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于2019年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第8/94/M号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

1994年12月30日
有效期:1995年1月1日至今
《第8/94/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4年12月12日通过,护理总督李必禄于1994年12月26日颁行,并于1994年12月30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附件:
  1. 一九九五年施政方针
  2. 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

第一条 (收入之征收及开支之支付)

一、许可总督于一九九五年内依据适用之法律规定,征收本地区税捐、税项及其他收益,获得其他对财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资源,以及许可总督使用有关所得,以支付已登录或将登录在一九九五年本地区总预算(OGT/95)内之公共开支。

二、依法定方式获许可之收入,方得征收,所有该等收入,不论其性质及来源或有否特别用途,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均在规定之期间内交予本地区库房,而所有收入在年度终结时载于有关年度之帐目内。

第二条 (本身预算)

一、受不在一九九五年本地区总预算内之预算所规范之公共实体,其预算经训令核准后,亦获许可运用本身收入以缴付有关开支。

二、上款所指之实体在管理其拨款时,必须遵守本法律所定之原则,及专门对其适用之财政制度。

第三条 (施政方针之主要目标)

一九九五年施政方针之主要目标为:

a)实行公共收支平衡之正确政策,使行政当局具备所需之财政资源,以应付执行基础设施计划、改善社会福利服务及支付过渡期各方面开支而引致之负担;

b)经济多元化及加强经济之推广活动,旨在吸纳在工业、服务性行业方面之新活动,使生产架构现代化,加强生产力及提高产品质素;

c)鉴于澳门国际机场对本地区之发展极为重要,落实进行中之基础建设,特别是跟进澳门国际机场之竣工及其启用之准备事宜;

d)根据都市整治之局部计划,建造环境保护之基础设施,开辟公共休憩空间以及为改善澳门城市车辆通行及泊车情况而落实道路基础建设之计划,以及交通整治系统,发展旨在改善本地区生活质素之活动;

e)继续实施旨在巩固本地区司法自治之活动,特别是透过录取新司法参事及展开为进入法院、检察院之司法官团所需之培训实习,以培训本地之双语司法官;

f)通过已完成之《刑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草案,并修正源于葡国且经编列之法例,以便使其本地化;

g)分阶段执行翻译尚未有中文本之本地现行法例之计划,并优先翻译在《澳门组织章程》开始生效后公布之法例;

h)透过增加卫生教育活动,加强预防可避免疾病之措施及卫生检查,尤其是对食品及工作地点之检查,促进保健及预防疾病之计划;

i)为减少引致个人、家庭及社会不良情况之成因,继续向处于困境之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特别是属于较大社会风险组别之人,如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及伤残人士;

j)在与澳门公务员纳入葡国部门之程序之配合下,更新行政当局之架构及使之现代化,并提高其人力资源之质素,旨在实现本地化;

l)在行政及立法计划方面,巩固用以简化部门内部之流程,以及使决定性程序加快及透明度之措施;

m)创造条件以实现趋向免费之教育及改善教学质素,提高青年在社会之价值,发展高等教育,以回应本地人材之需求,及执行教育改革范围内之课程发展计划;

n)支持作为发展个人能力及促进与社会接触因素之青年结社活动,鼓励市民参与体育活动,尤其是学校体育及青年体育,并完善及扩建体育基础设施;

o)确保集体安全及个人安全,以利于本地区经济与社会之发展;

p)促进全面通讯方式及行政当局与市民间之长久对话;

q)培训及改善服务质素,丰富旅游项目并使之多元化,并确定澳门作为旅游最终目的地之地位;

r)透过保存澳门文化,人文及建筑财富,保持和发展澳门本身之特点及独特性。

第四条 (原则及标准)

一、一九九五年本地区总预算系按照有关预算与公共帐目法例之规定而组织,并配合各自治实体及市政厅之财政制度。

二、制定及执行一九九五年本地区总预算时之指引,为履行一九九五年施政方针及公报的附件,一九九五年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尤其顾及下列原则:

a)根据行政当局架构之重组及合理化,使机关运作之开支缓和增长;

b)保持公共投资水平,根据社会文化及经济性质项目之优先标准选择性运用资源;

c)简化财政管理系统,尤其涉及预算执行及征收收入之各方面。

第五条 (各项措施)

一、总督得采取必需措施,以平衡公共帐目及使司库部获正常之补充,为此得使资源配合需要。

二、如出现确实使公共帐目陷于不平衡之异常情况,总督对非由先前法律或合同效力所定之开支,及对给予任何机关、组织或实体之津贴,得加以限制、缩减甚至中止。

三、相应于指定用途之收入之款项之转移,仅在进行相应征收时,且在遵守适用之法律规定下,方获许可。

四、考虑到已获许可之收入之征收进展情况,并考虑到使本地区财政资源获得最佳之利用,得接受增加预算拨款,及接受开立必需之特别贷款,以实现各优先目标,及开展施政方针内之工作。

五、为著正确管理公共资源,必须使用以十二分之一之原则作为限制之机制,且必须使用转移款项予自治实体作为补充性措施之机制。

第六条 (行驶牌照)

在未颁布通过有关章程的法律期内,该制度的主要成分以及名为行驶牌照的税项的交收,继续由现行法例管制。

第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颁布

著颁行

护理总督 李必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