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1号 中华文库
←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29号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1号 S/PRST/2013/1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2号 |
|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3年1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6900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回顾安理会关于反恐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再次强烈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其是何人所为,在何地发生以及为何目的,表示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打击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
“安全理事会强调,无论其动机为何,恐怖行为都是无可辩解的犯罪行为。
“安全理事会强调,只有采取持久、全面的对策,有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协作,以遏制、削弱、孤立恐怖主义威胁并使其失去能力,才能战胜恐怖主义,
“安全理事会确认,仅凭军队或安全部队、执法措施和情报作业,是无法打败恐怖主义的,并着重指出,需要消除各种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努力成功地预防及和平解决长期冲突,促进法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善治、宽容和包容。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采用统一均衡的做法继续执行《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所有内容,注意到大会2012年对《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进行了第三次审查。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任何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所有义务,强调有效的反恐措施和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是互为补充和相辅相成的,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还重申,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应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应在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行动中全力协助联合国,不应向联合国采取的预防或强制执行行动所针对的国家提供协助。
“安全理事会重申,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或文明联系起来。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和增进它们之间的了解,努力防止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处理尚未解决的区域冲突和各种各样的全球问题,包括发展问题,将有助于加强国际反恐斗争,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有义务不向参与恐怖行为或与其有关联的实体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助,不管是积极或消极的支助,包括按照国际法制止招聘恐怖主义团伙的成员,并制止提供武器。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根据第1540(2004)号决议承担的义务,包括有义务不向企图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国家行为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仍然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行为,重申会员国在这方面的义务,包括有效执行这些措施的义务,并确认联合国实体和其他多边组织、特别是金融行动任务组进行的重要工作。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会员国需要防止恐怖分子滥用非政府、非营利和慈善组织。安全理事会还呼吁非政府、非营利和慈善组织酌情防止并反对恐怖分子试图滥用它们的地位。安全理事会认识到,恐怖分子有时滥用这些组织的非营利地位,包括协助资助恐怖主义。安全理事会回顾,在处理这些滥用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民间社会个人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和表达与结社自由。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注意到金融行动任务组的相关建议。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需要防止和制止向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提供资助,包括来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来自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及其化学前体所得收入的资助,必须继续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注意到2012年11月12日和13日在伊斯兰堡举行的区域缉毒问题部长级会议的宣言。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全球反恐怖主义论坛在成立后取得的初步成就和它同联合国实体和附属机构开展的合作。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印发了“关于刑事司法部门采取有效反恐做法的良好做法的拉巴特备忘录”、“关于暴力极端主义罪犯改造和重返社会的罗马良好做法”和“关于防止和不让恐怖分子通过绑架索赎获益的良好做法的阿尔及尔备忘录”。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采取有效的刑事司法对策来打击恐怖主义,强调必须加强会员国之间和它们与联合国实体和附属机构的合作,以提高各自的能力,包括协助它们努力制订和采用以法治为依据的反恐做法。
“安全理事会深感关切的是,煽动基于极端主义和不容忍的恐怖行为的行径日益严重威胁到人权的享受,危及所有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破坏全球稳定和繁荣,联合国和所有国家必须迅速积极主动地处理这个问题,并强调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切必要适当措施来保护生命权。安全理事会为此强调,必须建立社区抵御煽动挑唆的能力,包括促进容忍和对话。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会员国在管理在押的恐怖分子方面面临的挑战,鼓励会员国合作并分享关于在人权得到尊重的安全、管理和监管良好的关押环境中对恐怖分子进行管理、改造和让其重返社会的最佳做法。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犯罪司法所)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开展的工作。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新的国际反对暴力极端主义英才中心海德亚赫中心于2012年在阿布扎比启用。
“安全理事会关切恐怖分子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因特网来进行招募和煽动,进行活动的筹资、规划和筹备工作,着重指出会员国需要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同时,合作采取行动,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技术、通信和资源来煽动对恐怖行为的支持。
“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会员国加强合作与团结,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以防止和制止恐怖袭击,鼓励会员国加强区域和次区域一级的合作,并注意到跨区域协作和培训专业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尤其有好处。安全理事会还注意到,政府所有机构必须在内部和相互之间密切协作并同国际组织协作,以打击恐怖主义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
“安全理事会回顾,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全面执行第1373(2001)和第1624(2005)号决议,着重指出开展能力建设和提供技术援助以提高会员国有效执行安理会决议的能力的重要性,鼓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反恐执行局)继续在接获会员国要求时同其合作,特别是在反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反恐执行队)内开展合作并同所有提供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的各方合作,评估和协助提供技术援助,欢迎反恐执行局采用有重点的区域性做法以满足每个会员国和每个区域的反恐需求。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包括反恐执行队在内的联合国实体协同其他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能力建设领域开展活动,在接获会员国要求时,协助它们执行反恐战略,鼓励工作队有重点地提供能力建设援助。
“安全理事会回顾适用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强调需要全面予以执行,再次呼吁各国考虑尽快加入所有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充分履行它们加入的这些文书为其规定的义务,并认识到会员国正继续做出努力,以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谈判工作。
“安全理事会表示支持反恐执行队的活动,以全面协调和统一联合国系统的反恐工作,并支持安全理事会相关附属机构全面参加反恐执行队及其工作组的工作,注意到联合国反恐中心根据大会第66/10号决议在反恐执行队秘书处内开展的工作。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仍然需要提高联合国反恐活动的知名度和效力,加强联合国实体之间的合作、协调和统一,以便尽可能相互配合,提高透明度和效率,避免重复工作,注意到秘书长建议会员国考虑任命一名联合国反恐协调员,并为此期待讨论这一举措,包括在审议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反恐工作的机构间统一性的过程中。
“安全理事会重申,需要加强第1267(1999)、第1989(2011)、第1988 (2011)、第1373(2001)和第1540(2004)号决议设立的承担反恐任务的各个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目前开展的合作。
“安全理事会认为制裁是一个重要的反恐工具,并着重指出迅速有效执行相关制裁措施的重要性。安全理事会重申,它继续致力于确保有公平和明确的程序,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从名单上除名和给予人道主义豁免。安全理事会回顾,任命了一名制裁基地组织制度的监察员和继续改进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制裁制度的程序。
“安全理事会表示大力声援恐怖主义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及其家人,强调必须援助恐怖主义受害者,帮助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应对丧失亲人的痛苦,确认受害者和幸存者网络在反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勇敢分享自己的经历和站出来反对暴力和极端思想,并为此欢迎和鼓励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包括反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反恐执行工作队),开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发展和安全是相辅相成的目标,对于采用全面有效方法打击恐怖主义至关重要,并着重指出,反恐战略的一个特定目标应是确保持久和平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