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1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2号
S/PRST/2011/2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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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6472次会议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1年1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647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冲突后建设和平:机构建设”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以往关于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安理会主席声明。安理会强调机构建设作为建设和平工作一部分的重要性,并强调,各国和国际社会必须对此做出更加有效和一致的反应,让摆脱冲突的国家能够行使政府各项主要职能,保障安全和维持稳定,保护居民,确保法治得到尊重,振兴经济和提供基本服务,因为这是实现持久和平必不可少的。安理会强调各国必须在这方面拥有自主权。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在摆脱冲突的国家中,政府和相关国家行为体,包括民间社会,对成功开展建设和平工作负有首要责任,联合国可在帮助它们建立国家机构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安理会认识到,需要继续改进冲突结束后随即提供支助的工作,以帮助稳定局势,并同时着手进行机构建设、包括建立推进民主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机构这一长期工作,以实现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会强调,联合国和国际社会需要为有效开展机构建设工作更加切实和协调一致地评估需求和进行规划,包括确定如何更好地利用本国现有的能力和看法意见,以确保本国拥有自主权。安理会强调所有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都需要考虑为各国能力建设提供支助,将其作为全系统优先事项,并强调指出,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审议建设和平战略和机构建设工作。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帮助摆脱冲突国家建立机构方面,需要在联合国内部加强工作的统一性、可预测性和问责。安理会强调指出,在治理、经济稳定、加强法治和加强安全部门等领域中,必须采用各国对其拥有自主权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协调一致的全部门做法。

      “安全理事会强调,安理会愿意更多地利用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咨询作用。安理会注意到,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在帮助实现重大建设和平目标,包括在委员会议程所列国家中建立可行和负责的机构方面,发挥作用。安理会还强调,联合国、各发展机构、双边伙伴和其他所有相关行动者(尤其是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必须在获取成果和共同负责的基础上,相互建立有重点和明确界定的伙伴关系,以执行旨在有效开展机构建设工作的国家战略。

      “安全理事会重申,以及时、灵活和可预测的方式为建设和平、包括机构和能力建设提供资金至关重要,敦促会员国和其他伙伴为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做出努力,包括为建设和平基金补充资金和为多方捐助信托基金捐款,并感谢已经做出的捐助。

      “安全理事会表示它决心在决定维持和平行动、政治特派团和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的任务规定和构成时,更好地审议和考虑到与机构建设相关的早期建设和平任务,以便酌情根据取得的进展、获得的经验教训或实地情况的变化,做出必要的调整。在这方面,安理会赞赏地注意到维和人员和维和特派团对早期建设和平工作做出的贡献,确认需要在制订建设和平战略时顾及特派团的专长和经验。

      “安全理事会期望在2011年初收到对文职人员进行的国际审查的报告,确认需要有更好的机制来及时部署经验丰富的文职专家,以满足冲突后国家在本国机构建设方面的需求。安理会请秘书长在关于冲突后随即开展建设和平工作的下一次后续报告中,评估其行动议程在协助冲突后国家建立可行机构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就提高联合国在协助建立可帮助防止冲突再现的更为有效、稳定和持久的机构方面的效力,另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