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7年第21号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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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7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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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7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808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加强与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16次报告(S/2017/821)中所述各方的接触。
- “安全理事会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16次报告(S/2017/821)及其中所载建议,并欢迎该报告中所述积极事态发展,重申安理会愿意解决报告中所反映的在执行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方面持续存在的挑战。
-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依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为此重申其致力于处理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
- “安全理事会仍然深信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应是任何全面解决冲突和保持和平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还强调指出必须采用广泛的防止冲突战略,全面消除武装冲突的根源,以便长期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 “安全理事会确认,其相关决议、这些决议的执行以及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主席声明及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结论促成在防止和处理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数以千计的儿童复员、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一些武装冲突方签署了行动计划,以及将一些冲突方从秘书长年度报告的附件中除名。
- “安全理事会还再次强烈谴责一切涉及下列活动的违反适用的国际法行为:武装冲突方招募和使用儿童、重新招募儿童入伍、杀害残害儿童、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绑架儿童、袭击学校和医院、武装冲突方拒绝人道主义通行,以及在武装冲突中对儿童犯下的其他一切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行为,并要求所有相关方立即停止这些做法,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
- “然而,安全理事会仍深为关切一些令人关注的局势在实地未有进展,冲突方继续违反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问题的适用国际法相关规定而不受惩罚。
- “安全理事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如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17/821)所记录,2016年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规模大、程度严重,其中下列情况之多令人震惊:杀害残害儿童、招募和使用儿童,包括使用儿童作为人盾、越来越多地使用儿童作为自杀炸弹手,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不让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 “安全理事会表示深为关切该报告中所述武装冲突方之间的敌对行动和不加区分地袭击平民,包括空中轰炸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大量儿童死亡和伤残,促请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其中所载的区分原则和相称原则。
- “安全理事会敦促冲突方采取一切可行的慎防措施,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保护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免受袭击的影响。
- “安全理事会促请所有武装冲突方准许安全、及时、不受阻碍地向儿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给予相关便利,尊重人道主义援助的纯粹人道主义性质和公正性,一视同仁地尊重所有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及其人道主义伙伴的工作。
- “安全理事会回顾确保儿童在冲突期间和冲突后继续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和保健服务的重要性。
- “安全理事会重申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袭击和威胁袭击学校和(或)医院以及相关受保护人的行为,以及学校和医院因受到袭击和袭击威胁而关闭,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不采取阻碍儿童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行动。
- “安全理事会表示深为关切违反适用的国际法将学校用于军事用途的行为,确认这样做可能使学校成为合法袭击对象,因而危及儿童和教师的安全以及儿童的教育,并为此:
- (a)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尊重学校的民用性质;
- (b)鼓励会员国考虑采取具体措施,慑止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违反适用的国际法使用学校;
- (c)敦促会员国调查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学校进行的袭击,对责任人予以应有的起诉;
- (d)促请联合国国家一级的工作队加强对将学校用于军事用途的做法的监测和报告。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各国政府在保护和救济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面负有首要角色,重申联合国实体在监测和报告机制框架内采取的一切行动必须旨在酌情支持和补充各国政府在保护和协助恢复正常生活方面所负角色。
- “安全理事会确认地方领导人和民间社会网络可在加强社区一级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和协助其恢复正常生活方面,包括在不让这些儿童遭污名化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在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中提及某一局势,并非依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而作出的一种法律认定,提及某一非国家当事方也不影响其法律地位。
- “安全理事会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结束有罪不罚的局面,调查和起诉应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恶劣罪行包括对儿童犯下的此类罪行负责的人,在这方面表示注意到国际刑事司法系统、各特设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院的专门法庭作出的贡献。
- “安全理事会回顾,武装冲突所有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它们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义务,包括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所载义务,并欣见若干会员国采取步骤,承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包括为此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安全理事会表示注意到正在开展的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国际和区域活动,包括2007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会议及2017年在巴黎举行的后续会议。
- “安全理事会仍严重关切的是,所有非国家武装团体,包括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团体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大规模进行绑架、强奸和实施包括性奴役在内的其他形式性暴力,特别是对女童犯下此种行为,且可致使受害者流离失所,影响他们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强调必须追究这些践踏和违反行为的责任。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必须加大相关工作力度,防止所有非国家武装团体包括那些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并呼吁会员国交流这方面的良好做法。
- “安全理事会还仍严重关切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对武装冲突中的儿童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因武装冲突方招募和使用儿童、儿童被重新招募入伍、被杀害残害、被强奸和遭受其他性暴力、被绑架,以及违反国际法对学校和医院进行的袭击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在筹划和采取涉及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行动时,应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儿童的具体需求和弱点。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必须特别关注据称与包括那些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团体在内的所有非国家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所受对待,包括为此制订将这些儿童迅速移交给相关文职儿童保护人员的标准作业程序。
- “安全理事会强调,任何儿童都不应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呼吁所有冲突方停止对拘留期间的儿童施加的非法或任意拘留行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对利用被拘留儿童收集有关信息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调应将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且被控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罪行的儿童主要作为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受害者对待,敦促会员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适用义务,鼓励为文职儿童保护人员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接触因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
- “考虑到应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剥夺儿童的自由、剥夺自由的时间应适当且尽可能短,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考虑采取着重于帮助曾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并重新融入社会的非司法性措施替代起诉和拘留,尽可能避免在审判前拘留儿童,并呼吁会员国对所有因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而被拘留的儿童适用法定程序。
-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及时适当的援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同时确保女童和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包括提供有利于儿童福祉及持久和平与安全的保健服务、心理支持和教育方案。
- “安全理事会敦促有关会员国在进行安全部门改革时普遍考虑到儿童保护问题,例如将儿童保护事项纳入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包括将儿童移交给有关文职儿童保护人员的程序、在国家安全部队中设立儿童保护单位,以及为防止招募未成年人而建立有效的年龄评定机制,同时为此强调确保落实普遍出生登记制度,包括应被视为例外情况的出生补登制度的重要意义。
-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在和平谈判以及建设和平进程中同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商讨儿童保护问题十分重要,促请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将儿童保护条款,包括关于释放曾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并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的条款纳入所有和平谈判、停火协议、和平协议以及关于停火监测的规定之中。
- “安全理事会还促请会员国、包括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冲突后恢复和重建的规划工作、方案和战略优先考虑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有关的问题。
- “安全理事会确认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在儿童保护方面肩负的角色,特别是儿童保护顾问为了在特派团中普遍纳入对儿童保护问题的考虑以及领导有关监测、预防和报告工作而肩负的关键角色,为此重申安全理事会决定继续在联合国所有相关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中列入儿童保护具体规定,鼓励在这些特派团中部署儿童保护顾问,促请秘书长确保在筹备所有联合国维和行动和政治特派团及延续其任务期限的过程中系统评估部署儿童保护顾问的必要性以及顾问的人数和作用,确保迅速征聘、及时部署儿童保护顾问,并且若聘用则配备适当资源,鼓励联合国秘书处,包括维和部和政治部在向安理会通报各国具体局势时考虑到儿童保护问题。
- “安全理事会呼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继续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确保维和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的行为守则,再次请秘书长继续为此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预防行动,例如在部署前开展儿童保护问题、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必修培训,并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充分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
- “安全理事会欢迎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143(2014)和2225(2015)号决议的要求继续加强监测和报告机制,赞扬儿基会和在实地开展工作的其他联合国实体在收集关于针对儿童的侵害和虐待行为的信息方面、在制定和执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行动计划方面以及在执行工作组结论意见方面的角色。在这方面,安理会还鼓励秘书长确保在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年度报告附件所列局势中,为驻地协调员充分提供儿童保护方面的专业人员协助。
- “安全理事会再次请秘书长确保在所有关于具体国家局势的报告中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作为报告的一项具体内容,表示安理会打算在审议其议程上的有关局势时,充分重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包括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安理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建议的执行情况,并打算在开展相关实地访问时特别关注儿童保护问题。
- “安全理事会确认有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对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所作的宝贵贡献。就此,安全理事会鼓励这些组织和安排继续将儿童保护问题普遍纳入自身的倡导工作、政策、方案和特派团规划之中,鼓励培训有关人员以及在和平行动和外地行动中配置儿童保护人员,在其各自秘书处内设立儿童保护机制,包括为此任命儿童保护协调人。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在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执行保护武装冲突局势中儿童的受权任务方面的重要角色,以及她开展的国家访问的重要意义,这包括其促进加强联合国实地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调、促进联合国与有关国家政府的协作、加强与有关国家政府和武装冲突方的对话,包括为此就行动计划开展谈判、获取承诺、倡导建立适当应对机制,以及确保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结论和建议得到关注和后续落实。
- “安全理事会鼓励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与相关儿童保护人员一道开展总结经验教训活动,就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这一任务授权全面汇编最佳做法,包括为将儿童保护问题纳入和平进程提供实际指导。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及时定期审议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问题的重要性,为此欢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持续开展活动,并鉴于目前关于加强遵规的讨论,邀请工作组在其任务授权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工具,促进对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包括为此加强与有关会员国的接触。
- “安全理事会敦促所有有关各方,包括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和金融机构在铭记国家拥有相关自主权的同时,以及时、持久、充分的资源和资金,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强那些倡导维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权益、对他们予以保护以及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民间社会网络,包括由青年领导的组织的能力,以及国家问责机制的能力。
- “安全理事会重申,决心确保安理会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得到遵守和执行,确保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其他国际承诺和义务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