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3年第17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3年第18号
S/PRST/2003/18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3年第19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主席声明
2003年10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4849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3年10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484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 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大会2002年12月20日第57/289号决议执行部分第7段请安全理事会处理有关下述问题的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根据《规约》是否有权提供经费以改善被法庭判罪者服刑的监狱的收容条件。

      “安全理事会确认,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根据《规约》有法定权力提供经费,在与联合国达成协定、执行法庭判刑的国家修缮监狱设施。这些经费应用于根据上述协定关押囚犯的监狱,使这些监狱的条件达到国际最低标准。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