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28141号令 中华文库
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0 年6 月2 2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0 0 0 1 2 8 1 4 1 号 2011年6月22日 |
总统府公报第6980号第21至22页 |
兹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 年6 月22 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一定期间、停业或废止其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条规定。
-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经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
- 三、违反前条之禁止命令。
第三十四条 有第三十一条至前条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项之罚金。
-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六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