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24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25号
S/PRST/2010/25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0年第26号
2010年11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6427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0年11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642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承诺,以便继续以相互强化的方式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以往所有有关决议和主席声明,包括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第1820(2008)号、第1882(2009)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1894(2009)号决议,并特别指出,第1894(2009)号决议是一个为在实地有效保护平民提供指导意见的重大步骤。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2010年11月11日关于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0/579)和报告中的建议。

      “安全理事会回顾,2002年3月15日通过的备忘录是一个实用工具,为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关键保护问题提供了依据。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安理会主席这一声明附件中经过修订的备忘录,并强调需要更加系统和统一地使用这一备忘录。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各国负有按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和确保其境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满足平民的基本需求,并关注妇女和儿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其他特定弱势平民、例如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安全理事会强调,对长期保护平民而言,推动和平进程、实现可持续和平与发展以及尊重人权和法治最为重要。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致力于消除武装冲突对平民、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安全理事会深表遗憾的是,武装冲突造成的伤亡,包括蓄意攻击目标、不加区分或不对称的攻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违反适用国际法的其他行为造成的伤亡,绝大多数仍然是平民。安理会要求所有有关各方立即停止这种做法,重申安理会准备采取适当措施。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冲突在人口稠密地区或附近地区造成的人道主义影响,呼吁武装冲突各方根据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烈谴责所有违反适用国际法的行为,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履行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义务,并执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定。安全理事会为此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有关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的义务,并指出,通过国家、国际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调查委员会以及各国法庭设立的专门分庭起诉这些罪行,消除国际关注最严重罪行得不到惩处现象的斗争得到了加强。安全理事会注意到2010年5月31日至6月11日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第一次《罗马规约》审查大会对国际刑事司法的情况回顾。安全理事会还提请注意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包括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国家赔偿方案和机构改革。

      “安全理事会承认在外国占领下的平民的需求,在这方面进一步强调占领国有责任充分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

      “安全理事会重申,所有各方都必须在人道主义援助框架内维护和尊重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安全理事会谴责并呼吁停止蓄意针对人道主义人员的暴力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恐吓行为,呼吁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救济物资。在这方面,安理会为此强调,必须继续系统地监察和分析对人道主义人员物资进出的限制。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持久地解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问题,特别是让他们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故地,或就地安置或重新安置。

      “安全理事会欢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报告(A/64/19) 中关于保护平民的提议、结论和建议。安理会强调,必须确保特派团高级领导参与关于保护平民的工作,确保特派团所有部门和各级指挥链都适当了解并参与执行特派团的保护任务和它们的相关责任。安理会欣见秘书长在拟订概念框架、提出资源和能力需求和确定用于执行保护平民任务的业务工具方面取得的进展。安理会强调,必须改进对维持和平人员进行的有关保护平民的部署前培训。安理会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充分利用这些重要材料,并提供反馈。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为了完成任务,各特派团必须与当地社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拥有这样做的能力。为此,安理会强调指出,必须顾及两性平等方面的因素,充分利用特派团手头的所有工具,特别是新闻和民政部门,例如民政干事、社区联络口译员和广播电台。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关于必须有衡量和审查执行维和任务进展的基准的做法,强调在维持和平特派团缩编的情况下有明确基准的重要性,并强调必须在相关特派团的这些基准中列入保护平民的进度指标。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需要系统地监察和报告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的进展。安全理事会还再次请秘书长编制关于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报告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全理事会再次要求秘书长在阐述具体国家情况的报告中提供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代表联合国人道主义界向安全理事会成员通报情况的做法。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关于各国在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在武装冲突中开展运作方面的相关国际法律义务以及良好做法的蒙特勒文件。

      “安全理事会强调,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包括因根据国际法采取的合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平民,应得到援助,其人的固有尊严应得到承认。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最迟在2012年5月提交关于保护平民的下一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