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0 年6 月2 9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0 0 0 1 3 2 3 3 1 号
2011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2341号令
总统府公报第6981号第4至5页

    兹修正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内政部部长 江宜桦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三十五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为提供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及前条之庇护性就业服务,应推动设立下列机构:

      一、职业训练机构。
      二、就业服务机构。
      三、庇护工场。
      前项各款机构得单独或综合设立。机构设立因业务必要使用所需基地为公有,得经该公有基地管理机关同意后,无偿使用。
      第一项之私立职业训练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庇护工场,应向当地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经发给许可证后,始得提供服务。
      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第一项之服务。但依法设立之机构、团体或学校接受政府委托办理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机构之设立许可、设施与专业人员配置、资格、遴用、培训及经费补助之相关准则,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