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中华民国105年11月9日

华总一义字第10500136201号

兹增订军事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二条文;并修正第六条及第十六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长 林 全

国防部部长 冯世宽

军事教育条例增订第二十一条之二条文;并修正第六条及第十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105年11月9日公布

第 六 条  进修教育以增进现职国军军官及士官官科专业(专长)学能为宗旨;于军事学校或军事训练机构依官科或职类分设正规班、专业(专长)班办理之,并得协调专科以上学校办理进修。

前项正规班、专业(专长)班之设立与课程标准、学员资格、修业期限及授予军事学资等事项,由国防部定之。

第十六条  国防部为储备军官人力来源,得依国民教育法及高级中等教育法规定之标准,设预备学校。

前项学校分设国中部及高中部,其设立、设备、师资、课程纲要、学生资格、修业年限、毕业资格、毕业证书发给等事项,依教育法令规定办理;学籍管理,应报由学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国中部、高中部学生入学办法,由国防部会同教育部定之。但国中部不适用国民教育法第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之二  为提供志愿役现役军人多元之进修管道,国防部得协调专科以上学校,于营区内开设学位在职专班,不受大学法第二十四条及专科学校法第三十一条公开名额、方式之限制。

前项在职专班招生名额、方式、资格、办理时程、招生委员会组成方式、录取原则及其他有关考生权利义务事项之办法,由国防部会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