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1051号令 总统令
中华民国 1 0 7 年 1 月 3 1 日
华总一义字第 1 0 7 0 0 0 1 1 0 6 1 号
2018年1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9791号令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107年1月31日)
总统府公报第7347号第64页

    兹修正地政士法第十一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长 赖清德

    内政部部长 叶俊荣

    地政士法修正第十一条条文

    中华民国107年1月31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发给开业执照;已领者,撤销或废止之:

    一、经撤销或废止地政士证书。
    二、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之撤销或废止时,应公告并通知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地政士公会,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依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发、撤销或废止开业执照者,于原因消灭后,仍得依本法之规定,请领开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