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条约 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清政府、俄罗斯国
1898年5月7日
本约原称为“租地条款”或“租地条款专条”,又称“会订续约”,一八九八年六月十一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大清国国家与大俄国国家,愿在俄历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所定条约增立数款,两国秉权大臣议定如下:

第一款按照原约第二条,租与俄国之旅顺口及大连湾、辽东半岛陆地,其北界应从辽东西岸亚当湾之北起,穿过亚当山脊山脊亦在俄国租地内至辽东东岸皮子窝湾北尽处止。租界附近水面及陆地周围各岛,均准俄国享用。两国各派专员,就地详确勘定所租地段之界线。

第二款从第一款所定地段北界起应照北京约第五款所定隙地,其北界线应从辽东西岸盖州河口起,经岫岩城北至大洋河,沿河左岸至河口,此河亦在隙地内。

第三款俄国国家允西毕利铁路通接辽东半岛之支路末处,在旅顺口及大连湾海口,不在该半岛沿海别处。又公同商定,此支路经过地方,不将铁路利益给与别国人。至中国以后自造路从山海关接长至此支路最近之地,俄国允不干预。

第四款俄国国家允中国国家所请,允听金州城自行治理,并城内设立应需巡捕人等。中国兵应退出金州,用俄兵替代。此城居民有权往来金州至租地北界各道路,并日常需用附城准俄国享用之水;但无权兼用海岸。

第五款中国国家允认:一、非俄国应允,不将隙地地段让与别国人享用。二、不将隙地东西沿海口岸与别国通商。三、非俄国应允,不将隙地地段内造路、开矿及工商各利益让给。

第六款以上议定各款,缮立华文、俄文专条各一分,由两国全权大臣画押钤印。遇有讲论,以俄文为证。

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七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