。

    三、为适用上款(一)项及(二)项的规定,雇员收取一日基本报酬或享受一日补偿休假,以及享受该补偿休假的具体日期,均由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选定,如没有协议,则由雇主因应企业的营运需要指定。

    四、属本条所指的由雇主指定补偿休假的具体日期的情况,该日期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五、如雇员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所指的补偿休假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

    第五十条
    缺勤种类

    一、〔……〕

    二、〔……〕

    (一)〔……〕

    (二)〔……〕

    (三)因收养而缺勤两个工作日;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三、〔……〕

    四、〔……〕

    第五十四条
    产假期间

    一、女性雇员有权因分娩而享受七十日产假。

    二、上款所规定的七十日产假,其中六十三日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其馀日数可由女性雇员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

    三、〔……〕

    四、〔……〕

    五、〔……〕

    (一)如诞下死婴,享有七十日的产假;

    (二)如属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视乎女性雇员的健康状况及根据具适当证明的医生建议,享有至少二十一日至最多七十日的产假。

    六、如活产婴儿在女性雇员产假期间死亡,则该产假延长至婴儿死亡后的十日,且须保证该女性雇员至少享有总数为七十日的产假。

    七、〔……〕

    第五十六条
    女性雇员的保障

    一、〔……〕

    二、〔……〕

    三、违反上款规定的雇主,须向被解雇的女性雇员作出相等于七十日基本报酬的赔偿,且不影响其他应作的赔偿。

    四、〔……〕

    第七十条
    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一、〔……〕

    二、〔……〕

    三、〔……〕

    四、为适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除雇主与雇员另有协定更高金额的情况外,用于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为澳门币二万一千元。

    五、〔……〕

    六、〔……〕

    七、〔……〕

    第八十五条
    轻微违反

    一、〔……〕

    (一)〔……〕

    (二)〔……〕

    (三)〔……〕

    (四)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五十六-A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规定,全部或部分否定享受产假或侍产假的权利;

    (五)〔……〕

    (六)〔……〕

    二、〔……〕

    (一)〔……〕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A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规定,全部或部分否定休息的权利;

    (三)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六-B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履行于产假或侍产假期间支付报酬的义务;

    (四)〔……〕

    三、〔……〕

    (一)〔……〕

    (二)不遵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十条规定的报酬计算规则;

    (三)〔……〕

    (四)〔……〕

    (五)〔……〕”


    第二条 增加第7/2008号法律的条文

    在第7/2008号法律内增加第四十二-A条、第五十六-A条及第五十六-B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二-A条
    重叠的补偿

    一、如上条规定的有薪休息时间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假日出现重叠,则重叠的假日按强制性假日处理,雇主须在紧接的三十日内安排雇员享受上条第一款所指的有薪休息时间。

    二、上款规定不妨碍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适用。

    第五十六-A条
    侍产假期间

    一、男性雇员有权因成为父亲而享受五个工作日侍产假。

    二、上款规定的侍产假,男性雇员可连续或间断地于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至婴儿出生后三十日内享受。

    三、男性雇员须将婴儿出生的事实尽早通知雇主;如其拟在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至婴儿出生前的期间内享受部分侍产假,则至少须提前五日通知雇主,或如属不可预见的情况,则须尽早通知雇主。

    四、除上款所指的通知外,男性雇员还须向雇主提交下列任一文件以证明支持其享受侍产假的事实:

    (一)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所属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

    (二)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执照的医生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所属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出执照的医生所发出的医生证明。

    五、如男性雇员未能提交上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则可递交其他证明文件,只要雇主接受其足以证明支持享受侍产假的事实。

    六、在下列情况下,男性雇员亦有权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计三十日内享有侍产假,且须按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向雇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婴儿出生时已死亡;

    (二)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

    七、如男性雇员未按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雇主无须给予其侍产假。

    第五十六-B条
    侍产假的报酬

    一、在婴儿出生之日或上条第六款所指事实发生之日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男性雇员,有权收取侍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但不妨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在享受侍产假期间劳动关系方满一年的男性雇员,有权收取劳动关系满一年后仍在享受的侍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三、侍产假期间的报酬,按男性雇员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的相同期间及方式支付。”


    第三条 增加第7/2008号法律的章节

    在第7/2008号法律第四章内增加第八节,标题为“侍产假”,并由第五十六-A条及第五十六-B条组成。

    第四条 过渡规定

    一、如属本法律生效后三年内分娩或出现经本法律修改的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情况,且发生上述事实时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女性雇员,雇主根据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其支付产假报酬的日数至少应为五十六日,但如属第五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按上款规定实际支付的产假报酬与相关女性雇员在本法律生效后根据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权取得的产假报酬之间的差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向其发放产假报酬补贴,有关补贴的上限为十四日基本报酬。

    三、上款所指的产假报酬补贴的申请和发放程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四、雇主不得因女性雇员获发放产假报酬补贴而降低或取消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对雇员较有利的工作条件。

    五、如本法律生效后三年内出现经本法律修改的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二)项的情况,且事实发生时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女性雇员所享有的产假日数少于五十六日,则不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六、本条规定的产假报酬补贴措施在第一款规定的三年期间届满后进行检讨。

    第五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一、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其生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但此前的事实效力或状况已结束的情况除外。

    二、于本法律生效前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为本法律所不容许者,自动被本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取代。

    三、本法律规定的处罚制度,适用于其生效后作出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重新公布

    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须以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7/2008号法律的全文,并须藉必要的取代、删除或增加条文方式,将第2/2015号法律、第10/2015号法律及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加入适当位置。

    第七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