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23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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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5年11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7568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并继续全面执行以往所有相关决议,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第1894(2009)和第2222(2015)号决议以及所有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儿童与武装冲突及维持和平的决议和安理会主席所有相关声明。
- “安全理事会感到愤怒的是,在武装冲突中死伤的仍然大都是平民,冲突继续对平民产生短期和长期影响,包括被迫流离失所,民用财产和谋生用具受损和被毁。
-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烈谴责武装冲突所有各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违反和践踏有关国际人权法的行为,促请所有各方履行它们的法律义务。安全理事会回顾,必须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得到遵守,结束违法侵权行为不受惩罚的局面,并追究责任。
- “安全理事会特别指出,安理会重视保护平民问题,因为它是安理会议程上的一个核心项目,表示打算继续定期在审议具体国家情况时和审议专题时,处理这一问题。
- “安全理事会确认,本声明附件中的经过更新的用于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备忘录有助于保护平民,是一个实用工具,为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关键保护问题提供了依据,并强调需要继续不断和系统地使用它。
-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2015年6月18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5/453)和报告中的建议,重申需要系统监测和报告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情况、挑战和进展。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至迟于2016年5月15日提交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下一次报告,并在此后每隔12个月提交报告,供安全理事会每年在大会同一届会议期间进行正式审议。”
备忘录
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问题
加大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力度,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与安全工作的核心。为便于安理会在建立和延长维持和平任务等特定情况中审议关于保护平民的问题,安理会成员于2001年6月建议与安理会合作起草一份《备忘录》,列出相关问题(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会通过了《备忘录》,作为其审议保护平民相关问题的实用指南,并商定定期审查和更新《备忘录》的内容(S/PRST/2002/6)。《备忘录》后来进行了两次更新,作为2003年12月15日S/PRST/2003/27号和2010年11月22日S/PRST/2010/25号主席声明的附件获得通过。
这是《备忘录》第六版,其依据是安理会以往对保护平民问题进行的审议,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第1894(2009)和第2222(2015)号决议。它是安全理事会与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以及人道协调厅与联合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他相关人道主义组织磋商的产物。
《备忘录》旨在协助安全理事会审议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为此,它重点提出安全理事会采取行动的首要目标;根据安全理事会以往的惯例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要考虑的具体问题;并在增编中提出了从安全理事会决议和主席声明中摘选出的论及这些问题的商定用语。
考虑到每项维持和平任务均须逐一制定,因此本《备忘录》并不是要成为行动的蓝图。必须根据每个局势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所述各项措施是否相关,是否切合实际,并做出调整。
在没有设立维持和平行动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无门的境地。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安理会紧急注意。因此,在安理会希望考虑维持和平行动范畴以外的行动时,本《备忘录》也可提供指导。
一.受冲突影响平民的一般保护
A.保护和援助受冲突影响的民众
武装冲突各方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冲突影响的民众,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武装冲突各方有责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所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其实际控制范围内的平民并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 强调各国有责任保护平民并确保其领土上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人权,回顾武装冲突所有各方都有责任视情尊重人权。
- 对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暴力威胁或暴力局势表示关切,谴责违反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促请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些违法侵权行动。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并遵守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关于以下事项的决议:
- 禁止暴力危害生命和人身,特别是禁止谋杀、残害、残酷待遇和酷刑;侮辱人格;强奸、强迫怀孕、强迫绝育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
- 禁止任意剥夺自由;体罚;集体惩罚;在事先未经正规法庭宣判和未提供一般公认的所有必不可少的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和执行处决。
- 禁止绑架人质。
- 禁止出于与冲突有关的原因下令让平民流离失所,除非事关平民的安全或出于军事原因要这样做。
- 禁止武装冲突各方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儿童或在敌对行动中不断使用儿童。
-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贸易,禁止没有报酬的或虐待性强迫劳作。
- 在武装冲突中提供人道主义救济物资。
- 禁止出于政治、文化、宗教、国籍、种族、族裔或性别原因进行迫害。
- 禁止在实施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过程中根据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状况,做出不利的区分。
- 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伤病员,无论他们是哪一方的,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特别是在交战后,搜寻和收容伤病员,尽可能尽快仅出于医疗方面的考虑,无一例外地提供其伤病情所需要的医疗和照料。
- 谴责剥夺自由和违反国际法进行断绝与外界接触的羁押,谴责在羁押中心实行酷刑和其他形式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
- 促请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以及安全理事会批准的相关特派团确保接受它们监管的所有人的待遇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还促请所有各方酌情让有关组织接触所有人和出入所有监狱和羁押所。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步骤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平民的保护,包括诚意参加和平谈判,并促请各国批准和执行国际人权和难民法文书。
- 责成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逐一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协助保护平民,包括在其行动区内保护那些人身遭受威胁的平民。为此要求:
-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在决定如何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时,优先考虑保护平民。
- 就它们的保护作用制定明确的准则/指示,包括可行的保护措施,例如酌情建立预警系统,支持本地解决冲突机制,有系统地在局势可能发生动荡地区加强巡逻,建立联合保护小组,审查部署情况。
- 特派团的民事与军事部门和特派团与相关人道主义行为体系统开展协调,以增强保护平民专业力量,特别是更好地发现对平民的威胁并采取对策。
- 特派团与平民进行交流,加强平民对其任务和活动的认识和了解,收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侵犯践踏平民人权行为的可靠信息。
- 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协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制订综合性保护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的能力来执行这些综合性保护战略。
- 明确授权各特派团使用一切手段来执行保护平民的任务。
- 强调联合国为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的支持应符合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
- 谴责故意阻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批准的和平行动和其他特派团执行任务的行为,特别是攻击工作人员和设置官僚障碍的行为,促请东道国全面遵守部队地位协定和/或特派团地位协定,促请冲突各方立即停止干扰这些特派团执行任务的活动并采取步骤为之提供便利。
- 要求秘书长的国别情况报告酌情列入保护平民的信息,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情况,特别是所有相关各方可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犯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难民法的行为,以及秘书长人权尽职政策的执行情况。
- 请特派团监测和帮助调查东道国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并定期公开和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请秘书长确保联合国特派团在这方面有足够的能力,包括有足够的人权监测员。
- 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制订保护平民的基准和进展指标,以评判执行保护平民任务的具体情况。
- 请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提供适当的培训,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培训,提高它们参加安全理事会为保护平民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人员对保护平民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 敦促相关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为受冲突影响的平民制订和执行政策、活动和宣传。
B.流离失所
武装冲突各方和其他相关行为体不造成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处理平民流离失所问题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关切平民因武装冲突流离失所的问题,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可行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伤害。
- 谴责违反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迫使人们流离失所的行为,呼吁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酌情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关于以下事项的决议:
- 禁止将全体或部分平民驱逐出境,强迫其迁移或流离失所,除非平民的安全要求这样做或出于军事原因必须这样做。
- 在发生流离失所时有义务在可行时尽最大可能以令人满意的住房、卫生、保健、安全和营养条件收容有关平民,在流离失所期间一家人不分离,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 拥有行动自由的权利和离开本国及寻求庇护的权利。
- 《难民地位公约》的不驱回原则,同时还回顾《难民地位公约》及其议定书提供的保护不应提供给那些有重大理由认为有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行为的人。
- 各国有义务酌情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在流离失所期间始终享有人权,包括财产权和行动自由权,包括被赶出住房时应享有的权利,并有义务制订、规划和落实持久解决办法。
- 促请各国全面遵守国际难民法,为难民提供保护和援助,并酌情全面遵守国际人权法,按照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为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 着重指出各国负有尊重和维持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和民用性质的主要责任,包括解除武装人员的武装,分离出作战人员,阻止小武器在营地中流通,防止武装团体在营地内和营地周围进行招募,谴责武装冲突各方为获取军事优势利用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并使营地面临风险的行为。
- 责成安全理事会批准的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在执行保护任务时尤其注意保护特别处于弱势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保障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中居住区内部和周围的安全,在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中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
- 强调各国需要在联合国相关特派团和国家工作队的支持下,为收容国家和社区提供援助,以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安保。
- 要求秘书长的国别情况报告列入保护流离失所者问题,作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制订和落实政策、活动和宣传。
- 考虑对那些违反有关强迫流离失所的国际法的武装冲突方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持久解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包括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和重返社会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和人权法,包括:
-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自己家园的权利。
-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财产权,不根据性别、年龄或其他状况做出不利的区分。
- 强调必须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找到有尊严的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自由、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融入当地社会或在当地定居,必须让他们参加这些解决办法的制订、规划和落实工作。
- 强调实现持久解决应是自愿的,是根据所掌握的有关行动的情况、原籍地或定居地的局势(包括安全情况)的信息决定的,并能维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尊严,保障其安全和安保。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创造条件,让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持续回返,融入当地社会或在当地定居。
- 强调必须采用不歧视任何人的方式处理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以防止冲突和第二次流离失所,为实现问题的持久解决创造条件,并促请各国这样做。
- 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协助重建有利于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或实现其他持久解决的条件,包括警察在回返区巡逻,融入本地社会或在本地定居。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不歧视回返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让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参加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和重建的规划和方案,并在其中考虑到他们的需求,包括他们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和融入社会的权利。
- 鼓励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视具体情况支持处理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的国内机制或支持各国当局建立这些机制。
- 鼓励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视具体情况防止非法挪用和没收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土地和财产,保护回返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C.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通行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
武装冲突各方同意开展人道主义和中立性质的救济行动并为其提供便利,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碍地通行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违反有关国际法为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通行设立障碍,呼吁立即消除这些障碍。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包括:
- 禁止把平民饥馑当作战术使用,禁止剥夺平民生存必需的物品,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故意阻碍运送救济物资。
- 同意在不进行不利的区分的情况下采取人道主义和中立性质的救济行动。
- 根据伤病员伤病情的需要,尽可能最快地为其提供或协助为其提供医治和照料。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及第三国严格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碍地通行,但它们有权做出允许通行的技术安排,包括进行搜查。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为医护人员、设备、车辆和物资(包括手术用具)前往所有地区提供方便。
- 促请人道主义组织和行为体遵守,并促请武装冲突各方维护和尊重,人道、中立、不偏不倚和独立等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继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确保接受援助的平民获得安全和保护,保障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
- 谴责任意不准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的行为,回顾任意不准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和剥夺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碍救济物资的供应和获取,可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允许人道主义组织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碍地前往所有地方,按有关原则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为之提供便利。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取消阻碍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的所有障碍,促请接受人道主义行动的国家更快为人道主义行动者颁发签证和加快人道主义物资的海关手续和清关手续。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根据相关请求,帮助创造有利的安全条件,让文职人员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考虑对那些要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阻碍运送人道主义援助行为、包括参与对人道主义行动者和资产的袭击负责的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设施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袭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遵守有关尊重和保护参与人道主义援助的救济人员和设施、物资、单位和车辆的义务。
- 强调接受人道主义行动的国家负有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保障其安全的首要责任。
- 鼓励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由于发生针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的暴力行为而无法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
- 要求各国在今后并在必要时,将《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主要条款,例如关于防止袭击联合国行动人员、将这类袭击定为犯罪并起诉或引渡犯罪人等条款,列入现有的与联合国谈判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特派团地位协定和东道国协定。
相关国际行动者,包括捐助方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增加人道主义援助和改进人道主义援助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数量
供审议的问题:
- 促请会员国为联合呼吁进程捐款。
- 视情按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的决定,考虑对安全理事会实行的定向经济和金融制裁进行一般性豁免,以便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加强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
D.开展敌对行动
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保护平民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对平民实施的一切暴力或侵害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遵守关于禁止以下行为的规定:
- 攻击没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群体或个别平民;
- 攻击民用物体;
- 发动不加区别的攻击,即不加区别地攻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预计可能附带造成平民丧生或伤害或对民用物体附带造成损毁或两者兼有的攻击,其影响程度超出预期获得的具体、直接军事好处;
- 在参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或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维持和平特派团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有权享有相同于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的情况下,对其发动攻击;
- 利用驻有平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的情况,致使无法对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采取军事行动;
- 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 攻击专属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用途的建筑物、历史古迹、医院以及伤病人员接收地,只要它们不是军事目标;
- 对依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特殊标志的建筑物、物资、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发动攻击;
- 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军事上有此必要;
- 通过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故意阻碍提供救济品,把平民饥馑当作战术使用。
- 要求秘书长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批准的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定期提出的报告中,说明已采取哪些具体步骤来确保平民在采取敌对行动期间得到保护,以及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追究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及联合国规定的任务是开展或支持进攻行动的特派团采取和实施具体措施,减轻由于采取敌对行动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给平民或民用物体造成伤害的风险,例如,在可能和实际可行时,设立平民伤亡情况跟踪系统,在使用武力造成平民伤亡的情况下展开系统调查,定期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发出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敌对行动而造成平民受伤害和民用物体受损害的明确、具体的命令和战术指令。
E.小武器和轻武器、其他类型的武器,包括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滥用武器
通过控制和减少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供应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感到关切的是,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扩散和供应助长了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安保和安全造成有害影响,要求安全理事会授权的有关特派团对平民中存在的武器加以监测。
- 请各国、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采取遏制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的措施,例如:自愿予以收缴和销毁;实施有效的储存管理、收存和安保;实行武器禁运;实施制裁;对从事这种活动的企业行为体、个人和实体采取法律措施。
- 鼓励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之间加强实际合作,以便监测和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跨界流动。
- 责成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协助负责协助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的监测组或专家小组发挥监测作用,收缴和处置或保管好非法和(或)剩余的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过剩的弹药储存。
- 鼓励发展和加强根据国际标准存放弹药储存的国家能力,包括为此整修或修建军械库和弹药库。
- 考虑实施武器禁运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违反相关国际法的武装冲突各方出售或供应武器和各种有关物资,并考虑对被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列为违反安全理事会规定的有关武器的限制性措施的个人和实体实行定向制裁。
- 鼓励安全理事会各相关制裁监察组、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各国间加强实际合作。
- 如果联合国在实行武器禁运的同时也开展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则要订立一个基线军火清单并建立军火标识和登记制度。
通过停止滥用其他类型武器,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包括残留的集束弹药和简易爆炸装置,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非法和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武器,并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不要这样做。
- 敦促各国考虑批准或加入《武器贸易条约》,并采取步骤确保充分实施其各项条款。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当前敌对行动停止后,尽快在可行时,在其控制下的受影响地区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优先注重经查因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而构成重大人道主义风险的地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记录和保存有关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遗弃爆炸物的信息,以便于迅速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开展风险教育,并向有关地区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关信息。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其控制下的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地区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平民,尤其是儿童,包括发出警告、开展风险教育、进行标示、设置栅栏以及监测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地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保护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人道主义组织不受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伤害,并提供他们知道的上述特派团/组织目前和未来活动地区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位置的相关资料。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技术、资金、物资或人力资源援助,以帮助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援助,以便向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区提供照料,助其康复和重返经济社会生活。
F.遵守规则、究责和法治
武装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以及安全理事会批准的拥有开展或支持进攻行动任务的特派团采取适当措施,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其中包括:
- 执行适当的军事纪律措施并坚持实行指挥官负责的原则。
- 对部队和警察部队进行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培训。
-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人员均有经过证实的可靠记录表明未参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违反或践踏人权法的行为。
- 考虑对威胁和平、袭击或阻碍联合国维和特派团或其他相关特派团的行动、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或公开煽动仇恨和暴力的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强调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为国家武装部队行动提供的支持完全取决于这些部队是否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取决于是否对这些行动进行了联合规划。
- 促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在接受特派团支持的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时,同国家武装部队进行交涉,并在情况并无改变时,取消这种支持。
- 请联合国批准的相关特派团向东道国武装部队提供培训,包括在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儿童保护和防止性别暴力和性暴力方面提供培训。
追究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违反或践踏国际人权法、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人的责任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必须杜绝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违反和践踏人权法的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将其作为寻求可持续和平、正义、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办法的一部分。
- 呼吁各国履行本国义务,调查、搜寻、起诉或引渡涉嫌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人,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派别为何。
- 强调必须排除和拒绝在解决冲突进程中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实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认可给予赦免,并确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类赦免均无碍在联合国所设或所协助的法院进行起诉。
- 责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批准的维和行动和其他有关特派团与有关国家合作,支持和推动在国家或国际一级建立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行为的有效安排,包括为此进行能力建设和支助国家司法部门改革。
- 请各国与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合作,缉拿和移交被指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以及被指控实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国际人权法及践踏国际人权法行为者。
- 强调需要根据国际标准,对所指称的践踏和侵犯人权行为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进行全面、独立和公正的调查。
- 考虑设立国家或国际一级的特设司法机制和赔偿方案,以调查和起诉违反和践踏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行为、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确保个人权利受侵犯时获赔偿权利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
- 考虑将涉及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事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通过恢复和实行法治、执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和开展安全部门改革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各国确保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妇女和儿童,根据法律享有平等保护和有平等诉诸法律的机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受到保护。
- 责成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恢复法治,包括为此在监察、改组和改革司法和执法部门方面提供援助。
- 考虑责成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作为因特殊情况而不得已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并应东道国的请求,在东道国无力维持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地方维持法律和公共秩序。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训练有素的国际民警以及司法和惩戒专家,作为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 促请各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向当地警察、司法和监狱部门提供技术援助(例如辅导、立法起草工作)。
- 强调必须将国家武装团体前战斗人员永久解除武装、复员并使其重返社会,必须将外国武装团体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并使其重返社会,同时尊重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向受冲突影响社区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的责任。
- 强调需要特别注意为前战斗人员创造有成效的复员援助机会,并责成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这方面向东道国提供支助。
- 强调安全部门改革的重要性,促请东道国拟订和实施全面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以实现国家安全部队的专业化,确保对其实行问责和由文职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包括为此审查有无侵犯人权行为,进行人权、儿童保护和性暴力及性别暴力的培训。
- 责成联合国批准的特派团和实体并促请国际伙伴在充分遵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支持和协助东道国制订和执行全面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包括提供培训、合用同一地点办公和开展辅导活动。
- 责成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东道国拟订和实施社区解除武装方案,包括提供技术支持,以辅导安全处理所收缴的武器和弹药,包括对不可使用的物项进行核查、保证其安全、加以储存和处置。
- 责成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联合国实体为东道国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为没有战争罪或其他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嫌疑的战斗人员制订全面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方案,并在全面执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为这些计划的执行提供支助,包括向集中到营区和武器收缴进程提供行动支助。
- 考虑对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确定的阻碍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以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进程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定向制裁。
- 考虑在向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发出通知后,对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相关武器禁运实行豁免,以利于向东道国安全部队移交武器和相关致命性物资以及其他非致命军事装备,仅用于支持得到联合国支持的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方案或供这一改革方案使用,并请有关专家小组或监测小组监测此类豁免的实施情况,包括根据豁免进口的武器和相关物资有可能遭转用的情况。
促进问责,建立信任和增进稳定,为此促进过渡时期司法机制,包括真相与和解机制
供审议的问题:
- 责成建立适当的适合当地情况的真相与和解机制(例如技术援助、供资、平民重新融入社区)。
- 酌情要求东道国、秘书长或区域组织设立调查委员会、实况调查团、过渡时期司法机制和赔偿方案并订立类似措施,调查可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违反或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和提供赔偿。
G. 媒体和新闻
保护记者、其他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攻击武装冲突中开展工作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尊重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设备与设施的平民地位。
- 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起诉那些对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攻击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制止煽动暴力的言论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装冲突中煽动歧视、敌对、仇视和针对平民的暴力。
- 要求各国将煽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引发这种暴力的人绳之以法。
- 对煽动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媒体广播实行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批准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推动建立媒体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报告和记录任何引发“仇恨性报道”的事件、起因和内容。
促进和协助准确无误地处理武装冲突新闻。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尊重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业独立性。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设一个传播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信息并同时提供联合国活动客观信息的大众媒体部门。
- 要求相关行为体向有关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根据国际人权法采取步骤制止仇恨言论。
二.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时提出的具体保护问题
武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儿童在特定保护、卫生保健、教育和援助方面的具体需要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下列行为:武装冲突各方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杀害或残害儿童;强奸儿童和对其实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绑架儿童;袭击学校或医院;不让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 要求武装冲突当事方严格遵守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 促请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发生这种行为,包括发布明确的指挥命令禁止对儿童的一切侵害和虐待行为。
- 促请有关各方与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以便在武装冲突中停止违反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及其他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在整个指挥链中传达和执行这些承诺和行动计划。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学校的民用性质,停止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袭击和威胁学校、学生和教师,还促请武装冲突各方不要违反相关国际法将教育机构用于军事用途。
- 促请各国做出及时调查指称的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具体承诺并付诸执行,以便追究有此类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安全部门中没有对这些侵害和虐待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 促请各国确保把武装团体释放的儿童视为受害者,并考虑注重于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替代和非司法措施。
- 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无条件安全释放被绑架的儿童,鼓励会员国、联合国各实体、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做出相关努力,促成此种释放,并让获释儿童与家人团聚、康复和重返社会。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执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建议。
- 在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特别是: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密切协作,在执行保护平民的任务中特别重视保护儿童。
- 请秘书长根据第1612(2005)号决议,建立和采用一个关于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级监测和汇报机制。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协助东道国政府促进 儿童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行动计划,终止在武装冲突中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及其他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把儿童保护工作作为它们活动的一个核心方面,并作为司法部门改革、复员方案/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方案的一个核心方面,包括:
- 制定并执行关于儿童保护的适当指南,如关于将获释儿童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移交给文职儿童保护人员的标准作业程序;
- 在武装部队合并工作的审查程序中设有年龄核查机制;在安全 部队训练模板中包括儿童保护的内容,或;
- 在安全部队中设立儿童保护单位。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向国家安全部队成员提供儿童保护方面的培训。
- 要求在特派团中部署儿童保护顾问。
- 请秘书长在国别情况报告中把儿童保护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促请有关各方确保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与重建规划及方案明确列入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包括寻找家人和与家人团聚、让失散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以及让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获释和重返社会的措施。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对儿童有害的非法次区域活动和跨界活动以及其他在武装冲突中违反相关国际法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继续将儿童保护纳入它们的活动、宣传工作、任务规划及各项方案,制定和执行政策和准则,以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 考虑对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儿童的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三.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妇女问题时提出的具体保护问题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不实施性暴力,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处理这类行为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中以及与武装冲突相关的性暴力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规则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关于禁止强奸、性奴役、逼迫卖淫、强迫怀孕、强制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内容。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采取适当措施,不实施和防止一切形式性暴力,保护所有人不受其侵害,包括为此:
- 通过指挥链明确下令禁止性暴力,及时采取适当的军纪措施,坚持指挥官负责的原则。
- 对部队进行绝对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的培训。
- 驳斥各种助长性暴力的不实之词。
-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人员均有经过证明的未从事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可靠记录。
- 将很有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点。
- 根据第2106(2013)号决议作出并履行打击性暴力的承诺。
- 请秘书长在其国别情况报告中把性暴力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包括尽可能提供关于受害者性别与年龄的分列数据;要求制定针对特定任务的防止和应对性暴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作为一项更广泛保护平民战略的一部分。
- 在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处理武装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特别是:
- 请秘书长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在国家一级作出监测、分析和报告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安排。
- 请特派团协助东道国政府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和司法部门改革举措中明确处理性暴力问题,并执行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来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
- 请在特派团中任命妇女保护顾问。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性暴力行为影响的平民造福。
- 请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部署更多的女性维持和平人员或警察,并确保向奉派参加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所有平民以及在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防止性暴力的适当培训。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妇女和女童在保护、卫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体需要,增加她们诉诸司法的途径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中对妇女和女童的侵害和虐待。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任何相关决议。
- 促请有关各方确保将受武装冲突影响妇女和女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明确列入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与重建的规划工作和方案。
- 促请东道国政府制定和执行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防止和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促请东道国政府确保妇女切实获得司法、保健和援助服务,包括为此制定适当的国家法律,让妇女切实参加各级安全部门和执法机构并有代表权。
- 在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和平行动和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保护妇女和女童的具体规定,特别请:
- 特派团在执行其平民保护任务方面特别重视妇女保护。
- 特派团在执行任务规定的其他重要方面,如解除武装和复员活动的支助、安全部门改革、过渡时期正义、排雷或小武器控制等,特别重视保护妇女和妇女的需要。
- 特派团促进妇女在保护机制中的代表性、参与度和领导作用,将其作为更好地保护妇女及女童的一个基本内容。
- 特派团支持东道国政府努力制定和执行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防止和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特派团向国家安全部队成员提供妇女和女童保护方面的培训。
- 请秘书长把妇女和女童保护问题列为国别情况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造福。
妇女平等参加和充分参与预防和解决武装冲突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确保有更多妇女进入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各级决策层以及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机制。
- 促请所有参与谈判和执行和平协议的行为体顾及两性平等,包括考虑:
- 妇女和女童在遣返和重新安置过程中以及在恢复、重返社会和冲突后重建期间的各种需要。
- 支持当地妇女的和平倡议和当地的消除冲突进程并让妇女参与和平协议执行机制的措施。
- 确保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受到保护和尊重的措施,特别是在涉及宪法、选举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门时。
- 请秘书长及其特使确保充分执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的有关规定,包括支持妇女充分参加有关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护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讨论,并鼓励此种会谈的参与方为妇女平等和全面参与各级决策提供便利。
- 确保安全理事会访问团考虑到两性平等因素以及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包括为此与当地和国际妇女团体进行协商。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扩大妇女在联合国行动中、特别是在军事观察员和民警中的作用、人数和贡献。
性剥削和性虐待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各人道主义组织和发展组织以及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工作人员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其人员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进行审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内进行强有力的提高认识培训,敦促联合国行为体促进并确保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文职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其人员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进行审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进行强有力的提高认识培训,以促进和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迅速对任何涉及其军警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进行彻底的调查,酌情起诉据指控负有责任的人,并在每一阶段始终让秘书长及时了解情况,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人的责任,并向秘书长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增编:选择商定的措辞
一.受冲突影响平民的一般保护
A.保护和援助受冲突影响的民众
对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暴力威胁或暴力局势表示关切,谴责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 深为关切[年份][有关地区]整个安全局势严重恶化,对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政府军和武装反叛团体交战显著升级,以及围绕土地、获取资源、移徙问题和部落争斗而发生的族群间冲突升级,包括在准军事部队和部族民兵参与下发生的此类冲突,以及危害当地居民的犯罪和土匪行为增多;还深为关切反叛团体和政府军的进攻、[有关国家]政府的空中轰炸、部落间交战、土匪和犯罪活动表明安全局势正在恶化,继续威胁平民;再次要求[有关地区]冲突的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包括对平民、维和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袭击 |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6段 | 亦见,如,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1段; S/RES/2121(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100(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88(2013),执行部分第13段; S/PRST/2013/2(2013),第7段; S/RES/2046(2012),序言部分第6段、第9段和第11段; S/RES/2042(2012),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040(2012),执行部分第4段; S/RES/2021(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009(2011),序言部分第4段; S/RES/1990(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75(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19(2010),序言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19(2010),序言部分第16段和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6段和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828(2008),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674(2006年),执行部分第3、5、11和26段; S/RES/1574(200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556(200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493(200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执行部分第2段;以及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2和5段。 |
痛惜[为协助相关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而设立的]专家小组报告说,[有关国家]政府安全部队、其代理人和武装团体,包括反[有关国家]政府武装团体,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犯践踏人权,特别是在[具体地点]这样做 |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 ||
谴责多次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普遍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前[武装团体]人员和民兵团体,尤其是[具体民兵]进行的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关押、酷刑、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强奸、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袭击平民,抢劫和毁坏财产、袭击宗教场所和不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蓄意袭击人道主义组织的本国人员和国际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相关人员和包括物资、设施和运输工具在内的人道主义资产 |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
强烈谴责……再次发生暴力,谴责武装团体不断在[有关国家首都]城内城外进行挑衅和报复,并谴责武装分子威胁使用暴力、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关押、酷刑、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招募和使用儿童、袭击平民、袭击宗教场所以及不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因为这种情况继续加剧平民面临的严峻人道主义局势,阻碍人道主义人员接触弱势群体 |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 ||
强烈谴责[国家]当局继续广泛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谴责武装团体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8段 | ||
表示关切有报告称在[有关国家]境内,包括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其中包括法外处决、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记者、任意拘留和普遍存在的性暴力,并着重指出必须杜绝有罪不罚现象,维护人权,追究这些犯罪人的责任 | S/RES/2158(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 ||
强烈谴责据报不断发生的侵犯和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和国家安全部队)的法外处决、基于族裔的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招募和使用儿童、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羁押、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袭击学校、宗教场所和医院和袭击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维和人员的行为,以及煽动实施这些侵权违法行为…… |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5段 | ||
深为关注宗教和部族间的暴力升级,针对族裔和宗教团体成员及其领袖的暴力增加……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19段 | ||
再次强烈谴责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所有针对和(或)直接影响平民(包括妇女和女孩)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杀害和致残、阻碍人道主义援助和大规模强迫流离失所, | S/RES/2122(2013),序言部分第9段 | ||
严重关注仍有侵犯人权行为,其中包括武装团体和国家安全机构任意逮捕和羁押、酷刑和法外处决以及抢掠财产,……且有关当局无法追究应对此负责的人的责任, |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9段 | ||
对安全局势仍然岌岌可危和不稳定表示关切…… | S/RES/2000(2011),序言部分第8段 | ||
提醒各方注意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的义务,并要求各方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 | 重申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相关武装团体和其他民兵,必须尊重人权,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所有适用的义务,包括保护平民的义务,[国家]正规部队和向其提供协助的会员国也都必须遵守这些义务…… |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15段 | 亦见,例如,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205(2015),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70(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65(2014),执行部分第1段; S/PRST/2014/3,第6段; S/RES/2122(2013),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00(2013),执行部分第24段; S/PRST/2013/2(2013),第4、5、6和18段; S/RES/2067(2012),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051(2012),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036(2012),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979(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75(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64(2010),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1935(2010),序言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3段和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892(2009),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890(2009),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1883(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72(2009),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1861(2009),序言部分第4段; S/RES/1860(2009),序言部分第3段和序言部分第4段; S/RES/1801(2008),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794(2007),序言部分第5段和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790(2007),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1776(2007),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6段; S/PRST/2004/46;S/RES/1574(200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564(2004),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493(2003),执行部分第8段;和 S/RES/307 (1971),执行部分第3段。 |
欢迎[联合国特派团]继续同国防和安全部队、包括[国家军队]合作和协调开展活动,呼吁国防和安全部队、包括[国家军队]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为此回顾,必须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保护儿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护平民的首要责任,回顾各国负有按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本国领土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并确保这些人权得到尊重的首要责任 |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
再次强调[有关国家]政府必须有能力对[有关国家]境内所有公民面临的安全威胁作出相称的反应,吁请[有关国家]政府确保其安全部队继续致力于维护人权和适用的国际法, |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 ||
重申,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有各方都需要保障平民、包括接受援助的人的安全,并需要保障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及其相关人员的安保…… | S/RES/2216(2015),执行部分第9段 | ||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符合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所有义务,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强调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与有效的反恐措施相互补充和相辅相成,是成功的反恐努力的一个重要部分;指出必须尊重法治,以便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并指出不遵守这些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是加剧激进化的原因之一,并滋生有罪不罚意识 | S/RES/2214(2015),执行部分第6段 | ||
……重申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影响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得到保护,包括不受性暴力和其他所有形式性别暴力的侵害,并确保追究实施此类暴力行为者的责任,呼吁所有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保护平民…… |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6段; | ||
要求[有关国家]国内冲突的所有各方,特别是[国家]当局,立即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立即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以往决议和安理会主席声明关于[有关国家]的规定…… | S/RES/2191(2014),执行部分第1段 | ||
重申参与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为其规定的义务和该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对其适用的义务,确保所有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和有关人员得到尊重和保护,并确保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的规则和原则得到遵守 | S/RES/2175(2014),执行部分第1段 | ||
回顾,预防冲突仍是各国的一项首要责任,还回顾各国负有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保护平民和尊重和保障本国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还重申,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本国人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危害 |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7段 | ||
……重申所有各方都应继续采取一切可行步骤并制订方法,确保包括儿童、妇女及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成员在内的受影响平民受到保护,并应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或让境内流离失所者融入当地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 S/RES/2169(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 ||
再次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强调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伤亡,尊重和保护平民; | S/RES/2117(2013),执行部分第13段 | ||
回顾安理会主席2013年2月12日发表声明,确认各国负有保护平民以及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和确保本国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平民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满足平民的基本需求…… |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 ||
强调[有关国家]政府负有在充分尊重法治、人权和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下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和保护平民(包括外国人)的首要责任…… | S/RES/2088(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 ||
要求[有关国家]当局遵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为其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平民,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快速、无阻碍地通行; | S/RES/1973(2011),执行部分第3段 | ||
吁请该区域各国确保对武装团体开展的任何军事行动都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平民,减少军事行动对平民的影响,包括与平民进行定期联系并发出预警,通报可能开展的攻击。 |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17段 | ||
安全理事会意识到处于外来占领下的平民有其各种需要,并在这方面……强调占领国的责任。 | S/PRST/2009/1 | ||
任意剥夺自由,以及被拘留者的待遇和保护 | 强调必须确保[非盟-联合国特派团]拥有在其当前任务范围内监测[任意逮捕和拘留案例]的能力,并确保其他相关组织拥有这一能力;为此敦促[有关国家]政府加强与[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的合作,以便实现这一目标,让受害者能够追究责任和诉诸司法;促请[有关国家]政府充分遵守义务,包括履行其承诺,撤销[有关地区]紧急状态,释放所有政治囚犯,允许自由表达意见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18段 | 亦见,例如,
S/RES/2238(2015),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9段;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2144(2014),执行部分第4段; S/RES/2124(2013),执行部分第12段;和 S/PRST/2013/21,第8段。 |
谴责[有关国家]拘留中心中发生的酷刑和虐待以及酷刑致死案件,促请[有关国家]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快司法进程,将被羁押人移交国家当局,防止并调查侵犯和践踏人权情况,呼吁[有关国家]各方配合[有关国家]政府为此作出的努力,呼吁立即释放包括外国国民在内的所有在[有关国家]被任意逮捕或羁押的人,着重指出[有关国家]政府负有促进和保护[有关国家]境内所有人的人权、特别是……移民和其他外国国民人权的首要责任 | S/RES/2213(2015),执行部分第6段 | ||
在这方面强调必须在重建和改革[有关国家]监狱部门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以加强该部门内部对法治与人权的尊重,强调必须确保有关组织能适当进入[有关国家]境内的所有监狱和拘留所,并呼吁全面遵守相关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注意到[联合国特派团] 年 月 日报告中的建议,并注意到[有关国家]政府已宣布了国家消除酷刑计划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39段 | ||
重申[非盟特派团]要确保严格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规定的有关义务来对待它看管的包括离队战斗人员在内的被关押人,包括确保他们获得人道待遇,还再次要求[非盟特派团]让一个中立方适当接触被关押人 |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36段 | ||
表示关切有报告称被关押者的人权受到侵犯和践踏,促请政府确保被关押者的关押条件符合有关国际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防止和调查在关押期间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欢迎[欧洲联盟]和[国家]在这方面提供协助 |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18段 | ||
表示关切[联合国特派团]及其合作伙伴接获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促请[有关国家]政府促进尊重和积极保护人权,包括关押在拘留中心的人的人权 |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14段 | ||
表示关切缺乏适用于与冲突有关的包括儿童在内的被拘留者的司法程序,这些人当中有很多人仍被羁押在不受国家权力管辖的地方,并关切有报道称有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羁押中心有酷刑和性暴力及性别暴力,为此着重指出,[有关国家]所有各方都应在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所有问题上,与[联合国特派团]密切合作 | S/RES/2144(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 ||
强烈谴责[有关国家]境内任意羁押平民和对其施行酷刑的行为,特别是在监狱和羁押设施中,并谴责绑架、劫持和强迫失踪行为,要求立即停止这些行为,释放所有被任意羁押的人,首先释放妇女和儿童以及生病、受伤和年迈的人,包括联合国人员和记者 |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 ||
呼吁政府确保……保护和拘留条件均符合国际义务,包括确保负责监测拘留中心的有关组织能够接触他们,并根据与适当程序和公正审判要求有关的国际义务来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 | S/RES/2000(2011),执行部分第11段 | ||
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行动者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动者的角色 | 特别指出[以往决议第 段]规定的[联合国特派团]保护平民的任务包括采取必要行动,在平民人身随时可能遭受暴力威胁时对其进行保护,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 | S/RES/2230(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亦见,例如,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a)㈠和32(e)㈣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a)段;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4(a)㈠和4(b)㈠段; S/RES/2179(2014),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3(a)㈠和㈡和(c)㈣和㈤段; S/RES/2167(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1(e)㈠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4(a)㈠和(b)㈠段和执行部分第5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4(a)㈠至㈢段;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9(2013),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075(2012),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63(2012),执行部分第3段; S/RES/2053(2012),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003(2011),执行部分第3段和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1935(2010),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925(2010),执行部分第12(a),(b)和(c)段,和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919(2010),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828(2008),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794(2007),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778(2007),执行部分第1段,执行部分第2段和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769(2007),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701(2006),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590(2005),执行部分第4段;以及 S/RES/1565(2004),执行部分第4段。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g) 协助促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得到遵守——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相关决议]设立的独立专家密切协调,协助在[有关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注意严重侵害和虐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尤其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监测、帮助调查并向安理会报告践踏和侵犯人权行为和违法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根据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第2068(2012)和第2143(2014)号决议监测、帮助调查和报告侵害儿童的行为,以便防止这些侵权违法行为和终止有罪不罚现象;——提请安理会注意所有被查出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人,并酌情不断向[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涉及有关国家局势的制裁制度执行情况]所设委员会通报这方面的最新情况……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g)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如下所述,并授权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开展以下工作:(a)保护平民;㈠根据能力在部署区内,在平民人身可能遭受暴力威胁时对其进行保护,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包括继续使用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和妇女保护顾问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4(a)㈠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支持[国家]当局和协助它努力完成[区域协定]要求进行的改革和在[有关国家的地区]实现稳定,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和其他行动者协调,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b) 监测、报告和跟踪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协助在该国的联合国系统确保联合国提供的支助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5(b)段 | ||
重申成功地保护平民对于[联合国特派团]完成任务和改善安全环境至关重要,又强调采用和平手段和主要改革取得进展对于促进平民的保护至关重要 |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 ||
强调[安全理事会决议]为[联合国特派团]规定的《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任务,即执行核心任务,保护平民,同时不妨碍[有关国家]政府为此担负的首要责任,并确保[联合国特派团]自己的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动自由和安全;回顾已授权[联合国特派团]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完成这一任务;并敦促[联合国特派团]阻止任何对行动本身和行动任务的威胁 |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9段 | ||
……促请尚未批准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文书的国家考虑予以批准,并采取适当步骤在国内执行这些文书,因为这可能有助于及时预防冲突 | S/RES/2171(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a) 保护平民——根据自身能力,在部署地区内保护平民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同时不妨碍[国家]当局为此担负首要责任,鼓励[联合国特派团]在不损害维和基本商定原则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性和先发制人举措,在已采取的积极步骤的基础上,落实优先事项和积极完成它的任务 |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9(a)段 | ||
敦促政府采取具体和明显的步骤,通过争取在如何有效处理身份和土地保有权问题上达成全国一致,防止和减少部族间暴力 |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4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初期应重点开展以下优先工作:(e) 增进和保护人权;㈠监测、帮助调查、公开报告和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有关国家]各地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践踏或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不同武装团体的此类行为,协助努力查明和起诉侵权违法者,防止这些侵权违法行为,包括部署人权观察员; |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0(e)㈠段 | ||
促请各会员国承诺提供并实际提供特派团需要的其他用于维持部队能力的资源,特别是军用航空资产,并回顾与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密切磋商的重要性 |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36段 | ||
安全理事会重申,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特派团必须确保其任务的执行,并强调特派团高级领导继续进一步参与的重要性,以确保特派团所有部门和各级指挥系统正确了解和执行特派团的保护任务,并正确了解和履行其相关职责。安全理事会重申维和特派团要有强有力的领导,并鼓励联合国在关于维和行动中保护平民的问题上,酌情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进一步进行协调 | S/PRST/2014/3,第8段 | ||
……鼓励确保[特派团]内有足够的人权人员与专业人员来开展促进、保护和监测人权的活动 | S/RES/2116(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 ||
……请[特派团]继续支持地方冲突解决机制,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授权[有关特派团团长]开展调解与和解工作并让[国家]武装团体参加…… |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23段 | ||
注意到……保护平民和改善安全情况是[特派团]的优先任务,敦促[特派团]据此部署其资产…… |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3段 | ||
……敦促[特派团]继续努力防止平民伤亡; | S/RES/2093(2013),执行部分第9段 | ||
……重申在决定如何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时,必须把保护平民放在优先地位,并鼓励进一步利用[有关特派团]为保护平民采用的创新措施; | S/RES/2053(2012),执行部分第1段 | ||
回顾其授权并强调全力支持[特派团]在不偏不倚地执行任务的同时,采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在其能力范围和部署地区内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包括防止对平民使用重型武器,请秘书长随时迅速向安理会通报就此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努力。 | S/RES/1975(2011),执行部分第6段 | ||
着重指出,在决定如何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时,必须把保护平民放在优先地位,授权[特派团]根据自身能力,在部队部署区内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保护任务…… | S/RES/1925(2010),执行部分第11段 | ||
重申将按照惯例,确保在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中酌情并逐案列入有关保护平民的规定,强调在决定如何利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以执行任务规定时,必须优先考虑已获授权的保护活动;并认识到按照任务规定保护平民要求特派团各有关部门作出协调反应。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19段 | ||
确认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在保护平民方面发挥日益宝贵的作用,鼓励秘书长及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的行政首长继续努力加强它们在这方面的伙伴关系。 |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24段 | ||
谴责有人阻碍保护活动的实施,包括由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动者进行的实施,并吁请各方面便利此种实施 | 再次深感关切的是,[非盟-联合国特派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仍然遇到障碍,包括行动和出入受到限制,原因是缺乏安全,犯罪行为猖獗和政府部队、武装运动和民兵团体严重限制其行动;呼吁[有关地区]各方消除[非盟-联合国特派团]充分切实执行任务过程中的所有障碍,包括保障它的安全和行动自由;为此要求[有关国家]政府立即全面遵守部队地位协定,尤其是关于冲突地区巡逻行动和批准飞行的规定,以及关于消除动用[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空中资产的所有障碍和及时为[非盟-联合国特派团]装备办理手续的规定;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15段 | 亦见,例如,
S/RES/2227(2014),执行部分第6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46段和执行部分第47段;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24段和执行部分第37段; S/RES/2205(2015),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12段,序言部分第15段,执行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179(2014),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156(2014),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127(2014),执行部分第20段和序言部分第36段;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4段,执行部分第19段和执行部分第35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076(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35(2012),执行部分第10段。 |
要求[有关国家]政府和所有相关各方为[联合国特派团]的部署、行动以及开展监测、核查和报告工作提供全面合作,特别是在[有关国家]全境确保联合国和联合国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还促请[有关国家]政府……通过分配土地以建立平民保护场所来继续支持[联合国特派团]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
深切关注[联合国特派团]的出行和行动一直受到限制,包括一再违反《部队地位协定》,不允许部署重要装备和增强军力器材,特别指出[联合国特派团]和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密切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 |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23段 | ||
感到关切的是,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继续威胁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安全保障,妨碍他们有效执行维和任务,继续威胁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妨碍他们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20段 | ||
……再次促请[冲突当事国]为进行有效的人权监测和报告而同秘书长密切合作,包括向有关联合国人员颁发签证; | S/RES/2205(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
再次促请[冲突当事国]全力支持联合国,包括迅速为联合国军事、警务和文职人员(包括人道主义工作人员)颁发[冲突当事国]入境签证而不考虑其国籍为何,协助做出营地设置安排和批准飞行,提供后勤支持,促请[冲突当事国]便利从其境内出入[有关地区]的旅行安排,还促请所有各方全面遵守《部队地位协定》为其规定的义务 | S/RES/2205(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
同样谴责……有针对性地袭击……[联合国特派团]的行为,着重指出袭击维和人员行为是[阐述相关制裁名单个人和实体列名标准的决议段落]中的指认标准之一,可构成战争罪,并提醒所有各方注意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 ||
最强烈地谴责对[联合国特派团]人员和联合国设施……发动的袭击和进行的威胁,例如[具体的袭击],强调这些袭击可构成违反部队地位协定的行为和/或战争罪,要求所有各方尊重联合国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并不对聚集在联合国设施的人施加暴力,还要求立即安全释放被关押和绑架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强调不会容忍损害[联合国特派团]执行任务能力的图谋和对联合国人员的袭击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5段 | ||
深切关注[联合国特派团]的出行和行动不断受到限制,强烈谴责政府部队、反对派部队和其他团体对联合国人员和设施的袭击,包括[具体袭击事例],促请[有关国家]政府迅速完成全面调查,追究应对袭击负责的人的责任 |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 ||
要求……政府和所有有关各方为[特派团]的部署、行动以及开展监测、核查和报告工作提供全面合作,特别是在[有关国家]全境确保联合国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不受限制,还要求政府不限制[特派团]的行动,在这方面,强烈谴责对[特派团]部队和工作人员的所有袭击,包括[具体袭击],要求不再进行此类袭击,不让发动袭击者逍遥法外; |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 ||
……谴责[武装部队]、民兵和雇佣军对联合国人员实行袭击、威胁、阻挠和暴力,阻碍他们保护平民,监测和协助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和暴行,强调必须追究根据国际法应对这些罪行负责者的责任,并呼吁各方……与[联合国相关特派团]全面合作,停止干扰[联合国相关特派团]为执行任务开展的活动 | S/RES/1975(2011),执行部分第4段 | ||
保护战略和实际措施 | 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继续支持地方解决冲突机制,包括支持民间社会机制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11段 | 亦见,例如,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16段和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4(a),㈡和(b),㈠段;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4a)㈡,㈢和㈤段和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0(a)㈢和㈣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31段;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4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3段和执行部分第5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2062(2012),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03(2011),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96(2011),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35(2010),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33(2010),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25(201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919(2010),执行部分第6段和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9段;以及 S/RES/1794(2007),执行部分第18段。 |
着重指出[非盟-联合国特派团]必须继续优先决定如何利用现有能力和资源,以便:(a) 保护[有关地区]各地的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尤其是继续在采用和不伤害商定的维持和平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性和先发制人举措,以完成优先事项和积极维护其任务规定;加强预警工作;在冲突风险大、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中的地方预先部署军事力量和积极有效地进行巡逻;更加迅速有效地处理平民面临的暴力威胁,包括定期审查[非盟-联合国特派团]部队在各地区的部署情况;保障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附近地区和回返区的安全,包括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进行相关培训;……并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最大限度利用其能力,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其他国际行动者和非政府行动者合作,执行全特派团的综合战略以实现这些目标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4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a) 保护平民……——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协调,执行保护平民的综合战略;——与人道主义机构密切合作,特别是在局势紧张地区和流离失所者返回问题上密切合作,收集关于平民面临威胁的信息,确定平民可能遭受的威胁,并酌情提请[国家]当局注意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a)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在冲突风险大、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中的地方,包括按其预警战略在政府和反对派控制的地区和人口流动的主要路线上,进一步加强派驻人员和积极开展巡逻,定期审查它在各地的部署情况,确保部队处于保护平民的最佳位置,请秘书长在他[年月]的下一份报告中向安全理事会介绍特派团努力履行保护平民义务的最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新的巡逻区和预先部署情况和为提高特派团完成任务的效率和效力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定期报告的一部分,进一步提供这些审查的最新结果;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如下所述,并授权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开展以下工作:(a) 保护平民:……㈢制定一个全特派团预警战略,包括采用协调一致的方法来开展情报收集、监测、核查、预警和分发工作和建立应对机制,包括建立应对机制,为联合国人员和设施可能进一步遭受袭击做好准备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4(a)㈢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a) 保护平民……㈣与人道主义组织和人权组织及其他相关伙伴合作,全面执行和落实一个全特派团保护战略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a)㈣段 | ||
鼓励[联合国特派团]加强与平民的交流,通过实施一项全面的大众宣传方案,提高对它的任务和活动的认识和了解,查明平民可能面临的威胁,并收集关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侵犯及践踏平民人权行为的可靠信息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 ||
鼓励[联合国特派团]继续协助[有关国家]政府充分保护平民,尤其注意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需求,包括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94(2009)号决议,在营地联合开展社区治安工作 | S/RES/2180(2014),执行部分第22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重点关注并精简其军事、警察和文职部门的活动,以便在开展[授权联合国特派团执行四项关键任务(即:保护面临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包括实际保护措施;监测和调查人权情况;为送交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条件;以及支持执行停止敌对行动协议)的段落]提出的工作方面取得进展,确认特派团的某些工作将会因此停止,为此请秘书长在[年月]进行一次人员全面审查,并在下一次关于[联合国特派团]的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细节 |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9段 | ||
强调迫切需要在全国部署更多的中非建和办人权监测员,以便按[相关决议第段]所述,全面完成监测、帮助调查和向安理会报告[有关国家]全国各地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践踏侵犯人权行为的任务,并部署足够人数的保护妇女顾问和保护儿童顾问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10段 | ||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确保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特派团与东道国政府、地方当局、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协商,制定全特派团保护战略,以纳入总体任务执行计划和应急预案……安理会欢迎秘书长在制订一个概念性框架、开列所需资源和能力以及开发执行保护平民任务所需的业务工具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 S/PRST/2013/2(2013),第22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有以下任务:保护和安全(a) 保护平民……——订正保护平民的综合战略,并协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联合国保护平民战略协调一致,以便考虑到实地新情况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并根据第1960(2010)号和第1882(2009)号决议列入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措施。——与人道主义机构密切合作,特别是在局势紧张地区和流离失所者返回问题上密切合作,收集关于平民面临威胁的信息,确定平民可能遭受的威胁,并收集违反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的可靠信息,酌情提请[国家]当局注意,并结合[特派团]的保护战略,根据联合国全系统的保护战略采取适当行动。 | S/RES/2000(2011),执行部分第7段 | ||
请秘书长确保负有保护任务的所有有关维和特派团将全面保护战略纳入其任务执行总计划和应急计划,包括评估潜在威胁以及应付危机和减少风险的备选方案,并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和协调之下,吸收所有有关行为体充分参与,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磋商,确定优先事项、行动以及明确的角色和责任。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24段 | ||
执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 | ……着重指出,[联合国特派团]应按照《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向[国家警察部队]提供支持 |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亦见,例如,
S/RES/2239(2015),执行部分第40段;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9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33段;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00(2013),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15段 |
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确保严格按照《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的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向非联合国的安全部队提供支助,请秘书长在提交给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列入执行这一政策的进展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0段 | ||
还敦促联合国所有实体,包括维和特派团、特别政治任务、建设和平办事处、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执行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过程中,充分注意侵害儿童的问题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确保向国家安全部队提供的任何支持都严格遵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敦促在[有关国家]的联合国系统在执行人权尽职政策方面联合采取统一做法,促请[有关国家]政府与[联合国特派团]合作,支持晋升[国家]安全部队中有维护人权良好记录的人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34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支持[国家]当局和协助它努力完成[区域协定]要求进行的改革和在[有关国家地区]实现稳定,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和其他行动者协调,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b) 监测、报告和跟踪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协助在该国的联合国系统确保联合国提供的支助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5(b)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实现[上文段落]所述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下述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是相辅相成的;……(e)通过[具体]旅解除武装团体的行动能力——为支持[有关国家]当局,……有针对性地采取进攻行动,具体由[具体旅]同整个[联合国特派团]合作,单方面或协同[国家]武装部队,……按照……关于联合国为非联合国部队提供支助的人权尽职政策,开展行动……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e)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规定应如下,并授权[联合国特派团]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来开展以下工作:(a) 保护平民:……㈥协助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最后安全自愿回返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包括酌情严格遵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监测并确保国际人权标准得到遵守,并在开展相关保护工作时与警察部门具体协调行动,以便进一步保护平民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4(a)㈥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在同[国家安全部队]联合采取行动执行[决议中授权联合国特派团,除其他外,支持国家武装部队应对武装团体的威胁并在有关国家扩大国家权力的段落]规定的任务时,充分考虑到需要保护平民和减轻对平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和平民目标的威胁,严格遵守《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参考文件] |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6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重点开展以下优先工作:(a) 保障安全、实现稳定和保护平民㈥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在部署区根据[和平协定],在评估风险后,严格依循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S/2013/110),加强同[国家武装部队]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行动协调 |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3(a)㈥段 | ||
着重指出,本决议[有关段落]所述[联合国给东道国政府武装部队的]支助必须完全符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还着重指出安理会期待秘书长向其报告[联合国特派团]为[国家武装部队]提供的所有支助,包括执行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 | S/RES/2124(2013),执行部分第15段 | ||
回顾《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是一个加强对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遵守、包括处理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的性暴力问题的工具, | S/RES/2106(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 ||
重申,……[有关特派团]向……打击……武装团体的军事行动提供支助的严格条件是,[武装力量]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切实共同规划这些行动,决定[有关特派团]军事领导人在为这类行动提供任何支助之前,应确认进行了充分的共同规划,特别是与保护平民有关的规划,吁请[有关特派团],如果发现接受[有关特派团]支助的[武装力量]人员涉嫌严重违反上述法律,则与[武装力量]指挥部交涉,如果这种情况持续发生,则吁请[有关特派团]撤回对相关部队的支助。 |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22段 | ||
报告 | 请秘书长确保人权监测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并将监测结果列入他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再次促请[有关国家]政府和[邻国]政府为此与秘书长充分合作,包括向有关联合国人员颁发签证 | S/RES/2230(2015),执行部分第25段 | 亦见,例如,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4(b)㈠段;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e)㈠段;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4(b)㈠段; S/RES/2179(2014),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4(b)㈠段; S/RES/2126(2013),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104(2013),执行部分第1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5段和执行部分第34段; S/RES/2091(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PRST/2013/2(2013),第22和24段; S/RES/2085(2012),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2(2012),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35(2012),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03(2011),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945(2010),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33(2010),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40段;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41段; S/RES/1833(2008),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794(2007),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790(2007),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25段;以及 S/RES/1529(2004),执行部分第9段 |
请秘书长在关于[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的本项决议通过后,每隔90天向安理会提交报告,列入以下信息:㈠[有关地区]的政治、人道主义和安全局势,包括详细报告暴力事件和袭击平民事件,无论事件是何人所为;㈡冲突任何一方违反部队地位协定,包括袭击或威胁[非盟-联合国特派团],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㈢实现[非盟-联合国特派团]战略优先事项和基准的情况和进展;㈣处理审查[非盟-联合国特派团]过程中发现的该特派团面临的各项挑战的情况和进展;㈤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8段 | ||
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监测、核查和提请当局注意践踏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还请秘书长作为其90天定期报告的一部分,进一步向安理会全面、详细和公开地报告[践踏侵犯人权行为]的情况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
……请秘书长在他[ 年月]的下一份报告中向安全理事会介绍特派团努力履行保护平民义务的最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新的巡逻区和预先部署情况和为提高特派团完成任务的效率和效力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定期报告的一部分,进一步提供这些审查的最新结果;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 ||
请秘书长按本决议的规定,每三个月向安理会报告[联合国特派团],执行任务的情况,包括:㈠当地情况,包括采取行动解除武装团体行动能力的最新情况和特派团在哪些情况下未充分履行保护平民的义务以及性暴力情况和冲突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43段 | ||
请[为协助相关的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而设的]专家小组在中期情况通报和最后报告中评估在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减少各方违反[相关制裁制度]的行为,以及消除政治进程的障碍、[有关地区]及该区域稳定面临的威胁、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袭击平民、实施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虐待儿童和其他违反[相关制裁制度]的行为,并向委员会提供符合[相关决议段落]中列名标准的个人和实体的信息 |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
……请秘书长在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中阐述执行人权尽职政策的进展;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4段 | ||
……请秘书长作为其90天定期报告的一部分,进一步向安理会全面、详细和公开报告[践踏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情况 |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 ||
……请秘书长作为定期报告的一部分,提供[“定期审查联合国特派团地域部署以确保保护平民工作由特派团部队进行方为合适”方面]的最新情况; |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12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初期应重点开展以下优先工作:(e) 增进和保护人权㈠监测、帮助调查、公开报告和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有关国家]各地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践踏或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不同武装团体的此类行为,协助努力查明和起诉侵权违法者,防止这些侵权违法行为,包括部署人权观察员 |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0(e)㈠段 | ||
……确认必须不断监测并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包括[联合国授权的国际部队]报告平民的情况、特别是平民伤亡情况,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授权的国际部队]减少平民伤亡小组开展的工作, |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4段 | ||
请秘书长继续每隔90天向安理会报告……政治工作进展,安全和人道主义情况、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所在地和难民营情况,所有各方就……采取的行动,人权情况,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早期恢复和[有关特派团]的行动自由遇到的各种限制和官僚主义障碍…… |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 ||
决定[特派团]应有以下任务:保护和安全……(g) 支持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监测、帮助调查、公开报告和向安理会报告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以防止出现此种行为,形成一个保护环境和结束有罪不罚的局面,并为此加强人权监测、调查和报告能力,——提请安理会注意所有被指认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人,并定期向[有关决议]所设委员会通报这方面的最新情况。 | S/RES/2000(2011),执行部分第7段 | ||
……授权特派团开展以下工作:(b) 通过以下方式支持[有关国家]政府履行预防、缓解和消除冲突和保护平民的责任:㈢酌情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监测、调查、核查和定期报告人权情况和平民可能面临的威胁以及实际和可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视需要提请有关当局注意,并立即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重大侵犯人权行为。 | S/RES/1996(2011),执行部分第3段 | ||
确认秘书长在特别通过专题报告和具体国家报告并通过情况通报,向安全理事会提供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及时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31段 | ||
请秘书长在提交安理会的关于具体国家情况的报告中,提供更为全面详细的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资料,包括与涉及保护的事件和武装冲突各方为履行其尊重和保护平民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有关的资料,包括与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有关的具体资料。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32段 | ||
保护基准和指标 | 指出需要制订一项明确的撤出战略,……决定应根据实地局势的变化,以及在[有关国家]政府和[区域协定]其他所有签署方执行该协定方面,视按特派团构想提出的保护平民、实现稳定和协助执行[区域协定]这三个优先事项,在实现下列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来决定[联合国特派团]今后的重组和任务规定:(a) 减少[本国]和外国武装团体构成的威胁,减少暴力侵害平民的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危害儿童的暴力行为,将其减少到[国家]司法和安全机构可以有效管理的程度;(b)通过在有冲突的地区设立正常运作、敬业和接受问责的国家机构,包括安全机构,加强民主实践以减少动乱风险,包括提供充足的政治空间、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开展有公信力的选举工作,实现稳定 |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3(a)和(b)段 | 亦见,例如,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19(2013),执行部分第3段; S/RES/2116(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925(2010),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2段 |
安理会重申将按照惯例,酌情要求制定衡量和审查维和任务执行进展情况的各特派团具体基准,并在这方面强调,在特派团的过渡过程中必须制定明确的各特派团具体基准。 | S/PRST/2013/2(2013),第24段 | ||
强调必须有用于衡量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进展的可以实现的实际可行指标;请秘书长继续每隔90天向安理会报告[有关特派团]在[有关地区]各地执行任务的进展,包括执行[保护]战略的进展和障碍,并比照秘书长……报告……中的基准,评估进展情况…… | S/RES/1935(2010),执行部分第8段 | ||
强调各有关特派团的这类基准必须包括关于保护平民的进展指标。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27段 | ||
又注意到在这方面,[有关国家]政府承诺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努力达到下列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基准:㈠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安全和可持续的条件下自愿回返并得到重新安置;㈡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实现非军事化,这具体表现在武器、暴力和侵害人权行为有所减少上;㈢[国家]当局,包括国家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和监狱系统在[受暴力影响]的能力得到加强,能够在尊重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下为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平民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3段 | ||
请[有关国家]政府和秘书长成立一个……政府/联合国联合高级别工作组,每个月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当地平民保护情况、[有关国家]政府为……达到[保护]基准而采取的措施…… |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4段 | ||
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关系和配合 | 强调为了对[非盟-联合国特派团]进行审查,必须对[非盟-联合国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适当分配工作和开展协调;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段 | 亦见,例如,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9(a)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4(a)㈡和㈥段; S/RES/2116(2013),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30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7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PRST/2013/2(2013),第22和23段; S/RES/2063(2012),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062(2012),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057(2012),序言部分第6段; S/RES/1925(2010),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14段;以及 S/RES/1880(2009),执行部分第28段. |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a)保护平民……㈢查明和记录对平民的威胁和袭击,包括定期同平民进行交流和与人道主义组织和人权组织密切合作;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a)㈢段 | ||
鼓励[联合国特派团]加强与平民的交流,通过实施一项全面的大众宣传方案,提高对它的任务和活动的认识和了解,查明平民可能面临的威胁,并收集关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侵犯及践踏平民人权行为的可靠信息;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规定应如下,并授权[联合国特派团]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来开展以下工作:(a) 保护平民:……㈡制止针对平民、包括外国国民的暴力,在冲突风险大的地区,……特别是……查明针对平民的威胁和袭击,包括定期同平民保持沟通并与人道主义、人权和发展组织密切沟通;……㈥协助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最后安全自愿回返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包括……在开展相关保护工作时与警察部门具体协调行动,以便进一步保护平民;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4(a)㈡和㈥段 | ||
着重指出,必须在总部和实地密切协调联合国的警务活动,特别是那些有安全理事会任务规定的特派团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酌情进行协调,鼓励有开展警务活动任务规定的联合国实体酌情通过现有协调机制开展工作 | S/RES/2185(2014),序言部分第13段 | ||
强调需要填补[联合国特派团]的统一战略和行动结构中的空白,促请[联合国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按联合国统一评估和规划政策的全面要求行事,包括建立统一的联合分析、规划、协调、监测和决策机制,特别是军事和警察部门联合规划保护平民行动的机制;还促请秘书处协助特派团开展这些工作,请秘书长在提交给安理会的关于[联合国特派团]的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采取的行动 | S/RES/2148(2014),执行部分第10段 | ||
注意到[联合国特派团]内部和[联合国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之间需要有有效的协调和统一机制,鼓励迅速在[联合国特派团]内制订和落实更加明确的战略构想、优先事项和一个战略和行动规划系统,改进预警和应对机制,更好地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协调保护平民活动 | S/RES/2148(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 ||
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协助特派团之间的合作,视需要并以安理会进一步审议为条件,协助增援部队的组建和资产的产生,并授权为暂时达到[决议有关段落]规定的总兵员上限内的兵力和警力水平,适当从其他特派团,特别是[联合国特派团]抽调部队、增强军力的手段和增强战斗力的手段,但须征得部队派遣国的同意,且不妨害这些联合国特派团执行任务 | S/RES/2132(2013),执行部分第5段 | ||
强调[联合国特派团]、[非洲联盟特混部队]和[非盟特派团]需要在保护平民的活动……中大力开展协调和交流信息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31段 | ||
强调必须继续作出努力,加强[有关特派团]的军事、文职和警察部门之间和[有关特派团]和[有关地区]人道主义组织之间的有效合作,以执行其任务, |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23段 | ||
重申[有关决议]规定的特派团间合作安排,并吁请在[有关国家中]的联合国机构、包括[相关特派团]的所有部分,在各自任务、能力和部署区内,加强旨在稳定边境地区的特派团间合作,包括制定共同战略愿景和计划,以支持[有关国家的]当局; | S/RES/2066(2012),执行部分第13段 | ||
回顾保护平民需要特派团所有相关部门采取协调一致的对策,鼓励[特派团]在秘书长特别代表的领导下,加强其各级文职和军事部门与人道主义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以统合保护平民方面的专门知识。 |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8段 | ||
维和人员的培训 | 请秘书长在联合国警务相关工作中进一步促进专业性、效力和全系统统一,包括在酌情同会员国,并在全面尊重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重大作用的同时,同委员会进行密切协商,具体做法是:a.通过《国际警务维持和平战略指导框架》来制定和执行联合国警务相关工作的标准和准则;b.对联合国警察部门进行全面和标准化的培训,包括部署前、上岗和在职培训;c.为警察高层领导提供培训,包括开办特派团高层领导课程;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4(b)和(c)段 | 亦见,例如,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6段;以及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9段. |
强调[非盟特派团]和[有关国家]境内的所有军事部队均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全面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充分尊重[东道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统一,并回顾为此进行培训的重要性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33段 | ||
请秘书长确保在部署前及在行动区向[特派团]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提供技术支助,包括为军人和警务人员提供关于保护平民免遭紧迫威胁和适当应对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包括关于人权、性暴力和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13段 | ||
请秘书长与有关行为体磋商,确保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特派团按照指导其部署的战略计划开展关于保护平民的全特派团规划、部署前培训和高级领导培训,并请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确保为其参加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的人员提供培训,以提高对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包括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培训和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培训。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23段 | ||
请秘书长确保参与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具备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包括有关儿童和性别的条款、谈判和沟通技巧、文化意识以及军民协调方面的适当培训,并敦促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确保在为参与这类活动的人员制订的方案中列入适当的培训。 |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4段 |
B.流离失所
保护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防止强迫流离失所 | 表示严重关切有[ ]多万人在[有关国家]其他地方避难,再次表示感谢收容这些人的社区,强调收容社区应允许境内流离失所者进入安全区…… |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亦见,例如,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90(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58(2014),序言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11(2013),序言部分第6段和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102(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99(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76(2012),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975(2011),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944(2010),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12段 |
关切境内流离失所者被强行赶出[有关国家]主要城镇的公共和私人场所的情况有所增加,强调指出任何驱赶行为都应符合相关的国内和国际框架,促请[国家当局]和所有相关行为体做出努力,寻找长期解决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具体办法 |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30段 | ||
深切感谢[联合国特派团]维和人员及其部队派遣国采取行动保护人身受到暴力威胁的平民,包括外国国民,稳定[联合国特派团]营地内外的安全局势,感谢[联合国特派团]努力协助境内流离失所者到特派团所在地寻求保护,同时着重指出,有必要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寻找持久解决办法,包括根据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寻找其他安全和有保障的地点 |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14段 | ||
表示关切[有关国家]境内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法外处决、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记者、任意拘留和性暴力泛滥,包括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中,强调需要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促进和保护人权,追究那些犯有这些罪行的人的责任 |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 ||
强烈谴责……强迫少数族群的成员流离失所,……特别是在[有关国家的地区] | S/RES/2170(2014),执行部分第2段 | ||
深为关切目前的暴力行为致使境内流离失所者不断增加,强调需要确保这些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特别是可以获得水、食物和住处,赞扬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和伙伴作出努力,迅速为[有关国家]需要救助的人提供协调一致的支助,同时还确认需要加强援助,满足不断增加的需求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27段 | ||
深切关注今年流离失所者人数大增,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需求由此增加,大约有[数字]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仍然无家可归,还深切关注[有关地区]内流离失所者以及邻近国家中的新难民和逃离[有关地区]的[邻国国民]的境况不断恶化,以及关注那些无法抵达营地并因此易受暴力侵害和缺乏人道主义援助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境况,强调国际社会必须继续提供支助以满足这些需求,认识到一些流离失所者将永久定居在城市地区,但着重指出保障回返区安全的重要性, |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15段 | ||
……强烈谴责所有对[有关国家]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进行的恫吓、威胁和袭击…… |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6段 | ||
对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定居点的安全情况表示关注,谴责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和民兵的所有侵犯和践踏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行为,包括性暴力,要求加强对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保护; | S/RES/2093(2013),执行部分第28段 | ||
回顾不得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平民流离失所的有关禁令,强调必须在这方面充分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其他有关国际法; | S/RES/2093(2013),执行部分第29段 | ||
……强烈谴责对[有关国家]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进行的所有恫吓、威胁和袭击…… | S/RES/2062(2012),序言部分第7段 | ||
敦促国际社会提供支持和援助,使各国能履行在保护难民及国际法规定应受保护的其他人员方面的责任。 |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13段 | ||
注意到武装冲突情势中绝大多数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脆弱群体为平民,因此有权得到现行国际人道主义法给予平民的保护。 |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3段 | ||
庇护和不驱回 | 回顾[国家当局]有责任……尊重[有关国家境内的所有人]返回自己国家或离开本国到其他国家寻求庇护的权利 |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 |
安全理事会还呼吁国际社会在接到收容[有关国家]难民国家的请求时,提供协调一致的支持,以消除合理的安全关切,确保收容社区和难民的安全保障,反对激进化,包括提供协助以有效管理边境和采取内部安全措施 | S/PRST/2015/10,第6段 | ||
再次感谢该区域各国,特别是[具体国家],大力做出可嘉努力,收容因目前的暴力逃离叙利亚的[ ]多万名难民,包括[安全理事会第号决议]通过后逃离的大约[ ]名难民,敦促所有会员国根据分担负担原则,为这些收容难民的邻近国家提供支助,包括直接提供支助,使它们能满足不断增加的人道主义需求 |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7段 | ||
安全理事会重申不驱回难民原则的重要性,重申难民有权自愿返回[有关国家],鼓励[有关国家]的邻近国家保护所有逃离[有关国家]境内暴力行为的人,包括[该地区某地的人]安理会敦促所有会员国根据分担负担原则,支持那些为难民和受影响社区提供援助的国家…… | S/PRST/2013/15(2013),第16段 | ||
感谢邻近国家,包括[等国家]采取合作政策,向难民开放其边境,……鼓励这些国家继续采取这一政策,并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协助稳定局势; | S/RES/2056(2012),执行部分第15段 | ||
又忆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所阐明的寻求和享受庇护权和1951 年7 月28 日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 年1 月31 日通过的《议定书》(《难民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不驱回义务,还忆及《难民公约》及其《议定书》所给予的保护不应适用于有充分理由认为其行为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任何人。 | S/RES/1624(2005),序言部分第7段 | ||
安全理事会重申国际法相关文书所规定的不驱回难民原则,欢迎[有关国家]的邻国最近努力支助难民安全体面地自愿遣返,并促请这些东道国继续向需要保护的[这些]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安理会鼓励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提供必要的援助。 | S/PRST/2000/12 | ||
安全理事会特别关切来自[邻国]的许多难民被取消难民地位并因而停止向他们提供援助的情况……[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的决定可能导致几万人非自愿地返回一个既不安全又没有准备接纳他们的地方。安理会强调1951 年《日内瓦难民地位公约》所规定的不驱回原则的重要性,[有关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安理会促请[有关国家]继续向所有难民提供庇护,不论原籍为何。 | S/PRST/1995/49 | ||
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性质 | 谴责武装团体,包括反[有关国家]政府武装团体,为获取军事上的优势利用民用设施,包括利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致使平民和民用物体遭受武装冲突的威胁; |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亦见,例如,
S/RES/1834(2008),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778(2007),序言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286(200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2(1999),执行部分第12段;以及 S/PRST/1999/32。 |
……特别强调所有各方需要尊重并维护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质, |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6段 | ||
安全理事会呼吁所有行为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确保遵守难民保护原则和难民法规定的义务,包括难民营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 | S/PRST/2013/2(2013),第20段 | ||
吁请各方尊重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 | S/RES/2076(2012),执行部分第12段 | ||
鼓励[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国家安全部队]和人道主义界协调,继续协助政府阻止武装团体招募难民和儿童并维持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民用性质。 |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23段 |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尊重难民营和安置点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并确保居住在难民营的所有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女孩受到保护,免遭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并确保充分、不受阻碍地和安全地为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S/RES/1889(2009),执行部分第12段 | ||
强调必须尊重国际难民法,维护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防止武装团体可能在这些营地内部或周围从事任何招募人员(包括儿童)的行为。 | S/RES/1861(2009),序言部分第13段 | ||
重申需要维持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并保持其平民性质,强调各国在这方面负有主要责任,鼓励秘书长必要时并在现有的维持和平行动及其各自任务范围内,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障这些营地和周围地区以及其居民的安全。 | S/RES/1674(2006),序言部分第14段 | ||
请秘书长将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易受骚扰威胁,或其营地易受武装分子渗透,而且这种情况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局势提请安理会注意,在这方面表示愿意审议这种局势,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帮助为受冲突危害的平民创造安全的环境,包括向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支助…… | S/RES/1296(2000),序言部分第14段 | ||
注意到国际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分担非洲难民收容国的负担,并支持它们努力确保难民营和定居点的安全及平民和人道主义特性,其中包括执法、解除武装分子的武装、遏止武器在难民营和定居点内的流通、将难民同没有资格获得国际给予难民的保护或不需要国际保护的其他人分开、前战斗人员的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 | S/RES/1208(1998),执行部分第6段 | ||
持久解决办法,包括安全、自愿、有尊严地回归和重返社会 | 重申所有各方都应……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或让境内流离失所者融入当地创造有利条件,尤其是在新近从[武装团体]手中解放的地区,并促进稳定局势活动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鼓励[有关国家]政府鼓励它继续努力救济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回返者,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其授权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些问题上与[联合国特派团]进行协调,继续向[有关国家]政府提供咨询和支助,鼓励[有关国家]政府继续与[联合国特派团]和人道主义机构合作,确保把人道主义救济物资运送到需要援助者手中, |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14段 | 亦见,例如,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30段; S/RES/2205(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8段和执行部分第4(a),㈥段;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061(2012),序言部分第11段; S/PRST/2013/2(2013),第19段; S/RES/2063(2012),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001(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59(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923(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17(2010),执行部分第38段和执行部分第39段; S/RES/1895(2009),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883(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826(2008),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812(2008),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1716(2006),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591(2005),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564(2004),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556(200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1545(2004),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1494(2003),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272(1999),执行部分第12段;以及 S/RES/1096(1997),执行部分第8段。 |
表示关切阿卜耶伊地区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留下的威胁妨碍流离失所者安全回返和安全移徙 | S/RES/2230(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 ||
强调必须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找到有尊严的持久解决办法,确保他们全面参与这些解决办法的规划和管理;要求[有关地区]冲突所有各方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或酌情融入当地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为此强调需要设立一个机制,核查回返是自愿和知情的程度,着重指出,为在[有关地区]找到持久解决办法,必须处理土地问题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3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开展以下工作:……(f)人道主义援助和实现稳定的项目㈠为了支持[国家]当局,协助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以便……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让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14(f)㈠段 | ||
……强调指出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的回返必须在有尊严和安全的条件下,自愿知情进行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20段 | ||
……表示深为关切[有关国家]境内有众多流离失所者,人数超过[]万人,在[有关国家的地区]活动的[本国]和外国武装团体在该区域造成的难民多达人以上,促请[有关国家]和该区域所有国家努力创造和平环境,以便难民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酌情支持下,持久解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包括让他们最终自愿返回[有关国家]并融入社会,支持难民署目前为完成[有关国家]境内[邻国]难民人口生物鉴别登记而进行的努力,以协助这些难民返回[邻国]…… |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
欣见……在为居住在[邻国]的难民寻找有尊严的持久解决办法方面取得进展,鼓励不断做出努力,按照相关国际法,为剩余的[有关国家]难民寻找解决办法; | S/RES/1959(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 ||
呼吁所有有关各方确保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定和冲突后复原与重建的规划都顾及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并有保护平民的具体措施……㈢创造有助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体面地持续回返的条件…… |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11段 | ||
重申不能接受冲突所造成的人口变化,还重申所有受冲突影响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拥有的不可剥夺权利,并强调指出他们有权安全、体面地返回家园…… | S/RES/1615(2005),执行部分第18段 | ||
欢迎缔约各方承诺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自由、安全地返回原籍家园和他们选择的其他地方……并强调必须协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或重新安置,这应当通过考虑到地方安全、住房和就业需要的循序渐进、协调一致的方案逐步和有秩序地进行…… | S/RES/1088(1996),执行部分第11段 | ||
住房、土地和财产 | 关切地注意到可能会发生涉及[有关国家]自然资源的冲突并出现土地产权争端,还注意到腐败问题仍然可能破坏稳定,损害政府机构的效力 | S/RES/2239(2015),序言部分第7段 | 亦见,例如,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90(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
……要求[有关地区]冲突所有各方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或酌情融入当地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为此……着重指出,为在[有关地区]找到持久解决办法,必须处理土地问题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3段 | ||
敦促政府采取具体和明确的步骤,通过争取在如何有效处理身份和土地保有权问题上达成全国一致,防止和减少暴力,包括防止和缓解部族间的紧张关系 |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4段 | ||
强调土地问题对于布隆迪实现持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注意到政府承诺处理这一复杂问题,鼓励[有关国家]政府和[相关国家行政机构]采用非党派方式处理土地问题投诉和争端,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前体下处理土地保有权问题,同时铭记需要促进和解与民族和谐…… | S/RES/2137(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 ||
敦促[有关国家]政府在[有关特派团]的支持下,……消除不稳定的重要根源,特别是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回返造成的影响和土地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紧张; | S/RES/2053(2012),执行部分第20段 | ||
敦促[和平协议]各签署方在联合国系统的支持下做出努力,持久解决流离失所者自愿回归、重新安置、重返社会和安全的问题,包括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并在这方面按照《……政治协议》兑现承诺并履行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 S/RES/1933(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 ||
安全理事会深为关注,尽管它先前已经提出要求,在[少数族群难民]问题上仍然很少进展,并敦促[该国政府]采取全面办法,便利……难民返回他们在[有关国家]各地的原籍家园。安理会感到遗憾,[有关国家]仍然没有对他们的财产权提供有效保障,特别是返回以前各区的[少数族群难民]无法收回其产业的局面。安理会要求[有关国家]立即对财产权问题采取适当程序,在提供社会福利和重建援助方面停止对[少数人口]的一切形式歧视。 | S/PRST/1996/48 | ||
重申支持该既定原则,即在胁迫之下作出的所有声明和行动,特别是关于土地和所有权的所有声明和行动,均为无效,并应使所有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返回其以前的家园。 | S/RES/941(1994),执行部分第3段 | ||
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行动者和其他特派团和行动者的作用 | 着重指出[非盟-联合国特派团]必须继续优先决定如何利用现有能力和资源,以便:(a) 保护[有关地区]各地的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在冲突风险大、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中的地方预先部署军事力量和积极有效地进行巡逻;……保障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附近地区和回返区的安全,包括开展社区警务工作;……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最大限度利用其能力,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其他国际行动者和非政府行动者合作,执行全特派团的综合战略以实现这些目标;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4段 | 亦见,例如,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9和14段;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h)段;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45段;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4㈥段和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0(c)段; S/RES/2132(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4段和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100(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066(2012),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12(2011),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812(2008),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1778(2007),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756(2007),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565(2004),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545(2004),执行部分第5段和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419(2002),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244(1999),执行部分第11段;以及 S/RES/1145(1997),执行部分第13段。 |
促请[有关国家]和[邻国]政府继续加强它们的合作,……并执行一个共同的边界战略,以便除其他外,……协助难民自愿安全遣返回国以及消除冲突和紧张局势的根源;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30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出入平民保护场所的人的行动自由,并通过分配土地以建立平民保护场所来继续支持[联合国特派团]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如下所述,并授权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开展以下工作:(a)保护平民……㈡制止针对平民、包括外国国民的暴力,……特别是在[有关国家]政府无法或未提供保护时,预先进行部署,积极开展巡逻,巡逻时尤其注意流离失所的平民,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护场所和难民营中的人;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4(a)㈡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协助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加强[联合国特派团]内部的民事和军事协调,更好地同人道主义行动者进行协调,帮助创造安全的环境,以便……与人道主义行动者密切协调,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自愿、安全、有尊严和持久地回返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c)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实现[上文段落]所述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下述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是相辅相成的;(a)在冲突的各方实施暴力时,在行动区内,通过威慑、预防和制止武装团体对平民实施暴力等措施,有效保护可能遭受人身暴力袭击的平民,特别是聚集在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地中的平民,……并在任何军事行动之前、之中和之后减少平民面临的风险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a)段 | ||
鼓励[联合国特派团]继续协助[有关国家]政府充分保护平民,尤其注意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需求,包括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94(2009)号决议,在营地联合开展社区治安工作 | S/RES/2180(2014),执行部分第22段 | ||
请[政府]确保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因性暴力和性剥削流离失所的人,得到保护和照料,尤其是在[有关国家]境内流离失所者搬迁时注意尊重其人权,确保充分进行协商,提前发通知,确保新地点安全卫生和有各种基本服务,并能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与人道主义组织进行接触; | S/RES/2124(2013),执行部分第21段 | ||
决定[有关特派团]执行以下任务:保护平民(g) 与国际伙伴和邻国一道支持政府做出努力,以创建一个有利环境,让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或自愿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 | S/RES/1925(2010),执行部分第12(g)段 | ||
决定……将[有关国家]境内多层面存在……的期限延长……,部署这些存在的目的是通过促进保护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处境危险平民,协助在[有关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为这些地区的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等方式,帮助创造有助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回归的安全条件。 | S/RES/1861(2009),执行部分第1段 | ||
决定[有关特派团]在[有关国家]有以下任务,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一起……安全与保护平民,(c) 与[有关国家]政府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进行联络,支持其为搬迁毗邻边界的难民营作出的努力,并为此在有资源可用且费用可偿还的基础上,向难民署提供后勤协助;……(e) 支持[有关国家]国家和地方当局为解决当地紧张状况及促进当地和解努力而实施的主动举措,以便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回归改善环境。 | S/RES/1861(2009),执行部分第6(c)和(e)段 |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维持和平特派团]任务如下:……(b) 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监测并报告人权局势,包括回返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情况。 | S/RES/1542(2004),执行部分第7㈢(b)段 | ||
回顾[反对方]对保护回返者和便利其余流离失所者返回负有特别责任,并请[联合国各机构]采取进一步措施,为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返回创造有利条件,……以发展他们的技能,提高他们自力更生的能力,充分尊重他们安全、体面地返回家园的不可剥夺权利。 | S/RES/1494(2003),执行部分第15段 | ||
对违反有关国际法强迫流离失所行为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决定,[决议载有旅行禁令和金融限制措施的段落]的规定应适用于[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指认的属于参与或其成员参与[本决议阐述因直接或间接参与行为和政策、而符合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列名标准的段落]所述之任何活动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国家]政府、反对派、民兵或其他团体的领导人而需对其采取此类措施的个人 | S/RES/2206(2015),执行部分第8段 | 亦见,例如,
S/RES/2078(2012),执行部分第4段 |
特别强调[本决议阐述因直接或间接参与行为和政策、而符合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列名标准的段落]所述的行为或政策可包括但不限于:……(d) 以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为目标,强迫他们流离失所, | S/RES/2206(2015),执行部分第7(d)段 | ||
还决定,[决议规定个别限制措施的段落]中的措施还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以下个人和实体:(b)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有关国家]境内违反有关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践踏或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暴力、攻击平民、出于族裔或宗教原因发动袭击、袭击学校和医院、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的行为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37(b)段 | ||
鼓励所有国家向委员会提交……[在[有关国家]活动的有严重违反国际法……强迫流离失所的]个人……的名字,以及由已提交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提交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以列入委员会被指认者名单; | S/RES/1952(2010),执行部分第21段 |
C.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进出以及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暴力伤害人道主义人员的行为和威胁以及以其他形式阻挠人道主义援助的行径表示关切 | 深为关切[有关地区]人道主义局势不断恶化,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受到威胁和袭击,关切在弱势群体居住的一些冲突地区的出入仍然受到限制,无法出入一些冲突地区,包括[地区],原因是缺乏安全,犯罪行为猖獗和政府部队、武装运动和民兵团体对行动实行限制;……深感关切的是,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进出继续受到限制,原因是不安全增加,人道主义工作人员遭受袭击、冲突方不允许进出和[有关国家]政府设置官僚障碍;还关切人道主义行动者获得的资金不足……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亦见,例如,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29段;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51段; S/PRST/2013/15(2013),第11段; S/RES/2117(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096(2013),执行部分第29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41(2011),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03(2011),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002(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64(2010),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1935(2010),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917(2010),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892(2009),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840(2008),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828(2008),序言部分第12段和和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780(2007),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769(2007),序言部分第13段和序言部分第14段;以及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8段和执行部分第9段。 |
谴责所有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发动的袭击,回顾袭击人道主义人员和不让平民获取事关其生存的物品有可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
感到关切的是,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继续威胁……继续威胁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妨碍他们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20段 | ||
谴责多次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普遍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前[武装团体]人员和民兵团体,尤其是[具体民兵]进行的……不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蓄意袭击人道主义组织的本国人员和国际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相关人员和包括物资、设施和运输工具在内的人道主义资产 |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
关切地注意到针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发展工作人员、包括对医护人员、医疗运输工具和设施的袭击次数居高不下,最严厉地谴责这些袭击,强调这些袭击阻碍对[有关国家]人民的援助工作……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29段 | ||
深为关切越过边界和冲突线运送人道主义援助仍然有新的障碍…… | S/RES/2191(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
还关切由于一些国际人道主义行动者停止行动或撤离,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出现重大空白…… |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
深感不安的是,继续任意和无理地拒绝同意进行救济行动,将人道主义物资运到[有关国家]境内目的地、特别是被包围的难以进入地区的工作一直受到阻碍,注意到联合国秘书长认为任意拒绝同意开放所有相关过境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是不遵守[安全理事会第号决议]的行为 |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 ||
感到遗憾的是,[日期和内容]的安理会主席声明未能产生预期效果,未能在实地变成有意义的进展,[有关国家]各地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继续受到阻碍,同时谴责所有不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进出的行为,回顾任意剥夺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碍救济物资的供应和获取,可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
深为关切[有关地方]部分地区的暴力和不安全近几个月有所增加,特别是部落间交战升级,深为关切这些交战继续限制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进出有弱势平民的冲突地区…… | S/RES/2138(2014),序言部分第8段 | ||
再次严重关注不断恶化的[有关国家]人道主义局势,强烈谴责一再对联合国工作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物品、资产和房舍发动袭击,抢劫人道主义援助,致使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受阻 | S/RES/2127(2013),序言部分第18段 | ||
谴责一切攻击……人道主义人员的行为,不论攻击者是谁,并强调必须将应该对这些攻击行为负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 S/RES/2053(2012),序言部分第13段 | ||
强烈谴责任何方面、特别是武装团体有针对性地袭击、阻挠或妨碍[有关国家]境内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 | S/RES/2010(2011),序言部分第14段 | ||
关切[有关国家]发生武装和盗匪活动,威胁到平民的安全、人道主义行动在这些地区的开展以及这些国家的稳定,并导致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 S/RES/1923(2010),序言部分第4段 | ||
重申严重关切[有关国家]境内人道主义局势的不断恶化,强烈谴责[有关国家]境内武装团体以人道主义援助为袭击目标,阻挠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以致无法在某些地区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对一再袭击人道主义人员的事件感到遗憾,最强烈地谴责一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对平民和人道主义人员采取的暴力行为或虐待行为,重申必须同有罪不罚现象作斗争。 | S/RES/1910(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 ||
提醒各方注意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赋予他们的义务,并吁请他们遵守人道主义原则 | 还要求所有有关各方按照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联合国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指导原则,允许所有人道主义人员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需要援助的平民以及进出他们开展行动需要进出的一切设施 | S/RES/2230(2015),执行部分第23段 | 亦见,例如,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8段和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48段; S/RES/2216(2015),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35段;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3段和执行部分第29段;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8段和执行部分第28段; S/RES/2156(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45段;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S/PRST/2013/15(2013),第3段和第10段; S/RES/2117(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14段; S/PRST/2013/2(2013),第13和14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00(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76(2012),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075(2012),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61(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53(2012),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2047(2012),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032(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014(2011),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010(2011),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003(2011),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1828(2008),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814(2008),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794(2007),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778(2007),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769(2007),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8段和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1590(2005),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574(200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565(2004),执行部分第20段和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1545(2004),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533(2004),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509(2003),序言部分第6段和和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502(2003),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497(2003),执行部分第11段;以及 S/RES/1493(2003),执行部分第12段。 |
强调所有各方都要维护和尊重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继续在[有关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确保接受援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护,保障在那里开展活动的人道主义人员的安保,强调必须根据需要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3段 | ||
再次强调安理会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设施和救济物资的义务,采取措施消除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对人道主义行为体的不良影响,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让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安全、快速和不受阻碍地通行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3段 | ||
回顾任意不准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和不让平民获得生存必不可缺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碍供应和获取救济物资,可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 S/RES/2216(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 ||
重申所有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都有义务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遵守和尊重他们开展工作所在国家的法律,着重指出人道主义组织在其人道主义活动中维护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原则的重要性 | S/RES/2175(2014),执行部分第5段 | ||
回顾根据国际法,依照《联合国宪章》或联合国同相关组织的协议开展的联合国行动的东道国政府负有保障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与保护的首要责任 |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
敦促所有有关各方充分遵守可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和《海牙章程》,允许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全面和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尽可能为其行动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并促进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联合国及其有关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同时尊重和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医疗运送和设施 | S/RES/2169(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 ||
决定[有关国家]冲突所有各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在不妨碍联合国人员和相关人员、联合国专门机构人员和其他所有从事人道主义救济活动的人的行动自由和通行的情况下,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安保,强调不阻碍这些努力的必要性,回顾攻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可构成战争罪 | S/RES/2165(2014),执行部分第8段 | ||
促请冲突各方尊重人道主义行动者的不偏不倚、独立和中立 |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 ||
要求所有各方遵守医务中立原则,协助医护人员、设备、运输工具和用品(包括手术物品)自由前往所有地区,回顾,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受伤者和病人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获得其伤情或病情所需要的医治和照料,医护和人道主义人员、设施和运输工具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对从运送的人道主义物资中取出医疗用品的作法深表关切 |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8段 | ||
强调需要尊重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指导原则,强调必须根据需要,在不带任何政治偏见和目的的情况下提供这种援助…… |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5段 | ||
回顾[联合国特派团]需要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为文职人员主管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运送提供便利;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 ||
安全理事会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满足平民的基本需求,并关注妇女和儿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其他特定弱势平民、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 S/PRST/2014/3,第5段 | ||
请秘书长通过其特别代表继续指挥一个综合性[有关特派团]的行动,协调联合国系统在[有关国家]的所有活动,支持国际社会采用统一方法来促进南苏丹共和国的稳定和平,同时遵守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在内的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 |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2段 | ||
强烈敦促[有关国家]和[武装团体]……允许向[有关地区]受影响的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及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指导原则,确保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人员随时可以安全和畅通无阻地通行,并确保用品和设备的送达,让这些工作人员高效率地完成向受冲突影响的平民提供援助的任务; | S/RES/2046(2012),执行部分第4段 | ||
呼吁确保在[有关领土]各地畅通无阻地提供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食品、燃料和医疗。 | S/RES/1860(2009),执行部分第2段 | ||
欢迎旨在建立和开放可供持续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人道主义走廊及其他机制。 | S/RES/1860(2009),执行部分第3段 | ||
呼吁所有有关各方确保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定和冲突后复原与重建的规划都……保护平民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11段 | ||
吁请[有关国家]通过停止可能阻碍向受影响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阻碍同其接触的所有限制,协助国际人道主义救灾工作。 | S/RES/1556(2004),执行部分第1段 | ||
强调必须让人道主义人员安全无阻地接触处于武装冲突情势下的平民,呼吁有关各方,包括各邻国,同联合国人道主义协调员和联合国机构充分合作,为此提供方便,请各国和秘书长将违反国际法蓄意拒绝给予这种方便,而且这种拒绝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提请安理会注意,在这方面表示愿意审议这种资料,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 |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8段 | ||
表示打算在适当时呼吁冲突各方为满足妇女、儿童和其他脆弱群体的保护和援助需要作出特殊安排,包括推动“免疫日”和安全无阻地提供基本必需服务的其他机会。 |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0段 | ||
人道主义援助和准备工作 | 强调必须紧急处理[有关国家]人民面临的人道主义问题,强调需要继续规划和实行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并提供足够资源以处理这些问题,呼吁所有各方加紧开展这些努力,敦促所有会员国继续资助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鼓励会员国与[有关国家]政府合作,支持联合国在[有关国家]的人道主义救援工作,以便援助所有受当前冲突影响的[有关国家]人,并且赞扬已为人道主义工作提供捐助的会员国所做的各种努力 |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亦见,例如,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46段; S/RES/2140(2014),执行部分第28段;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26(2013),序言部分第24段; S/PRST/2013/15(2013),第17段; S/RES/2001(2011),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910(2010),序言部分第15段。 |
严重关切[有关国家]残疾人的艰难困境,包括他们被遗弃,遭受暴力和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强调要确保人道主义应对行动满足残疾人的特别需求 |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33段 | ||
促请所有会员国慷慨地向联合国[有关国家]人道主义呼吁捐款,帮助确保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有充足资金并有能力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性暴力行为幸存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援助需求 |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35段 | ||
敦促所有会员国为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提供或增加捐款,以满足受危机影响的人民不断增加的需求,并同联合国相关机构协调提供这一支助,确保所有认捐全额兑现,还敦促所有会员国根据分担负担原则,支助收容人员的邻近国家,包括直接提供支助,使这些国家能满足不断增加的人道主义需求 |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16段 | ||
着重指出人道主义援助行动的重要性,谴责对人道主义援助的政治化、滥用或挪用,呼吁会员国和联合国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以便在[有关国家]减少上述这些做法; | S/RES/2060(2012),执行部分第5段 | ||
表示严重关注联合国援助[有关国家]联合呼吁没有得到充分供资,强调必须紧急筹集资源用于援助那些需要的人,并吁请所有会员国为当前和今后各项人道主义联合呼吁捐款 | S/RES/2010(2011),序言部分第15段 | ||
强调需要进一步改进人道主义援助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数量,确保通过加强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的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的协调以及联合国与其他捐助方之间的协调等办法,切实有效及时地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在最需要的地方这样做,为此强调各方需要在人道主义援助框架内,维护和遵守人道主义原则,发扬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精神, | S/RES/1974(2011),序言部分第19段 | ||
表示关切向[有关国家]提供的人道主义资金的大幅减少,呼吁所有会员国响应当前和未来的人道主义联合呼吁,提供捐助, | S/RES/1964(2010),序言部分第18段 | ||
注意到进行应急规划的重要性。 | S/RES/1933(2010),序言部分第6段 | ||
强调在[有关国家]全境为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援助仍然很重要,鼓励联合国……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包括需要……增加……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援助,而且[和平协议]双方、联合国和人道主义组织也需要继续进行合作,并敦促捐助者支持执行[和平协议],信守所有有关提供财务和物质支持的承诺。 | S/RES/1919(2010),序言部分第13段 | ||
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以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为体的作用 | 敦促所有有关各方允许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全面、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尽可能为其行动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并促进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工作人员及其有关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同时尊重和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医疗运送和设施 |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 另见:例如,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c)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35段;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4(c)㈠段; S/RES/2175(2014),执行部分第6(a)至(e)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4(c)㈠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04(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93(2013),执行部分第1段; S/RES/2086(201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85(2012),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073(2012),执行部分第1段; S/RES/2000(2011),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999(2011),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33(2010),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778(2007),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772(2007),执行部分第9(d)段; S/RES/1769(2007),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756(2007),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701(2006),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590(2005),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565(2004),执行部分第4段和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542(2004),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528(2004),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k)段; S/RES/1502(2003),执行部分第5(a)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14段。 |
着重指出,必须……限制保障通往从[武装团体]收复地区的主要供应路线的安全,请[非盟特派团]和[国家军队]最优先保障对改善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人道主义局势至关重要的主要供应路线的安全,这是向[非盟特派团]提供后勤支助的一个重要条件,请秘书长与[国家政府]和[非盟特派团]协商,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这方面的进展 |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11段 | ||
……强调需要及时为人道主义组织颁发签证和旅行许可……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开展以下工作:……(f) 人道主义援助和实现稳定的项目㈠为了支持[国家]当局,协助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以便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在文职人员主导下安全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并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让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或者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14(f)和(i)段 | ||
请秘书长加紧努力,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撤离人员,包括与[有关国家]政府协调,酌情确立人道主义停火,促请[有关国家]各方与秘书长合作,把人道主义援助送交给需要援助者 | S/RES/2216(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 ||
请秘书长在其所有国别情况报告和其他论述保护平民情况的报告中列入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问题,包括记载针对这些人员的具体暴力行为、为防止类似事件采取的行动、为查明有这些行为的人并追究其责任采取的行动,并就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追究责任和加强这些人员的安全保障,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 | S/RES/2175(2014),执行部分第7段 | ||
又决定冲突的[有关国家]所有各方应立即让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及其实施伙伴根据联合国对需求做出的评估,在不带任何政治偏见和目的的情况下,不受阻碍地将人道主义援助直接运送给[有关国家]各地的人民,包括立即消除所有阻碍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障碍 | S/RES/2165(2014),执行部分第6段 | ||
决定在联合国秘书长主管下设立一个监测机制,在征得[有关国家]相关邻国同意后,监测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及其执行伙伴在相关联合国设施装载所有人道主义救济物资的工作以及相关邻国海关部门其后开启此类物资的工作,以便通过[地点]边界过境点运入[有关国家],并由联合国通知[有关国家]当局,证实这些救济物资的人道主义性质 | S/RES/2165(2014),执行部分第3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初期应重点开展以下优先工作:协助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帮助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包括有效开展军民协调,与人道主义行动者密切协调,以便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和国际法的相关条款,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在文职人员主导下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并与人道主义行动者密切协调,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安全、有尊严和持久地回返 |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0(c)段 | ||
要求所有各方,特别是[国家]当局,立即让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及其执行伙伴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为人道主义目的进行通行,包括越过冲突线和边界,以便通过最直接的路线把人道主义援助送给需要援助的人民; |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6段 | ||
促请所有各方立即解除对居民区的包围,其中包括[被占城镇]和其他地点,要求所有各方允许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医务援助,停止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粮食和药品让希望离开的平民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撤离,特别强调有关各方需要商定人道主义间隙、平静日、局部停火和停战,让人道主义机构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进出[有关国家]境内所有受影响地区,同时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把平民挨饿当作作战方法 |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5段 | ||
安全理事会还敦促……当局立即采取步骤,协助扩大人道主义救济行动的范围,消除官僚阻碍和其他障碍,包括:(a) 加快批准更多的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加人道主义救济活动;(b) 放松和加快手续程序,让更多的人道主义中心投入运行,以可以预测的方式发放签证以便让人道主义人员和车队入境和通行,进口人道主义行动所需要的物品和装备,例如通信工具、防护性装甲车辆和医疗与手术设备;(c) 迅速以最有效的方式,包括越过冲突线和酌情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指导原则从邻国越过冲突线,为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需要援助的人提供便利;和(d) 加快批准执行人道主义项目,包括修订后的……人道主义援助应急计划中的项目。 | S/PRST/2013/15(2013),第13段 | ||
安理会还敦促所有各方:……(b) 立即实现医疗设施、学校和供水站的非军事化,不把民用物体作为攻击目标,商定进行人道主义停火的方式以及主要路线,以便——在接到救济机构通知后——让人道主义车队在这些路线上行进,把物资送给需要援助的人;和(c) 指定拥有必要授权以便同人道主义行动者商讨业务和政策问题的对话者。 | S/PRST/2013/15(2013),第14段 | ||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人道主义机构必须从人道主义出发,坚持对武装冲突各方开展工作,包括开展旨在确保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活动。安理会强调,必须确保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货物实行简易快速程序,以更好地向迅速实地平民提供支持。安理会还强调,必须系统地监测和分析对人道主义援助准入的限制。 | S/PRST/2013/2(2013),第17段 | ||
表示打算:(a)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对其适用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平民,并便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通行,(b) 责成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酌情协助创造有利条件,以便安全、及时和不受阻碍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15(a)和(b)段 | ||
请秘书长继续系统监测和分析限制人道主义准入的情况,包括在向安理会所作的通报和提交的具体国家报告中,酌情提供意见和建议。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17段 | ||
尤其强调[特派团]有权酌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并在其能力和现有任务授权范围内应要求帮助创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所需的必要安全条件。 | S/RES/1863(2009),执行部分第2段 |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a) 还决定授权[特派团]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同[有关国家]政府联络,在……行动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下列职能:㈡通过帮助加强行动区内的安全,为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 S/RES/1861(2009),执行部分第7(a)㈡段 | ||
重申支持一些国家为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海运船队作出的贡献,呼吁各国和各区域组织彼此密切协调,在[政府]提出要求时,并在事先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保护……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航运和联合国授权的活动,呼吁[区域维持和平特派团]部队派遣国酌情为此提供支援,并请秘书长对此给予支持。 | S/RES/1814(2008),执行部分第11段 | ||
追究袭击人道主义工作者和蓄意阻碍人道主义进出行为的责任 | 回顾任意不准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和不让平民获得生存必不可缺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碍供应和获取救济物资,可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 S/RES/2216(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 另见:例如,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91(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1502(2003),序言部分第5段、执行部分第1段、执行部分第2段和执行部分第5(a)段; 和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0段。 |
敦促[有关国家]政府回应[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即采取措施……调查袭击维和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行为并追究责任…… |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21段 | ||
表示决心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除其他外包括:……(b)请秘书长寻求、并东道国,将《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关键条款,包括将关于防止袭击联合国行动的成员、将这种袭击定为要依法惩治的罪行及起诉或引渡罪犯的条款,列入今后联合国与东道国谈判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特派团地位协定和东道国协定中,如有必要也列入现有的这种协定中,同时注意到必须及时缔结此种协定;(c) 鼓励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赋予他的职权,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人道主义援助因针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和联合国有关人员的暴力行为而无法送达需要援助的人的情况;(d) 为《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第一条㈢2条之目的,在对情况的评估支持作出宣布时,宣布有特殊风险,请秘书长在他对情况的评估支持作出这一宣布时,通知安全理事会;(e) 促请所有国家考虑成为《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敦促各缔约国采取步骤切实加以执行 | S/RES/2175(2014),执行部分第6(b)至(e)段 | ||
敦促各国确保危害人道主义人员的罪行受到惩罚,申明各国需要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让在其领土内对这些人员发动攻击者随意行动而不受惩罚,并将有这些行为的人绳之以法 | S/RES/2175(2014),执行部分第4段 | ||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对依照《联合国宪章》开展人道主义援助或维和行动的人的蓄意攻击列为战争罪,只要这些人根据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享有等同于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 |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7段 | ||
回顾攻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可构成战争罪 | S/RES/2165(2014),执行部分第8段 | ||
谴责一切攻击联合国维和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行为,不论发动攻击者是谁,并强调必须将应对这些攻击行为负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 S/RES/2053(2012),序言部分第13段 | ||
对阻碍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和袭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行为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特别指出威胁[有关国家]和平、安全或稳定[并可因此触发列入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制裁清单]的行为亦包括……阻碍向[有关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阻碍获得或分配[有关国家]境内的人道主义援助; | S/RES/2216(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另见:例如,
S/RES/2206(2015),执行部分第7(f)和(g)、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4段和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727(2006),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0段。 |
敦促……政府回应[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任命的委员会]提出的……要求;……调查攻击……人道主义人员行为并采取追究责任措施,处理专家小组、[有关特派团]以及人道主义机构和人员无法进入的[有关地区]的平民的情况,并采取措施让人道主义救济顺畅无阻地定期进入这些地区; | S/RES/2091(2013),执行部分第11段 | ||
决定,[有关旅行禁令及冻结资产和经济资源的]规定适用于经[制裁委员会]指认的下述个人[和]实体;(c) 阻碍向[有关国家]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在[有关国家]境内获得或分发人道主义援助。 | S/RES/2002(2011),执行部分第1段 | ||
表示决心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除其他外包括:(b) 鼓励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赋予他的职权,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因针对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暴力行为而使人道主义援助无法提供的情况。 | S/RES/1502(2003),执行部分第5(b)段 | ||
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对联合国限制性措施作出的豁免 | 决定,在[日期]前,在不妨碍在别处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方案的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决议关于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列入有关制裁委员会名单的个人和实体提供金融或经济资源的段落]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为确保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方案、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和其执行伙伴(包括参加联合国关于[有关国家]的联合呼吁的获得双边或多边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在[有关国家]及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41段 | 见:例如,
S/RES/2111(2013),执行部分第22段 |
还决定[决议规定的武器禁运]不适用于:……依照[决议相关段落为监督对目标国家适用的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事先批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非致命军事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c) 联合国人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至[目标国家]、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54(b)和(c)段 | ||
还决定[有关段落]规定的[禁止飞越有关国家领空的]禁令不适用于完全属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飞行,例如交付或协助交付援助,包括医疗用品、粮食、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有关援助,或从[有关国家]疏散外国国民…… | S/RES/1973(2011),执行部分第7段 |
D.敌对行动
对关于采取特定手段违反适用的人道主义法律和人权法律的指控表示关切并对此加以谴责 | 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根据[联合国特派团发布的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政府和反对派部队都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包括法外处决、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强迫失踪、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儿童和任意逮捕和羁押,指出这些罪行是威胁[有关国家]和平、安全与稳定的行为 |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 另见:例如,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216(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27(2013),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096(2013),执行部分第28段; S/RES/2091(2013),序言部分第7段和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69(2012),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041(2012),序言部分第33段; S/RES/2010(2011),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03(2011),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1868(2009),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860(2009),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806(2008),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1574(200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493(200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2段和执行部分第5段。 |
强烈谴责据报不断发生的侵犯和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和国家安全部队)的法外处决、基于族裔的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招募和使用儿童、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羁押、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袭击学校、宗教场所和医院和袭击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维和人员的行为,以及煽动实施这些侵权违法行为 |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5段 | ||
继续深为关切暴力和侵犯践踏人权与国际法行为持续频发,尤其谴责针对平民发动袭击、普遍实施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某些冲突方有步骤地招募和使用儿童、迫使大量平民逃离家园、法外处决和任意逮捕等行为…… |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 ||
最严厉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国家]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袭击、暗杀和绑架,以及这些袭击对[有关国家]稳定、重建和发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响,还谴责[武装团体]使用平民作为人盾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28段 | ||
谴责武装团体,包括反[有关国家]政府的武装团体,为获取军事上的优势利用民用设施,包括利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致使平民和民用物体遭受武装冲突的威胁 |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强烈谴责不分皂白地杀害平民和蓄意把平民当作攻击目标,犯下无数滔天罪行,进行大规模的枪决和法外处决,包括枪决和处决士兵、根据个人和整个社区的宗教或信仰对其进行迫害、绑架平民、强迫少数族群的成员流离失所、杀害和残害儿童、招募和使用儿童、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任意羁押、攻击学校和医院,……特别是在[有关国家的有关地区] | S/RES/2170(2014),执行部分第2段 | ||
感到极为震惊的是,……根据族裔、宗教和/或教派进行攻击,还感到极为震惊的是,攻击次数在增加,造成许多伤亡和破坏,用迫击炮肆意炮击,安放汽车炸弹,发动自杀袭击,使用钻地炸弹以及扣押人质、绑架,攻击民用设施,包括故意停水…… |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 ||
尤其感到极为震惊的是,在继续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居民区,包括在[城市]和其他地区加强空中轰炸和使用桶式炸弹,进行炮击、扫射和空袭,广泛实施酷刑、虐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严重侵害与虐待儿童,重申其中有些违法侵权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
谴责全国各地发生的战斗以及针对平民、特定族裔和其他社区的暴力行为,它们造成数百人伤亡、数万人境内流离失所 | S/RES/2132(2013),序言部分第4段 | ||
回顾安理会主席2013年2月12日发表声明,……谴责所有违反国际法侵害平民的行为,特别是蓄意以平民为攻击目标、不加区分或不对称的攻击和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 ||
强烈谴责武装团体……继续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和残害平民,进行强奸,实行性奴役和实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进行绑架并攻击少数族裔 | S/RES/2088(2013),执行部分第13段 | ||
要求终止任何一方对平民的攻击,包括空中轰炸,并停止利用平民作为人盾。 | S/RES/1828(2008),序言部分第13段 | ||
指出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故意把平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作为目标的做法明显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重申安理会最严厉地谴责这种行径,并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种做法。 |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3段 | ||
提醒各方履行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相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为其所规定的义务并呼吁各方遵守上述法律和决议 | 着重指出,[有关国家]境内所有武装团体必须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儿童 |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32段 | 另见:例如,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45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a)和(e)段;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42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4(a)㈠和(b)段; S/RES/2140(2014),执行部分第27段; S/RES/2085(2012),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974(2011),序言部分第23段; S/RES/19674(2010),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806(2008),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794(2007),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776(2007),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574(200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564(200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493(200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4段。 |
……再次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强调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伤亡,尊重和保护平民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2段 | ||
……强调[联合国特派团]需要按照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采取这些行动,并大力鼓励[有关国家]政府和[联合国特派团]根据特派团的任务就这些行动开展合作,以确保尽一切可能解除[武装团体]的行动能力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
严重关切[有关国家]国内冲突的各方未有效执行[关于有关国家的以往决议],为此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定为它们规定的法律义务,包括要停止所有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袭击,其中包括对学校、医疗设施的袭击,停止故意断水、滥用包括大炮、桶式炸弹在内的武器和进行空袭、用迫击炮狂轰滥炸、使用汽车炸弹、发动自杀袭击和使用钻地炸弹,停止将平民挨饿作为作战手段、包括包围人口聚集地区、广泛实施酷刑、虐待、任意处决、法外处决、强迫失踪、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停止一切严重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 S/RES/2191(2014),序言部分第5段 | ||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将平民挨饿作为作战手段 | S/RES/2165(2014),执行部分第7段 | ||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实现医疗设施、学校和其他民用设施的非军事化,避免在居民区建立军事阵地,不对民用物体发动攻击 |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在同[国家安全部队]联合采取行动执行[决议关于责成联合国特派团除其他外向国家武装部队提供支助,以消除武装团体的威胁,并在有关国家扩大国家权力的段落]确定的任务时,充分考虑到需要保护平民和减轻对平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和平民目标的威胁,严格遵守《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S/2013/110) |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6段 | ||
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所有对平民的袭击以及不加区别地在居民区使用武器的行为,包括炮击和空中轰炸,例如停止使用桶装炸弹,和使用可造成过度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为此回顾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尊重的义务,尤其还回顾区分平民和作战人员的义务和禁止不加区分地发动攻击和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 |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3段 | ||
强调[非盟特派团]和[有关国家]境内的所有军事部队均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充分尊重[东道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统一,全面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回顾为此进行培训的重要性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33段 | ||
安全理事会回顾,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所有义务。安理会尤其回顾区分平民和作战人员的义务、禁止不加区分地发动攻击和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以及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使用可造成过度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射弹、材料和作战方法。安理会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停止并不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与践踏人权的行为,呼吁所有各方充分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步骤来保护平民,包括不再袭击民用目标,例如医疗中心、学校和供水站,并呼吁所有各方避免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军事阵地…… | S/PRST/2013/15(2013),第9段 | ||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平民得到保护,呼吁所有各方遵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平民得到保护…… | S/RES/2096(2013),执行部分第29段 | ||
强调,[有关国家]所有各方均有责任履行其保护平民免受敌对行动影响的义务,特别是避免滥杀滥伤的袭击或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强调需要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维护人权和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 S/RES/2093(2013),执行部分第26段 | ||
强调[有关国家]境内所有各方和各武装团体都有责任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采取适当步骤,保护……平民,尤其是避免肆意攻击居民区。 | S/RES/1814(2008),执行部分第17段 | ||
申明致力于维护[有关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所有各方,包括外国力量,都必须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规定的相关义务行事,并同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并强调所有各方,包括外国力量,都应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影响的平民得到保护。 | S/RES/1790(2007),序言部分第18段 | ||
要求所有有关各方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定对其适用的义务,尤其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 |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6段 | ||
呼吁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和减轻对平民的伤害 | 欢迎按照[安全理事会的以往决议]的要求着手开展活动,设立一个平民伤亡事件跟踪、分析、调查和处理小组,着重指出必须与人道主义、人权和保护人员协作,以便该小组立即切实有效地开始工作,并确保与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有关行为体共享信息 |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15段 | 另见:例如,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1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实现[上文段落]所述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下述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是相辅相成的;
(a) 在冲突的各方实施暴力时,在行动区内,通过威慑、预防和制止武装团体对平民实施暴力等措施,有效保护可能遭受人身暴力袭击的平民,特别是聚集在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地中的平民、人道主义人员和人权维护者,并在任何军事行动之前、之中和之后减少平民面临的风险……(e) 通过[有关旅]解除武装团体的行动能力——为支持[有关国家]当局,在收集和分析情报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到需要在军事行动之前、之中和之后保护平民和减少风险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采取进攻行动,具体由[有关旅]同整个[联合国特派团]合作,……在严格遵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按照适用于被捕或投降人员的标准作业程序以及关于联合国为非联合国部队提供支助的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开展行动……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a)和(e)段 | ||
……呼吁[有关国家]所有各方明确下令禁止所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 | S/RES/2206(2015),执行部分第3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行动者协调,协助[国家]当局努力完成[区域协议]要求进行的改革,在[有关地区]实现稳定,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d) ……协助在该国的联合国系统确保联合国提供的支助符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 |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5(d)段 | ||
……指出必须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在有平民伤亡和……政府认为宜进行联合调查时,与……政府合作开展行动后审查和调查,并继续同[国家安全部队]合作,以便使保护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女孩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 |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 ||
请[特派团]在同[国家]国防和安全部队联合采取行动,执行[责成特派团积极协助国家当局对武装团体采取行动的规定]所确定的任务时,充分考虑到需要保护平民和减轻对平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和平民目标的威胁,严格遵守《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S/2013/110); | S/RES/2100(2013),执行部分第26段 | ||
敦促[国际军事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继续进一步做出努力来防止平民伤亡,包括作为任务的一个要点,进一步注重保护[国家]人民,并指出必须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在有平民伤亡和[国家]政府认为宜进行联合调查时,与[国家]政府合作开展行动后审查和调查,并继续同[国家安全部队]合作,促使平民保护工作进一步制度化, | S/RES/2069(2012),序言部分第25段 |
E.小武器和轻武器,包括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武器滥用的问题
对小武器和轻武器流通和供应泛滥表示关切并谴责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 | 再次对武装冲突中的绝大多数伤亡者仍然是平民表示遗憾,深为关切地回顾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助长冲突,在人权、人道主义、发展和社会经济方面产生有害后果,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中危及平民的安全,包括尤其加剧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增加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6段 | 另见:例如,
S/RES/2238(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1段、序言部分第5段、执行部分第2段; S/RES/2205(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7段和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17(2013),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095(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85(2012),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078(2012),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11(2013),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25段; S/RES/2063(2012),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040(2012),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21(2011),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017(2011),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44(2010),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919(2010),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7段。 |
深切关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和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使用这些武器的行为威胁[有关国家]的和平与稳定 |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5段 | ||
谴责继续违反[有关决议关于规定安全理事会某项武器禁运的段落]所载措施的行为,指示[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根据其任务和准则,在它认为有可信信息提供合理理由,表明有会员国在协助违反这些措施或协助其他不遵守措施的行动时,尽快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
回顾安理会第2117(2013)号决议,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累积和不当使用对[有关地区]和平与稳定构成的威胁,关切这些武器被用来侵害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并关切未爆弹药继续给平民造成威胁 |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9段 | ||
谴责各种武器违反[安全理事会规定和延长武器禁运的决议],在[有关国家]境内非法流动以及非法流入该国,包括流入各武装团体和在它们之间流动,申明安理会决心继续密切监测它关于[有关国家]的各项决议规定的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 |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 ||
仍然深感关切的是,……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进出因局势不安全受到阻碍,而……地雷的埋设以及武器在该地区内外的继续泛滥流通,均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威胁该区域各国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 ||
表示关切[有关国家]境内武器和弹药保管不安全和扩散的威胁,这有可能给[有关国家]和有关区域带来风险,包括将武器弹药转交给恐怖和极端暴力团体,着重指出国际社会协调支持[有关国家]和该区域处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 | S/RES/2144(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 ||
关切地注意到[为协助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而设立的监测组报告]说武器和弹药被挪用,包括挪用给[列入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名单的武装团体],据说[列入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名单的武装团体]可能接收了被挪用的武器和弹药,还注意到根据[决议关于实施制裁的相关段落],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列入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名单的武装团体])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军事装备 |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9段 | ||
注意到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过分积累和破坏稳定的作用严重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并可能加剧和延长冲突,危害平民,破坏恢复和平与稳定所需的安全和信心……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29段 | ||
注意到武器,特别是小武器泛滥,对平民,包括难民和其他脆弱民众,特别是儿童的安全造成有害影响,在这方面回顾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号决议…… | S/RES/1261(1999),执行部分第14段 | ||
提醒各方和会员国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国际措施规定的义务并呼吁遵守这些措施 | 确认《武器贸易条约》获得通过,注意到根据《条约》第7(4)条的规定,出口武器的缔约方应考虑到条约涵盖的常规武器或物项可能被用来实施或协助实施危害儿童的重大暴力行为, | S/RES/2143(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另见:例如,
S/RES/2144(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079(2012),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04(2011),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952(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37(2010),序言部分第6段; S/RES/1209(1998),执行部分第3段。 |
重申所有会员国都需要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在防止未经批准向索马里运送武器和军事装备和防止违反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直接或间接进口[有关国家]木炭方面,遵守和履行其义务, |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 ||
着重指出[有关国家]联邦政府需要更好地遵守暂停武器禁运对它的要求, |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5段 | ||
提醒各会员国,它们有义务全面有效遵守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采取所有法律和行政手段,打击任何违反此类武器禁运的活动,包括按照安理会有关决议,与联合国所有相关实体合作;向有关制裁委员会提供与违反武器禁运指控有关的所有相关信息;在得到可靠信息后采取行动,防止违反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让得到安理会授权的有关人员按照安理会授权通行无阻;实施《国际追查文书》等相关国际标准; | S/RES/2117(2013),执行部分第2段 | ||
敦促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行动纲领》,以符合有关国际法规定的各国现有责任的方式,采取有效行动,其中包括解决冲突和制定、执行国家立法,制止同不充分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和保护问题的国际法有关规定的武装冲突各方进行非法小武器贸易…… | S/RES/1460(2003),执行部分第7段 | ||
强调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参与制造或销售武器的国家,必须……限制会引起或拖长非洲的武装冲突或使非洲现有的紧张局势或冲突恶化的军火转让 | S/RES/1209(1998),执行部分第3段 | ||
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在减轻小武器和轻武器流通和供应泛滥以及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方面的作用 | 敦促[有关国家]政府优先考虑和加快通过和实施适当的管理武器和弹药的立法,并采取其他适当必要步骤,以建立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框架,打击非法贩运武器和弹药行为 | S/RES/2237(2015),执行部分第7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23段;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9段和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37段、执行部分第34(c)和(d)、执行部分第37段;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28段; S/RES/2190(2014),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6和7段; S/RES/2153(2014),执行部分第10、21和29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1(d)和(e)段、第33段; S/RES/2117(2013),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144(2014),执行部分第6(c)段;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40(2014),执行部分第30段; S/RES/2138(2014),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36(2014),执行部分第15和16段;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126(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95(2013),执行部分第7段和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070(2013),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063(2012),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021(2012),执行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59(2010),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946(2010),执行部分第12段 |
促请马里当局在[联合国特派团]根据[决议段落]予以协助下和在国际伙伴的协助下,根据西非经共体《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其弹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约》和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行动纲领》,处理小武器和轻武器泛滥和非法贩运问题,以便安全有效地管理、储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轻武器,收缴和/或销毁多余的、缴获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还强调全面执行[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专题决议]的重要性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34段 | ||
决定[有关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d)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复员方案)和收缴武器……酌情根据[有关决议],协助国家当局,包括[有关行政机构],收缴、登记、护卫和处置武器和清除战争遗留爆炸物;–与政府协调,确保除了[决议]所述国家安全综合战略外,不另外分发或重新使用收缴的武器;……(f) 监测武器禁运–与[为协助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所设专家组合作,监测[安全理事会决议关于针对有关国家局势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视需要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检查所有武器、弹药和相关材料,不论它们存放何处;–酌情收缴违反[安全理事会决议关于针对有关国家局势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规定的措施带进[有关国家]境内的武器和任何有关物资,并以适当方式处置此类武器和物资……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d)和(f)段 | ||
鼓励所有尚未加入和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包括《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的会员国考虑加入和执行这些公约和议定书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
敦促[有关国家]政府允许[为支持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而设立的]专家组和[联合国特派团]在进口时和在向最终用户交货前检查获得豁免的武器和致命军用物资,欢迎[有关和特设政府机构]作出努力,在[有关国家]境内收到这些武器和相关致命军用物资时对其加盖标记,鼓励该机构继续作出此种努力,敦促[有关国家]政府保留一个国内所有武器和军用物资的登记册,特别关注小武器和轻武器,包括私人武器储藏处,并有一个明确的程序来表明[有关国家]政府打算如何追查武器的去向 | S/RES/2219(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b) 协助开展过渡工作,扩大国家的权力和维护领土完整……㈧酌情收缴和销毁那些拒绝或未能放下武器的武装人员的武器和弹药,其中包括所有这样做的民兵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h)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和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㈣……酌情在努力没收和收缴违反[决议关于规定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规定措施供应、销售和转让的武器和相关物资的同时,销毁被解除武器的战斗人员的武器和弹药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b)㈤和(g)㈣段 | ||
促请所有会员国,特别是[有关国家]的邻国,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的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决议关于规定对有关国家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禁止供应、销售或转移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所有运往[有关国家]的货物,以确保此类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 S/RES/2216(2015),执行部分第15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在国际伙伴视需要并应邀提供援助的情况下,加强武器弹药储存的安全、问责与管理,迅速处理据说有武器流入武装团体手中的问题,并根据《内罗毕议定书》和小武器问题区域中心规定的标准,迅速执行一个全国武器加标识方案,特别是对国有武器加标识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18段 | ||
再次促请[国家当局]在[联合国特派团]和国际伙伴的协助下,处理[有关国家]境内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问题,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储存小武器和轻武器和保障库存武器的安全,收缴和/或销毁多余的、扣押的、没有标识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还强调必须将这些事项列入复员方案和复员遣返方案 | S/RES/2196(2015),执行部分第3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不断根据其任务,在现有能力范围内,作为秘书长定期报告情况的一部分,记录和报告武器流入[有关地区]的情况和[有关地区]是否有武器 | S/RES/2179(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 ||
确认武器、特别是小武器的扩散助长了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鼓励[特派团]继续努力向[有关地区]政府提供援助,协助解除平民武装的工作,特别是加强地方当局阻止族裔间冲突的能力,监测强制解除平民武装的举措,以努力避免可能会增加[有关地区]的不安全的解除武装行动。 | S/RES/1919(2010),执行部分第15段 | ||
为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流通和供应而采取的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决定在[决议的段落]所述期限结束之前审查[决议关于规定武器禁运和豁免的段落]规定的措施,以便根据[有关国家]实现稳定的进展和复员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民族和解和消除有罪不罚的进展,进一步修改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剩余措施,并为此铭记开展和平、可信和透明的选举以及按[决议的段落]所述对武器和相关物资进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 S/RES/2219(2015),执行部分第11段 | 另见:例如,
S/RES/2116(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53(2014),执行部分第4(a)和(b)段; S/RES/2144(2014),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946(2010),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907(2009),执行部分第5段和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904(2009),执行部分第1(c)段; S/RES/1521(2003),执行部分第2(a)段;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6段。 |
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其境内或经由其境内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或为[具体查明的个人],以及[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根据[决议前文的段落]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本决议附件开列的个人和实体、以及在也门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供应、销售或转让或供其使用所有类型的军火和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或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无论他们是否来自其境内 | S/RES/2116(2015),执行部分第14段 | ||
强调指出,根据[规定武器禁运豁免的有关决议的段落]作为安全援助或解除武装援助向……政府供应、出售或转让的武器和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弹药和零配件,除了指定的最终用户外,不得转售、转让或提供给其他各方使用 | S/RES/2213(2015),执行部分第16段 | ||
决定将[决议关于规定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为武器规定的措施延长到[日期],重申[安全理事会决议关于规定武器禁运及有关程序的段落]的规定并决定,[安全理事会决议关于依照安全理事会的授权对有关国家实施武器禁运并规定可以运送武器例外情况的段落]为武器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仅为支持[联合国特派团]或[有关区域特遣部队]或仅供它们使用的武器和相关物资以及援助、咨询或训练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1段 | ||
回顾对[有关国家]的军火禁运,尤其回顾为[有关国家安全部队]提供的所有武器和军事装备都要通知[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还回[有关国家]加强武器和弹药管理是加强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的一个重要部分 |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 ||
决定,在[日期]前,对[有关国家]的武器禁运不适用于仅为组建[有关国家]政府安全部队和保障[有关国家]人民安全而交付的武器、弹药或军事装备或提供的咨询、援助或训练,但[有关决议]附件所列物项的交付不在此列 | S/RES/2142(2014),执行部分第2段 | ||
还决定,[决议关于规定具体限制措施的段落]中的措施还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以下个人和实体:(a) 违反[以往决议的有关段落]规定的武器禁运,或直接或间接为[有关国家]境内的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供应、出售或转让或接收武器或任何相关物资,或与[有关国家]境内的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的暴力活动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援助,包括资助和财务援助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37(a)段 | ||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初步为一年的时间内,所有会员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从本国境内或通过本国领土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目标国家]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类别军火或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无论是否源自本国境内)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及其他援助……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54段 | ||
确认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转让,减轻了冲突的激烈程度,为和平处理威胁或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创造了条件,并确认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有助于支持预防冲突、冲突后建设和平、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安全部门改革 | S/RES/2117(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 ||
决定……军火禁运不适用于经制裁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仅用于让[国家]武装部队在维持公共秩序时只使用适当和相称的武力的非致命性装备 | S/RES/1946(2010),执行部分第5段 | ||
重申打算考虑通过提出针对具体国家的决议,实行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例如,禁止向那些违反了有关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权利与保护的国际法,且被列入安全理事会议程的有关冲突的各方,出口和供应小武器、轻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并禁止向其提供军事援助 | S/RES/1612(2005),执行部分第9段 | ||
为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流通和供应而开展的国际和区域合作 | 敦促有能力的会员国、联合国相关实体以及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酌情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联合国有关实体,包括与协助制裁委员会和维持和平行动的专家小组,进行合作,并与其分享关于贩运嫌疑人和贩运路线、可疑金融交易、小武器和轻武器中介活动或这些武器用于其他用途的信息,以及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其他相关信息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11段 | 另见:例如,
S/RES/1973(2011),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946(2010),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45(2010),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896(2009),执行部分第12段。 |
强调,会员国、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拥有安理会适当授权的实体和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以在接获各国政府要求时协助它们安全有效地对小武器和轻武器进行管理、储存、保管、加标识、记录和追查,收缴和/或销毁多余的、扣押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鼓励那些能够在接获要求时协助开展这些工作的会员国和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这样做,包括审查更好地追踪和发现非法转让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技术以及便于转让这些技术的措施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5段 | ||
欢迎会员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努力处理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问题,鼓励酌情建立或加强次区域和区域合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跨境海关合作和信息共享网络,以防止、打击和根除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1段 | ||
在这方面,还敦促[有关国家]各方和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确保:–[为协助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而设立的]专家组成员的安全;–专家组不受阻碍地接触有关对象,尤其是接触人员、文件和地点,以便专家组执行任务 | S/RES/2219(2015),执行部分第37段 | ||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组织及有关各方与[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为协助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而设立的]专家组、[联合国特派团]和[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军事行动]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们所掌握的[以往决议关于安全理事会针对有关国家局势对个人和实体实施武器禁运等定向制裁的段落]规定措施可能被违反的信息,还请专家组酌情与所有政治行为体协调其活动,并根据安全理事会关于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的报告(S/2006/997)执行其任务 | S/RES/2219(2015),执行部分第35段 | ||
促请所有会员国,为确保[以往决议的相关段落]规定并经其后各项决议修订的武器禁运得到严格执行,在本国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以往决议关于规定武器禁运的段落]规定并经[其后各项决议的有关段落]修订的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时,按照本国授权和立法并根据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协定,在其境内包括港口和机场,检查前往或离开[有关国家]的船只和飞机,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促请此类船只和飞机的所有船旗国对此类检查予以合作 | S/RES/2213(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
表示充分支持[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的]的联合国专家组,要求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联合国特派团]、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各专家组之间的合作,还鼓励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和实体与专家组合作,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保障专家组成员及其支助人员的安全,并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包括[有关国家]和该区域各国,确保他们不受阻碍地直接进行接触,特别是接触专家组认为与它执行任务有关的人、文件和地点;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8段 | ||
鼓励各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特派团]和[为制裁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专家组相互加强合作,还鼓励各方和各国确保其管区内或受其控制的人和实体向[为制裁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专家组提供合作; | S/RES/1952(2010),执行部分第17段 | ||
请[有关国家]和各国政府,尤其是该区域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有关国家]特派团与专家组密切合作,包括交换有关军火运输、贸易路线、已知由武装团体控制或使用的战略矿藏、……区飞往[有关国家]和[有关国家]飞往……区的航班、非法开采和贩运自然资源以及[制裁]委员会根据第1857(2008)号决议第4段所指认个人和实体活动的情报。 | S/RES/1896(2009),执行部分第10段 | ||
呼吁该区域各国与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和……专家组加强合作,强制执行对[有关国家]的军火禁运,打击越境贩运违禁小武器和轻武器及违禁自然资源的活动,阻止战斗人员的流动,并重申安理会要求[区域各国]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本国领土被用以支持在该区域的武装团体的活动。 | S/RES/1653(2006),执行部分第16段 | ||
请秘书长确保[邻近各国问题特别代表]协调[各有关特派团]的活动,分享其所掌握的军事情报、尤其是关于武装分子越界移动和贩运武器的情报,并在不影响执行各自任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共享后勤和行政资源,以便尽量提高效能和减少费用。 | S/RES/1545(2004),执行部分第20段 | ||
对滥用武器,包括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表示关切并加以谴责 | 谴责[冲突双方]在目前的[有关国家]冲突中在[有关地区]内使用重型武器,包括[冲突当事方]均在冲突中使用坦克 | S/RES/2229(2015),序言部分第8段 | 另见:例如,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92(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096(2013),序言部分第30段; S/RES/1986(2011),序言部分第15段 |
表示关切[非盟-联合国特派团]收集的证据表明,有飞机在[地点]附近投掷了两枚集束炸弹,注意到[非盟-联合国特派团]对其进行了安全处置,重申秘书长呼吁[有关国家]政府立即对使用集束炸弹一事进行调查, |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7段 | ||
非常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地雷行动处(地雷行动处)[年/月]在[有关国家的地区]报告说,有人滥用集束弹药,敦促所有各方今后不再使用这类弹药,还对未爆弹药有所增加深表关切 |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29段 | ||
又表示关切杀伤人员地雷、战争遗留物和简易爆炸装置对平民构成的严重威胁,强调需避免使用国际法禁用的武器和装置 |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7段 | ||
最强烈地谴责[有关国家]境内将氯素等有毒化学品作为武器使用的任何行为 | S/RES/2209(2015),执行部分第1段 | ||
谴责[有关国家]武装部队和反对派在目前的……冲突中在隔离区内使用重型武器,包括[有关国家]武装部队和反对派均在冲突时使用坦克 | S/RES/2163(2014),序言部分第8段 | ||
谴责[政府]反对派和其他团体的成员越来越多地在[联合国特派团]行动地区内使用简易爆炸装置 | S/RES/2163(2014),序言部分第7段 | ||
表示关切……未爆弹药继续威胁平民 | S/RES/2148(2014),序言部分第7段 | ||
安全理事会对[有关国家的地区]存在包括集束弹药在内的大量未爆弹药表示最深切的忧虑。安理会对停止敌对行动后这些未爆弹药炸死和炸伤数十平民以及若干排雷员,深表遗憾。安理会为此支持秘书长请[冲突当事方]向联合国提供有关其在[有关国家领土]使用集束弹药的详细资料的要求 | S/PRST/2007/12 | ||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以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为体在防止滥用武器,包括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减轻对平民影响方面的作用 | 重申,[有关国家]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开发、生产、获取、储存、保留或转让化学武器 | S/RES/2235(2015),执行部分第3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14(d)㈣段;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0段; S/RES/2086(201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75(2012),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47(2012),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917(2010),执行部分第19段。 |
回顾安理会决定[有关国家]不得使用、开发、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留化学武器,或直接或间接向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动者转让化学武器 | S/RES/2235(2015),执行部分第2段 | ||
敦促各国考虑尽快签署或加入《武器贸易条约》,鼓励有能力的国家和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助进行能力建设,使缔约方有能力履行和落实《条约》义务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21段 | ||
欢迎迄今在执行[有关国家]地雷行动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励[有关国家]政府在联合国和所有相关行为体的支持下,继续努力清除和销毁杀伤人员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从而在该国降低对生命和对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表示需要为受害者、包括残疾人的照料、康复和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援助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30段 | ||
要求[有关国家]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继续协助联合国地雷行动处(地雷行动处)进行部署,以确保……在[有关地区]探明和清除地雷 | S/RES/2205(2015),执行部分第21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重点开展以下优先工作:(c)支持在全国恢复国家权力,重建[国家]安全部门,增进和保护人权和协助人道主义援助……㈢通过培训和其他支助,协助[国家]当局拆除和销毁地雷和其他爆炸装置,管理武器和弹药 |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3(c)㈢段 | ||
敦促联合国相关实体继续采取具体步骤,优先开展排雷、风险教育和减少风险活动,以减轻地雷、未爆的弹药和集束弹药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对儿童的影响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23段 | ||
呼吁继续在全国作出努力,消除所有武器、包括爆炸性武器和小武器和轻武器对[有关国家]稳定与安全的威胁,包括除其他外,安全有效地管理和储存小武器和轻武器和爆炸性武器并保障其安全,收缴和/或销毁战争遗留的爆炸物以及多余的、缴获的、没有标识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还强调必须将这些要点列入安全部门的改革 | S/RES/2140(2014),执行部分第30段 | ||
决定加强[有关特派团]的任务并将其修订如下:(d) 协助稳定安全局势:–通过就以下事项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来协助稳定安全局势:……地雷行动(包括清除战争遗留爆炸物)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2(d)段 | ||
为此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可规定多层面维和特派团执行各种任务,包括:(d)在地雷行动中迅速做出反应,并根据国家当局的需要,在接获要求时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以便减少风险,援助受害者,开展排雷,管理和处置库存 | S/RES/2086(2013),执行部分第8段 | ||
注意到[有关国家]批准了《集束弹药公约》 | S/RES/2011(2011),序言部分第22段 |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保护平民、包括儿童免受地雷和其他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影响,并这方面鼓励国际社会支持国家为清除地雷和其他战争遗留爆炸物所做的努力,为照顾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受害者、使其康复并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援助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29段 | ||
欢迎[维持和平特派团]为实地排雷工作继续作出贡献……,鼓励联合国进一步协助[有关国家]的地雷行动,以支持继续发展其国家地雷行动能力和……开展紧急排雷活动,赞扬捐助国通过财政和实物捐助支持这些努力,鼓励国际社会进一步捐助,注意到送交[有关国家]和[维持和平特派团]的有关地雷位置的地图和资料,并强调有必要向[有关国家]和[维持和平特派团]进一步提供有关地雷位置的地图和记录 | S/RES/1525(2004),执行部分第9段 |
F.遵守规定、追究责任和法治
传播并就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标准开展培训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e) 重组和改革安全机构……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根据政府的请求,在与其他国际伙伴密切协调的情况下,帮助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儿童保护、不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危害的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e)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2(2015),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066(2012),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62(2012),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053(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265(1999),序言部分第8段和执行部分第5段。 |
回顾,必须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保护儿童、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联合国特派团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均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充分尊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45段 | ||
着重指出[非盟特派团]部队需要继续适当了解包括性别平等和性暴力在内的各项人权原则和就此接受部署前培训,[非盟特派团]人员需要适当了解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有哪些问责机制 |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33段 | ||
欢迎[联合国特派团]和[国家军队]继续进行合作和协调开展活动,呼吁[国家军队]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为此回顾,必须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保护儿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培训 |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7段 | ||
敦促会员国和区域及国际组织根据本国的规定,协调一致为[国家国防和安全部队]提供援助、专业知识、培训(包括在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和能力建设支助…… | S/RES/2085(2012),执行部分第7段 | ||
再次吁请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相关文书的国家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并采取适当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履行其根据这些文书承担的义务。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5段 | ||
呼吁所有相关各方,(a)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信息;(b)为公职人员、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成员、与武装部队有关联的人员、民警和执法人员以及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并提高民间社会和平民对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以及对冲突局势中妇女和儿童的保护、特殊需要和人权的认识,以便充分、切实地遵守这方面的文书;(d)酌情寻求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支助,并酌情寻求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其他成员的支助,以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方面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7(a)、(b)和(d)段 | ||
通过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来促进遵守 | 强调[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延长的定向制裁的对象除其他外,包括[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指认的参与或支持……行为,……助长暴力的个人和实体,和委员会指认的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违反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或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的个人和实体 |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g)段; S/RES/2213(2015),执行部分第11(a)段; S/RES/2206(2015),执行部分第8和21段; S/RES/2100(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91(2013),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035(2012),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002(2011),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988(2011),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975(2011),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970(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946(2010),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807(2008),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727(2006),执行部分第12段。 |
特别强调[直接或间接参与即构成列入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名单的条件]的行为或政策可包括但不限于:……(c) 在[有关国家]筹划、指挥或实施违反有关的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践踏人权的行为;(d) 以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为目标,实施暴力行为(包括杀害、残害、酷刑、强奸或其他性暴力行为)、绑架、强迫失踪、被迫流离失所,或是袭击学校、医院、宗教场所或是平民寻求避难的地点,或实施严重践踏或侵犯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 S/RES/2206(2015),执行部分第7(c)和(d)段 | ||
表示打算对[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指认阻碍和平进程、对有关地区和区域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人权法或犯下其他暴行、或对进攻性军事飞越负责]的个人和实体采取定向制裁措施,鼓励专家小组与非洲联盟/联合国联合调解团协调,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交符合列名标准的个人、团体或实体的名字 |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15段 | ||
重申经[安全理事会针对有关国家局势对个人和实体实施的定向制裁],适用于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指认和由[有关决议关于依照设立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的段落]所设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决定它们还应适用于委员会认定的参与威胁[有关国家]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或为其提供支持,或阻碍或破坏该国顺利完成政治过渡的个人和实体,决定,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在[有关国家]境内筹划、指挥或实施违反有关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践踏人权的行为 | S/RES/2174(2014),执行部分第4(a)段 | ||
严重关切有报道称[国家]有些政客支持和指挥那些筹划暴力侵害[有关国家]平民并严重侵犯和践踏其人权的[武装团体],要求这些政客和其他人立即停止这些活动,指示[有关制裁委员会]紧急考虑对这些人进行定向制裁,如果他们从事[决议规定的构成被施以限制性措施的条件]的任何活动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38段 | ||
强调指出,安理会随时准备……对[制裁]委员会指认的人采取定向措施,这些人被认定,除其他:(a) 威胁[有关国家]和平与民族和解进程,尤其是阻碍执行[有关政治协议]所述和平进程;(b) 攻击或阻碍[特派团]、支持[特派团]的[国家武装部队]和秘书长驻[有关国家]特别代表的行动;(c) 应对阻碍[特派团]及支持[特派团]的……部队行动自由的行为负责;(d) 应对[有关国家]境内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e)公开煽动仇恨和暴力;(f) 其行为违反[规定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规定的措施; | S/RES/1980(2011),执行部分第10段 | ||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决议关于规定实施制裁的附件]所列个人或实体,或由[制裁委员会指认的,参与或合谋下令、掌控或以其他方式指挥对[有关国家]境内的人实施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参与或合谋计划、指挥、下令或进行违反国际法的针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袭击,包括用飞机进行轰炸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规定实施制裁的决议附件]所列个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 S/RES/1970(2011),执行部分第17段 | ||
问责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 ……重申必须追究所有[践踏和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的责任,并重申上段提到的一些行为可能属于《罗马规约》所述罪行,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马里[有关国家当局][日期]提出的提交,已于[日期]开始对[年/月]后在[有关国家]领土上犯下的所称罪行进行调查…… |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2段和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213,序言部分第7段和执行部分第5段;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201(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74(2014),执行部分第2段;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121(2013),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40(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36(2014),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34(2013),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113(2013),第21段; S/RES/2111(2013),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02(201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19段; S/PRST/2013/2(2013),第8段; S/RES/2091(2013),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2078(2012),序言部分第10段和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071(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67(2012),序言部分第17段和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027(2011),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000(2011),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1975(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59(2010),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952(201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02(2009),序言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1863(2009),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828(2008),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826(2008),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816(2008),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769(2007),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8段和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591(2005),序言部分第5段; S/RES/1577(2004),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565(2004),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564(2004),序言部分第9段和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556(2004),序言部分第10和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479(200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291(2000),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289(2000),执行部分第17段。 |
强调国际人道主义法已有禁止故意攻击平民的规定,因此武装冲突中故意攻击平民可构成战争罪,并回顾各国需要结束这类犯罪行为未受惩罚的局面 |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 ||
回顾在[国家军队和警察]的所有官兵中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重要性,赞扬[国家]当局最近起诉[国家军队]犯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高级军官并判处徒刑,强调[有关国家]政府需要继续提高其安全部队的专业水准, |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 ||
要求迅速逮捕和审判应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应对侵害儿童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和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负责的人,并追究其责任 |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 ||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国家]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助长了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盛行,强调需要终止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未受惩罚的局面,并为此再次强调,必须将[有关国家]境内有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或要对其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 S/RES/2191(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 ||
重申必须追究应对违反或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包括参加袭击平民的人的责任 | S/RES/2174(2014),序言部分第6段 | ||
强调问责制对于防止今后发生冲突、避免严重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重现和持久实现和平、公正、真相与和解至关重要,为此强调各国有责任履行其相关义务,消除有罪不罚局面,并为此彻底调查和起诉要对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行为负责的人 |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 ||
强调迫切需要在[有关国家]消除有罪不罚局面,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的人绳之以法,着重指出,需要加强国家问责机制,着重指出安理会支持[有关国家]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和[安全理事会责成调查关于在冲突期间有关国家的各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践踏人权行为的指控]的国际调查委员会开展工作 |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 ||
回顾秘书长吁请安理会不同意赦免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在这方面,欢迎[有关国家]颁布《赦免法》,排除赦免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并敦促[有关国家]政府进行必要司法改革,确保[有关国家]切实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从而执行这项法律 |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7段 | ||
要求按照国际标准,追究那些要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包括性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敦促所有会员国与[有关国家]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结束这些侵权违法行为不受惩罚的局面 | S/RES/2144(2014),执行部分第2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履行其所有承诺,包括……切实努力确保追究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无论其是何人所为 | S/RES/2138(2014),序言部分第22段 | ||
……再次谴责袭击维和人员的行为,强调必须将发动袭击者绳之以法 | S/RES/2136(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 ||
还关注警察、司法和监狱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关押要对这些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和践踏[人权]行为负责的人 | S/RES/2127(2013),序言部分第6段 | ||
强调必须对所有各方[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指控],包括在……危机期间发生的此类行为,进行调查,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党派为何,重申必须在尊重被关押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追究要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并将其绳之以法,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党派为何,……敦促政府加强和加快努力,打击有罪不罚, |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 ||
强调,必须追究所有要对践踏和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着重指出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全面、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关于践踏和侵犯人权的指控,以避免有罪不罚现象,保证充分追究责任; | S/RES/2051(2012),执行部分第7段 | ||
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袭击事件负责者或合谋参与者的责任, | S/RES/1973(2011),序言部分第14段 | ||
申明强烈反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在这方面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相关义务,终止有罪不罚的现象,彻底调查并起诉应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以防止违犯行为,避免这类行为重演,寻求持久和平、正义、真相与和解。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10段 | ||
强烈谴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平民施加暴力,包括屠杀,以及其他暴行和各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尤其是对妇女和女孩施加性暴力,强调必须将肇事者、包括指挥人员绳之以法,并敦促所有各方,包括[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进一步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侵害平民的行为。 | S/RES/1493(2003),执行部分第8段 | ||
重申冲突各方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凡犯下或下令犯下严重违反这些公约的行为的人均需对这些违反行为负个人责任。 | S/RES/1193(1998),执行部分第12段 | ||
设立并与特设司法或准司法机制和调查委员会协作 | 还请联合国秘书长在安全理事会批准[负责查明在有关国家实施、组织、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将化学品用作武器的个人、实体、团体或政府的机制]后,与禁化武组织总干事协调,立即采取必要的步骤、措施和安排,以便迅速设立[机制]和全面开展工作,包括根据职权范围征聘拥有相关技能和专长的公正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出应注意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内征聘工作人员 | S/RES/2235(2015),执行部分第8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14(b)㈢段;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50(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43(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097(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90(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PRST/2013/2(2013),第8和9段; S/RES/2051(2012),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027(2011),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14(2011),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48(2010),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02(2009),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888(2009),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674(2006),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564(2004),执行部分第12段。 |
……鼓励[有关国家]政府公布[国家和解机制]提交的最后报告和建议,欢迎设立[有关国家冲突和受害者赔偿国家委员会],鼓励全面执行该委员会的任务,着重指出必须让所有[有关国家]的人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参加和解进程 |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g) 特别刑事法院㈠为[国家当局]提供援助,协助为[国家当局]提供其他双边和多边支持,以便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管辖权以及[有关国家]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义务,设立一个国家特别刑事法院,以协助扩大国家的权力;㈡为[国家当局]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便根据[有关国家]的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在尊重公平审判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协助特别刑事法院开展工作,特别是酌情在调查、逮捕、关押、刑事和刑侦分析、取证和存放、人员招聘和审查和建立法律援助系统等方面,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在条件允许时,为法官提供安保,采取措施加强受害人和证人的安保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g)㈠和㈡段 | ||
在这方面欢迎[国家当局]做出努力,尤其是通过相关立法,根据[有关国家]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义务,在本国司法系统内建立一个有权审理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特别刑事法院 |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 ||
肯定[区域调查委员会]调查和记录[有关国家]境内侵犯和践踏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工作,感兴趣地期待其结论和建议,鼓励尽快公开发布其最后报告,并欢迎[区域组织]进一步参与,以确保在[有关国家]实现正义和问责以及愈合与和解, |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 ||
强调,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特设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设立的专门法庭开展工作和起诉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可恶罪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和追究这些罪行责任的斗争得到了加强…… |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 ||
欢迎[日期]设立了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促请[国家]当局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委员会保持中立、不偏不倚、透明和独立,并尽快让它着手开展工作,让[有关国家的所有人]受益 |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9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与国际伙伴和[联合国特派团]合作,建立过渡司法机制,包括设立一个可信和协商一致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便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以及[和平协议],帮助在[有关国家]真正实现[有关国家所有国民]的和解和实现持久和平 | S/RES/2137(2014),执行部分第15段 | ||
特别强调过渡司法机制对于促进[有关国家]所有人之间的持久和解至关重要,注意到如秘书长报告所述,有关法律草案……提交给议会后,在设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方面未取得明显进展,为此回顾[有关国家]政府承诺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以及[有关和平协议],设立过渡司法机制 | S/RES/2137(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
请秘书长迅速设立一个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专家的国际调查委员会,初步期限一年,立即对关于所有各方[日期]后在[有关国家]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践踏人权的报告进行调查,以汇集资料,协助查出有这些违法和侵权行为的人,指明他们可能应负的罪责,帮助确保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促请所有各方全面与委员会合作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24段 | ||
表示关切[日期]发生的暴力事件,欢迎……政府设立一个独立特别调查委员会,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独立公正程序对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有关事实和情况,以追究应对其负责的人的责任 | S/RES/2025(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 ||
呼吁各方与人权理事会[日期]设立的独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充分合作,对……[有关国家]境内发生严重暴行和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并请秘书长将此报告转交安全理事会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 | S/RES/1975(2011),执行部分第8段 | ||
决定所有国家应……与[特设司法机制]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国家应根据国内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设立特设司法机制]的决议的规定和《机制规约》的条款,包括各国按机制根据其规约发出的援助要求或命令行事的义务; | S/RES/1966(2010),执行部分第9段 | ||
回顾为了确保追究……严重罪行的责任,必须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以支持国家机制,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国家赔偿受害者方案和机构改革;并着重指出安全理事会在终止有罪不罚现象方面的作用。 | S/RES/1894(2009),执行部分第11段 | ||
强调各国有责任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起诉应对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负责的人,申明为此目的可以利用《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所设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 |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6段 | ||
收到了[有关国家]的要求,兹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专为起诉应对[日期期间][有关国家]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有关国家]公民…… | S/RES/955(1994),执行部分第1段 | ||
兹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其唯一目的是起诉应对[日期期间][有关国家]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 S/RES/827(1993),执行部分第2段 | ||
将涉及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事提交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按[有关决议]的要求,与国际刑事法院和检察官通力合作,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 S/RES/2238(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3(a)㈢段、第16和43段;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213(2015),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174(2014),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150(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101(2013),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00(2013),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095(2013),序言部分第6段和执行部分第4段; S/PRST/2013/2(2013),第9段; S/RES/2078(2012),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991(2011),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970(2011),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10段。 |
回顾[安全理事会以往决议]中决定将[有关国家]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注意到预审分庭[日期]的决定,还注意到预审分庭检察官[日期]请求[有关国家]立即把[有关国家的国民]交给法院 | S/RES/2238(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 ||
敦促[国家]当局进一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为此确保追究所有要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对性暴力负责的人的责任,还敦促[国家]当局继续按[有关国家]根据《罗马规约》承担的义务,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5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实现[上文段落]所述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下述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是相辅相成的;……(d) 支持并与[有关国家]当局合作,逮捕那些应对该国境内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或践踏人权行为负责的人,包括各武装团体的领导人,并将其绳之以法,包括与该区域各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d)段 | ||
重申必须追究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的责任,并重申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是[有关国家]已经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述及的罪行,在这方面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国家当局提出请求后,于[日期]开始对据称[年份]以来犯下的罪行进行调查,欢迎[有关国家过渡当局]就此提供合作 |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 ||
强调,由于围绕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重大罪行开展工作和在国际司法机制、特别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中起诉这些罪行,消除有罪不罚和追究这些罪行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为此确认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提出的补充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在追究应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重大罪行]负责者的责任方面作出贡献,重申安理会关于各国必须根据各自义务同这些法庭和分庭合作的呼吁 |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9段 | ||
注意到关于与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发出逮捕令或传票的人接触的准则的相关性 |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8段 | ||
回顾,[有关国家]自[日期]起就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有义务追究在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相关罪行的责任,强调国际刑事法院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 | S/RES/2137(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 ||
强调[有关国家]政府必须积极追究那些要对该国境内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负责的人的责任,必须为此开展区域合作,包括通过政府目前同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的合作,鼓励[联合国特派团]利用现有的授权在这方面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协助,促请[区域协议]的所有签署方继续履行其承诺,并为此在相互之间并与[有关国家]政府以及[联合国特派团]全面开展合作 | S/RES/2136(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 ||
决定[有关国家]当局必须根据[将有关情事转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在确认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并不承担《规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 | S/RES/1970(2011),执行部分第5段 |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把……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决定[有关国家]和……冲突其他各方必须根据本决议与该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并提供任何必要援助,并在确认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不承担规约义务的同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充分合作;请该法院和[有关区域组织]讨论便利检察官和该法院工作的实际安排,包括在该区域进行诉讼的可能性,以推动该区域努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 S/RES/1593(2005),执行部分第1-3段 | ||
恢复法治 | 着重指出,国家必须在军事行动结束后立即开展工作,在收复地区建立或改进治理结构,提供包括安保在内的各项基本服务 |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另见:例如,
S/RES/2140(2014),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3段;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8段; S/RES/2116(2013),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070(2012),序言部分第25段; S/RES/2067(2012),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066(2012),执行部分第8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012(2011),序言部分第21段和序言部分第23段; S/RES/1917(2010),执行部分第33段;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896(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892(2009),序言部分第7和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868(2009),序言部分第15段和执行部分第23段。 |
……呼吁政府创造有利环境,确保[国家]司法制度的工作不偏不倚、可信和透明,并符合国际公认标准,为此欢迎[特设国家司法小组]任期延长,鼓励政府继续为该小组提供它进行调查所需要的支助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3段 | ||
表示关切由于一些政治行为体与军方领导人进行勾结,国防和安全部队仍然缺少文职控制与监督,阻碍有关政治进程和国家机构的有效运作 | S/RES/2157(2014),序言部分第7段 | ||
重申法治十分重要,是预防冲突、维持和平、解决冲突和创建和平的关键内容,重申安理会主席2014年2月21日发表的声明(S/PRST/2014/5),回顾安全部门改革必须在法治的大框架内进行,为此注意到,有效、专业和负责的保障民众安全的警察部门可对在冲突后国家建立国家机构与社区之间的信任和恢复法治做出贡献 | S/RES/2151(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 ||
敦促[有关国家]政府……继续充分承诺……通过迅速建立敬业、接受问责和可持续的安全部队、部署接受问责的[国家]民政当局、特别是警务、司法、监狱和领土管理当局,巩固法治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来保护平民 |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8段 | ||
重申[国家]所有相关机构和其他行为体都必须完成[国家司法改革方案],以便加快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协助在全国确立法治 |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8段 | ||
回顾[国家]当局需要在全国各地恢复国家的权力,并为此着重指出[联合国特派团]进一步在各省开展工作的重要性 | S/RES/2134(2013),执行部分第4段 | ||
深为关切[有关国家]安全局势继续恶化,秩序完全失控,缺乏法治,出现宗教信仰引发的有针对性的杀戮和纵火,并严重关切[有关国家]不稳定对[有关]区域和区域外地区带来的后果,为此强调国际社会需要迅速采取对策 | S/RES/2134(2013),序言部分第3段 | ||
重申[国家]所有相关机构和其他行为者必须充分、有序、及时和协调一致地执行关于人人享有法律和正义的[国家司法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国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促进确立法治; | S/RES/2041(2012),执行部分第37段 | ||
认识到[有关国家]要实现法治和安全,就要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尊重人权,有适当法律程序,打击犯罪行为及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 S/RES/2012(2011),序言部分第18段 | ||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 | 注意到[国家有关行政机构]通过了关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最后纲要,并有[X]名前作战人员顺利解除武装和复员,欢迎到[日期]让所有前作战人员加入解除武装和复员方案的举措,着重指出需要继续做出努力,让那些与前政权有关联的前作战人员加入,同时注意到[国家有关行政机构]在[联合国特派团]的支持下继续为此开展工作,强调需要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在2015年6月30日后开展重返社会活动,包括由[有关国家]政府指定一个主导机构来实现这一目标 |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 另见:例如,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28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34(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2101(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88(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62(2012),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053(2012),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31(2011),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991(2011),执行部分第15段 |
要求[有关国家]政府根据它……的承诺,与前[武装团体]作战人员藏身的邻国、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协调,加快执行它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强调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的承诺]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消除阻碍这些前作战人员遣返的障碍,确保复员遣返方案,特别是协助前[武装团体]作战人员顺利复员和重返社会的必要方案,有足够的资金并得到执行,确保[武装团体]不重组和不恢复军事活动,确保其成员不参加或支持其他武装团体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13段 | ||
注意到[有关政府机构]通过了关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最后框架,有[X]名前作战人员解除武装和复员,同时关切经复员方案处理的与前政府有关联的前作战人员的比例很低,仍有[X]名前作战人员未解除武装和没有工作 |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 ||
回顾需要有效开展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复员方案),并对外国作战人员进行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工作(复员遣返方案),注意到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的必要性 |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24段 | ||
决定[决议关于规定具体定向措施的段落]所述措施将适用于下述经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委员会酌情指认的实体:(b) 在[有关国家]境内活动的外国武装团体中的那些阻碍这些团体所属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自愿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c) 阻碍其战斗人员参加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国家]民兵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包括那些接受[有关国家]境外的援助的人;……(h) 为被指认个人,或按被指认个人或实体的指示,或为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按该实体的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j) 为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提供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或物品或服务或对其提供支持的个人或实体 | S/RES/2136(2014),执行部分第4(b)、(c)、(h)和(i)段 | ||
……强调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部门改革和酌情完成[国家]武装团体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工作和外国武装团体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返社会和重新安置(复员遣返方案)工作,以促进[有关国家]的长期稳定,认为需要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创造安全条件,强调国际伙伴在这些方面作出贡献的重要性。 |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4段 | ||
强调[国家]和外国武装团体的永久解除武装、复员、酌情重新安置或遣返及重返社会,对于[有关国家]实现长期稳定至为重要,并强调国际伙伴在这一领域所作贡献的重要性。 |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3段 | ||
安全部门改革 | 决定[决议关于规定对有关国家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c) 事先通知了[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向[国家安全部队]提供的仅用于支持[国家]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武器及其他相关致命军用物资,但本决议附件所列武器或相关致命军用物资不在此列,它们要事先获得[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执行情况]而设立的委员会的批准 | S/RES/2219(2015),执行部分第4(c)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4段;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96(2015),执行部分第1(f)段; S/RES/2151(2014),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8段; S/RES/2145(2014),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9和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11(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03(2013),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096(2013),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093(2013),序言部分第6和12段; S/RES/2090(2013),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076(2012),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069(2012),序言部分第12段,执行部分第4段和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31(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030(2011),执行部分第5段; S/RES/2000(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91(2011),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974(2010),序言部分第22段; S/RES/1959(2010),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949(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25(2010),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3段。执行部分第3段和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896(2009),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872(2009),序言部分第9段。 |
重申必须在一个全面框架中,通过对男女人员进行适当审查和为其提供培训(包括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指导、装备和权能,强化[国家]安全部门的运作能力、专业水平和问责制度,以便在实现在全国各地有自给自足、族裔平衡、包容妇女的[国家]安全部队保障安全和实行法治的目标方面取得进展,强调国际社会必须作出长期承诺,确保建立一支干练、专业和可持续的[国家安全部队],并为此注意到根据北约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设立了非作战性[国际特派团],应[有关国家]的邀请提供训练、咨询和协助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
强调在一个正常运作的司法和监狱体系中推行善治和对警务和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对于确保这些部门做到负责任、有求必应和为民众服务至关重要 | S/RES/2185(2014),序言部分第22段 | ||
着重指出必须建立[有关国家安全部队]的能力,为此重申,必须重建、训练、装备和维持[有关国家安全部队],因为这对于[有关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安全至关重要,表示支持现有的[国际培训团]和其他能力建设方案,强调国际社会必须更多、不断、及时和协调一致地提供支持 |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 ||
特别指出[国家安全部队]必须接受文职控制与监督,重申训练、加强和重新部署[国家安全部队]对确保[有关国家]的长期安全与稳定和保护[有关国家]人民至关重要,强调[国家安全部队]必须承担起在[国家]全境保障安全的责任 |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21段 | ||
特别指出,必须加快部署警察和宪兵以接管目前由[国家军队]和其他团体行使的职责,包括在根据[有关决议]部分解除武器禁运后,用标准警务武器和弹药装备警察和宪兵 |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0段 | ||
欢迎努力落实安全改革议程,特别是国家安全委员会同地方当局加强合作,同时对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的执行、特别是在[首都]以外地区的执行出现延误表示关切,敦促加快努力改革安全部门,包括建立有效的指挥链,建立军事司法系统和在预算中适当拨款 |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7段 | ||
强调,安全部门改革对于解决安全部门人员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有关国际法的行为未受惩罚的问题至关重要,并有助于实现法治 | S/RES/2151(2014),执行部分第5段 | ||
强调安全部门改革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国际伙伴与[联合国特派团]一起,继续支持[有关国家]努力实现国家安全部门和警察的专业化和提高它们的能力,特别是审查有无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关于人权和性别暴力的培训,推行强有力的文职监督和监测,以期巩固安全部门的治理 | S/RES/2137(2014),执行部分第18段 | ||
着重指出,需要有一个全面的[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重点关注安全部门机构、包括监督机构的专业化问题,帮助确保统一性和高效率,避免出现重复工作或空白点,与此同时鼓励[有关国家]政府在安全部门改革领域同[特派团]建立新的战略伙伴关系,以便确定安全部门各个单位的优先事项和[特派团]可以采用哪些新方法在安全部门改革领域支持[国家]当局培养军队、警察、司法和其他安全机构巩固[国家]国家权力的能力,请秘书长在[报告日期]报告的附件中报告这些优先事项和方法 | S/RES/2053(2012),执行部分第9段 | ||
强调必须按[有关文件]的设想,开展安全部门改革,包括由文职人员切实负责任地掌控安全部队,因为这是[有关国家]实现长期稳定的一个要点,着重指出[有关国家]警察部队有责任保护国家机构和平民 | S/RES/2048(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 ||
欢迎恢复对……国家警察新招募人员的培训和晋升,强调问责和严格甄别程序的必要性,着重指出,维持和增加国际社会对[国家警察]能力建设的支助,尤其是加强对特警队的辅导和培训,至关重要 | S/RES/2012(2011),执行部分第10段 |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开展的和平行动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在恢复法治、加强问责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方面的作用 | 鼓励[国家政府]最后确定人权路线图,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并通过立法,包括通过旨在保护人权和调查起诉侵犯人权者的立法 |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29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6段和执行部分第19(g)段; S/RES/2222(2015),执行部分第5段;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29段; S/RES/2203(2015),执行部分第3(b)和(c)段; S/RES/2200(2015),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198 (2015),执行部分第16和19段; S/RES/2190(2014),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186(2014),序言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2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3(b)㈥和㈦段;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6和19(g)段;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1(d)㈣段和第14段; S/RES/2157(2014),执行部分第1(b)至(d)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150(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0(e),(i)和㈡段,执行部分第30(f)㈠至㈢段和执行部分第40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5(k)和25段; S/RES/2144 (2014),执行部分第6(b)段; S/RES/2136 (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127 (2013),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21 (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 (2013),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119 (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109 (2013),执行部分第15段和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103 (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02 (2013),执行部分第2段; S/RES/2100 (2013),执行部分第16段和执行部分第27段; S/RES/2098 (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95 (2013),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090 (2013),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066 (2012),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63 (2012),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062 (2012),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027 (2011),执行部分第9段和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996 (2011),执行部分第3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1959 (2010),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36 (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25 (2010),执行部分第12(c),(d),(l),(o)和(p)段; S/RES/1927(2010),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39段; S/RES/1892(2009),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890(2009),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880(2009),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1872(2009),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868(2009),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756(2007),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702(2006),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589(2005),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564(2004),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547(2004),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528(2004),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5段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开展以下工作:……(e) 增进和保护人权㈠协助[国家]当局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在可行时酌情支持[国家]当局的努力,但不妨碍它履行将那些应对[有关国家]境内重大践踏或侵犯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特别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负责的人绳之以法的职责,同时考虑到[国家当局]已将[有关国家][年/月]后发生的情况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㈡监测、帮助调查并酌情向安理会和公众报告[有关国家]各地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的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和性暴力行为,协助努力防止这类违法侵权行为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14(e)㈠和㈡段 | ||
呼吁[联合国特派团]在符合其授权和责任的情况下,继续支持该国和国际社会做出努力,把在[有关国家]严重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绳之以法,而不论其地位和政治派别为何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6段 | ||
强烈敦促[有关国家]政府根据其国际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保将所有要对重大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而不论其地位和政治派别为何,并确保以透明方式让所有被关押的人知道自己所处状况,敦促政府继续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 ||
回顾《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有严重违反或下令严重违反这些公约的行为的人,并有义务将其交由本国法院审判,而不论其国籍为何,或将其移交另一有关国家审判,条件是有关国家已根据表面证据指控这些人 |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5段 | ||
还授权[联合国特派团]发挥能力,协助[国家当局]开展和酌情开展以下重要工作:(a) 支持国家和国际司法工作和法治㈠帮助建立国家司法系统和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包括为其提供技术援助,并酌情与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协调,协助全国和解工作;㈡在联合国法治问题全球协调机构范围内,为警察、司法和监狱机构提供支持并协调国际社会对它们的援助,包括以注重文职监督、不偏不倚和保护人权的方式协助维持公共安全和基本法律秩序;㈢协助恢复和维持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包括根据[决议段落]的授权派驻联合国警察和提供协助,包括逮捕应对该国严重侵犯践踏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并将其交给[国家当局]绳之以法,同时与该区域各国合作,在罪行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时,提交该法院审理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3(a)㈠至㈢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f) 临时紧急措施㈠继续在接获[国家当局]正式请求时,根据自身能力在没有国家安全部队或司法当局或它们未开展行动的地区,作为一个例外,在不产生先例或损害维和商定原则的情况下,采取临时紧急措施,这类措施的范围有限,有具体时限并符合[决议有关段落]提出的目标,以便为维护基本法律秩序和打击有罪不罚,进行逮捕和羁押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f)㈠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e) 增进和保护人权㈠……协助努力查明和起诉有这些行为的人,防止此类违法和侵权行为,包括部署人权观察员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e)㈠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支持[国家]当局和协助它努力完成[区域协议]要求进行的改革和在[有关国家的地区]实现稳定,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和其他行动者协调,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f) 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以便制定国家司法战略,开展司法和监狱部门改革,以建立独立、接受问责和正常运作的司法和安全机构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5(f)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支持[国家]当局并协助后者努力在[有关国家的地区]实现稳定,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开展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e) 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促进人权和政治权利,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包括执行政府对安全部门人员违反纪律、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零容忍政策”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3(e)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实现[上文段落]所述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下述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是相辅相成的;……(d) 支持并与[有关国家]当局合作,逮捕那些应对该国境内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或践踏人权行为负责的人,包括各武装团体的领导人,并将其绳之以法,包括与该区域各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d)段 | ||
再次要求安全和国防部门全面接受文官控制 | S/RES/2203(2015),执行部分第5段 | ||
决定,按[以往决议关于规定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如果确定旅行的目的是为了将严重侵犯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肇事者绳之以法,或视其他具体情况而可以例外批准列入名单的个人旅行的段落]规定的标准,不应适用[以往决议关于对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列入名单的个人和实体实施旅行禁令的段落]规定的措施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4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按国际标准进一步迅速以透明方式完成对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指控的调查,追究所有应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确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都同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诉诸司法,确保在这些诉讼中平等地尊重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21段 | ||
敦促[有关国家]当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结束有罪不罚局面,开展调查以查明侵犯和践踏人权者和将其绳之以法,并采取行动保护证人,确保有适当的法律程序 | S/RES/2186(2014),执行部分第3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重点开展以下优先工作:(c) 支持在全国恢复国家权力,重建[国家]安全部门,增进和保护人权和协助人道主义援助㈠支持[国家]当局根据[和平协议]和[日期]停火协议,在全国、特别是在[有关国家的地区]建立和恢复国家行政当局;㈡在其能力范围内,与在有关领域开展工作的其他双边伙伴、捐助方和国际组织、包括欧盟密切协调,支持[有关国家]做出努力并协调国际社会的努力,以便通过技术援助、能力建设、同地办公和执行辅导方案来重建[国家]安全部门、特别是警察和宪兵,并重建法治和司法部门 |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3(c)㈠和㈡段 | ||
……敦促[有关国家]当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结束有罪不罚局面,开展调查以查明侵权者并将其绳之以法,并采取行动保护证人,确保有适当的法律程序;还敦促它们采取行动,缓解因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受到限制而产生的恐惧 | S/RES/2157(2014),执行部分第3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初期应重点开展以下优先工作:(e) 增进和保护人权㈢支持[安全理事会责成调查有关国家在危机期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践踏人权行为的]国际调查委员会和支持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30(e)㈢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采取措施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支持进行全面、可信、不偏不倚和透明的调查,包括加强对受害者、受害者家人和证人的保护,进一步努力追究应对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限制公民自由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 | S/RES/2137(2014),执行部分第14段 | ||
决定加强[有关特派团]的任务并将其修订如下:(e) 增进和保护人权:帮助加强包括过渡司法机制在内的国家司法系统和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包括为其提供技术援助,并酌情与[安全理事会责成调查有关国家在危机期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践踏人权行为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及[关于有关国家人权状况的]独立专家协调,协助民族和解努力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2(e)段 | ||
安全理事会呼吁所有有关机构和机制进行合作,促进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的罪行 | S/PRST/2014/28,第23段 | ||
安全理事会确认国家司法系统对消除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必须加强各国的问责机制,充分尊重正当程序和辩护权,包括在冲突后国家建立调查、起诉和证人保护能力。安理会还着重指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可通过协助加强各国的司法系统来推动问责 | S/PRST/2014/5,第12段 | ||
……安理会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其相关义务,以便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彻底调查和起诉那些要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负责的人,从而防止这些罪行,避免它们的重新发生,寻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安理会欢迎国家和国际两级为此做出的一致努力 | S/PRST/2014/5,第11段 | ||
关于在法治领域开展的、可能是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任务的一部分的活动,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维和行动的警察部门可在加强冲突中和冲突后情况下加强法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为各国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提供业务支助,协助这些机构的改革、重组和重建,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同地办公、培训和辅导方案……强调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为获得授权的法治活动开展的任务规划应在顾及东道国的具体需求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协助各国建立法治机构的问题 | S/PRST/2014/5,第7段 | ||
鼓励[有关国家]政府批准重大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使其成为法律并加以执行,包括有关妇女和儿童、难民和无国籍者的条约和公约,请[特派团]与其他联合国单位一起,就此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咨询和协助 | S/RES/2057(2012),执行部分第13段 | ||
请[特派团]继续在[国家警察]尚未恢复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的地区和单位临时开展执法工作,维护公共治安,并在[国家警察]恢复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后,……为[国家警察]提供行动支持 | S/RES/1969(2011),执行部分第8段 |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开展的和平行动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方面的作用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d)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复员方案)和收缴武器——与其他双边和国际伙伴密切协调,协助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一级执行前作战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解散民兵和自卫团体的全国方案,同时考虑到尚待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不同类别的人、包括儿童和妇女的权利和需要;支持前作战人员的登记和筛查工作,协助评估和核查前作战人员名单的可靠性;酌情与[在邻国的联合国特派团]和该区域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合作,支持解除外国武装分子武装和将其遣返回国的工作;(e) 重组和改革安全机构——协助政府与其他国际伙伴密切协调,立即执行国家安全综合战略;支持政府对援助进行有效、透明和统一的协调,包括推动安全部门改革的国际伙伴对工作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分工;酌情就安全部门的改革和未来国家军队的组建向政府提供咨询,以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根据政府的请求,在与其他国际伙伴密切协调的情况下,帮助向[国家安全部队]提供关于人权、儿童保护、不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危害的培训,并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同地办公和提供辅导方案,协助警察和宪兵开展能力建设,帮助他们重新在[有关国家]全境进行派驻,促进安全机构和执法机构内部和相互之间的信任和信赖,并支持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审查机制,审查安全部门机构将采用的人员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d)和(e)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3(b)㈠和㈡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6、26、27和34段; S/RES/2203(2015),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5和6段;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5段和第13(b)㈢和㈣段;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7、8和19(d)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13和30(g)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5(a)、(g)㈠段和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137(2014),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36(2014),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2(d)和8段;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11、12、和22段;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6(c)和(d)段,执行部分第8段,执行部分第11和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100(2013),执行部分第22段和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085(2012),执行部分第8段和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053(2012),执行部分第8段、执行部分第9段、执行部分第10段、执行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40(2012),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30(2011),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27(2011),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012(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2000(2011),执行部分第7(e)和(f)段; S/RES/1996(2011),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91(2011),执行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964(2010),执行部分第6段、执行部分第8段、执行部分第11段和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919(2010),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910(201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880(2009),执行部分第27段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加快执行[年/月]通过和[年份]修订的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以组建一支各方参与、拥有有效指挥链、军事司法制度和持久充足预算拨款和负责任的安全部队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9段 | ||
决定[国家当局]应在[年/月]和[年/月]前向[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有关制裁制度而设立的]委员会提交半年期报告,说明复员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取得的进展 | S/RES/2219(2015),执行部分第8段 | ||
……再次强调[有关国家]政府必须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并为前战斗人员提供可行的重返社会机会,以便按[有关国家]总统宣布的目标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复员方案进程,强调指出有必要继续作出努力,对未登记的战斗人员开展工作,并在[截止日期]后开展复员方案工作的后续行动,确保方案的可持续性 |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8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h)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和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㈠协助[国家当局]和其后当选的当局制订和执行关于前战斗人员和武装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和关于外国人员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的修订战略,以体现实地的新情况,同时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儿童的需求;㈡协助[国家当局]和其后当选的当局根据更广泛开展安全部门改革的情况执行前战斗人员重返社会的修订战略;㈢协助[国家当局]和其后当选的当局制订和执行社区减少暴力方案;㈣与[国家当局]合作,根据[所适用的停止敌对行动协议的有关条款]整编战斗人员并让其入驻营地,酌情在努力没收和收缴违反[决议关于规定实施武器禁运的段落]规定措施供应、销售和转让的武器和相关物资的同时,销毁被解除武器的战斗人员的武器和弹药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g)㈠至㈣段 | ||
敦促[国家当局]在[联合国特派团]和[国际援助团]的支持下,通过一项全面改革[国家军队]和[国家安全部队]的战略,以便建立代表不同族裔和有地域平衡的专业国防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包括对所有国防和安全人员采用适当的人权审查程序,并采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严格甄选和审查标准的武装团体成员,请秘书长向安理会报告这方面的进展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支持[国家]当局和协助它努力完成[区域协议]要求进行的改革和在[有关国家的地区]实现稳定,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和其他行动者协调,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c) 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以鼓励和加快[有关国家]政府确立对安全部门改革的国家自主权,包括制定为设立有效和接受问责的安全机构而制定的国家战略,拟订明确和全面的安全部门改革执行路线图,包括基准和时间表,并在协调国际和双边伙伴及联合国系统提供的安全部门改革支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d) 根据人权尽职政策,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以便进行军队改革,旨在提高其问责制、效率、自我维持能力和效力,包括在[国家军队]内支持一支经过审查和严格训练并有适当装备的[特种部队],成为一支专业、接受问责、维持能力强和有效的国防部队的核心,同时注意到,联合国提供的任何支助,包括口粮和燃料,均应接受有关的监督和检查;(e) 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以便进行警察改革,包括按照人权尽职政策,帮助为刚果[国家警察]提供培训,包括人权培训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5(c)至(e)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支持[国家]当局并协助后者努力在[有关国家的地区]实现稳定,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开展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c) 与其他国际伙伴密切合作,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帮助后者……在特别注意以前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需要的情况下,让[有关国家]未涉嫌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践踏人权行为的……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过上和平的平民生活;(d) 支持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工作,在特别注意以前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需要的情况下,让未涉嫌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践踏人权行为的外国战斗人员及家属在原籍国或愿意接受他们的第三国恢复或重新过上和平的平民生活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3(c)和(d)段 | ||
申明联合国警察部门在有相关任务规定时必须发挥作用,……帮助组建和改革东道国的警务和执法机构,让它们能一直持续保护平民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18段 | ||
……请秘书长根据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在维和行动和政治特派团的全面战略规划过程中,酌情考虑安全部门改革,包括警务和其他执法机构的改革,并与会员国合作,加强联合国警察部门在培养能力和机构建设方面的能力和专长,包括以下方面:a. 行动警务,包括着眼于社区的警务和基于信息的警务;b. 行政、管理和领导才能;c. 治理、监督和评价;d. 政策制订和战略规划;以及e. 与伙伴的协调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9段 | ||
欢迎整个安全局势的好转和为应对安全挑战作出的努力,同时对安全部门进行改革和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出现延误表示关切,欢迎作出努力,在[联合国特派团]的支持下通过[有关国家委员会]更好地监测和管理武器,强调继续在这方面作出努力的重要性,再次强调[有关国家]政府要提供足够财政资源并为前战斗人员提供可行的整编机会,以便至迟于[年/月]完成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 |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8段 | ||
关于在法治领域开展的、可能是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任务的一部分的活动,安全理事会:……强调安全部门的改革必须采用着眼于全部门的做法,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和惩戒系统,因为这样可以加强法治,并重申要切实进行安全部门的改革,就要建立一个由民主政府文职官员监管的专业、有效和负责的安全部门 | S/PRST/2014/5,第7段 | ||
……敦促所有国际伙伴与[特派团]一起,继续支持[有关国家]努力实现国家安全部门和警察的专业化和提高它们的能力,特别是审查有无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关于人权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培训,推行强有力的文职监督和监测,以期巩固安全部门的治理 | S/RES/2090(2013),执行部分第11段 | ||
敦促[国家]政府迅速制订和执行一个全国复员方案,要有明确和严格的标准和可靠和透明的新数据库,建立一个处理所有复员方案问题的中央主管部门,寻找让前战斗人员持久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的解决办法,还鼓励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与[国家]政府协商并与所有国际伙伴协作的情况下,协助制订和执行方案,支持这一工作 | S/RES/2062(2012),执行部分第7段 | ||
重申,[有关国家]政府继续审查和改革[有关国家]安全部门至关重要,特别是需要明确划分[有关国家安全部队]的作用和职责,加强法律框架,强化这两个安全机构的文职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努力推动安全部门的专业化,并请[特派团]在接获要求时,继续支持[有关国家]政府在该国做出努力 | S/RES/2037(2012),执行部分第4段 | ||
重申[特派团]今后的重组应根据实地局势的变化以及对[有关国家]政府和联合国特派团实现下列目标的情况来决定:……(b) 提高……政府通过建立专业、负责任和可以长久存在的安全部队来有效地保护民众的能力,以便逐步接管[特派团]的保障安全作用 | S/RES/1991(2011),执行部分第4段 | ||
鼓励[特派团]与[国家]武装部队……密切合作,振兴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复员方案),在……执行复员方案过程中协助自愿解除武装和武器收缴销毁工作;确保及时提供可持续的重返社会方案,因为这将有助于捐助者继续为重返社会阶段提供更多的资金支助;与地方当局和联合国机构、方案和基金协调,采取举措,通过为重返社会的人提供经济机会来加强复员方案;还敦促捐助者响应为复员方案、尤其是重返社会阶段提供援助的呼吁,呼吁捐助者履行所有援助义务和承诺,并在这方面注意到还需要援助受冲突影响社区中的受害者 | S/RES/1919(2010),执行部分第18段 | ||
还请[特派团]为……[武装力量]提供军事训练,包括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儿童和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暴力领域的训练,作为支助安全部门改革的更广泛国际努力的一部分 |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31段 | ||
请[特派团]也继续……协助[有关国家]政府在[有关国家]全境恢复民警维持治安,并就国内安保部门的改组向[有关国家]政府提供咨询,此外帮助在[有关国家]全境重新建立司法权威和法治 | S/RES/1880(2009),执行部分第27段 |
G.媒体和新闻
保护记者 | 为此回顾,在武装冲突地区执行危险职业任务的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只要没有采取任何影响其平民身份的行动,就必须被视为平民并因此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不影响获准随军采访的战地记者享有《日内瓦第三公约》第四条(子)款第四项规定的战俘身份的权利 | S/RES/2222(2015),执行部分第3段 | 另见:例如,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4、6、7段和执行部分第4、6、7、8和13段;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42段; S/RES/2096(2013),执行部分第42段; S/PRST/2013/2(2013),第16段; S/RES/1975(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738(2006),序言部分第11段,执行部分第1段和执行部分第2段 |
谴责所有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促请冲突所有各方停止这些行为 | S/RES/2222(2015),执行部分第1段 | ||
严重关切世界许多地方常有武装冲突中暴力侵害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尤其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蓄意攻击 |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 ||
……回顾安理会曾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全面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包括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义务 |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 ||
要求……释放所有被任意羁押的人,首先释放妇女和儿童以及生病、受伤和年迈的人,包括联合国人员和记者 | S/RES/2139(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 ||
回顾……政府有义务保护记者、防止他们受暴力侵害和不让实施暴力者逍遥法外 | S/RES/2093(2013),执行部分第30段 | ||
还谴责[有关国家]当局对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施加暴力和进行恫吓,敦促[有关国家]当局遵守[有关决议]所述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 S/RES/1973(2011),序言部分第6段 | ||
回顾媒体设备和设施为民用物体,因此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除非它们是军事目标 | S/RES/1738(2006),执行部分第3段 | ||
敦促武装冲突当事国和所有其他当事方竭尽全力防止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害平民,包括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 S/RES/1738(2006),执行部分第6段 | ||
打击煽动暴力行为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㈠新闻——……——监测任何公开煽动仇恨、不容忍和暴力的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所有被发现煽动政治暴力的人,并酌情不断向[安全理事会为监督涉及有关国家的制裁制度的执行情况]所设委员会通报这方面的重大情况……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06(2015),第23页; S/RES/2187(2014)第15页;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9㈠段; S/RES/2155(2014),第14页; S/RES/2126(2013),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962(201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727(2006),执行部分第12段。 |
强烈谴责利用媒体传播仇恨言论和挑动对某一族裔实施性暴力,因为此举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促成大规模暴力和加剧冲突,促请政府采取适当措施,阻止这些活动,还敦促所有各方不采取这些行动,而是帮助在各社区中宣传和平与和解 | S/RES/2223(2015),第20页 | ||
再次谴责所有在武装冲突中煽动暴力侵害平民的行为,谴责利用媒体来煽动暴力、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 S/RES/2222(2015),第14页 | ||
强烈谴责……煽动实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还谴责骚扰和袭击……记者…… | S/RES/2187(2014),第5页 | ||
决定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有关国家]应立即采取下列行动:㈥立即停止媒体的敌对宣传和煽动性言论…… | S/RES/2046(2012),执行部分第1段 | ||
明确谴责任何一方的所有挑衅行动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敌意、仇恨和暴力的言论 | S/RES/1975(2011),第8页 | ||
强调安理会随时准备对[制裁]委员会列名的人员实施定向措施,这些人除其他外被认定:……(e)公开煽动仇恨和暴力…… | S/RES/1946(2010),执行部分第6段 | ||
敦促[有关国家的]每一个人不挑动仇恨、不容忍和暴力,感兴趣地注意到秘书长在其报告……中鼓励安全理事会对助长政治紧张和煽动暴力的媒体人士进行定向制裁,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采取定向措施,其中包括对那些被认定威胁[有关国家]和平和民族和解进程或公开煽动仇恨和暴力的人采取措施 | S/RES/1933(2010),执行部分第10段 | ||
再次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煽动针对平民的暴力的所有行为,还重申需要根据有关国际法,将煽动这种暴力的人绳之以法,表示安理会愿意在核准特派团时,酌情考虑对煽动实施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媒体广播采取措施 | S/RES/1738(2006),执行部分第4段 | ||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在12个月期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所涉国家]和平与民族和解进程构成威胁的所有人员进入或经过本国国境,……包括公开煽动仇恨和暴力的任何其他人……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 S/RES/1572(2004),执行部分第9段 | ||
重申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势中煽动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还重申必须将煽动或以其他方式导致这种暴力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并表示愿意在核准特派团时,酌情考虑采取步骤来对付煽动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媒体广播 |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7段 | ||
准确地管理冲突信息 | 又回顾媒体设备和设施为民用物体,因此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除非它们是军事目标 | S/RES/2222(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1738(2006),执行部分第8段 |
敦促武装冲突局势所有当事方尊重作为平民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业独立性和权利 | S/RES/2222(2015),执行部分第9段 | ||
申明自由、独立和不偏不倚的媒体开展工作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它的工作有助于保护平民 | S/RES/2222(2015),执行部分第2段 | ||
确认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可担任早期预警机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局势,在保护平民和防止冲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S/RES/2222(2015),第13页 | ||
申明联合国的维持和平特派团在适当时应包括一个大众媒体部分,以传播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和平教育和保护儿童的信息,同时也就联合国的活动提供客观资料,还申明在适当时应鼓励区域的维持和平行动也包括这种大众媒体部分 |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8段 |
二.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时提出的具体保护问题
对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暴力威胁或暴力局势表示关切,谴责涉及儿童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 强烈谴责一切违反有关国际法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重新征召入伍、杀害和致残儿童、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绑架儿童、攻击学校和医院、武装冲突各方拒绝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和其他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儿童的行为,要求所有相关方立即停止这些行为,采取特别措施来保护儿童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1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5(2015),第15页;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217(2015),第24页;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90(2014),第17页; S/RES/2169(2014),第13页;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143(2014),第6页和第7页,执行部分第1、17、18段; S/RES/2140 (2014),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139 (2014),第3页和执行部分第1段; S/RES/2120(2013),第24页;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96(2013),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095(2013),第7页; S/RES/2078 (2012),第9页; S/RES/2069(2012),第24页; S/RES/2068(2012),第7页和执行部分第2段; S/RES/2060 (2012),第7页; S/RES/2057(2012),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051(2012),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41(2012),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012(2011),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98(2011),第11页和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964 (2010),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44 (2010),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892 (2009),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882 (2009),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868 (2009),执行部分第29段; S/RES/1840 (2008),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1806 (2008),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780 (2007),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612 (2005),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539 (2004),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493 (2003),执行部分第13段。 |
严重关切儿童在武装冲突中被遭受绑架,这些绑架大都是非国家武装团体所为,确认绑架是在不同情况下,包括在学校中发生的,还确认在绑架前或绑架后,经常有践踏和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和残害儿童以及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而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促请所有会员国追究应对绑架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 | S/RES/2225(2015),第12页 | ||
严重关切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在武装冲突中对儿童产生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重新征召入伍、杀害和致残、强奸和实施其他性暴力、绑架和违反国际法袭击学校和医院 | S/RES/2220(2015),第7页 | ||
表示强烈关切[武装团体]在[有关国家]境内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儿童因冲突而遭杀害和致残;再次强烈谴责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做法以及其他所有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尤其是袭击学校、教育设施和医疗设施,包括焚烧和强行关闭学校、恐吓、绑架和杀害教学人员,特别是包括[武装团体]在内的非法武装团体对女孩教育发动的袭击,在这方面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报告(S/2014/339)的附件中列有[武装团体],并注意到用儿童进行自杀式袭击的行为,要求将应对此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31段 | ||
严重关切有报道称[有关国家的武装团体]和政府部队使用儿童兵 | S/RES/2201(2015),第7页 | ||
谴责[有关国家]所有各方的一切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要求立即停止这些侵害和虐待,追究应对此负责的人的责任,请[有关国家政府]和[非洲联盟特派团]保护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的儿童并将其视为受害者,包括全面采用标准作业程序来保护和移交这些儿童 |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35段 | ||
强烈谴责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杀害、致残、招募和使用儿童、袭击学校和医院,促请所有各方停止这些违法侵权行为,遵守有关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 S/RES/2164(2014),第19页 | ||
还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性别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例如,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残害和绑架儿童、袭击学校和医院,强烈敦促政府立即全面执行[日期]签署的停止和防止招募儿童的行动计划,还强烈敦促反对派部队立即全面履行[日期]签署的停止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承诺,呼吁根据第1960和第2106号决议做出有时限的打击性暴力的具体承诺 |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18段 | ||
仍极为关切人道主义局势、尤其是[有关国家地区内]的人道主义局势仍然对平民产生严重影响,仍然有许多暴力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和违反国际法行为,尤其谴责……普遍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某些冲突方有步骤地招募和使用儿童,……并认识到这些行为对[有关国家]的稳定、重建和发展工作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 | S/RES/2147(2014),第18页 | ||
再次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中违反适用国际法攻击和威胁攻击学校和/或医院以及与学校和/或医院有联系的受保护人的行为,并关切学校和医院因受到攻击和攻击威胁而关闭,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不采取阻碍儿童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行动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17段 | ||
提醒各方在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下的义务,要求他们遵守这些义务 | 强烈谴责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杀害、致残、招募和使用儿童、袭击学校和医院,促请所有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尊重学校的民用性质,停止非法任意关押所有儿童,促请所有各方停止这些违法侵权行为,遵守适用的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 S/RES/2227(2015),第21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5(2015),第14和19页; S/RES/2205(2015),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143(2014),第4页和执行部分第1、5、17段; S/RES/2088(2013),第11页和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998(2011),第3页和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23 (2010),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1906 (2009),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479 (2003),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6 (2000),执行部分第10段。 |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为武装冲突所有各方规定的义务,强调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儿童的自由,促请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停止非法或任意关押儿童,停止在关押期间对其实施酷刑或给予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S/RES/2225(2015),第17页 | ||
回顾武装冲突所有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它们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义务,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中的义务 | S/RES/2225(2015),第5页 | ||
还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例如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残害和绑架儿童、袭击学校和医院……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 ||
再次要求所有武装团体,特别是[武装团体]人员,防止和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还要求所有各方保护被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它们的儿童并视其为受害者,强调需要特别注意与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保护、脱队和重返社会工作 |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20段 | ||
安理会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停止[袭击学校,威胁袭击和袭击教师和学校其他相关受保护人员和把学校用作军事用途],不袭击教师和学校其它相关受保护人员,条件是这些人不采取任何有损其平民身份的行动。 | S/PRST/2013/2 (2013),PoC,第15段 | ||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在武装冲突期间,作为平民的一部分,妇女和儿童一般应得到保护,由于他们面临的风险特别大,他们还应得到特别保护 | S/RES/1960(2010),第10页 | ||
要求所有武装团体,……立即停止招募和利用儿童并释放与他们有关系的所有儿童 | S/RES/1794(2007),执行部分第3段 | ||
呼吁所有有关各方遵守对其适用的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国际义务,遵守它们向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作出的具体承诺,……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充分合作,落实和履行这些承诺 | S/RES/1612(2005),执行部分第15段 | ||
再次要求[秘书长的相关报告开列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如他们尚未这样做,即应不再拖延地拟订和执行设定具体时限的行动计划,以便不再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并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国家监察和报告任务组密切合作,解决所有侵犯和虐待儿童的问题 | S/PRST/2008/6 | ||
追究有严重危害儿童行为的人的责任 | 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结束有罪不罚局面,调查和起诉犯有侵害儿童的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重大罪行的人,为此重点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提出的补充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原则作出的贡献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14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29段;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47(2014),第25页;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098(2013),第19页; S/RES/2078(2012),第10页; S/RES/2068(2012),执行部分第3段; S/RES/2067(2012),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2(2012),第8页; S/RES/1998(2011),第8页和执行部分第11段; S/PRST/2010/10 |
回顾所有会员国都有责任履行各自的义务,消除有罪不罚,调查和起诉那些应对儿童遭受的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可怕罪行负责的人,指出由于围绕这些罪行开展工作和在国际刑事法院、特别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中起诉这些罪行,消除国际社会关注的最重大侵害儿童罪行不受惩罚现象的工作得到了加强 | S/RES/2225(2015),第10页 | ||
促请[有关国家]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人员,明确下令禁止所有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强奸和性暴力、杀害和残害儿童、绑架以及袭击学校和医院,还促请[国家当局]迅速调查指称的侵害和虐待行为,以便追究有此类行为的人的责任,确保安全部门中没有要对这些侵害和虐待行为负责的人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呼吁根据国际标准追究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对儿童实施性暴力、暴力及虐待行为者的责任,并敦促所有会员国与[有关国家]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结束这些违法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 | S/RES/2144(2014),执行部分第2段 | ||
……敦促会员国调查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学校进行的攻击,依法起诉应对攻击负责的人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18(c)段 | ||
强调大赦法和其他类似规定要把侵害儿童的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滔天罪行排除在外,大力鼓励有关国家建立审查机制,确保军队或其他安全部队官兵中没有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 ||
……安理会确认,必须消除[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加强警察、司法和惩戒能力,在所有法治方案中考虑到性别平等问题和保护儿童问题,包括开展司法部门改革和进行保护儿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培训。安理会为此回顾第1325(2000)、第1612(2005)、第1820(2008)、第1882(2009)、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1998(2011)、第2068(2012)、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号决议…… | S/PRST/2014/5,第9段 | ||
安全理事会还强调,由于围绕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危害儿童重大罪行开展工作和在国际司法机制、特别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中起诉这些罪行,消除有罪不罚和追究这些罪行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安全理事会为此着重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提出的补充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在追究应对这些罪行负责者的责任方面作出贡献。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再次重申各国按各自义务与这些法院和法庭合作的重要性 | S/PRST/2013/8,第15段 | ||
强调需要通过国家司法系统和酌情通过国际司法机制以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将被指控在武装冲突中犯有侵害儿童罪行的人绳之以法,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 S/RES/2068(2012),第10页 | ||
呼吁有关会员国立即对一贯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的人采取果断行动,呼吁它们通过本国司法系统以及酌情通过国际司法机制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将那些要对适用国际法禁止的侵害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和残害儿童和/或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负责的人,绳之以法,以便消除侵害儿童罪行施行者不受惩罚的现象 | S/RES/1998(2011),执行部分第11段 | ||
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为体的作用 | ……请秘书长确保:(a) 继续监察和报告[有关地区]儿童的情况;(b) 继续与冲突各方对话,以根据第1612(2005)号决议和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后续决议,制订和执行上述行动计划[有待冲突各方制定,以停止和防止违反适用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5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14(d)㈢段; S/RES/2225 (2015),执行部分第1、6、17段;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5段,32(a)㈡和(e)㈡段,执行部分第39段;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216(2015),执行部分第1(g)段; S/RES/2190(2014),执行部分第10(e)㈠段; S/RES/2187 (2014),执行部分第4(a)㈠段; S/RES/2185,第28页; S/RES/2164 (2014),执行部分第13(a)㈢和(c)㈥段;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9(g)段; S/RES/2158 (2014),执行部分第1(e)㈡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4(b)㈡段; S/RES/2149 (2014),执行部分第13段,30(a)㈡和(e)㈡段,执行部分第34段; S/RES/2147 (2014),执行部分第5(l),26和28段;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3段; S/RES/2143(2014),第12和15页,执行部分第、13、18(a)至(d)、20、21、24段; S/RES/2140 (2014),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2(e)和22段; S/RES/2127 (2013),执行部分第20和22段;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2102(2013),执行部分第2段; S/RES/2098(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68(2012),第4页和第8页; S/RES/2063(2012),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57(2012),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03(2011),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000(2011),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998(2011),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996(2011),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52(2010),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923(2010),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1917(2010),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1882(2009),执行部分第10、11、12段; S/RES/1828 (2008),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806 (2008),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780 (2007),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612 (2005),执行部分第12、13、17、18段; S/RES/1565(2004),执行部分第5(g)段; S/RES/1509(2003),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460(2003),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3段。 |
再次请秘书长继续每年向安理会提交全面报告,阐述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决议和主席声明的执行情况,并在提交的国别报告中作为报告的一项具体内容,列入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问题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18段 | ||
敦促有关会员国在进行安全部门改革时,考虑到保护儿童问题,例如在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中列入保护儿童事项,包括将儿童移交给有关文职儿童保护人员,在国家安全部队中设立儿童保护单位,并建立有效的防止招募未成年人的年龄评定机制,同时为此强调,必须有全民出生日登记制度,包括出生日补登制度,补登应被视为例外情况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13段 | ||
鼓励会员国考虑采取非司法性措施而不进行起诉和关押,让以前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同时考虑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剥夺儿童的自由,剥夺自由的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尽可能避免在审判前关押儿童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6段 | ||
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无条件安全释放被绑架的儿童,鼓励会员国、联合国各实体、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做出相关努力,让被绑架的儿童安全获释,包括制定把儿童移交给相关文职儿童保护人员的标准业务程序,并争取让他们与家人团聚,恢复正常生活和融入社会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5段 | ||
回顾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请秘书长在铭记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的同时,亦将武装冲突中一贯违反有关国际法绑架儿童的武装冲突方列入他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的附件,并指出,本段将适用于那些符合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所述情况的局势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3段 | ||
决定授权[联合国特派团]应如下,并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下列任务:(a) 保护平民:㈠根据能力在部署区内,在平民人身可能遭受暴力威胁时对其进行保护,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包括继续使用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和妇女保护顾问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4(a)㈠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人员,明确下令禁止所有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强奸和性暴力、杀害和残害儿童、绑架以及袭击学校和医院,还促请[国家当局]迅速调查指称的侵害和虐待行为,以便追究有此类行为的人的责任,确保安全部门中没有要对这些侵害和虐待行为负责的人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保护儿童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有关国家]政府确保在复员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等进程中以及在采取干预措施让儿童脱离[国家部队]和各武装团体的过程中考虑到保护儿童权利问题,以消除和防止侵犯和虐待儿童行为,包括[国家部队]羁押、包括临时羁押儿童行为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1段 | ||
决定应对[联合国特派团]做出如下授权,并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下列任务:(b) 监测和调查人权状况:……㈡通过加快落实有关监测、分析和报告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的安排和加强监测和报告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监测机制,监测、调查、核实和公开定期报告危害和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4(b)㈡段 | ||
决定将[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期限],以开展以下工作:……(d) 协助[有关国家]政府建立能力,以便……㈡促进保护儿童,执行[有关]政府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行动计划,包括提供保护儿童顾问;㈣加强[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尤其帮助追究危害妇女和儿童罪行的责任;(e) 监测、帮助调查、向安理会报告和帮助预防:㈡[有关国家]境内任何侵害或虐待儿童的行为 |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1(d)㈡和㈥段,(e)㈡段 | ||
鼓励会员国在进行安全部门改革时考虑到保护儿童问题,例如将保护儿童列入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并酌情列入军事准则,在国家安全部队中设立儿童保护单位,设立有效的判断年龄机制以防止招募不到年龄的人,设立审查机制以确保国家安全部队官兵中没有那些要对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负责的人,制定措施保护学校和医院不受袭击,防止违反有关国际法将学校用于军事用途 | S/RES/2151(2014),执行部分第6段 | ||
鼓励有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与安排帮助消除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请它们继续在宣传、政策、方案和任务规划、准则制订与增订的工作中顾及儿童保护问题,培训人员,在维和及外地行动中编入儿童保护人员,并再次呼吁在其秘书处设立儿童保护机制,包括任命儿童保护问题协调人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25段 | ||
敦促联合国所有实体,包括维和特派团、政治特派团、建设和平办事处、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执行《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过程中充分注意侵害儿童的问题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21段 | ||
建议会员国将儿童保护问题列入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以及酌情列入军事指南;还建议联合国实体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进行有针对性的行动培训,让包括军队和警察特遣队在内的联合国特派团人员做好协助防止侵害儿童行为的准备,以期特派团所有人员都能切实发现、报告和处理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成功支持保护儿童的活动,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 ||
还敦促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和金融机构等相关各方在铭记国家享有自主权的同时,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强国家机构和地方民间社会网络声援和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并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的能力,支持建立和加强国家问责机制,包括建立调查和起诉能力,并通过法律,将侵害和虐待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行为视为犯罪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14段 | ||
……还请秘书长在联合国系统在[有关国家]境内开展的活动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包括继续在[有关特派团]内部署儿童保护顾问,确保继续监测和报告儿童的情况,欢迎[某年某月]设立的联合国国家监测和报告任务组开展工作 |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17段 | ||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安理会有关具体国家的决议和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部)关于要顾及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问题的政策指示部署的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政治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发挥重要作用,并为此表示,安理会打算加强联合国相关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政治特派团的所有任务规定中有关保护儿童的规定,包括确保统一部署儿童保护顾问 | S/PRST/2013/8号文件第18段 | ||
回顾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请秘书长也把武装冲突中违反适用国际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列入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在武装冲突局势中(a) 一再攻击学校和(或)医院(b) 一再攻击或威胁攻击学校和(或)医院有关受保护人,同时考虑到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指出本段将适用于符合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所述条件的那些局势 | S/RES/1998(2011),执行部分第3段 | ||
强调联合国国家一级监察和报告任务组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按照其各自任务授权,有责任确保有效跟踪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与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密切合作监测进展情况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确保对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问题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 | S/RES/1882(2009),执行部分第8段 | ||
请秘书长在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中更经常地列入关于[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各项建议实施情况的具体信息 | S/RES/1882(2009),执行部分第9段 | ||
请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可行时让监测和报告机制编制满员,以便迅速通报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并对其做出有效反应,确保该机制收集和提交的信息是准确、客观、可靠和可以核查的 | S/RES/1882(2009),执行部分第17段 | ||
安全理事会重申所有有关各方,包括各国政府和捐助方,必须更加注重武装冲突对儿童的长期影响以及不利于他们完全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其家庭和社区的种种障碍,为此尤其应注意有必要提供适当保健,加强它们关于各方案和最佳做法的信息交流,以及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资金和技术援助,以支助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领域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及各种社区方案,同时应铭记“关于保护儿童不受武装部队或团体非法招募的巴黎原则”,以期确保它们为使所有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得到释放、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而制定的方案措施,能够长期持续下去并取得成功 | S/PRST/2008/28 | ||
行动计划和有时限的具体承诺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支持[国家]当局并协助后者努力在[有关国家的地区]实现稳定,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开展斡旋等途径,促进开展以下工作:……(f) 继续与[有关国家]政府协作,迅速大力执行防止和消除[国家军队]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对儿童实施性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并继续与列入名单的所有各方对话,促使它们进一步作出承诺,努力制定和执行有关行动计划,以防止和终止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3(f)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4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55(2014),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5(l)和26段; S/RES/2143 (2014),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136 (2014),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3 (2013),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2098 (2013),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93 (2013),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088 (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63 (2012),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57 (2012),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53 (2012),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991 (2011),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74 (2010),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1935 (2010),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925 (2010),执行部分第12(e)段; S/RES/1919(2010),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882(2009),执行部分第5(a)、(b)、(c)、(d),第6和13段; S/RES/1612(2005),执行部分第7段 |
欢迎[有关国家]政府迄今为止在终止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行为方面取得的进展,敦促[有关国家]政府继续在整个军事指挥链中,包括在边远地区,全面执行和宣传它在与联合国签署的行动计划中作出的承诺,行动计划详细列出了有时限的具体措施,以释放与[国家]武装部队有关联的儿童并让他们重返社会,防止再次招募,保护女童和男童不受性暴力侵害,还促请[有关国家]政府确保不以与武装团体有关联为由关押儿童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14段 | ||
强烈敦促政府立即全面执行[日期]的修订后关于停止和防止招募儿童的行动计划及其[日期]禁止[国家部队]袭击、占领或为任何目的使用学校、学校建筑物或财产的军事命令,注意到政府[日期]在全国发起了“儿童不是兵”运动,还强烈敦促反对派部队立即全面履行[日期]签署的停止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承诺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 ||
要求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执行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终止和防止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为,请秘书长确保(a) 继续监测和报告[有关地区]儿童的情况;(b) 继续与冲突各方对话,以便根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和其后的各项决议,制订和执行上述行动计划 |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25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和[武装团体]人员,明确下令禁止所有违反有关国际法侵害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强奸和性暴力、杀害和残害儿童、绑架以及袭击学校和医院,还促请[国家当局]做出及时调查指称的侵害和虐待行为的具体承诺并付诸执行,以便追究有此类行为的人的责任,确保安全部门中没有要对这些侵害和虐待行为负责的人 | S/RES/2149(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 ||
……强调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和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和后续决议的重要性,支持内政部长[日期]颁布法令,重申……政府致力于防止侵犯儿童权利,欢迎与[国家军队]有关联的儿童问题行动计划及[月/年]签署的附件的执行工作取得进展,特别是建立[国家]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部际指导委员会,任命儿童保护问题协调人以及……[有关国家]政府认可了加快执行行动计划的路线图,呼吁与[联合国特派团]密切合作,充分执行该计划的各项规定,并请秘书长继续优先考虑[联合国特派团]的保护儿童活动和能力,继续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将该国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列入其今后的报告 |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33段 | ||
关切武装团体和[国家]政府部队仍然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呼吁继续在全国努力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包括[国家]政府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第1882(2009)和第1998(2011)号决议签署和执行有关行动计划,停止和防止[有关国家]政府部队招募和使用儿童,敦促武装团体让联合国人员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进出它们控制的地区以便开展监测和提交报告 | S/RES/2140(2014),执行部分第7段 | ||
欢迎[有关国家]当局和联合国于[某年某月某日]签署行动计划以根除杀害和致残儿童行为,指出这是首次签署此类行动计划,吁请[有关国家]当局积极执行该行动计划和[某年某月某日]关于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动计划…… | S/RES/2067(2012),执行部分第17段 | ||
回顾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认可的结论……,吁请所有各方结束对[有关国家]儿童的严重侵犯和虐待,敦促……政府制定和执行一项有具体时限的行动计划,以制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请秘书长继续就此与……政府对话,再次请秘书长加强[有关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部分,并确保不断监测和报告[有关国家]儿童的处境 | S/RES/2010(2011),执行部分第24段 | ||
注意到武装冲突的某些当事方对安理会要求它们制订及实施具体、有时限的行动计划以制止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行为的呼吁作出了回应;同时:(a) 再次呼吁尚未起草和执行行动计划的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附件开列的武装冲突当事方,立即起草和执行行动计划,停止违反适用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和残害儿童,并停止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b) 呼吁那些已有行动计划但在其后因有多次侵害行为而被列入附件的当事方酌情另外起草和执行行动计划,停止违反适用国际法杀害和残害儿童、一再攻击学校和(或)医院、一再攻击或威胁攻击学校和(或)医院的有关受保护人,并停止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c) 呼吁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附件开列的在武装冲突中违反适用国际法一再攻击学校和(或)医院、一再攻击或威胁攻击学校和(或)医院的有关受保护人的当事方立即起草有具体时限的行动计划,以便停止这些侵害和虐待行为;(d) 还呼吁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附件开列的所有各方立即停止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并就此作出具体承诺和采取具体措施 | S/RES/1998(2011),执行部分第6段 | ||
呼吁[有关国家]政府和[武装部队]延长[日期]到期的(联合国同武装力量签署的)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动计划,请[特派团]就此为[有关国家]政府提供咨询和协助;还请秘书长加强联合国系统在[有关国家]开展的保护儿童活动,确保继续监测和报告儿童的情况 | S/RES/1996(2011),执行部分第10段 | ||
儿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 | 请[联合国代表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始终顾及儿童保护这一贯穿不同领域的问题,协助[国家]当局确保复员方案、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都考虑到保护儿童权利问题,以消除和防止侵害虐待儿童的行为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9段; S/RES/2217(2015),第28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11、13(c)和(d)段; S/RES/2198(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164(2014),执行部分第13(b)㈣段; S/RES/2158 (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149 (2014),执行部分第14和34段; S/RES/2147 (2014),执行部分第28段;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8和23段; S/RES/2127(2013),执行部分第11和20段; S/RES/2100 (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919 (2010),执行部分第19段 |
……呼吁参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门改革工作的各方,在妇女的参与下考虑到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并通过酌情与妇女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协商等途径,让他们充分参与这些方案 | S/RES/2220(2015),执行部分第18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g)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和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㈠协助[国家]当局和其后当选的当局制订和执行关于前战斗人员和武装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和关于外国人员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的修订战略,以体现实地的新情况,同时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儿童的需求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 (g)㈠段 | ||
……请[有关国家]政府和[非盟特派团]保护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的儿童并将其视为受害者,包括全面采用标准作业程序来保护和移交这些儿童 |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35段 | ||
……鼓励[邻近国家]政府在有关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协助下,继续确保[逃往邻国的]战斗人员永久复员,并根据有关国际法对其进行处理,包括特别注意他们当中的妇女和儿童 | S/RES/2147(2014),第16页 | ||
确认儿童保护顾问发挥重要作用,在联合国相关维持和平特派团、政治特派团和建设和平办事处中根据各特派团的任务规定顾及儿童保护问题并主导监测、预防和提交报告工作,包括为特派团、儿童基金会和专门从事儿童复员、重返社会和防止招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咨询,与之密切合作并对其进行协调 | S/RES/2143(2014),第15页 | ||
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迅速和充分落实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关于……的结论。在这方面,安理会鼓励那些受[武装团体]影响,尚未制定标准作业程序的国家制定这些程序,用以收容[武装团体]内的儿童,将其移交保护儿童的民政机构 | S/PRST/2014/8,第16段 | ||
强调按儿童基金会和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其他相关保护儿童组织提出的最佳做法,为儿童制订有效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对于保障所有被武装部队或团体违反适用国际法招募或使用的儿童的福祉至关重要,是实现持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敦促各国政府和捐助者确保这些社区方案不断及时获得充足的资源和资金 | S/RES/1998(2011),执行部分第18段 | ||
培训维持和平人员及其他有关行为体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e)重组和改革安全机构……以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根据政府的请求,在与其他国际伙伴密切协调的情况下,帮助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儿童保护、不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危害的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 (e)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145 (2014),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1906 (2009),执行部分第31段; S/RES/1296 (2000),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265 (1999),执行部分第14段 |
……回顾,必须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保护儿童、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鼓励警察派遣国为所有警察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履行他们在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和保护儿童方面的职责,还鼓励联合国相关实体提供适当指导或培训单元,尤其包括以联合国部署前情况设想为基础的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和保护儿童的培训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21段 | ||
重申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应是消除冲突和创建和平的综合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重申,必须在部署前和执行任务期间对联合国警察部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与任务具体相关的儿童保护问题和顾及儿童因素的综合预防和保护措施,监测和报告侵害和虐待儿童的事件……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28段 | ||
请[有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与安排]继续在宣传、政策、方案和任务规划、准则制订与增订的工作中顾及儿童保护问题,培训人员,在维和及外地行动中编入儿童保护人员…… | S/RES/2167(2014),执行部分第10段 | ||
鼓励会员国在进行安全部门改革时考虑到保护儿童问题,例如将保护儿童列入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并酌情列入军事准则…… | S/RES/2151(2014),执行部分第6段 | ||
建议会员国将儿童保护问题列入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以及酌情列入军事指南;还建议联合国实体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进行有针对性的行动培训,让包括军队和警察特遣队在内的联合国特派团人员做好协助防止侵害儿童行为的准备,以期特派团所有人员都能切实发现、报告和处理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成功支持保护儿童的活动,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 ||
着重指出必须就各特派团具体的儿童保护问题和适当全面的预防和保护对策,对军事、警察和文职维和人员进行充分的部署前培训和随团培训 | S/RES/2143(2014),第16页 | ||
儿童与和平进程 | 继续敦促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所有和平谈判、停火与和平协议以及监测停火的规定,都对保护儿童,包括对以前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脱队和恢复正常生活,做出规定 | S/RES/2225(2015),执行部分第9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43(2014),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882 (2009),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826 (2008),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674 (2006),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612 (2005),执行部分第14段 |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必须在和平谈判过程中同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商讨保护儿童事项,呼吁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所有和平谈判和和平协议都对保护儿童,包括对以前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离队和恢复正常生活,做出规定 | S/PRST/2013/8,第16段 | ||
呼吁会员国、包括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列入所有和平进程,确保冲突后恢复和重建的规划、方案和战略优先考虑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有关的问题 | S/RES/1998(2011),执行部分第19段 | ||
吁请所有有关各方确保在执行[和平协议]过程中正视保护儿童问题,请秘书长确保持续监督儿童境况并就此提出报告,与冲突各方保持对话,推动制订有时限的行动计划,以便终止招募和使用儿童的做法以及侵犯儿童的其他行为 | S/RES/1769(2007),执行部分第17段 | ||
对违反涉及儿童的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决定,[安全理事会施加的旅行禁令和金融制裁]适用于[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指认的有破坏[有关国家]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或支持这些行为的个人和实体,并决定,这些行为包括:……(d) 违反适用的国际法,在[有关国家]境内的武装冲突中招募或使用儿童;(e) 参与筹划、指挥或参加在武装冲突中袭击儿童或妇女,包括杀害和致残、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和袭击学校和医院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5(d)和(e)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06 (2015),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02 (2011),执行部分第1段; S/RES/2078 (2012),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98 (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807 (2008),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807 (2008),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807 (2008),执行部分第13(b)和(e)段 |
表示深为关切某些人公然无视安理会关于该事项的各项决议,继续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并就此:……(b) 重申准备在考虑到第1539(2004)号、第1612(2005)号、第1882(2009)号和第1998(2011)号决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屡犯者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S/RES/2068(2012),执行部分第3段 | ||
重申决心确保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得到尊重,在这方面:(a) 欢迎其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按照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第8段的要求持续不断地采取行动并提出建议,邀请该工作组继续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情况;(b) 请工作组与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加强交流,包括交流武装冲突中侵犯和虐待儿童行为的相关信息;(c) 再次表示打算根据其第1612(2005)号决议第9段对惯犯采取行动 | S/RES/1882(2009),执行部分第7段 | ||
请秘书长也把武装冲突局势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经常杀害和致残儿童以及(或)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的武装冲突方列入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同时考虑到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此外指出,本段将适用于符合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所述条件的那些局势 | S/RES/1882(2009),执行部分第3段 |
三.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妇女问题时提出的具体保护问题
对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暴力威胁或暴力局势表示关切,谴责涉及妇女和女童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 还表示严重关切[武装团体]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的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行径常常针对妇女和女童,而且[武装团体]针对妇女和儿童实施了严重侵犯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谋杀、绑架、劫持人质、迫其为奴、将其卖为人妻或以其他方式强迫其结婚、贩运人口、强奸、性奴役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此外表示严重关切[武装团体]和其他武装团体违反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 | S/RES/2233(2015),第12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9 (2015),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210 (2015),执行部分第42段; S/RES/2139 (2014),执行部分第1段; S/RES/2096 (2013),执行部分第43段; S/RES/1974 (2010),执行部分第36段; S/RES/1960 (2010),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17 (2010),执行部分第35段; S/RES/1820 (2008),第8页; S/RES/1806 (2008),执行部分第28段 |
表示关切在[有关国家],儿童继续遭受[武装团体]的虐待,妇女继续受暴力和性暴力及性别暴力的侵害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段 | ||
最强烈地谴责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对[武装团体]和其他与[武装团体]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包括强奸、性虐待、强迫婚姻在内的形式剥削和虐待妇女和儿童表示愤怒,鼓励所有掌握证据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提请安理会注意这些证据,并提供实施侵害者通过贩运人口活动获取资金的信息 | S/RES/2199(2015),第14页 | ||
强烈谴责据报不断发生的侵犯和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和国家安全部队)……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招募和使用儿童、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羁押、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袭击学校、宗教场所和医院的行为,以及煽动实施这些侵权违法行为…… | S/RES/2187(2014),第5页 | ||
深切关注安全情况的恶化对平民产生的影响,包括[年份]流离失所的人大幅度增加,人道主义和保护需求,包括性别暴力和暴力……引发的需求,由此增加…… | S/RES/2148(2014),第8页 | ||
确认尽管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进展,但仍需加紧努力,包括采用可计量的务实目标,保障妇女和女孩权利和让她们充分参与,并确保[有关国家]所有妇女和女孩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必须追究实施侵害和虐待者的责任,让妇女和女孩依法享有平等保护以及平等的司法救助,强调从立法上充分保护妇女的重要性,强烈谴责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尤其是阻止女孩上学的暴力行为,强调必须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号决议,注意到正在考虑这些决议提到的确保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能找到安全可靠庇护所的承诺 | S/RES/2145(2014),执行部分第43段 | ||
安全理事会深为关切地重申,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转让、破坏稳定的积累和滥用助长了武装冲突,尤其增加了妇女和女孩遭受的暴力,加剧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PRST/2014/21,第8段 | ||
深切关注妇女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遭受各种威胁,人权受到侵犯和践踏,认识到那些处于特别脆弱或不利境况的妇女和女孩尤其可能成为侵害对象或更可能遭受暴力,并为此认识到,必须进一步开展工作,确保过渡司法措施处理各种侵犯和践踏妇女人权的行为,处理这些侵犯和践踏行为以及被迫流离失所、强迫失踪和毁坏民用基础设施对妇女和女孩产生的不同影响 | S/RES/2122(2013),第7页 | ||
表示关切仍有报道称有侵犯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包括秘书长[有关报告]提及有此类行为,且有关性暴力、特别是武装男子实施性暴力的报道有所增加,强调必须对所述的所有各方的侵害和虐待行为……,进行调查,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党派为何,重申必须在尊重被关押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追究要对这些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并将其绳之以法,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党派为何,……敦促政府加强和加快努力,打击有罪不罚 | S/RES/2112(2013),第11页 | ||
强烈谴责武装团体、特别是[有关武装团体]继续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进行强奸,实行性奴役和实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威胁[有关国家]和该次区域的居民,威胁和平与稳定…… | S/RES/2088(2013),执行部分第13段 | ||
回顾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1960(2010)号决议,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频发感到关切,欢迎[有关特派团]和……政府继续努力增进和保护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权利,重申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特派团必须有适当的两性平等专业力量和培训 | S/RES/2008(2011),第15页 | ||
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危害[有关国家]平民的暴力和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性别暴力,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以便根据第1960号决议做出有时限的具体承诺,打击性暴力,…… | S/RES/1996(2011),执行部分第9段 | ||
强烈谴责所有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违反相关国际法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要求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类行动,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的现象,起诉那些须对在武装冲突中所有形式的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负责任的人 | S/RES/1889(2009),执行部分第3段 | ||
再次深切关注,尽管安理会一再谴责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尽管安理会多次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但此类行为仍继续发生,而且在某些局势中成为有计划或广泛的做法 | S/RES/1888(2009),第3页 | ||
提醒各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定为他们规定的义务,并要求他们遵守这些义务 | 严重关切[有关国家]国内冲突的各方未有效执行[此前关于有关国家的决议],为此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定为它们规定的法律义务,包括要停止所有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袭击,包括涉及……广泛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RES/2191(2014),第5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046 (2012),执行部分第7段; S/RES/2040 (2012),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60(2010),第4页和第10页; S/RES/1889 (2009),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888(2009),第10页和第6页 |
还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 ||
促请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负责的人立即停止此类行为,还促请[联合国特派团]在符合其授权和职责的情况下,继续支持该国和国际社会做出努力,将[有关国家]严重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绳之以法,而不论其地位和政治派别为何 |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6段 | ||
回顾安理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有关]决议,……重申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有关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得到保护,包括不受性暴力和其他所有形式性别暴力的侵害,必须追究实施这些暴力的人的责任,呼吁所有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平民…… | S/RES/2145(2014),第30页 | ||
重申冲突的所有国家当事方和非国家当事方都要充分遵守适用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 S/RES/1960(2010),第4页 | ||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在武装冲突期间,作为平民的一部分,妇女和儿童一般应得到保护,由于他们面临的风险特别大,他们还应得到特别保护 | S/RES/1960(2010),第10页 |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充分尊重适用于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和保护的国际法,特别是根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1999年《任择议定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两项《任择议定书》规定适用于他们的义务,同时铭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 |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9段 | ||
妇女与防止和解决冲突 | 欢迎最近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把重点放在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孩的权能上,重申增强妇女和女孩的权能和实现性别平等对于防止冲突和更广泛开展维护和平与安全工作至关重要,为此指出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独立小组的报告(S/2015/446)、联合国建设和平架构审查咨询专家组的报告(S/2015/490)和全球调查报告强调,除其他外,有必要增加对预防冲突和增强妇女权能的投资,还强调,只有通过坚定承诺增强妇女的权能、参与和人权,通过提供统一的领导、一致的信息和行动以及支持以便让妇女参与各级的决策,才能消除全面持续阻碍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障碍, | S/RES/2242(2015),第11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2(2015),执行部分第33段; S/RES/2223 (2015),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2205 (2015),第8页; S/RES/2187 (2014),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173 (2014),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171(2014),第21页和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62 (2014),第14页; S/RES/2155 (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145 (2014),执行部分第14和44段; S/RES/2144 (2014),第5页; S/RES/2122 (2013),第13页; S/RES/2112 (2013),第12页; S/RES/2096 (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86 (2013),第12页; S/RES/2067(2012),第14页和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062 (2012),第13页; S/RES/2061 (2012),第9页; S/RES/2041 (2012),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09 (2011),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935 (2010),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889 (2009),执行部分第1和8段; S/RES/1888(2009),第13页,第14页和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880 (2009),第12页; S/RES/1826 (2008),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674 (2006),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1和15段 |
注意到妇女切实参加防止、解决冲突和冲突后重建工作与这些工作的效力和长期持久性有密切的关系,并需要增加资源,加强问责,增加政治意愿和进一步改变态度 | S/RES/2242(2015),第7页 | ||
敦促让妇女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包括第1325(2000)和第2122(2013)号决议,全面、平等和有效地参加所有民主过渡、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活动,并为此欢迎联合国推动妇女参与目前政治对话框架内的会议 | S/RES/2238(2015),第8页 | ||
鼓励[有关国家]政府继续努力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并重申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号决议,并重申需要让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效地参与;重申妇女可在重建社会构架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并强调指出需要她们充分参政,包括参与和平进程和政治决策过程及国家战略的制定,以便考虑到她们的看法,并期待全面执行[有关国家实施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行动计划] | S/RES/2233(2015),第13页 | ||
……请秘书长确保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各项决议的相关规定,包括支持妇女、包括妇女民间组织参加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特别是冲突的解决、冲突后规划与建设和平工作的规定,得到执行,并在他给安理会的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信息;又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监测和评估执行这些任务并请秘书长将这方面的信息列入他提交安理会的报告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
请[联合国]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始终充分考虑到两性平等这一贯穿多个领域的问题,协助[国家]当局确保在各级和在实现稳定的初期,包括在安全部门改革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中,以及在全国政治对话、和解和选举进程中,让妇女切实全面参加、参与并拥有自己的代表,还请[有关国家]协助有关各方确保妇女积极充分参加[和平协议]的执行工作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23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应是立即开展以下优先工作:(b) 协助开展过渡工作,扩大国家的权力和维护领土完整……㈣与相关区域和地方机构和宗教领导人合作,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协助[国家当局]开展调解与和解工作,包括通过包容各方的全国对话、过渡司法和解决冲突机制,同时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地参加上述工作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32(b)㈣段 | ||
……回顾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是和平、重返社会与和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回顾妇女在和平进程中发挥重大作用,欢迎[国家]政府承诺制定、执行和监测[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和进一步寻找机会协助妇女参加[国家]主导和[国家]有自主权的和平与和解进程……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43段 | ||
重点指出联合国警察部门可发挥重要作用,协助妇女参加和加入关于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包括关于法治和安全问题的对话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19段 | ||
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在建设和平方面起重要作用,强调必须让妇女平等参加和全面参与一切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努力,有必要加强妇女在有关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在警务和法治方面 | S/RES/2185(2014),第24页 | ||
促请所有行动者……确保妇女平等全面地参加[区域协定]以及消除冲突、重建和促进和平的各个阶段活动,包括考虑到[国际宣言]呼吁确保[区域协定]执行计划中的基准、指标和后续措施顾及两性平等因素 |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29段 | ||
强调[国家]当局必须确保妇女全面和平等地参加关于解决冲突的所有讨论并参加选举的所有阶段 | S/RES/2127(2013),第14页 | ||
强调必须让妇女全面参与各项协议的执行工作,更广泛地参加防止和消除冲突以及建设和平的工作 | S/RES/2126(2013),第7页 | ||
敦促会员国、联合国机构以及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全面大力参与所有决策、规划和实施工作,打击和铲除各种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并为此呼吁参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门改革工作的各方,在妇女的参与下考虑到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并通过酌情与妇女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协商等途径,让他们充分参与这些方案 | S/RES/2117(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 ||
强调如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和第1889(2009)号决议所述,妇女在防止和解决冲突以及在建设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欢迎特派团在这方面的公正,着重指出在执行[特派团]任务的相关内容时必须继续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 | S/RES/2103(2013),第16页 | ||
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和平谈判、建设和平、维持和平、人道主义反应和冲突后重建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联合国和非洲联盟要努力确保两个组织开展的所有和平与安全工作都充分考虑妇女和性别平等观点,包括建立必要的能力 | S/RES/2033(2012),执行部分第12段 | ||
鼓励摆脱冲突的会员国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协商,详细查明妇女和女孩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根据其法律制度制订具体的战略来满足这些需求和优先事项,其中包括为加强人身安全和改善社会经济条件提供支助,具体做法包括提供受教育机会、开展创收活动、获取基本服务、尤其是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生殖权利和心理健康在内的医疗服务、在执法时顾及两性平等因素、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提高在各级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 | S/RES/1889(2009),执行部分第10段 | ||
强调必须从和平进程和调解努力一开始就处理性暴力问题,以保护危难人口和促进全面稳定,尤其是在停火前人道主义准入和人权协定、停火和停火监测、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安全部门改革安排、司法和赔偿、冲突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 | S/RES/1888(2009),第12页 | ||
吁请有关各方确保在执行[和平协议]过程中,以及在冲突后重建和复原阶段中,正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包括继续监察妇女和儿童的境况并就此提出报告,此外也确保所有据报发生的侵害行为都受到调查,其责任人被绳之以法 | S/RES/1880(2009),执行部分第14段 | ||
敦促秘书长及其特使邀请妇女参加关于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护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讨论,并鼓励参加此种对话的所有各方为妇女在决策一级的平等、全面参与提供便利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12段 | ||
呼吁所有有关行动者在谈判和执行和平协定时,采取性别观点,除其他外包括:(a)妇女和女孩在遣返、重新安置、复原、重返社会和冲突后重建中的特殊需要;(b) 采取措施,支持当地妇女的和平倡议和解决冲突的当地进程,并让妇女参加和平协定的所有执行机制;(c) 采取措施,确保保护和尊重妇女和女孩的人权,特别是在宪法、选举制度、警察和司法方面 |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8段 | ||
表示关切并谴责冲突中性暴力行为、威胁或情况 | ……表示关切仍有报告,包括秘书长[日期和参考文号]的报告,称仍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强调必须调查和起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所有各方……的这些行为,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党派为何 | S/RES/2226(2015),第15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87 (2014),第5页; S/RES/2116(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 (2013),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109 (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98 (2013),第19页; S/RES/2070 (2012),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6 (2012),第10页; S/RES/2063 (2012),执行部分第21段; S/RES/2062 (2012),第8页; S/RES/2057 (2012),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040 (2012),第7页; S/RES/2035 (2012),第8页; S/RES/2010 (2011),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2009 (2011),第5页; S/RES/1960(2010),第3页,执行部分第1和2段; S/RES/1944(2010),第12页和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938 (2010),第16页; S/RES/1935 (2010),执行部分第18段; |
深感不安的是,非国家武装团体,特别是暴力极端主义团体,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强奸和实施包括性奴役在内的其他形式性暴力,特别是对女孩这样做,致使受害者流离失所,影响他们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强调必须追究这些侵权和违法行为的责任 | S/RES/2225(2015),第13页 | ||
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根据[联合国特派团人权情况报告],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犯下了危害人类罪行,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强调迫切亟需在[有关国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将犯下此类罪行者绳之以法 | S/RES/2206(2015),第20页 |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立即彻底停止针对平民的一切性暴力行为…… | S/RES/2200(2015),第11页 | ||
表示关切仍有报告,包括秘书长[日期和参考]的报告,称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强调必须调查和起诉[侵犯人权、滥用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党派为何 | S/RES/2162(2014),第15页 | ||
继续深切关注有许多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普遍存在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武装团体]……对妇女和儿童实施性暴力、强奸…… | S/RES/2149(2014),第9页 | ||
认识到所有部门仍然面临重大挑战,包括仍有暴力犯罪,特别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尤其是涉及儿童的这类暴力频发,回顾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号决议…… | S/RES/2116(2013),第14页 | ||
深为关切有报道称[有关国家]冲突期间发生针对妇女、男子和儿童的性暴力,包括在监狱和羁押中心发生…… | S/RES/2095(2013),第7页 | ||
谴责据报[有关国家]各地仍有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包括许多性暴力的施行者仍然逍遥法外,呼吁[有关各方]各方在[有关特派团]的继续支持下,确保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受到保护,强调必须将侵权和违法者绳之以法,吁请各方采取适当措施,不施行并避免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 S/RES/1962(2010),执行部分第9段 | ||
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为体的作用 | 要求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根据第2106(2013)号决议作出并履行有时限的消除性暴力的具体承诺;敦促政府在联合国和非洲联盟的支持下,制订一个分阶段纲要,以此全面处理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让性暴力幸存者获取服务;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进一步报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和为打击这些行为采取的行动,包括及时任命保护妇女顾问;请秘书长确保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各项决议的相关规定,包括支持妇女、包括妇女民间组织参加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特别是冲突的解决、冲突后规划与建设和平工作的规定,得到执行,并在他给安理会的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信息;又请[非盟-联合国特派团]监测和评估执行这些任务并请秘书长将这方面的信息列入他提交安理会的报告 |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7 (2015),执行部分第14(e)㈡段; S/RES/2223 (2015),执行部分第4 (a)㈥段; S/RES/2223 (2015),执行部分第4 (a)㈠段; S/RES/2211 (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2210 (2015),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187 (2014),执行部分第4(a)㈠和(b)㈡段,第21段; S/RES/2182 (2014),执行部分第34段; S/RES/2173 (2014),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162 (2014),执行部分第19(g)段; S/RES/2155 (2014),执行部分第4(b)㈡段; S/RES/2149 (2014),执行部分第15段,30(a)㈡和第35段; S/RES/2147 (2014),执行部分第4(a)㈢,27和29段;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2(e)和24段; S/RES/2127 (2013),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122(2013),执行部分第2和5段;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5段; S/RES/2116(2013),执行部分第10和12段; S/RES/2113 (2013),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2112(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09 (2013),执行部分第40段; S/RES/2106(2013),执行部分第6、7和12段; S/RES/2102 (2013),执行部分第2段; S/RES/2100(2013),执行部分第16和25段; S/RES/2098(2013) ,序言部分第18段和执行部分第12(a)㈢段; S/RES/2093(2013),执行部分第14和27段; S/RES/2086(2013),执行部分第8和12段; S/RES/2070 (2012),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6 (2012),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037 (2012),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2003 (2011),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1996 (2011),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1960 (2010),序言部分第5段; S/RES/1945 (2010),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944 (201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906 (2009),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1889 (2009),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888 (2009),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828 (2008),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794 (2007),第18段; S/RES/1674 (2006),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590 (2005),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565 (2004),执行部分第5(g)段; S/RES/1528 (2004),执行部分第6(n)段; S/RES/1325 (2000),执行部分第4、5、7段; S/PRST/2007/40;S/RES/1265 (1999),执行部分第13段。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开展以下工作:……(d)保护平民和实现稳定……㈢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包括通过保护儿童顾问和保护妇女顾问这样做,满足武装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的需求 | S/RES/2227(2015),执行部分第14(d)㈢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g) 协助促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得到遵守——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关决议]设立的独立专家密切协调,协助在[有关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注意严重侵害和虐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尤其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支持政府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努力,包括与参加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的各实体合作,帮助执行一个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酌情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根据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号决议,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提供具体保护,包括部署妇女保护顾问,以确保有两性平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d)段 | ||
决定应对[联合国特派团]做出如下授权,并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下列任务:……(b)监测和调查人权状况:……㈡通过加快落实有关监测、分析和报告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的安排和加强监测和报告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监测机制,监测、调查、核实和公开定期报告危害和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4(b)㈡段 | ||
请[联合国特派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始终充分顾及性别平等这一贯穿不同领域的问题,协助[有关国家]政府确保妇女在所有领域中和在各个级别,包括在实现稳定活动、安全部门改革、复员方案和复员遣返方案以及全国政治对话和选举工作中,都参加、参与并拥有自己的代表,包括提供性别平等顾问,还请[联合国特派团]进一步就这一问题提交报告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40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前[武装团体]人员,明确下令禁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促请[国家当局]根据安理会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号决议,迅速调查指称的虐待行为,不让那些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进入安全部门并起诉他们,协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获取可以提供的服务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
授权[联合国特派团]为实现上文[段落]所述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下述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是相辅相成的;(c) 与[有关国家]政府合作,查明对平民的威胁,执行现有的预防和应对计划,加强军民合作,包括进行联合规划,以确保平民不受践踏和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一切形式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儿童和残疾人行为的危害,请[联合国特派团]在它的所有行动中并在工作涉及的战略层面上,考虑到保护儿童和性别平等问题,按第1960(2010)号和第2106(2013)号决议的要求加快协调一致作出监测、分析和上报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的安排,迅速部署保护妇女顾问,以寻求有关方面作出防止和处理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的承诺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9(c)段 | ||
欢迎内政部和[国家警察]的十年构想,包括承诺制订有效战略以协调[国家警察]招募、留用和培训更多妇女并培养其能力的工作以及进一步执行顾及性别平等问题的战略,欢迎[联合国特派团]继续支持女警察协会 | S/RES/2210(2015),执行部分第26段 |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优先执行以下任务:……(e)促进和保护人权㈠在[有关国家]开展促进、保护和监测人权的活动,尤其注意侵害和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㈡协助加强[有关国家]政府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工作,包括政府为解决犯有这些罪行的人未受惩罚问题开展的工作 | S/RES/2190(2014),执行部分第10(e)㈠和㈡段 | ||
……再次促请[有关国家]政府继续打击性暴力(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积极消除有这类罪行的人逍遥法外的现象,为受害人提供补救、支持和保护,包括开展公众宣传运动,继续加强国家警察在这方面的能力和进一步宣传有关性暴力的现有国家立法,鼓励[有关国家]政府加强这方面的承诺,包括为执行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提供资金,增加妇女和女孩诉诸司法的途径 | S/RES/2190(2014),执行部分第8段 | ||
促请所有各方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所有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工作中充分切实拥有代表和领导权,包括支持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和让两性平等专业人员参加和平谈判;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措施,在特派团的军事、警察和文职部门中更多地部署妇女,重申所有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特派团都必须有适当的两性平等专业人员和培训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22段 | ||
鼓励警察派遣国增加派到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女警察的比例,特别是高级别警察,包括担任领导职务者,请秘书长继续支持创新举措来鼓励部署女警察,加强警察部门、儿童保护顾问以及性别平等和妇女保护顾问之间的协调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 ||
……呼吁[有关政府]在[联合国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协助下,继续按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第1612(2005)、第1820(2008)、第1882(2009)、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号决议的规定,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鼓励……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所有行为体再次做出努力,在[有关国家]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更好地处理对强奸的投诉,增加强奸和其他性罪行受害者诉诸司法的途径;鼓励国家当局促进这方面的国家立法 | S/RES/2180(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 ||
决定将[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期限],以开展以下工作:……(d)协助[有关国家]政府建立能力,以便……㈠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包括提供两性平等顾问和人权顾问;㈢防止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提供保护妇女顾问;㈣加强[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尤其帮助追究危害妇女和儿童罪行的责任;(e)监测、帮助调查、向安理会报告和帮助预防:㈢任何侵害和虐待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的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S/RES/2158(2014),执行部分第1(d)㈠、㈢和㈣以及(e) | ||
安全理事会欢迎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106(2013)和2122(2013)号决议另外采取步骤,注意到联合国不断做出努力,改进以下方面的信息和分析的质量: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孩影响、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建立和平和建设和平各领域中的作用以及这些领域涉及的性别平等问题,并系统地在提交安理会报告和情况通报中列入涉及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安理会重申,它打算加大对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关注力度,将其作为一个贯穿安理会议程上的所有相关专题工作领域(包括恐怖行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议题 | S/PRST/2014/21,第5段 | ||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对保护本国人民,包括逃难和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负有首要责任。安理会强调,秘书长和联合国各相关机构必须除其他外,与妇女和妇女领导的组织进行协商,协助制定和加强有效的机制,防止逃难和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受暴力、特别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侵害并为其提供保护 | S/PRST/2014/21,第6段 | ||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相关实体在妇女切实参与的情况下协助各国当局处理性暴力问题,特别是在以下方面:(a)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包括建立在驻扎营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机制以及在驻扎营地附近和回返社区中保护平民的机制,为那些以前与武装团体有关联和曾经是作战人员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医治心理创伤和重返社会的支助;(b) 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和安排,包括为安全人员提供适当培训,鼓励更多妇女加入安全部门,进行有效的审查,不让实施性暴力或应对性暴力行为负责的人进入安全部门;(c) 司法部门改革举措,包括进行旨在消除性暴力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对司法和安全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培训,让更多妇女加入这些部门的专业人员队伍;司法程序要考虑到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的性暴力的证人以及暴力幸存者及其家人的特殊需求和他们的保护工作; | S/RES/2106(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 ||
鼓励秘书长在根据第1820(2008)和1888(2009)号决议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提供关于确信涉嫌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或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武装冲突当事方的详细信息,并在这些年度报告的附件中列出在安理会议程所列武装冲突中确信涉嫌一再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或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武装冲突当事方;表示打算把该名单用作依据,由联合国与这些当事方进行重点交涉,包括酌情按有关制裁委员会的程序采取措施; | S/RES/1960(2010),执行部分第3段 | ||
请秘书长酌情就冲突所涉性暴力问题,包括就武装冲突和冲突后以及执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决议所涉及的其他情况下的强奸行为,做出监测、分析和提交报告的安排,同时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特殊性,确保在外地一级采用协调一致的做法,并鼓励秘书长与联合国行动者、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妇女团体建立联系,以加强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发生率、趋势和模式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以协助安理会考虑采取适当行动,包括采取定向和逐级加强的措施,同时充分尊重根据[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有关决议]建立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的完整性和特殊性; | S/RES/1960(2010),执行部分第8段 | ||
请秘书长制订有效的准则和战略,根据相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授权,加强其保护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的平民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的能力,并且有系统地在他提交安理会的关于冲突局势的书面报告中,提出他关于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意见以及这方面的建议。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9段 | ||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相关机构通过酌情与妇女组织和由妇女领导的组织进行协商等办法,制定有效机制,在联合国管理的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及其周围,以及在所有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及联合国协助开展的司法和安全部门改革努力中,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暴力、特别是性暴力之害。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10段 | ||
敦促有关各方,包括各会员国、联合国各实体和各金融机构,支持建立和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司法和卫生保健系统以及地方民间社会网络的能力,以便向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可持续帮助。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13段 |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次区域机构尤其考虑制定并实施有益于武装冲突中受性暴力影响的妇女和女孩的政策、活动和宣传工作。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14段 | ||
综合战略和有时限的承诺 | ……促请[冲突各方]迅速最后拟定行动计划,以履行它们在各自公报中做出的承诺,敦促[有关国家]政府立即履行根据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号决议作出的承诺,还要求双方根据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号决议做出具体、有时限的打击性暴力承诺; | S/RES/2223(2015),执行部分第23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8(2015),执行部分第24段; S/RES/2211 (2015),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187 (2014),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2158 (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155 (2014),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149 (2014),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127 (2013),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112 (2013),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09 (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2088 (2013),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065 (2012),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00 (2011),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996 (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889 (2009),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885 (2009),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881 (2009),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880 (2009),执行部分第16段。 |
还促请[有关国家]政府履行它在行动计划中做出的承诺,终止武装部队的性暴力和侵害行为,并为此进一步作出努力,指出如果不这样做,秘书长关于性暴力问题的报告将会点名提到[国家武装部队]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15段 | ||
要求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还要求冲突各方根据第2106(2013)号决议,做出并履行打击性暴力的具体承诺;请[联合国特派团]报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和为打击这些行为采取的行动,包括及时任命保护妇女顾问…… | S/RES/2173(2014),执行部分第24段 | ||
决定授权[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g)协助促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得到遵守——支持政府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努力,包括与参加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的各实体合作,帮助拟订一项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 | S/RES/2162(2014),执行部分第19(g)段 | ||
要求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性暴力行为,根据第2106(2013)号决议作出并履行旨在根除这些暴力的有时限的具体承诺;……注意到将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侵害作为上文第3段所述全特派团保护平民战略的一部分…… | S/RES/2113(2013),执行部分第25段 | ||
再次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完全停止一切性暴力,再次呼吁它们作出并履行有具体时限的消除性暴力的承诺,这些承诺除其他外,应包括通过指挥系统发出明确命令,禁止性暴力和追究违反命令的责任,在行为守则、野战手册或相应的文件中禁止性暴力,作出并履行关于及时调查所指控侵害行为的具体承诺;还呼吁武装冲突所有相关各方根据这些承诺同监测承诺履行情况的有关联合国特派团人员合作,呼吁有关各方酌情指定高级别代表,负责确保这些承诺得到履行; | S/RES/2106(2013),执行部分第10段 | ||
……强调[有关特派团]必须支持[有关国家]政府制订和执行一个预防和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全国战略; | S/RES/2102(2013),执行部分第8段 | ||
吁请武装冲突各方作出并履行打击性暴力行为的具体和有时限的承诺,承诺除其他外,应包括通过指挥系统发布禁止性暴力的明确命令,并在《行为守则》、野战手册或相应的文件中禁止性暴力;还吁请各方作出并履行关于及时调查所述侵害行为的具体承诺,以追究有侵害行为的人的责任; | S/RES/1960(2010),执行部分第5段 | ||
请秘书长追踪和监测在安理会议程所列武装冲突中一再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的当事方履行这些承诺的情况,并通过相关报告和情况通报会,定期向安理会报告最新情况; | S/RES/1960(2010),执行部分第6段 | ||
培训维持和平人员及其他有关行为体 | 决定[联合国特派团]应执行以下任务:……(e)重组和改革安全机构——……以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根据政府的请求,在与其他国际伙伴密切协调的情况下,帮助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儿童保护、不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危害的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9(e)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066 (2012),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960 (2010),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906 (2009),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1898 (2009),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325 (2000),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296 (2000),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265 (1999),执行部分第14段。 |
欢迎[联合国特派团]继续同国防和安全部队、包括[国家部队]合作和协调开展活动,呼吁国防和安全部队、包括[国家部队]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为此回顾,必须向安全和执法机构提供关于人权、保护儿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培训 | S/RES/2226(2015),执行部分第17段 | ||
欢迎[联合国特派团]和国际伙伴努力为[国家]安全机构提供关于关注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性别平等问题、保护儿童和不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侵害的培训,并着重指出这样做的重要性…… |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 ||
……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为所有军事和警察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履行其职责,鼓励联合国相关实体提供适当指导或培训单元,包括在进行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培训基础上提供联合国的部署前情况设想; | S/RES/2122(2013),执行部分第9段 | ||
重申根据第1325(2000)、第1820(2008)和第2106(2013)号决议,安全理事会授权设立的特派团必须有适当的两性平等专业人员和培训…… | S/RES/2109(2013),执行部分第40段 | ||
确认联合国维和特遣队在防止性暴力方面的作用,为此要求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特遣队的部署前培训和随团培训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方面的培训,并考虑到儿童的不同需求;还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在维和行动中更多地招聘和部署妇女; | S/RES/2106(2013),执行部分第14段 | ||
……还请秘书长继续提供和分发有关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指导准则,用于对军事和警务人员进行部署前培训和上岗培训,协助各特派团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外地处理性暴力问题的程序,确保向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提供技术支持,以便在军事和警务人员部署前培训和上岗培训中使用有关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指导准则; | S/RES/1960(2010),执行部分第16段 | ||
请秘书长酌情与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和相关国家协商,为联合国在安理会授权特派任务范围内部署的所有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人员制订和实施适当的培训方案,帮助他们更好地防止、认识和应对针对平民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6段 | ||
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与秘书长协商,探讨它们可采取哪些步骤来提高其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人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以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平民,并防止在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发生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包括在可能时部署更高比例的女性维和人员或女警察。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8段 | ||
对违反涉及妇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表示打算在通过在武装冲突中实行定向制裁或延长定向制裁时,酌情考虑指认有以下行为的人,包括恐怖团体的行为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强迫失踪和强迫流离失所,并承诺确保制裁委员会的有关专家组有必要的性别平等专业知识; | S/RES/2242(2015),执行部分第6段 | 另见,例如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5段,和 S/RES/1807(2008),执行部分第9、11和13(e)段 |
决定,上文第3段提到的措施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有破坏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或支持这些行为的个人和实体,并决定,这些行为包括:……(e) 参与筹划、指挥或参加在武装冲突中袭击儿童或妇女,包括杀害和致残、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和袭击学校和医院 | S/RES/2198(2015),执行部分第5(e)段 | ||
决定,[在决议段落所述针对个人的措施],将适用于下述经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酌情指认的实体:(e)在[有关国家]境内活动并参与筹划、指挥或参加在武装冲突中袭击儿童或妇女,包括杀害和致残、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和袭击学校和医院的个人或实体;……(h) 为被指认个人,或按被指认个人或实体的指示,或为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按该实体的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j)为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提供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或物品或服务或对其提供支持的个人或实体 | S/RES/2136(2014),执行部分第4(e)、(h)和(j)段 | ||
还决定,[决议段落中提供个人限制性的措施]还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以下个人和实体:……(b)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有关国家]境内违反有关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侵犯人权或制造暴行的行为,包括性暴力、攻击平民、出于族裔或宗教原因发动袭击、袭击学校和医院、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的行为 | S/RES/2134(2014),执行部分第37(b)段 | ||
敦促现有的各制裁委员会在符合相关指认标准时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对在冲突中实施和指示实施性暴力的人进行定向制裁;重申打算在武装冲突中采取或延长定向制裁时,考虑酌情列入指认强奸行为和其他形式重大性暴力的标准; | S/RES/2106(2013),执行部分第13段 | ||
决定上文[有关段落]所述措施将适用于下述经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适当实体:……(e) 在[有关国家]境内活动的有在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妇女,包括杀害和致残、性暴力、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等行为的个人或实体; | S/RES/2078(2012),执行部分第4段 | ||
追究实施性暴力的人的责任 | 敦促会员国,通过迅速调查、起诉和惩罚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人等途径,增强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能力,酌情补偿受害人,指出,由于国际刑事法院、各特设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院的专门法庭开展的工作,打击国际关切的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最严重罪行不受惩罚现象的工作得到加强,再次表示打算强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通过适当手段追究责任; | S/RES/2242(2015),执行部分第14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2(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203(2015),执行部分第6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97(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90(2014),执行部分第8段; S/RES/2182(2014),执行部分第32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47(2014),执行部分第29段; S/RES/2136(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122(2013),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06(2013),执行部分第18段; S/RES/2078(2012),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960(2010),序言部分第5段; S/RES/1902(2009),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591(200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493(2003),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执行部分第2段。 |
欢迎非盟对[非盟特派团]某些官兵实施性暴力的指控进行调查,着重指出非盟必须执行报告的建议,对非盟在进行调查时没有得到[非盟特派团]的所有部队派遣国的充分合作表示失望,促请非盟和部队派遣国确保对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并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包括对非盟调查小组举证的虐待案件展开全面调查 | S/RES/2232(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前[武装团体]人员,明确下令禁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促请[国家当局]根据安理会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号决议,迅速调查指称的虐待行为,不让那些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进入安全部门并起诉他们,协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获取可以提供的服务 | S/RES/2217(2015),执行部分第19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在[联合国特派团]酌情支持下,努力全面执行防止和消除[国家部队]招募和使用儿童行为及性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加强它对冲突中的性暴力、包括[国家部队]的性暴力不受惩罚现象的打击力度,指出如果不这样做,秘书长关于性暴力问题的报告将会点名提到[国家部队],并促请它向幸存者和受害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保护 | S/RES/2211(2015),执行部分第32段 | ||
促请[有关国家]政府按照国际标准进一步迅速以透明方式完成对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指控的调查,追究所有应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确保性暴力受害者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诉诸司法,确保在这些诉讼中平等地尊重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 S/RES/2187(2014),执行部分第21段 | ||
……欢迎非洲联盟部署一个小组全面调查……[非盟特派团内性剥削行为和虐待行为]指控,着重指出必须追究应对这些虐待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 |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30段 | ||
……呼吁根据国际标准追究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对儿童实施性暴力、暴力及虐待行为者的责任,并敦促所有会员国与[有关国家]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结束这些违法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 | S/RES/2144(2014),执行部分第2段 | ||
安理会促请会员国采取措施……加强[遭受暴力][逃难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诉诸司法的能力,包括及时调查、起诉和处罚性实施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人,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安理会强调,国际刑事法院、特别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开展工作,进一步打击了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侵害妇女和女孩的罪行未受惩罚的现象 | S/PRST/2014/21,第7段 | ||
呼吁[有关国家]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某一武装团体]人员,根据安理会第1960(2010)号决议,发布禁止性暴力的明确命令,并呼吁它们做出并履行关于及时调查所指控的侵害行为的具体承诺,以便追究进行侵害者的责任,协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获取可以提供的服务; | S/RES/2121(2013),执行部分第16段; | ||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都列有各类性暴力罪, | S/RES/2106(2013),序言部分第9段 | ||
指出性暴力可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是构成灭绝种族罪的行为;还回顾武装冲突中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重大性暴力均为战争罪;呼吁会员国履行相关义务,继续通过调查和起诉受其管辖的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鼓励会员国在本国刑法内列入所有各类性暴力罪行,以便起诉这些行为;认识到有效调查和记录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对于将暴力实施者绳之以法和为幸存者声张正义都非常重要; | S/RES/2106(2013),执行部分第2段 | ||
再次吁请[有关国家]政府继续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与[有关特派团]协调,继续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人不受惩罚的现象,为受害人提供补救、支持和保护,包括加强国家警察在这一领域的能力,提高对有关性暴力问题现行国家法律的认识; | S/RES/2066(2012),执行部分第9段 | ||
表示关切仍有报道称有侵犯人权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有关性暴力、特别是武装男子实施性暴力事件的报道在增加,强调必须对被指控的所有各方实施侵害和虐待行为进行调查,而不论其地位或政治党派为何,包括在[有关]危机期间发生的事件,重申必须追究要对此负责的人的责任,确认[有关实体]就此作出的承诺, | S/RES/2062(2012),序言部分第8段 | ||
认识到文职和军事领导人必须按照指挥责任原则展示防止性暴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实施问责制的承诺和政治意愿,并认识到不采取行动可能发出一种容忍在冲突中发生性暴力的信息。 | S/RES/1888(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 ||
指出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可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灭绝种族罪,强调有必要在解决冲突进程中把性暴力犯罪排除于大赦规定之外,呼吁各会员国遵守其起诉此类行为责任人的义务,以确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享有平等的诉诸司法权利,并强调必须消除此类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以此作为谋求持久和平、正义、真相和民族和解的全面对策的一部分。 | S/RES/1820(2008),执行部分第4段 | ||
特别谴责[民兵和武装团体以及国家武装部队、国家警察人员]及其他安全和情报部门成员犯下的性暴力,强调[有关国家]政府迫切需要与[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合作,制止这种暴力,并将犯罪人及其所效力的高级指挥官绳之以法,呼吁会员国在这方面伸出援手,继续向受害者提供医疗、人道主义和其他援助。 | S/RES/1794(2007),序言部分第14段 | ||
性剥削和性虐待 | ……敦促目前被列入[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报告的附件]名单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停止……[对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严重侵害和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迅速执行行动计划,以避免暂停参加和平行动;还请秘书长在提交给安全理事会的关于各国情况的报告中列入一个章节,阐述行为举止和纪律问题,包括酌情阐述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的遵守情况 | S/RES/2242(2015),执行部分第10段 | 另见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0(2015),执行部分第26段; S/RES/2225 (2015),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2223 (2015),执行部分第13段; S/RES/2218 (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205 (2015),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2197 (2015),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180 (2014),执行部分第23段; S/RES/2172 (2014),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2168 (2014),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2084 (2012),执行部分第4段; S/RES/2131 (2013),执行部分第5段; S/RES/2126 (2013),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2075 (2012),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2070 (2012),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2064 (2011),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996 (2011),执行部分第28段; S/RES/1840 (2008),执行部分第22段; S/RES/1820 (2008),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674 (2006),执行部分第20段; S/RES/1565 (2004),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1460 (2003),执行部分第10段; S/RES/1436 (2002),执行部分第15段。 |
严重关切仍有包括军事、文职和警察人员在内的联合国维和人员和非联合国部队人员进行性剥削和实施性暴力的指控,敦促警察和部队派遣国积极进行关于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部署前培训并对其维和人员进行审查,迅速对军警人员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提起起诉,及时向联合国通报调查情况和结果,促请联合国在接到合作请求后酌情并及时与各国当局、包括负责调查这些指控的法院合作,请联合国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在需要时开会讨论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并请联合国军事参谋团作为其定期安排的一部分,讨论这些问题; | S/RES/2242(2015),执行部分第9段 | ||
欢迎[联合国特派团]正作出努力,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确保其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行为守则,请秘书长在这方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并敦促部队派遣国采取预防和惩戒行动,确保在涉及本国人员的案件中对此类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惩处 | S/RES/2236(2015),执行部分第11段 | ||
请秘书长继续并加强努力,对联合国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并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执行禁止童工的政策,敦促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在部署前和执行任务期间进行提高认识培训,以及采取其他行动,以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进行起诉 | S/RES/2185(2014),执行部分第22段 | ||
表示关切有报道称[非盟特派团]的一些官兵实施性暴力和性剥削,提醒[非盟特派团]注意联合国的人权尽职政策,为此重点指出联合国对维和过程中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采取零容忍政策的重要性,欢迎非盟部署一个小组对这些指控进行全面调查,着重指出必须追究应对这些虐待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 |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30段 | ||
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决议,……确认在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等严重问题方面仍然存在挑战,呼吁各会员国为该国政府的努力提供更多支助, | S/RES/1938(2010),序言部分第16段 | ||
请秘书长继续全面调查关于[有关特派团]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指控,并采取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秘书长公报所列的适当措施。 | S/RES/1906(2009),执行部分第12段 | ||
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维和特派团]实际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包括制定战略和适当机制,防止、查明和处理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在内的一切形式不当行为,同时加强对人员的培训,防止发生不当行为及确保全面遵守联合国的行为守则,根据秘书长关于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派遣国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包括进行部署前提高认识培训,……部署后提高认识培训,并采取惩戒行动和其他行动,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 | S/RES/1769(2007),执行部分第16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