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8901号令 中华文库
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0 年2 月1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0 0 0 0 1 8 9 0 1 号 2011年2月1日 |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795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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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依“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审查报告(修正本),公布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 3 期特别预算案”审查报告(修正本)
中华民国 100 年2 月1 日公布
壹、为针对淹水情形严重且治理进度落后之县市管河川、区域排水及事业性海堤、农田排水与雨水下水道及相关水土保持等进行有系统性的治理,俾有效改善淹水问题,依据95 年1 月27 日公布施行之“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第4 条规定,中央政府支应解决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所需经费上限为新台币1,160 亿元,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得分期办理预算筹编及审议;为落实流域整体治理及综合治水原则,解决水患所需之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及农田排水经费上限为360 亿元,其中用于治山防洪经费,不得低于160 亿元;另所需经费来源,其中580 亿元得以举借债务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方式办理,不受公共债务法第4 条第5 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制,其馀580 亿元经费,由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特别预算支应,其编列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本条例办理,不受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之限制。
行政院依据上述条例规定编具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 1、2 期特别预算案,实施期程分别为95 年度至96 年度、97 年度至99 年度,并经本院审议通过,其中第1 期特别预算岁出计编列309 亿6,500 万元;第2 期特别预算岁出编列445 亿元,由中央执行机关、县市政府、农田水利会办理疏浚清淤、规划、设计、用地取得、治理工程及应急工程等作业。为赓续办理水患治理计划,行政院于99 年8 月31 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0990005383A 号函送“100 年度至102 年度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请本院审议。本案经提本院第7 届第6 会期第3次会议(99 年10 月11、12、13 日)邀请行政院院长吴敦义、主计长石素梅、财政部部长李述德及经济部部长施颜祥列席报告该特别预算案编制经过,并答复委员质询后决定:“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交财政委员会会同有关委员会审查”。财政委员会于99 年12 月8 日会同内政及经济2 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进行审查,由财政委员会高召集委员志鹏担任主席,并邀请经济部施部长颜祥、行政院主计处石主计长素梅、财政部李部长述德(曾常务次长铭宗代理)及相关机关首长列席报告并答复委员质询。
贰、各机关首长说明:
- 一、经济部施部长颜祥说明:
- “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系依据水患治理特别条例所拟定之上位纲要计划,在经费1,160 亿元范围内,分3 阶段共计8 年由内政部负责执行雨水下水道之治理计60 亿元;经济部负责执行河川排水及事业海堤之改善计800 亿元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负责执行农田排水、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等计划计300 亿元,以编列3 期特别预算方式实施,其中前两期已分别编列岁出共309 亿6,500 万元及445 亿元,本期为第3期,实施期程为100 年度至102 年度,岁出编列405 亿3,500万元,包括内政部主管部分13 亿6,500 万元;经济部主管部分300 亿3,000 万元及农业委员会主管部分91 亿4,000 万元。以下谨就本计划水患治理政策规划、审查情形及前两阶段执行成果与本部主管第3 期主要工作项目之重点说明如下:
- (一)本计划水患治理政策规划策略及审查情形
- 1.水患治理政策规划策略:
- (1)以流域为对象综合治理:本治水计划之推动,需将上、中、下游通盘考量,针对各河川排水之集水区先办理流域综合治水规划,整合流域内上游之治山防洪、水土保持,中下游之雨水下水道、农田排水及河川排水,一并办理改善。
- (2)先规划后执行:完成流域整体治理之综合治水规划后,再依据规划结果由权责单位分工治理,以达整体治理成效。
- (3)瓶颈段先办理应急工程:在整体规划未完成或整体治理未完成前,针对局部淹水严重地区之瓶颈,先施以应急工程以消除局部淹水原因,减轻淹水灾害。
- (4)加强疏浚通畅水流:为快速改善淹水,针对部分淤塞之瓶颈河段尽速打通,有效增加通水面积,通畅洪流。
- (5)以非工程措施辅助防范:为因应全球气候异常,导致超大强度豪雨超过原规划保护标准,除前述工程设施外,并加强抽水机预布、水情通报预警、疏散避灾演练等非工程手段,俾减轻洪患损失。
- 2.审查机制:
- 为落实水患治理并确保工程品质,达到最佳防洪效益,避免浪费公帑,本计划已依“水患治理特别条例”规定建立完整之审查机制如下:
- (1)推动小组:由本部邀集内政部、行政院农委会、行政院经建会、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工程会、行政院研考会、行政院环保署等相关单位及水利、水土保持、生态等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统筹办理计划审查、督导、管制考核、政策协调及困难问题协助等工作。
- (2)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各项计划之实质专业审查,针对疏浚、应急、治理工程及规划等计划相关案件,依循已制定之标准作业程序严谨审查。
- (3)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计划执行期间之管制考核与工程施工查核等工作,落实工程施工品质控管,并接受民间团体之监督,俾达到最佳防洪效益。
- 1.水患治理政策规划策略:
- (二)办理情形及功效
- 1.本计划自95 年7 月起执行第1 及第2 期特别预算迄今,其办理情形如下:
- (1)办理县(市)管河川、区域排水及雨水下水道疏浚清淤约2,303 公里,较预期目标2,170 公里增加约133 公里,河道瓶颈段大部分已打通,增大排洪顺畅。
- (2)于莫拉克风灾后紧急办理全台河川排水疏浚,已完成超过1 亿立方公尺以上之疏浚量,另在凡那比台风期间已发挥加速退水功效。
- (3)完成河川、排水、农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之应急工程 995 件、治理工程2,430 件(含90 座瓶颈桥梁)。
- (4)完成大甲溪、大汉溪、浊水溪等共1 万5,804 平方公里上游集水区之地质、山崩土石流、土砂生产运移堆积、水文地质调查与山崩关联性分析等评估调查及资料库建置,提供规划治理与工程设计之依据,有效降低土砂往下游运移,减少下游河川及区域排水之淤积。
- 2.本计划于近年台风及梅雨期间发挥之功效如下:
- (1) 98 年莫拉克台风期间:指标性工程如苗栗县蚬仔沟排水、云林县新街排水、嘉义县四股排水、台南市鹿耳门排水、高雄美浓地区排水、屏东武洛溪等以往经常淹水地区,均未淹水。
- (2) 99 年5 至7 月梅雨期间:民国95 年以前,类似99 年7 月26 至28 日由西南气流引入之超大豪雨降雨量,台湾西南沿海低洼地区几乎全面淹水且损失惨重,经本计划针对易淹水地区进行综合治水规划,逐步治理后,99 年5 至7 月超大豪雨事件中,仅有云林县水林乡、嘉义县布袋镇及东石乡、屏东县羌园村等9 个聚落少部分低洼地区淹水,经过调度大型抽水机支援后皆快速消退;另住家多没有淹水,亦无伤亡事件;其他水系例如桃园南崁溪、高雄竹仔港排水、美浓排水、牛稠溪等,均未发生淹水灾情。
- (3) 99 年凡那比台风期间:
- ①降雨量达到本计划保护标准之云林、嘉义及台南等县(市)管区排,因本计划已办理完成疏浚、应急及治理工程,多未淹水。
- ②于高雄、屏东地区列入本计划内发生淹水之区排,主要原因是降雨量远超过保护标准,惟亦已发挥成效,例如于淹水后,退水较整治前快速。且本计划增购之抽水机于台风前即已预布及机动调度,对于淹水之排除发挥相当的成效。
- ③本计划之非工程措施,包括预警、疏散、避灾等措施,于凡那比台风中配合政府三级防灾体系运作,使凡那比台风无重大伤亡。
- (4)99 年梅姬台风期间:梅姬台风在宜兰地区之降雨量均超过90 年之纳莉台风,惟在得子口溪、冬山河、宜兰河等集水区内虽有淹水,但比纳莉台风之程度大幅降低,聚落皆无严重灾情,亦幸无人员伤亡。
- 1.本计划自95 年7 月起执行第1 及第2 期特别预算迄今,其办理情形如下:
- (三)经济部主管第3 期特别预算案之主要工作项目
- 1.水利署编列297 亿1,770 万元,主要办理:
- (1)治理工程及用地征收264 亿6,190 万元:包括县市管河川部分17 亿8,990 万元、区域排水部分242 亿8,500万元、事业海堤部分9,500 万元及林边溪铁路桥改建工程2 亿9,200 万元,系赓续办理第1、2 期尚未完工之治理工程外,并增办指标水系中亟需治理之工程,以期降低洪患风险,并发挥计划最大效益。
- (2)应急工程24 亿元:包括县市管河川部分2 亿3,000 万元及区域排水部分21 亿7,000 万元,俾能在整体治理规划完成前,先就河段瓶颈应急处理,以尽快消弭立即淹水灾因,并降低灾损。
- (3)其他8 亿5,580 万元:包括办理县市管区域排水系统因应气候变迁之对策研拟4,000 万元;县(市)政府水情灾情监测与监控系统 3,080 万元;建置区域防洪指挥中心1 亿5,000 万元,办理减灾避洪措施4 亿5,500 万元;以及执行计划审查、督导、管制考核、政策协调及研究发展与人才培训等工作1 亿8,000 万元。
- 2.中央地质调查所编列3 亿1,230 万元,办理易淹水地区上游集水区之地质、山崩土石流、高山地质等现地调查工作;以及进行流域土砂生产运移堆积、重点崩塌地监测、流域水文地质调查与山崩关联性等分析评估工作;并进行成果应用研究与精进成果查询系统,最后完成流域地质资料库建置。
- 1.水利署编列297 亿1,770 万元,主要办理:
- 二、行政院主计处石主计长素梅说明:
-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 3 期特别预算案编制经过及内容概要,本处已于99 年10 月11 至13 日向 大院提出报告,谨再就本特别预算案主要内容说明如次:
- 依照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第 4 条规定,中央政府支应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所需经费上限为1,160 亿元,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得分期办理预算筹编及审议;至于财源筹措方式,其中580 亿元以举借债务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方式办理,不受公共债务法第4 条第5 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制,其馀580 亿元则由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特别预算编列支应。行政院业于95 年3 月及96 年10 月依据上开条例相关规定编具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1、2 期特别预算案,岁出编列309 亿6,500 万元及445 亿元,送请 大院审议通过。
- 兹为赓续办理水患治理计划,依据行政院核定之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 3 阶段实施计划,实施期程自100 至102年度,编具完成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 (一)岁出编列405 亿3,500 万元,兹按机关别及政事别编列情形简要说明如下:
- 1.机关别编列情形
- (1)内政部主管编列13 亿6,500 万元,100、101、102 年度分配数为7 亿1,565 万元、4 亿9,435 万元、1 亿5,500 万元,系办理易淹水地区雨水下水道规划、设计、用地取得及工程建设等所需经费。
- (2)经济部主管编列300 亿3,000 万元,100、101、102 年度分配数为128 亿1,660 万元、109 亿3,880 万元、62亿7,460 万元,包括:
- ①县市管河川之规划检讨、设计、用地取得及工程建设等所需经费23 亿1,460 万元。
- ②县市管区域排水之规划检讨、设计、用地取得及工程建设等所需经费273 亿0,810 万元。
- ③县市管事业海堤之整治工程等所需经费9,500 万元。
- ④易淹水地区上游集水区地质、山崩土石流、水文地质等评估调查及资料库建置所需经费3 亿1,230万元。
- (3)农业委员会主管编列91 亿4,000 万元,100、101、102 年度分配数为38 亿0,580 万元、32 亿0,500 万元、21 亿2,920 万元,包括:
- ①农田水利会所辖涉及县市管河川水系、区域排水系统之农田排水改善工程等所需经费等22 亿4,000万元。
- ②县市管河川水系、区域排水系统之上游集水区及坡地水土保持处理工程等所需经费24 亿元。
- ③原住民乡镇、重大土石灾害区及其相关影响范围治山防洪之工程建设等所需经费45 亿元。
- 2.政事别编列情形
- 经济发展支出 391 亿7,000 万元,社区发展及环境保护支出13 亿6,500 万元。
- 1.机关别编列情形
- (二)岁出所需财源405 亿3,500 万元,全数以举借债务支应,100、101、102 年度分配数为173 亿3,805 万元、146 亿3,815 万元、85 亿5,880 万元,依据水患治理特别条例规定,所举借债务不受公共债务法第4 条第5 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制。
- 三、财政部李部长述德(曾常务次长铭宗代理)说明:
- (一)财源筹措情形
- “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第 4 条规定,中央政府依本条例支应解决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所需经费上限为新台币1,160 亿元,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得分期办理预算筹编及审议,所需经费来源,其中580 亿元得以举借债务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方式办理,不受公共债务法第4条第5 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制,其馀580 亿元经费,由“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特别预算编列支应。查“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第5 条规定,其经费来源亦得以举借债务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方式办理,不受公共债务法第4 条第5 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制。
- 查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 1、2 期特别预算,实施期程分别为 95 至96 年度、97 至99 年度,其中第1 期特别预算岁出计编列310 亿元、第2 期特别预算岁出编列445亿元,财源均以举借债务方式办理。至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阶段实施计划,实施期程系自100 至102 年度,本特别预算案岁出编列405 亿元(100 年度:173 亿元,101 年度:146 亿元,102 年度:86 亿元),其财源依据“水患治理特别条例”,全数以举借债务支应。本部将视计划经费需求情形,适时发行公债或办理借款支应。
- (二)结语
- 近年来由于全球环境变迁,气候异常,且台湾地区因地形陡峻、降雨强度集中,如莫拉克风灾、凡那比台风,其造成受灾范围与程度均远较过去为甚,严重影响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爰自95 年度起针对淹水情形严重地区进行有系统之治理,并提出“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1、2 阶段实施计划”,编列“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1、2 期特别预算”,经 大院审议通过后据以执行。
- 为赓续治理易淹水地区水患及治山防洪,敬请各位委员鼎力支持本特别预算案,冀在政府与民间齐心协力之下,克服气候变迁严峻考验,与大自然共生共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与会委员于听取相关机关首长说明并进行询答后,咸以行政院为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区水患及治山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淹水情形严重且治理进度落后之县市管河川、区域排水及事业性海堤、农田排水与雨水下水道及相关水土保持等进行有系统的治理,依“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相关规定编具完成第3 期特别预算案,应予支持,旋即就特别预算案详加讨论,岁出按机关别,进行审查;案经与会委员提出多项修正案及提案,经主席裁决
当即进行协商,审慎研酌,予以审议完竣。
肆、本案经 100 年1 月10 日朝野党团协商后,审查报告经提本院第7届第6 会期第15 次会议讨论决议: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照审查报告修正通过。兹将审议结果核列如下:
- 一、岁出预算部分
- 通过决议 14 项:
- (一)中央政府编列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经费高达千亿馀元,惟长期以来,未以流域观念统合水患治理,治水机关事权分散,欠缺整体规划及统筹协调机制,治水成效不彰;另水患治理计划之执行,涉有多项缺失,影响水患治理成效,故相关部会当排除阻却因素,加强中央与地方之横向及纵向联系,以发挥统合功能,并严格监督地方政府补助款之运用,俾达预期效益。
- (二)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虽以流域为单元做规划,惟上、中、下游分由各不同专责机构办理,事权分散,致使各主管机关各行其是,水患治理资源难以有效整合,进而影响整体治理成效。爰要求行政院在组织改造尚未施行前,应提高跨部会水患治理规划、协调及统筹之层级,加强中央各机关之横向协调,并强化与地方政府之纵向联系,以落实流域治理之功能、达成预期之效益。
- (三)鉴于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特别预算金额高达1,160 亿元,且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甚深,相关预算之执行有极大部分皆与地方政府有关。惟地方政府或有执行发生弊端甚且判刑者,影响治水绩效及社会观瞻至甚。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内政部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严格监督本特别预算案之运用与执行,并要求中央主管机关
(经济部、内政部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针对本特别预算案地方政府若曾有发生弊端经判刑之情事者,本特别预算案相关经费预算应由中央主管机关直接执行;如有必要,中央相关主管机关亦得交由未发生弊端之乡镇市公所直接执行。
- (四)查“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中,内政部营建署、经济部水利署、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合计编列高达31 亿9,600 万元之应急工程所需经费,占第3 期经费比7.8%。且依“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第4 条第1 项规定,经费使用得在各该机关原列预算范围内调整支应,不受“预算法”第62 条及第63 条规定之限制。前已明文放宽对特别预算支用范围内之限制下,又另编列具预备金性质之应急工程经费,恐使相关经费用于非具急迫性之项目上,亟待加强监督,也凸显出治水计划毫无章法,且由于相关“应急”之定义不明确,将有形同编列预备金性质之工程经费沦为各部会口袋中“小型工程款”,恐形成选举绑桩之虑,预算执行成效难以监督。爰特别预算中所编列“应急工程经费”相关执行单位应逐年向立法院提出相关经费执行进度及细项说明。
- (五)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各相关部会主管的预算,用在计划审查、管制考核、绩效评估之经费总共3 亿2,400 万元,包括内政部雨水下水道计划审查及管制考核1,500 万元;经济部水利署县市河川治理计划审查及管制考核270 万元,县市管区域排水治理计划审查、管制考核、研究发展、人才培训及宣传等1 亿7,730万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管农田排水计划审查及管制考核与绩效评估 7,100 万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治山防洪办理计划审查、研究发展及成效评估5,800 万元。然治水预算全数以举债因应,一分一毫均属民脂民膏,编列过高之计划审查、管制考核、绩效评估之预算,实有浪费预算之嫌。爰此,要求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经济部、内政部等相关单位,应于1 个月内针对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中编列高额计划审查、管制考核、绩效评估预算提出说明,并送交立法院财政、经济、内政委员会。
- (六)依“水患治理特别条例”规定,中央执行机关经济部水利署、内政部营建署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等,应依“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规划拟订各期执行计划,送推动小组审查后层转经济部核定,据以推动、执行或委托、督导地方政府执行各项工作。惟综观“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执行迄今,各机关执行过程所遭遇问题瓶颈包括:居民陈情或抗争、管线迁移协调不及、都市计划变更程序冗长、用地取得及地上物补偿作业延误……等困难,且类似问题由第1 阶段延续至第2 阶段,显示相关单位并未落实调查、规划及协调等前置作业,且计划执行之督导、考核等效能不彰,以致影响水患治理之进度及成效,爰要求经济部、内政部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于立法院第7 届第7 会期向相关委员会提出具体改善措施专案报告。
- (七)台湾经历多次异常降雨带来的土石流、水患等灾难,以目前的防洪整治工程似已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灾害,且过多的防洪、排水等水泥工程,反而可能衍生更多问题。面对气候变迁及不确定之威胁,未来水患管理,应调整目前以排水、防洪工程为主的河川整治概念,而应以尊重河川原有的自然运作为治水规划之主轴,非仅是“考量”或“兼顾”河川生态;主管单位应认知并加强宣导唯有尊重河川生态系统的自然运作,才是永续水患治理之道。
- (八)鉴于近年来侵台风灾屡屡创下单日降雨量新高的纪录,如莫拉克、凡那比风灾等,单日降雨量即超出现有河川与排水系统容纳量,因而酿灾。爰建请预算执行单位有关排水系统之设计应打破以往的思维,考量益加反常的降雨量,建设足以容纳超高雨量的排水系统。
- (九)为纾缓易淹水地区水患压力,经济部水利署公告部分灌溉水圳为中央管区域排水与县市管区域排水,又为维护原灌溉水质安全,经济部水利署曾挹注经费提供部分灌排合渠之区域排水进行灌排分离工程。然,考察高雄曹公新圳,全圳仅中央区段进行灌排分离工程,其上游以非区域排水段为由未进行灌排分离工程,其下游则再度灌排合渠注入后劲溪,经查后劲溪乃农田水利灌溉水源,是故曹公新圳之灌排分离工程并未达到维护灌溉水质安全之初衷,有瞻前不顾后、浪费公帑之虞;此外,因灌溉渠道被划为区域排水,令社区污水与工业废水可堂而皇之排入,不受原有灌溉水质标准所约束,对农业用水品质造成莫大威胁。为落实灌排分离精神,维护农田环境与粮食安全,请经济部水利署会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地方政府,清查检讨全国区域排水涉及农业灌溉渠段之灌排分离效果,并对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作专案报告。
- (十)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自95 年度施行至今,洪患防范之绩效不彰,屏东县各乡镇仍有多条水系区域淹水问题未解,爰建请各业务部会将以下各重要整治工程纳入本期(100 至102 年度)预算计划办理;高树埔羌仑、里港土库排水改善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武洛溪整治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牛稠溪排水改善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屏东市杀蛇溪整治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东港溪内埔乡中林排水改善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龙颈溪、东港溪支流排水系统改善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佳平溪、牛埔溪、林边溪水系排水改善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枋寮排水改善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枫港溪、率芒溪、保力溪(含东门溪)、港口溪、网纱溪整治改善工程暨周边区域排水问题等十七项重要工程。
- (十一)政府为安置八八风灾受灾户,兴建大批永久屋,却未考量对水文环境之影响,致周边排水阻碍,不利安居;爰建请相关单位积极提供协助,于汛期前完成屏东县境内永久屋周边之排水改善作业。
- (十二)台南二仁溪主要支流港尾沟溪及三爷溪之整治迟迟无法完成,导致下游仁德地区水患不断,且淹水地区多为工业区及住宅,长年来已受多次淹水煎熬,财产损失不计其数。2009 年8 月莫拉克风灾、2010 年9 月凡那比台风的豪大雨,亦皆造成台南仁德保安地区严重水患。
- 有鉴于气候异常,水文事件极端,未来超大雨量及降雨集中情形势难避免,为确保台南仁德保安地区民众免再受水患之苦,爰请行政院责成相关单位务须将该地区相关排水整治,包括港尾沟溪之出口段改善工程、保安工业区外围排水改善工程、高低地分流(疏洪道)工程、港尾沟溪排水主流(荣桥下游)整治工程、车路墘排水整治工程、中洲排水整治工程,及三爷溪之五空桥至文贤桥排水路加高工程、车路墘排水及纵贯铁路桥上游处排水出口设置自动闸门工程等,应优先全数纳入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并于计划中明列治水期程及经费编列情形,且向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提出报告。
- (十三)行政院为解决易淹水地区水患问题,依据立法院95 年1月13 日三读通过之“水患治理特别条例”,于95 年5月3 日核定经济部研提之“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计划执行期程共计8 年(95 至102 年),计划经费计新台币1,160 亿元,拟整治全台约1,160 平方公里面积之易淹水地区,其中云林县地区排定需整治区域约有235平方公里,倘按整治区域面积分配,云林县应受分配经费约160 亿元差可执行计划,惟迄至目前由主管机关核可之计划补助云林县政府执行之经费仅达93 亿元之数,尚差67 亿元,云林县政府碍于经费短绌,无法做全面有效之治理规划,影响整治效能,致生民怨。爰建请行政院全面检讨治水计划核定及预算分配情形,补足云林县缺口67 亿元,并妥拟具体有效之改进配套方案,解决云林县政府无经费办理水患治理后续计划之窘境。
- (十四)针对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阶段执行经费,嘉义县匡列25.5 亿元,然实际属第3 阶段之计划经费仅3.8亿元,其馀均属第2 阶段计划无法容纳之改列经费,严重影响整体水患治理成效。尤其五都升格之后,其馀县市的财政弱势将更为恶化,爰建请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尽速召集相关部会研商本计划不足经费之筹措办法,以利后续治水工程之推动,澈底保障国人生命财产安全。
- 第 1 款 内政部主管
- 第 1 项 营建署及所属原列特别预算数13 亿6,50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7 亿1,565 万元、101 年度4 亿9,435万元、102 年度1 亿5,500 万元),减列第1 目“下水道管理业务”第1 节“雨水下水道”500 万元,其馀均照列,改列为13 亿6,00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7 亿1,565 万元、101 年度4 亿9,435 万元、102 年度1 亿5,000 万元)。
- 第 2 款 经济部主管
- 本款通过决议 1 项:
- (一)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2 期特别预算执行期程自97 至99 年度,特别预算系于96 年12 月21 日由立法院审议三读通过,总统于97 年1 月16 日公布,截至99年8 月底止实际执行期间约2 年半,占总期程3 年约83.33%,总累计支用比却仅41.64%,实际执行效率偏低(如下表)。经济部应订定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督促所属积极办理。
- 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 2 期特别预算实际执行情形表
- 单位:新台币千元
科目名称 | 办 理 项 目 | 预 算 数 | 累计实支数(截至99 年8 月底) | 支用比(%) |
河川水系整治 | 清淤疏浚 | 0 | 27,235 | - |
整体规划 | 101,119 | 49,499 | 48.95 | |
治理工程 | 4,250,848 | 713,109 | 16.78 | |
区域排水整治 | 清淤疏浚 | 1,200,000 | 402,445 | 33.54 |
整体规划 | 580,426 | 243,531 | 41.96 | |
治理工程 | 18,055,707 | 7,042,292 | 39.00 | |
事业海堤 | 规划设计 | 4,000 | 0 | 0 |
海堤治理 | 100,600 | 44,656 | 44.39 | |
应急工程 | 河川水系整治 | 300,000 | 175,878 | 58.63 |
区域排水整治 | 2,700,000 | 2,665,170 | 98.71 | |
合计 | 27,292,700 | 11,363,815 | 41.64 |
- 第1 项 水利署及所属原列特别预算数297 亿1,77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127 亿1,250 万元、101 年度108亿3,470 万元、102 年度61 亿7,050 万元),减列第1 目“河川排水及事业海堤改善”6,000 万元(含办理计划审查、管制考核、研究发展、人才培训、技术辅导服务及宣导等经费5,000 万元,第2节“县市管区域排水治理”项下建置区域防洪指挥中心经费1,000 万元),其馀均照列,改列为296亿5,77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126 亿8,250 万元、101 年度108 亿1,470 万元、102 年度61 亿6,050万元)。
- 本项通过决议 9 项:
- (一)鉴于经济部水利署及所属针对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100 至102 年度)实施计划中,有关办理计划审查、管制考核、研究发展、人才培训、技术辅导服务及宣导等工作编列1 亿3,000 万元,此等经费,应可由工管费来支应,显有预算浮编之嫌,冻结三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联席会议作专案报告,经同意后始得动支。
- (二)经济部水利署“水情灾情监测与监控系统”与“减灾避洪措施”内“洪水与淹水预报系统建置”及“水灾防灾避难疏散警戒值”资讯密切相关,应整合建置,并结合“减灾避洪措施”内其他工作项目之疏散避难资讯,以利防救灾单位进行有效防范措施,及民众即时进行疏散避难。
- (三)水位监测及洪水淹水预报系水情之实际与预测资讯,故“水情灾情监测与监控系统”与“减灾避洪措施”内“洪水与淹水预报系统建置”及“水灾防灾避难疏散警戒值”资讯密切相关,应整合建置;并进一步结合“减灾避洪措施”内“水灾危险区地图建置”、“水灾防灾避难疏散图绘制与宣导”、“水灾防灾疏散避难演练”及“防灾社区推动”之疏散避难资讯,以利防救灾单位进行有效防范措施,并使民众易于了解可能产生之影响或灾害,即时进行疏散避难。
- (四)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第3 期特别预算案经济部水利署及所属编列24 亿元办理应急工程,包括县市管河川治理部分2 亿3,000 万元及县市管区域排水治理部分21 亿7,000 万元。本期特别预算各主办机关所编列工程经费十分宽松,且无细目,复以法规对经费流用之限制已完全解除,故应检讨每年配编巨额应急工程费(经济部水利署及所属100 至102 年度分别编列9 亿元、8 亿元及7亿元)之必要性,以免外界有“小型工程款”或“私房钱”等负面之想像空间。
- (五)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执行效率低落,依经济部水利署网站列示,截至99 年8 月底治理工程办理情形,其中98年7 月1 日前核定之270 件工程,尚有24 件尚未发包,74 件尚未完工;另98 年7 月1 日核定之194 件工程,亦仅有72 件工程发包、10 件工程完工。又依据该专案小组99 年9 月10 日第67 次会议纪录略以:“第2 期即将于年底结束,惟98、99 两年度疏浚清淤工程仍有20 件未发包;应急工程仍有 48 件未发包。……第1 期规划案(含增办)尚有11 件未完成核定。另原订99 年7 月30 日应结案,但实际仍未完成结案计划计55 件。治理规划尚有13水系未完成期末审查,……。”显示计划执行进度多有落后,执行效率低落,经济部应向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提出专案检讨报告。
- (六)经济部水利署就“易淹水地区”(含县市管河川)之水患治理,100 年度预计投入127 亿1,250 万元特别预算办理“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投入庞大治水经费,治理成效却待改善,现多以曾发生淹水灾情地区优先分年治理,尚未有计划及系统性治水策略,且防救灾人力及经费等资源过于分散,致无法有效发挥整体防救灾功能。另经济部水利署近年来所推动之计划,如水灾损失评估系统、海岸灾害决策系统、雷达与淹水范围之结合应用等,惟绩效未臻理想,经济部应尽速建立专业资料库,整合各部会现有资源,俾及早应变灾害。
- (七)为使国人了解水患治理之成效,经济部水利署有关水患治理之专属网站除目前公布之工程基本资料、计划背景、预期效益等外,亦应详细揭露治理计划完成后,原核定计划目标、预期绩效指标之达成度与差异分析。
- (八)嘉义县马稠后工业区现已纳入国家科学园区基地范围,并经行政院长吴敦义同意纳入全球招商计划标的之一。依据南部科学园区管理局委托中正大学与中兴顾问公司进行“产业分析及可行性评估”,每日需水达6.2 万吨,然目前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仅能供应4.2 万吨,不足处需由湖山水库供应。建请水利署尽速协调水权调拨,以利园区招商作业,早日带动地方繁荣发展。
- (九)有鉴于台东县“太麻里溪两岸堤防复建工程”重建进度严重落后,造成99 年9 月凡纳比台风过境,太麻里溪再次溃堤,南回铁路也因此中断,重创太麻里地区,灾情惨重。究其重建效率不彰之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人力及专才不足,台东县29 条县管河川,仅靠6 人管理,其中三名系约聘雇临时人员,故纵有庞大治水经费,亦难以执行,爰建请经济部水利署依据水利法第7 条:“水利区涉及二县(市)以上或关系重大县(市)难以兴办者,其水利事业,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设置水利机关办理之。”将太麻里溪改列为中央管河川,并确实列管工程进度及品质,务必在100 年汛期以前抢修完成,以免灾情扩大。
- 第 2 项 中央地质调查所特别预算数3 亿1,23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1 亿0,410 万元、101 年度1 亿0,410万元、102 年度1 亿0,410 万元),照列。
- 第 3 款 农业委员会主管
- 第 1 项 农业委员会特别预算数22 亿4,00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5 亿0,580 万元、101 年度7 亿0,500 万元、102 年度10 亿2,920 万元),照列。
- 本项通过决议 1 项:
- (一)灌溉水质标准自2003 年修订以来,迄今仅列管30 项目。考察全台灌溉水源遭受各类工业废水所污染,其中不乏高科技产业与传统石化产业,其废水中的污染物多为致癌毒性物质,却未见列入灌溉水质标准,各地水利会之例行水质监测遂未含括这些毒性物质,陷国家粮食安全与农地健康于危险处境,且该水质检测资料从未对外公开,形成环境监测资料的黑洞。农田水利单位之职责在于提供充足且干净无虞的农业灌溉用水,然而,历年来申请高额建设补助经费,却长期忽略水质安全的维护,有顾头不顾脚、怠忽职守之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立刻将高科技与石化业污染物列入监测项目,依政府资讯公开法于网路公布,以防农田继续受污染,保障农民与国民健康,并针对污染潜势区之排水工程,优先设计灌排分离工程。
- 第 2 项 水土保持局原列特别预算数69 亿元(分配数:100年度33 亿元、101 年度25 亿元、102 年度11 亿元),减列第1 目“水土保持发展”第1 节“水土保持”项下办理计划审查、研究发展及成效评估经费1,000 万元、第2 节“治山防洪”项下办理计划审查、研究发展及成效评估经费500 万元,共计减列1,500 万元,其馀均照列,改列为68 亿8,50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32 亿9,400 万元、101 年度24亿9,400 万元、102 年度10 亿9,700 万元)。
- 本项通过决议 2 项:
-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于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区水患治理计划“治山防洪”计划第1 期至第2 期(95 至99 年度)特别预算共编列115 亿元,但是莫拉克台风与近期凡那比台风造成南台湾多个县市严重淹水与生命财产损失,显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的治理成果大有问题。为避免国家资源之浪费,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应针对“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2 项计划实际成果作分析与检讨,政府资讯充分公开,向立法院财政、内政、经济委员会联席会作专案报告。
-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第2 期“水土保持”计划预算编列 36 亿元,98 年底保留数6 亿1,943 万7,000 元,当年度保留比率达31.29%;截至99 年8 月底止第2 期“水土保持”计划执行期间已过88.89%,惟该计划累计实支数27 亿6,685 万4,000 元,累计执行率仅76.86%。另,第2期“治山防洪”计划预算编列75 亿元,98 年底保留数13亿9,685 万8,000 元,当年度保留比率达34.43%;截至99年8 月底止第2 期“治山防洪”计划执行期间已过88.89%,累计实支数53 亿6,729 万5,000 元,累计执行率仅71.56%。鉴于第2 期“水土保持”计划及“治山防洪”计划执行成效不彰,加以近期凡那比台风造成南台湾多个县市严重淹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应审视第3期特别预算案所编列“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计划项下各工作项目实施之急迫性,并就第2 期特别预算执行欠佳部分,重新衡酌其执行能力,向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提出检讨及因应方案,俾使有限水患治理资源发挥最大成效,落实保障民众之生命财产安全。
- 有关政事别岁出预算随同以上机关别审议结果调整。
- 二、融资财源调度部分
- 岁出所需财源原列 405 亿3,50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173 亿3,805 万元、101 年度146 亿3,815 万元、102 年度85亿5,880 万元),随同岁出预算审议结果,减列8,000 万元,改列为404 亿5,500 万元(分配数:100 年度173 亿0,205 万元、101 年度146 亿1,215 万元、102 年度85 亿4,080 万元),全数以举借债务支应。依据水患治理特别条例第4 条规定,所举借债务不受公共债务法第4 条第5 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