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7年第26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7年第27号
S/PRST/2017/27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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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7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814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第1645(2005)、2086(2013)和2282(2016)号决议及其PRST/2009/24、PRST/2011/17、PRST/2012/29和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重申《联合国宪章》赋予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重申它承诺在所有维持和平及建设和平活动过程中恪守《宪章》宗旨和原则,包括对各国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的承诺和尊重,并重申各国需要遵守它们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应将专家咨询小组报告提出的“保持和平”广义理解为一个在考虑到所有阶层人的需求的情况下构建社会共同愿景的目标和过程,包括开展活动以防止冲突爆发、升级、延续和复发,消除冲突根源,协助冲突各方停止敌对行动,实现民族和解,走向恢复、重建和发展,并强调保持和平是一项共同任务和责任,需要由政府和其他所有国内利益攸关方承担,应贯穿联合国在冲突所有阶段开展的参与活动的三个支柱和所有方面,并要不断得到国际的关注和援助。
    “安全理事会重申致力于提高联合国在从预防和解决冲突到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各个阶段处理冲突问题的效力,并进一步考虑应利用联合国一系列可用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工具采取针对具体情况、贯穿始终的对策。
    “安全理事会重申各国政府和当局在确定、推动和指导保持和平的优先事项、战略和活动方面负有首要职责,为此强调,包容各方是推动国家建设和平进程和目标以确保社会所有阶层的需求得到考虑的关键。
    “安全理事会重申各国必须在建设和平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和领导权,由政府和其他所有国内利益攸关方共同承担保持和平的责任。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政治优先应成为联合国解决冲突,包括通过调解、监测停火、协助执行和平协定等解决冲突的办法的标志。
    “安全理事会重申维和的基本原则,即当事方同意原则、中立原则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原则,认识到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规定都是针对有关国家特定需要及情况而制定的,并认识到安全理事会期望其授权的任务均得到充分执行。
    “安全理事会欢迎维和行动为实现持久和平与安全的全面战略作出的贡献,也回顾维和行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和遏制冲突、促进遵守国际准则和安全理事会各项决定以及冲突后局势中建设和平方面的关键作用,以及在保护平民方面的作用。安全理事会还回顾,依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各国对保护平民以及尊重和保障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负有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再次指出维持和平有多种形式,既有主要是监测停火的传统维持和平特派团,也有旨在开展建设和平工作和消除冲突根源的复杂多层面行动。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联合国国家行动中的有效和积极应对的领导能力可发挥重大作用,让联合国系统各方有一个共同的保持和平战略,为此强调指出,需要开展更加协调一致、连贯和统筹的建设和平工作,包括在联合国各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各个国家、区域和国际发展行为体之间开展这一工作,更加切实有效地完成重大建设和平任务。
    “安全理事会确认有必要在应对有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时,权衡所有各种对策,并且应把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作为处理冲突根源等因素的政治战略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办法。
    “安全理事会确认有效建设和平必须有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参与,在这方面,强调必须酌情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与协调,在联合国系统长期参与受冲突影响国家事务的整个过程中,进行联合分析,制定有效的战略计划。
    “安全理事会欢迎维持和平行动帮助确立一个全面的保持和平战略,赞赏地注意到维持和平人员和维持和平特派团对建设和平工作的贡献。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综合分析可持续和平的机会和挑战,而且这对于明确构想冲突后国家符合具体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指导维和特派团的综合规划进程具有相关性。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必须在创建维和特派团时就通过进行综合战略评估和规划工作了解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的挑战,在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之间进行协调和统一,从一开始就有效地应对冲突后局势。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在评价现有联合国维和行动或建立新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时,必须在加强分析和规划的基础上,酌情考虑规定明确、可实现的按次序分阶段执行的任务。安全理事会还强调指出必须在特派团的整个周期中补充国家当局和地方当局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合作伙伴开展的旨在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的努力,并作为实现缩编和撤离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期加强国家主导的进程和能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有效执行任务要求部署的维和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拥有专业技能、经过培训、拥有经验和才干、遵守联合国对不当行为及性剥削和性虐待零容忍的政策,并在这方面回顾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有关决议。安全理事会确认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发挥宝贵作用,并鼓励它们本着协作精神,继续提供拥有相关级别的适当语言技能等必要技能和经验的专业军事和警务人员来执行维和任务。
    “安全理事会确认需要在军事和警察特遣队开展早期建设和平工作的领域中,进一步加强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的合作与协商,包括为此开展安全理事会、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与秘书处之间的三方合作,并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积极参加更经常举行的公开磋商,以便更好地在实地开展建设和平工作。
    “安全理事会特别指出需要提高联合国在任务执行的所有阶段的整体维和成效和效率,为此要改进任务规划,增加相关能力承诺数目,包括专长能力、增强手段、工程、医疗和快速部署部队,以及通过培训巩固维和业绩,还需要履行一些会员国在2015、2016和2017年各次多边会议上对维和任务作出的承诺。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向相关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特别政治任务的建设和平部分提供适足资源,包括在特派团过渡和缩编期间,以支持建设和平活动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安全理事会回顾第2320(2016)号决议,着重指出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与非洲联盟等区域和次区域安排和组织开展协作与合作,以支持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活动;在这方面肯定非洲联盟正在作出的努力,包括部署安全理事会授权的非盟和平支助行动,以及落实非洲联盟冲突后重建和发展政策及其相关举措,特别是非洲团结倡议;并表示注意到关于建立非洲联盟冲突后重建中心的非盟大会第AU/Dec.351(XVI)号决定。
    “安全理事会承认根据安理会第1645(2005)和2282(2016)号决议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大力进行协调、统筹与合作的重要性,为此表示打算定期请建设和平委员会提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具体战略咨询意见,并审议和借鉴这些意见,包括协助在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任务组建、审查和缩编工作中体现出保持和平所需的更长期考虑。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联合国、各国政府和当局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就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和过渡达成重大协议时借鉴建设和平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表示打算在审查维持和平特派团的任务和配置时,酌情逐一审议与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有关的下列要素:
    一.评估执行任务工作的所有层面,包括东道国合作情况,以期确保全面执行授权任务,并在必要时调整任务,以便更好地推动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工作;
    二.支持在特派团内部开展支助并加强国家对政治进程的自主权的协商进程;利用特派团内部的特定斡旋和技术专门知识,支持国家的政治进程;
    三.设定以经商定的具体里程碑为指导的明确界定的目标和具体目标,以实现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
    四.对国家和地方当局面临的机遇、风险和挑战进行定期的战略和综合分析,以便建设和保持和平,包括分析为此建设和加强国家能力方面的相关挑战;
    五.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协调,并与金融机构等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伙伴合作,在协调一致地执行特派团任务的政治和业务层面工作中取得进展并保证质量;
    六.必须明确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行为体的作用和责任,也明确联合国建设和平构架内各实体和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作用和责任,以便根据各国当局提出的具体的建设和平需求和优先事项,按轻重缓急为其提供支助,确保切实统筹做出努力;支助在各自任务规定范围内旨在消除冲突根源的努力;
    七.拟订旨在协助为长期和可持续和平奠定基础的撤出战略;包括为此酌情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等双边、区域和国际利益攸关方的支持,支助国家能力建设。
    “安全理事会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已表示打算开展维持和平特派团审查工作,并请秘书长酌情在其相关报告中反映对上述各项要素进展所作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