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56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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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5年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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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2日举行协商后,安全理事会主席就关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项目,代表安理会成员发表声明如下:
- “依照第748(1992)号决议第13段,其中安理会决定每120天,或局势需要时提前,审查第3至7段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措施,安全理事会成员于1995年11月22日举行了非正式协商。
- “安理会主席听取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之后,认为对于是否存在必要条件可以修改第748(1992)号决议第3至7段规定的制裁措施,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