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8年第38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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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8年12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3961次会议上,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题为“维持和平与安全和冲突后建设和平”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忆及1998年12月16日和1998年12月23日第3954次会议举行的关于“维持和平与安全和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公开辩论。安理会又忆及秘书长1998年4月13日提交安全理事会(S/1998/318)和大会(A/52/871)的关于“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以及1998年8月27日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A/53/1)。在这方面,安理会欢迎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在冲突后的作用,特别是在确保从维持和平顺利过渡到冲突后建设和平方面的作用的建议。安理会还忆及1993年4月30日安理会主席关于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包括冲突后建设和平问题的报告的声明(S/25696)。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安理会强调必须预防冲突再起或升级。安理会确认联合国为此目的在全世界所有区域和在联合国所有机构的适当参与下进行的冲突后建设和平努力极为重要。安理会尤其欢迎秘书长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安理会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普遍公认的维持和平原则探讨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其他手段,并将冲突后建设和平列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合乎时宜的。。
“安全理事会忆及1998年9月24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8/29),其中申明,在非洲寻求和平,需要采取全面、协调和坚决的办法,包括消除贫穷、促进民主、可持续发展和尊重人权,以及预防和解决冲突,包括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援助。安理会强调,确保持久解决冲突的各项努力,需要联合国,包括安理会本身有持久的政治意志和决策时的长远眼光。安理会申明其在进行建设和平的活动时对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的承诺,以及各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和国际法原则。
“安全理事会强调经济复原和重建往往是冲突后社会所面临的重大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需有大量的国际援助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这方面,安理会忆及《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以向安全理事会提供资料,并应安全理事会的请求予以协助。
“安全理事会意识到秘书长重视冲突后建设和平的问题,特别是在联合国改革的范畴内,鼓励秘书长探讨可否建立冲突后建设和平的结构,作为联合国系统谋求持久和平解决冲突的一项努力,也为了确保从维持和平顺利过渡到建设和平和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会确认,在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中酌情纳入建设和平的内容是有用的。安理会同意秘书长的意见:应清楚明白地确定冲突后建设和平的有关内容,并可将其纳入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安理会指出维持和平行动可以包括军事、警察、人道主义和其他文职部分。安理会请秘书长每遇适当情况就向安理会提出这种建议。
“安全理事会还请秘书长在建议最终结束一项维持和平行动时,就过渡到冲突后建设和平阶段的时期向有关联合国机关提出建议。
“安全理事会确认,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之间,特别是与冲突后建设和平领域直接有关的各机构之间,有必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密切合作和对话,并表示安理会愿意考虑改进这种合作的方法。安理会还强调,必须改进冲突后建设和平领域的各有关行动者,包括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国际金融机构、区域组织和分区域组织、部队派遣国和捐助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这方面,安理会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制订战略框架的计划,以确保联合国在陷入危机和从危机中恢复的国家开展的各项活动更加协调和更有效力。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