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中华文库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受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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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制定机关: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 1787年9月17日于费城 译者: |
美利坚合众国权利法案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 二 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立法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且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数目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 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选出众议员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 唯众议院有弹劾权。
第 三 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立法会各自选出的]*两名任期六年的参议员组成,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即应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以改选。[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缺,该州行政长官在州立法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可任命临时参议员。]*
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且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无表决权,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唯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权。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俱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审。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人数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担任及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有罪者仍应负有刑责而得依法被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第 四 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每州由该州立法会规定。国会可随时用法律制定或变更这类规定,但选举参议员的地点除外。
国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此会议应在[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行规定日期。
第 五 款 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每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有权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参众两院可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参众两院都应保存本院议事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其判定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任何间题的赞成和反对,如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表明意愿,亦应载入本院议事录中。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休会迁移到两院集会处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
第 六 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下供职者,在任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 七 款 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用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或赞同修正案。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应予以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同彼反对意见一并送交另一议院,该院以同样方式进行复议,如亦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各属议院议事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则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总统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 八 款 国会有权:
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用于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之信用借款;
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制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处;
设立邮政局和延建驿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之进步;
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和惩罚海盗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违反国际公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捕押敌船和采取报复行动的许可状,制定有关陆上和水上俘获物的规则;
征集并装备陆上军队,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供给和维持一支海军;
制定统辖和规制陆海军队的规则;
为征召民兵提供用度,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为组织、装备和规范民兵提供用度,并为统辖其中服役于合众国的民兵提供用度,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在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英里),对所有事项均行使专有立法权,对经州立法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所有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
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全部法律。
第 九 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准予进入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 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
入境, 得课以每人不超过十元的税金或关税。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不得通过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收税金或关税。
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在各州的各个港口之间有失偏颇;亦不得强迫任何驶往或驶自一州的船只驶入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结关、纳税。
除法律规定的拨款外,国库不得出纳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不时公布。
合众国不得赐授任何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担任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公或外国的任何馈赠、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 十 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不得对民用船只颁发捕押敌船之特许状;不得铸造货
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也不得赐授任何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绝对必要的款项不在此限;任何州对于进出囗货物所征税款的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国会对所有此类法律有修改和管制之权。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亦不得从事战争,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行政权力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立法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议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之下担任有责任或职务的人均不得被任命为选举人。
[各选举人应于其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还应签名为证,并将封印后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于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但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出其中一人为总统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从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以同样方式选出总统。但依此法选出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出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出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他们投票的日期;投票日期全国一律。
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且在合众国境内居住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如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则国会得以法律规定,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
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酬佣,数额在其当选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接受合众国和任何州的其它报酬。
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将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 二 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奉调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有出席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表示赞成。总统提出人选,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规定而应由法律另行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较低级别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但这些委任应于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期满。
第 三 款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报告联邦国情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而恰当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总统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得命两院休会至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接受大使和其他使节国书,尽力切实执行法律,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
第 四 款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严重罪行与轻罪而受弹劾,一经定罪,应予免职。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委任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酬佣,此项酬佣在他们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 二 款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所有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所有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转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所有罪行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罪行发生的州内进行,但如犯罪并非在任何一州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若干地点举行。
第 三 款 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予其敌人以帮助和庇护。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处,但对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民权的人,不得褫夺其对继承人的遗馈权或没收其财产,除非其仍在世。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每州对于其他各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证明这类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的方式和规定它们所具有的效力。
第 二 款 每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脱该州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离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获得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该人交出。]*
第 三 款 新州可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立法 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合井或将几个州的一部分合并组成新州。
凡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国会有权处置和制定所有必要的法规和条例。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 四 款 合众国向本联邦各州保证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遭入侵;并应州立法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立法会不能召集时)之请求平定内乱。
第 五 条
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三分之二的州立法会提出申请,亦应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无论由两者中的那种方式提出,经四分之三的州立法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即告完全生效,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两者中采用那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议。但在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同时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其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不得被剥夺。
第 六 条
本宪法正式通过前合众国所承担的一切债务及承诺的一切义务,在本宪法下,一如在邦联条例下,仍然有效。本宪法和依此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国家最高法律; 每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 即使任何一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前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立法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和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永远不得以宗教标准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第 七 条
本宪法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在各批准州成立。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经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此签名作证 。
主席 乔治·华盛顿
及弗吉尼亚州议员
新罕布什尔州
约翰·兰顿
尼古拉斯·吉尔曼
马萨诸塞州
内森尼尔·哥尔汉姆
鲁弗斯·金
康涅狄格州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
罗杰·谢尔曼
纽约州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新泽西州
威廉·利文斯顿
大卫·布瑞利
威廉·帕特森
乔纳森·戴顿
宾尼法利亚洲
本杰明·富兰克林
托马斯·米弗林
罗伯特·莫里斯
乔治·克莱默
托马斯·费兹西蒙斯
贾瑞德·英格索尔
詹姆斯·威尔森
古弗尼尔·莫里斯
特拉华州
乔治·里德
小甘宁·贝德福
约翰·迪金森
理查德·巴塞特
雅各布·布朗
马里兰州
詹姆斯·麦克亨利
圣托马斯·珍妮弗·丹尼尔
丹尼尔·卡罗尔
弗吉尼亚州
约翰·布莱尔
小詹姆斯·麦迪逊
北卡罗莱纳州
威廉·布朗特
理查德·多布斯·斯派特
休·威廉森
南卡罗莱纳州
约翰·拉特利奇
查尔斯·科特斯沃斯·平克尼
查尔斯·平克尼
皮尔特·巴特勒
佐治亚州
威廉·费
亚伯拉罕·鲍德温
秘书威廉·杰克逊证明
兹于1787年9月17日星期一,
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来自纽约州的汉密尔顿先生、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莱纳州、南卡罗莱纳州和佐治亚州召开会议,特此决议:
上述宪法呈交美利坚合众国召开之国会;本次会议的意见是,上述宪法继而在各州提交由立法会提议、经人民选出的“州议员会议"进行认可和批准;“州议员会议”一旦将其认可和批准,即将该结果通知美利坚合众国召开之国会。本次会议特此决议:—旦有九个州的会议批准本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召开之国会就应立即确定由批准本宪法的各州指定选举人的日期以及各州选举人汇集选举总统并投票确定开始本宪法项下各事宜的时间和地点的日期。
在进行相应公布之后,应当指定选举人并选出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选举人应在固定之日期选举总统,并依照宪法规定将其选票签署、加封、注明收件人并呈交美利坚合众国召开国会之秘书;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在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召开会会议;参议员应指定参议院议长,全权负责总统选票的接收、开启和计数;在选定总统之后,国会即应与总统一起开始执行本宪法。
本次会议一致通过。
主席 乔治·华盛顿
秘书 威廉·杰克逊
*括号中的表述已被修正案更动。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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