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34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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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0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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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9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407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安全理事会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在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范围内,审议了安理会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安理会强调必须充分尊重和执行《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和国际法规范,特别是与预防武装冲突和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有关的规定。安理会申明致力于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安理会还申明必须尊重人权和法治。安理会将特别重视武装冲突的人道主义后果。安理会确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武装冲突的文化,联合国所有主要机关必须为此作出贡献。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对各种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作出协调一致的回应,这些问题往往是武装冲突的根源。安理会确认必须制定有效的长期战略,强调联合国所有机关和机构必须奉行预防战略,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协助会员国消灭贫穷,加强发展合作和援助,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安全理事会确认,预警、预防性外交、预防性部署、预防性裁军和冲突后建设和平都是互相依存的,而且是预防冲突综合战略的互补组成部分。安理会强调,继续致力于处理在世界各区域预防武装冲突的问题。
“安全理事会意识到,必须及早审议可能会恶化为武装冲突的局势。在这方面,安理会强调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安理会指出,如果争端继续下去很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则争端当事各方有义务寻求和平解决办法。
“安全理事会重申《联合国宪章》赋予它主动采取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1999年9月6日至12日安理会派往雅加达和帝力的特派团所取得的成果表明,在征得东道国同意并且目标明确的情况下,及时和适当地派遣这种特派团可以是有用的。安理会表示打算以适当的后续行动支持秘书长在实况调查团、斡旋及需要秘书长特使和特别代表采取行动的其他活动等领域为预防冲突作出的努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秘书长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重要作用。安理会表示,愿意考虑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应付各国或秘书长提请其注意的、它认为很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安理会请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成员提出关于这类争端的报告,包括酌情提出预警和建议预防措施。在这方面,安理会鼓励秘书长进一步提高其查明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的潜在威胁的能力,并请他说明为实现这种能力有何要求,包括发展秘书处的专门知识和资源。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作为联合国的第一个预防性部署特派团,防止了该区域的冲突和紧张局势蔓延到东道国。安理会将继续考虑在适当的情况下建立这类预防性特派团。
“安全理事会也将考虑采取其他预防措施,例如设立非军事区和预防性裁军。安理会充分意识到联合国其他机关的责任,强调裁军和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防止和打击过多和破坏稳定的囤积和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方面的进展,对预防武装冲突极其重要。在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局势中,安理会将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适当方案,以防止武装冲突重新爆发。安理会承认多功能维持和平行动的文职部门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并期待它们在更广泛的预防努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关于预防武装冲突的措施的规定。这种措施可以包括有针对性的制裁,特别是军火禁运和其他强制措施。安理会在实施这类措施时应特别注意对于实现明确界定的目标会有多大效力,同时尽可能避免引起负面的人道主义后果。
“安全理事会确认预防武装冲突、促进和平解决争端和促进平民安全、尤其是保护人命之间的联系。而且,安理会强调,现有的国际刑事法庭是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有用工具,并且通过帮助制止危害人类的罪行,可以对预防武装冲突作出贡献。在这方面,安理会确认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历史意义。
“安全理事会确认各区域组织和安排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正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制定建立信心和安全的措施。安理会还强调支持和提高区域预警能力的重要性。安理会强调,联合国与各区域组织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合作开展预防活动。安理会欢迎联合国,包括安全理事会,与各区域组织之间的会议,并鼓励与会者继续将会议重点放在有关预防武装冲突的问题上。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审查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活动和战略。安理会将考虑是否可能举行进一步的定向辩论和加强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合作。安全理事会还将考虑是否可能在千年大会期间就预防武装冲突问题召开一次外交部长级的会议。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