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21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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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5年11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755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灭绝种族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回顾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设立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以根据决议附件中的《规约》以及第1966(2010)号决议附件2中的《过渡安排》,履行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灭绝种族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余留职能。
- “安全理事会又回顾,鉴于余留职能大幅度减少,余留机制应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职能和规模将逐渐缩减,且因职能的减少设有少量工作人员。
- “安全理事会还回顾,它决定余留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初步运作四年,并决定在初期结束前且在此后每两年审查余留机制开展工作、包括完成其职能的进展,还决定余留机制在每次审查后继续运作两年,除非安理会另有决定。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余留机制根据《规约》第32条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和每半年向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关于余留机制进展情况的报告。
- “安全理事会请余留机制在2015年11月20日前提交关于初期阶段工作、包括履行职能的进展情况的报告(“报告”),附上目前处理案件的详细审理时间表,并列出与预计结案日期有关的因素和余留机制拥有管辖权、包括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附件2中的《过渡安排》拥有管辖权的其他事项。
- “安全理事会请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对余留机制的报告,包括根据联合国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现有相关报告的执行摘要,进行全面审查,并提交它的意见和结论或建议,供安理会在审查余留机制工作,包括审查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管理效率和效力时考虑。审查将在2015年12月21日前完成,安全理事会应以适当形式表明审查结果。
- “安全理事会指出,本声明第6段提到的有关工作以及安全理事会通过的结论或建议,即为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所述的对余留机制工作的审查。安理会还着重指出,在今后进行审查时,这项工作应包括要求监督厅提供的关于余留机制方法及工作的评价报告。
- “安全理事会还指出,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可在需要时,提出本声明要求提交的余留机制报告要论及的其他问题。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安理会始终决心消除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负责者未受惩罚的现象,并指出必须将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定罪的人都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