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18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19号
S/PRST/2010/19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20号
2010年9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6390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0年9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6390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的享受、所有会员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破坏全球稳定和繁荣;由于世界不同地区的恐怖行为、包括不容忍或极端主义引起的恐怖行为在增加,这种威胁已变得更加广泛;安理会决心消除这种威胁。

      “安全理事会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重申任何恐怖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处发生及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并重申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同任何宗教、国籍或族裔群体联系在一起。

      “安全理事会确认反恐斗争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也承认消除这一祸患的全面斗争仍然有一些差距,敦促所有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消除这些差距,并强调必须确保反恐仍然是国际议程的优先事项。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所有有关恐怖主义的决议和声明、尤其是第1373(2001)号和第1624(2005)号决议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的重要性,强调需要全面予以执行,并呼吁为此加强合作。

      “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所有会员国作为紧迫事项,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无论它们是否已加入有关的区域公约,全面履行它们加入的公约和议定书为其规定的义务,并赞扬禁毒办预防恐怖主义处在这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安全理事会确认,仅凭军事力量、执法措施和情报作业是无法打败恐怖主义的,强调必须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各种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成功预防和和平解决长期冲突,需要促进法治,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推行良政,实现宽容和包容,以便为那些易被恐怖分子招募的人和变成激进而从事暴力的人提供一条另外可以走的路。

      “安全理事会为此确认,发展、和平与安全与人权彼此相关,相辅相成,强调国际社会要为消除贫穷、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共同繁荣做出努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增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和了解以便防止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会有助于抵御各种煽动分化和极端主义的势力,有助于加强国际反恐斗争,并为此赞赏不同文明联盟和其他类似举措发挥的积极作用。

      “安全理事会重申,安理会大力声援恐怖主义受害者及其家属,强调必须援助恐怖主义受害者,为他们和他们家人提供支助,帮助他们应对丧失亲人的痛苦,确认受害者和幸存者网络在反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勇敢站出来反对暴力和极端思想,并为此欢迎和鼓励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包括反恐执行工作队在这一领域作出努力和开展活动。

      “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会员国加强合作与团结,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以防止和制止恐怖袭击,鼓励会员国加强区域和次区域一级的合作,特别是通过区域和次区域机制和业务层面的协调与合作。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任何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都符合根据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承担的所有义务,强调有效的反恐措施和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是互为补充和相辅相成的,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强调,向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所仍然是一个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并回顾,所有会员国都必须在反恐斗争中全面合作,以便根据引渡或起诉的原则,查出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策划、筹备或实施恐怖行为或提供庇护所的人,拒绝为其提供庇护所,并将其绳之以法。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国家刑事系统,规定在引渡和司法互助方面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加快、简化和优先处理恐怖主义相关案件中的引渡和司法互助请求,按照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采用引渡和司法互助领域中的最佳国际和区域做法。

      “安全理事会提醒会员国,它们有义务按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实施、组织或协助恐怖行为的人滥用。

      “安全理事会提醒会员国,它们有义务除其他外,通过有效控制边界来防止恐怖主义团伙的流动,并为此呼吁会员国迅速交流情报,改善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伙进出其领土、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和资助恐怖分子。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有义务不向参与恐怖行为或与其有关联的实体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助,不管是积极或消极的支助,包括按照国际法制止招聘恐怖主义团伙的成员,并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

      “安全理事会又重申,会员国有义务根据第1540(2004)号决议,不向企图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国家行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和制止对恐怖行为的资助,并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恐怖行为。

      “安理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世界上一些有特定政治环境的地区,绑架和劫持人质事件在增加,其目的是筹集资金或获取政治让步。

      “安全理事会最强烈地谴责煽动恐怖行为的行径,反对为试图恐怖行为辩解或美化恐怖行为,因为那样可能会煽动更多的恐怖行为,并确认,会员国必须合作采取行动,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技术、通信和资源来煽动对恐怖行为的支持。

      “安全理事会认为制裁是反恐的一个重要手段,继续致力于确保有公平和明确的程序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从名单上除名和给予人道主义豁免,并为此回顾第1822(2008)号和第1904(2009)号决议获得通过,包括任命一位监察员以及基地组织以及塔利班制裁制度在程序上做出了改进。

      “安全理事会再次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情况下,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军火贩运之间的关联在不断加强,强调需要加强对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工作的协调,以便在全球进一步应对这一重大挑战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鼓励禁毒办与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合作,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支持地方社区、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媒体提高对恐怖威胁的认识,更有效地应对这些威胁。

      “安全理事会感谢联合国实体和附属机构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与反恐相关的能力建设援助,确认一些会员国缺乏执行安理会反恐决议和相关决议的能力,并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团伙和其他犯罪组织试图利用这种能力的缺失。

      “安全理事会为此强调,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对于增强会员国有效执行安理会决议的能力至关重要,鼓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反恐执行局)继续与会员国合作,在接获会员国请求时,评估和帮助提供技术援助,尤其是在反恐执行工作队内密切合作并与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提供方密切合作,欢迎反恐执行局采取有重点的区域性做法,力争满足每一个会员国和区域的反恐需求。

      “安全理事会重申,需要加强第1267(1999)号、第1373(2001)号和第1540(2004)号决议设立的承担反恐任务的各个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目前开展的合作,注意到各委员会目前与所有会员国的交流和对话对于有效开展合作至关重要,鼓励委员会继续采用透明的做法,并回顾第1904(2009)号决议请秘书长尽快为这些专家组合用同一地点作出必要安排。

      “安全理事会再次表示大力支持大会通过2006年9月8日《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A/60/288),支持按照大会第64/235号决议建立反恐执行工作队制度,以便全面协调和统一联合国系统的反恐工作,确保安全理事会有关附属机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充分参与反恐执行工作队及其工作组的工作,并欣见大会通过了第64/29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竭尽全力,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谈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