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1号——关键绩效指标法
财会〔2017〕2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9月29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9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键绩效指标法,是指基于企业战略目标,通过建立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简称KPI)体系,将价值创造活动与战略规划目标有效联系,并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的方法。

    关键绩效指标,是对企业绩效产生关键影响力的指标,是通过对企业战略目标、关键成果领域的绩效特征分析,识别和提炼出的最能有效驱动企业价值创造的指标。

    第二条 关键绩效指标法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经济增加值法、平衡计分卡等其他方法结合使用。

    第三条 关键绩效指标法的应用对象可为企业、所属单位(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四条 企业应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应综合考虑绩效评价期间宏观经济政策、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管理需要等因素,构建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应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确定关键绩效指标体系的基础,关键绩效指标反映战略目标,对战略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衡量和监控。

    第七条 企业应清晰识别价值创造模式,按照价值创造路径识别出关键驱动因素,科学地选择和设置关键绩效指标。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用关键绩效指标法,一般按照制定以关键绩效指标为核心的绩效计划、制定激励计划、执行绩效计划与激励计划、实施绩效评价与激励、编制绩效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企业通常按《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第十条所规定的管理活动制定绩效计划,包括构建指标体系、分配指标权重、确定绩效目标值、选择计分方法和评价周期、拟定绩效责任书等。

    第十条 企业构建关键绩效指标体系,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企业级关键绩效指标。企业应根据战略目标,结合价值创造模式,综合考虑内外部环境等因素,设定企业级关键绩效指标。

    (二)制定所属单位(部门)级关键绩效指标。根据企业级关键绩效指标,结合所属单位(部门)关键业务流程,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分解的程序,在沟通反馈的基础上,设定所属单位(部门)级关键绩效指标。

    (三)制定岗位(员工)级关键绩效指标。根据所属单位(部门)级关键绩效指标,结合员工岗位职责和关键工作价值贡献,设定岗位(员工)级关键绩效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的关键绩效指标一般可分为结果类和动因类两类指标。结果类指标是反映企业绩效的价值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综合指标;动因类指标是反映企业价值关键驱动因素的指标,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单位生产成本、产量、销量、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等。

    第十二条 关键绩效指标应含义明确、可度量、与战略目标高度相关。指标的数量不宜过多,每一层级的关键绩效指标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三条 关键绩效指标选取的方法主要有关键成果领域分析法、组织功能分解法和工作流程分解法。

    关键成果领域分析法,是基于对企业价值创造模式的分析,确定企业的关键成果领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识别关键成功要素,确定关键绩效指标的方法。

    组织功能分解法,是基于组织功能定位,按照各所属单位(部门)对企业总目标所承担的职责,逐级分解和确定关键绩效指标的方法。

    工作流程分解法,是按照工作流程各环节对企业价值贡献程度,识别出关键业务流程,将企业总目标层层分解至关键业务流程相关所属单位(部门)或岗位(员工),确定关键绩效指标的方法。

    第十四条 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反映被评价对象对企业价值贡献或支持的程度,以及各指标之间的重要性水平。

    单项关键绩效指标权重一般设定在5%~30%之间,对特别重要的指标可适当提高权重。对特别关键、影响企业整体价值的指标可设立“一票否决”制度,即如果某项关键绩效指标未完成,无论其他指标是否完成,均视为未完成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企业确定关键绩效指标目标值,一般参考以下标准:

    (一)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标准或参考竞争对手标准。

    (二)参照企业内部标准,包括企业战略目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年度预算目标、历年指标水平等。

    (三)不能按前两项方法确定的,可根据企业历史经验值确定。

    第十六条 关键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确定后,应规定因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绩效完成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对目标值进行调整的办法和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被评价对象或评价主体测算确定影响额度,向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提出调整申请,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计分方法和周期的选择、绩效责任书的签订、激励计划的制定,绩效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执行、实施及编制报告参照《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八条 关键绩效指标法的主要优点是:一是使企业业绩评价与战略目标密切相关,有利于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通过识别的价值创造模式把握关键价值驱动因素,能够更有效地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目标;三是评价指标数量相对较少,易于理解和使用,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推广实施。

    第十九条 关键绩效指标法的主要缺点是:关键绩效指标的选取需要透彻理解企业价值创造模式和战略目标,有效识别核心业务流程和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指标体系设计不当将导致错误的价值导向或管理缺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