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二九七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二九八号决议
1971年9月2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二九九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九八号决议(1971)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关于以色列企图变更耶路撒冷以色列占领部分的地位所采措施及行动的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安理会第二五二号决议(1968)及一九六九年七月三日第二六七号决议(1969)以及前此的一九六七年七月四日和十四日的大会第二二五三号决议(紧特五)及二二五四号决议(紧特五),

    已经审议约旦常驻代表关于耶路撒冷局势的来函及秘书长的历次报告书又经聆悉当事各方对本案所作的陈述,

    重申军事征服取得领土在所不许的原则,

    对于以色列未遵从上述各项决议,表示关切

    且为自上述各决议通过之后,以色列仍继续采取企图变更耶路撒冷以色列占领部分的地位与特性的措施,更感关切

    1.重申安全理事会第二五二号决议(1968)第二六七号决议(1969)

    2.对以色列不尊重联合国过去关于以色列意图影响耶路撒冷市地位所采行动的各项决议,表示惋惜

    3.再度以最明白确定的语气申明以色列所采变更耶路撒冷市地位的一切立法与行政行动,包括土地及财产的征用,人口的迁移及意在并合占领地区的立法等,均一概完全无效,且不能变更此种地位;

    4.紧急要求以色列撤销其以前采取的所有措施及行动并不再在耶路撒冷所占部分采取意图变更该市地位,或妨碍居民权利,国际社会利益或公正持久和平的步骤;

    5.秘书长商同安全理事会主席采用其所选定的方式,包括派遣代表或特派团在内,于适当时,但无论如何应在六十日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一五八二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