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7年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63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在支持安全部门改革中的作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2005年7月12日发表声明,强调任何冲突后实现稳定和重建的进程,都离不开安全部门的改革。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冲突后改革安全部门对于巩固和平与稳定、促进减贫、法治和善治,对于在冲突后扩展国家的合法权力,对于防止国家重新陷入冲突,都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为了给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也同样需要有专业、有效和负责的安全部门和公众可以求助的公正的司法部门。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确定国家安全部门改革的方法和优先事项,是有关国家的主权,也是它们的首要责任。它应是一项国家自主的工作,应根据有关国家的特定需要和情况进行。安全理事会确认,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和援助对于建立国家能力和进而加强国家的自主,至关重要,而国家自主是整项工作能否持续进行的关键。安全理事会还强调指出,联合国要在促进国际社会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后以全面、统一和协调的方式支持各国自主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方面,起重大作用。

  “安全理事会指出,联合国系统对在冲突后重建正常运作的安全部门做出了重大贡献,越来越多的联合国机构、基金、规划署和机构正在开展某一方面的安全部门改革支助活动。

  “安全理事会确认,非联合国行动者,特别是区域、次区域和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双边捐助者在内的其他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可对支持由国家主导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作出贡献。

  “安全理事会确认有必要在规定联合国行动的任务时,适当考虑会员国和其他有关行动者的关切及国家安全部门改革的优先事项,同时为巩固和平奠定基础,这样除其他外,可使国际维和人员在其后及时撤离。安全理事会指出,联合国系统不同实体和其他有关行动者必须相互密切交流,以确保在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任务时充分考虑到安全部门改革问题。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安全部门改革可能会是一项长期工作,在维和行动结束后还要长期进行下去。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强调建设和平委员会在确保国际社会继续支助刚摆脱冲突的国家方面可发挥重大作用。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建设和平委员会已在布隆迪和塞拉利昂开展的工作,并请该委员会在它围绕这两个国家开展活动的框架内,继续在安全部门改革问题上,向安理会提供咨询。安全理事会请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制订综合建设和平战略以继续同这些国家建立联系时,也考虑安全部门改革方案,以制订全面、协调一致和国家自主实施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的最佳做法。

  “安全理事会强调,安全部门改革必须视情进行,有关需求会视情而异。安全理事会鼓励各国在制订安全部门改革方案时着眼于整体,顾及战略规划、体制结构、资源管理、行动能力、文职监督和善治等各个方面。安全理事会重申,需要均衡地从所有方面开展安全部门改革,包括改革方案的体制能力、费用承担能力和可持续性。安全理事会确认,安全部门改革与稳定和重建的其他重要因素,例如过渡司法、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返社会和重新安置、小武器和轻武器管制,以及两性平等、儿童与武装冲突和人权问题,是相互关联的。

  “有鉴于此,安全理事会认为需要由秘书长提交一份关于联合国如何处理安全部门改革问题的全面报告,以便促进在冲突后开展安全部门改革,并表示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授予它的权力来审议这一报告。报告应列举已经取得的经验、联合国系统可以行使的安全部门改革的核心职能、联合国系统实体的作用和职责、联合国对安全部门改革的支助同各国和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中的活动进行协调的最佳方式。以及同区域和次区域各行动者的相互交流。

  “安全理事会期待秘书长的报告就联合国确定为各国自主的安全部门改革提供支助、支助的重点和排列顺序等事项,提出具体建议,尤其注重冲突后局势。这应包括就如何改进为安全部门改革提供支助的所有联合国系统实体的效力与协调,提出建议。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继续在他提交给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安全理事会授权开展的具体联合国行动的定期报告中,酌情就有关国家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提出建议。

  “安全理事会欣见斯洛伐克和南非共同倡议在2007年举办一个讲习班,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重点商讨非洲安全部门改革的经验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