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副总统及特任人员月俸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31日(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17日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

    第一条 (总统副总统月俸)

      总统月俸及公费各定为六千元;副总统月俸定为六千元,公费定为三千元。

    第二条 (特任人员月俸)

      特任人员、大法官、考试委员,月俸定为八百元。

    第三条 (行政院院长等公费)

      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院长公费定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副院长公费定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员、大法官、考试委员,公费定为八百元。
      组织法定为特派人员之月俸及公费,比照特任人员之规定。

    第四条 (月俸、公费、折支标准)

      本条例所定月俸及公费,依照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