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三〇二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三〇三号决议
1971年12月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三〇四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三〇三号决议(1971)


    安全理事会

    已经审议文件S/Agenda/1606内载第一六〇六次会议议程上的项目,

    鉴于因安全理事会第一六〇六次及第一六〇七次会议中常任理事国未获全体一致的意见,致理事会不克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决议将文件S/Agenda/1606内所载的问题依据大会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日第三七七A号决议(V)的规定送交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


    第一六〇八次会议以十一票对零通过,弃权者四(法国、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