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五六八五次会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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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57号决议的表决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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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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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第六十二年
2007年5月30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 纽约 |
临时逐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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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哈利勒扎德先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美利坚合众国) | |
成员: | 比利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韦贝克先生
中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王光亚先生 刚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亚马先生 法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德拉萨布利埃先生 加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克里斯琴先生 印度尼西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克莱布先生 意大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斯帕塔福拉先生 巴拿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苏埃斯库姆先生 秘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博托-贝纳莱斯先生 卡塔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纳赛尔先生 俄罗斯联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丘尔金先生 斯洛伐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马图洛伊先生 南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库马洛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 . . . . . . . . . . 埃米尔·琼斯·帕里爵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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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项目 | ||
中东局势 |
- 下午3时15分开会
通过议程
- 议程通过。
中东局势
主席(以英语发言):我谨通知安理会,我收到了黎巴嫩代表的信,她在信中要求邀请黎巴嫩参加对安理会议程上项目的审议。按照惯例,并征得安理会同意,我提议根据《宪章》有关规定和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37条邀请黎巴嫩代表参加审议,但无表决权。
没有人反对,就这样决定。
我代表安理会热烈欢迎黎巴嫩文化部长兼临时外交部长塔里克·米特里先生阁下。
应主席邀请,米特里先生(黎巴嫩)在安理会议席就座。
主席(以英语发言):安全理事会现在开始审议其议程上的项目。安理会是根据其先前磋商中达成的谅解开会的。
安理会成员面前摆着文件S/2007/315,其中载有比利时、法国、意大利、斯洛伐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提出的一项决议草案的文本。
成员们面前还摆着文件S/2007/281 和S/2007/286,其中载有秘书长分别于2007年5月15日和5月16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我的理解是,安理会现在准备对其面前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除非有人反对,否则,我现在就将决议草案付诸表决。
没有人反对,就这样决定。
我现在请那些希望在表决前发言的安理会成员发言。
纳赛尔先生(卡塔尔)(以阿拉伯语发言):我认为,我有义务首先申明我们坚定的既定立场,即我们主张,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所述的为维持正义和尊重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来源所产生的义务创造条件的目标,伸张正义,反对有罪不罚。
同其他人一样,我们继续呼吁根据所有派别的黎巴嫩兄弟人民的愿望,查明暗杀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先生的罪行的真相,惩罚犯下这一令人发 指罪行的人。
本着这一精神,我们对设立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立即给予了支持,并对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投了赞成票,它们为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铺平了道路,黎巴嫩所有派别一致赞成设立该法庭。卡塔尔国在2006年11月21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就黎巴嫩政府和联合国之间达成设立该法庭的协议所依据的宪法进程的法律方面,明确表示了其立场。
卡塔尔国继续承诺帮助黎巴嫩查明真相,追究参与那些犯罪的所有人的责任,并将他们绳之以法,同时将兄弟黎巴嫩的利益作为我们的最优先事项,以确保维护其独立、主权、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
我们致力于揭示真相和设立特别法庭,审判可能涉案的任何人员,但我们认为现摆在安理会面前的决议草案会造成众所周知的法律侵犯。这可能不会促进民族和解,而可能使一个目前急需民族凝聚力和政治稳定的国家的局势进一步复杂化。
虽然存在这些困难,但我们仍非常愿意本着积极精神审议决议草案,以期达成一项共识。卡塔尔国支持设立法庭来惩罚这起令人发指的罪行的实施者。然而,尤其鉴于黎巴嫩境内复杂和微妙的政治局势,共同提案国坚持在第七章下提出该决议草案——虽然根据《宪章》第二十五条,所有安全理事会决议都具有约束力——就超越了其支持设立法庭的指定目标。
我们只是担心,在第七章下通过该决议草案不会有助于给该国带来稳定。
出于上述原因,在就我们面前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我们将投弃权票。同时,我们将继续进行斡旋,为了民族团结,使黎巴嫩境内各种观点更接近,并确保支持通过国家机制和根据设立法庭的协定第19条设立法庭。
克莱布先生(印度尼西亚)(以英语发言):我国代表团愿在对关于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之前解释其立场。
绝不可以容忍有罪不罚现象;正义必须占上风。因此,必须将那些被查明应对暗杀已故总理哈里里事件和其他有关暗杀事件负责者绳之以法。印度尼西亚承诺支持查明真相和伸张正义。我们支持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和延长其任期。我们还坚定地承诺为旨在促进黎巴嫩境内和平与稳定的努力作出建设性贡献。
我们注意到黎巴嫩总理请求安理会就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作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摆在我们面前的决议草案就是以这一请求为依据的。然而,安理会不应该不考虑到,在黎巴嫩领导人之间没有统一的声音。黎巴嫩的国内政治局势为国际社会就这一请求采取进一步行动造成了困难。
关于该决议草案,我国代表团认为,它改变了协议第19条的法律性质,因为该条明确规定,协议应在黎巴嫩政府通知联合国其生效的国内法律要求已经满足后之日生效。如果决议草案获得通过,它将超越宪法程序和国家进程。
安全理事会接管一个国内性质的问题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强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尽管此项规定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但安全理事会不应该介入——更不要说接管——对一个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应该遵守的宪法要求进行解释的工作。
在就决议草案——其目的是维护正义——采取行动之前,安理会应该充分考虑黎巴嫩的国内局势。安全理事会强行干预有关法庭设立的国家宪法程序,不会有助于黎巴嫩人民的更大利益,即和解、民族团结、和平与稳定。寻求正义既不应该制造新的问题,也不应该加剧黎巴嫩境内本已复杂的局势。
鉴于上述考虑,我国代表团将对决议草案投弃权票。
库马洛先生(南非)(以英语发言):南非明确地谴责暗杀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先生和其他黎巴嫩领导人事件。在黎巴嫩国内和在国际上,对联合国需要协助黎巴嫩当局努力将那些应对这些严重罪行负责者绳之以法和结束一切有罪不罚现象确实存在共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设立了联合国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来协助黎巴嫩的刑事调查。还作出在黎巴嫩境外设立一个由黎巴嫩和国际法学家和检察官组成的特别法庭,以起诉被调查和黎巴嫩当局查明为暗杀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黎巴嫩领导人事件的嫌疑人的决定。
南非充分支持设立法庭,并期望该法庭根据黎巴嫩法律和最高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公正地运作。我国代表团认为,黎巴嫩拥有该法庭是至关重要的,并认为黎巴嫩当局和人民有责任就此问题达成一项共识立场。因此,我们仍然希望黎巴嫩各方能够利用决议草案中规定的时期——现在至2007年6月10日——就该法庭达成一项政治协议,而不要任由它被强加于黎巴嫩。
我们坚持认为,安全理事会尤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将这样一个法庭强加于黎巴嫩是不恰当的。在这方面,我国代表团经常告诫,安全理事会在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时应该明智而审慎。我们也不认为,安理会有权超越黎巴嫩宪法所要求的关于与联合国的协议生效的程序。在无视黎巴嫩宪法时,安全理事会就是在违背自己关于需要尊重黎巴嫩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政治独立的决定。
安全理事会受权不偏不倚地、毫无偏见地行事。它不能被视为在黎巴嫩国内政治中有所偏袒。不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而将特别法庭强加于黎巴嫩,可能将有害地影响已经脆弱的黎巴嫩国家的政治稳定。它还会使国际刑法政治化,从而损害国际法的基础。
此外,我们对这项决议草案将开创一个先例感到关切。设立国际法庭时的国家共识原则是建设和平和民族和解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遗憾的是,在就我们面前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南非将投弃权票。
王光亚先生(中国):中国代表团对将要付诸表决的决议草案投弃权票。
中方对黎巴嫩前总理哈里里的不幸遇害深表痛惜,始终主张并支持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公正、独立的调查,理解并支持黎巴嫩各方关于设置特别法庭的要求。我们希望,通过上述举措能够尽早查明事情真相,将凶手绳之以法,还受害人以公道。
中方注意到,黎巴嫩各派就建立特别法庭问题持有政治共识,目前在程序性问题上尚存分歧。因此,我们希望继续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协助黎巴嫩各派尽快就此达成共识。只有得到黎巴嫩各派支持的特别法庭,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才可能真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才可能有助于维护黎巴嫩的和平与稳定。安理会提供帮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应是协助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使本已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
设立特别法庭本质上是黎巴嫩内部事务,其运作的法律基础是黎巴嫩国内法,因此理应由黎巴嫩按其宪法程序,完成使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这也是联合国与黎巴嫩关于设庭协定中的明确规定。由于黎巴嫩国内目前的特殊情况,这一进程遇到重大困难,我们深表关切。但中方认为,决议草案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越过黎巴嫩立法机构强行决定规约草案生效,将引发一系列政治和法律问题,可能对本已动荡的黎巴嫩政治和安全局势造成更多不稳定因素,将开创安理会干预一个主权国家内政和立法独立的先例。这些对安理会的权威都可能造成损害,不符合任何一方的长远利益。在决议草案磋商过程中,中方与一些安理会成员希望提案国能够充分听取上述关切,并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使草案更加平衡、稳妥。但遗憾的是,我们的建议未予采纳,中方只能投弃权票。
当前,中东地区形势错综复杂,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希望,在此特殊时刻,黎巴嫩人民能够团结一致,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推进民族和解进程。安理会在处理有关问题时,要充分考虑中东地区的特殊和复杂情况,避免引发地区形势出现新的紧张和动荡。
丘尔金先生(俄罗斯联邦)(以俄语发言):俄罗斯联邦一贯主张查明拉菲克·哈里里遇害真相。必须将该罪行的实施者绳之以法。我们完全赞同决议草案提案国的主要目标,即防止黎巴嫩出现有罪不罚现象和政治暴力。鉴于黎巴嫩国内局势较为脆弱,安理会必须作出平衡、稳妥的决定,以促进黎巴嫩人民的和睦关系。
鉴于黎巴嫩社会和政府机构内部严重不和,处理该问题必须着眼于决议草案的实际执行不会面临严重困难,以免给该国和整个地区带来负面后果。在草案磋商过程中,俄罗斯联邦提出了大量建设性建议,这些建议本可以使案文得到大大改进。草案本应侧重于根据安理会决定执行联合国与黎巴嫩之间的协定问题,而非协定生效问题。
提案国选择的安排从国际法角度来说是可疑的。两个实体——黎巴嫩和联合国——之间的协定不可能仅凭一方决定就生效。联合国机构的单方面决定——即安全理事会决议——所强加的法庭组织文件从根本上侵犯了黎巴嫩主权。
我们认为,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作出成立特别法庭的决定是没有道理的。决议草案提及第七章是没有根据的。联合国成立法庭的实践表明,只有在成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时才援引了第七章,而这些法庭审理的是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即 国际罪行。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管辖权不包括这些罪行。从本质上说,该法庭是有黎巴嫩方面大量参与的一个混合机构,其运作基础是黎巴嫩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
既然是为黎巴嫩设立法庭,倾听所有黎巴嫩人民对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的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决议草案的序言部分不仅应提到黎巴嫩总理福阿德·西尼乌拉的来信,而且也应提到该国总统埃米勒·拉胡德的来信。
决议草案案文未能体现俄罗斯提出的措辞。有鉴于此,我们拟对该决议草案投弃权票。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如此仓促地将一项存在重大法律缺陷的决议草案付诸表决,将使俄罗斯联邦和安全理事会其它成员无法给予支持。
主席(以英语发言):安理会现在将就其面前的决议草案作出决定。
进行了举手表决。
赞成:
比利时、刚果、法国、加纳、意大利、巴拿马、秘鲁、斯洛伐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无
弃权:
中国、印度尼西亚、卡塔尔、俄罗斯联邦、南非
主席(以英语发言):表决结果如下:10 票赞成、零票反对,5 票弃权。决议草案获得通过,成为第1757(2007)号决议。
德拉萨布利埃先生(法国)(以法语发言):法国欢迎通过第1757(2007)号决议。应黎巴嫩政府的要求,它将于2007年6月10日生效,除非在该日期之前能够就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协定所载各项规定找到一种内部解决办法。
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决定,其原因有若干方面。首先是伸张正义,因为它为审判对2005年2月14日导致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丧生的攻击行为以及对2004年10月以来黎巴嫩境内其他恐怖袭击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开辟了道路。它确立了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工作的必要延续性。
这项决定对于黎巴嫩的和平也具有重要意义。伸张正义不可能阻碍稳定。所有黎巴嫩人都反对有罪不罚现象,是和平的重要保障。
最后,对于联合国,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的信誉来说,这项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理事会一直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在黎巴嫩境内查明真相。
今天,安理会可以为自己没有在目前僵局面前放弃努力而感到自豪。黎巴嫩政府、秘书长及其法律顾问曾若干次向安理会报告了这一僵局。安理会可以自豪地说,它承担起了责任,帮助黎巴嫩克服其所面临的障碍并在恢复独立与主权的道路上继续前进。
埃米尔·琼斯·帕里爵士(联合王国)(以英语发言):联合王国欢迎通过第1757(2007)号决议。拟议设立的法庭对于黎巴嫩,对于伸张正义,对于该区域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黎巴嫩国内程序来设立法庭的过程受到了阻碍。因此,安理会被要求通过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设立该法庭。
这不是肆意干涉或干预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这是安理会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反应,是应黎巴嫩政府的请求而采取的适当行动,其目的是克服黎巴嫩国内程序中持续存在的僵局。尽管各方在黎巴嫩内部为找到一种解决办法作了长期而认真的努力,此一僵局仍继续存在。
联合王国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为使这项决定具有约束力,除其他外,有必要根据第七章通过这样一项决议。援引第七章不带有任何其他含义,只是要使这项决定具有约束力。因此,联合王国支持这项决议,我们希望黎巴嫩所有各方现在能够一道努力,作出必要决定,在正式设立法庭的基础之上,采取进一步行动。
博托-贝纳莱斯先生(秘鲁)(以西班牙语发言):秘鲁决定支持这项决议,是因为它致力于消除有罪不罚现象,这也是出于它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定立场,此外还因为它认为这项决议是克服在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问题上所存在的立法方面僵局的唯一途径,这是鉴于有必要确保正义得到伸张,而伸张正义对于促进和平与安全来说,至关重要。
秘鲁考虑到,黎巴嫩议会中的大多数议员都已充分证明他们坚定决心批准设立特别法庭的协定,审判被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确认为通过恐怖主义手段实施出于政治动机的罪行的推定肇事者。因此,我们希望黎巴嫩议会能够举行会议,以便在我们刚才通过的决议中设想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通过和批准协定的内部宪法程序。
在支持这项决议的同时,鉴于所存在的特殊政治环境,秘鲁重申尊重和坚持国际法。因此,在确认此案属于特殊情况的同时,我们认为,通过安全理事会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权力,以一项决议的方式,在黎巴嫩与联合国之间签署协议,此种做法不得构成一种先例,适用于此案范围之外的其他情况。
韦贝克先生(比利时)(以法语发言):比利时对所审议的决议投了赞成票。安全理事会通过这项决议,确认了它一贯采取的立场,安理会一直本着这一立场,持续致力于维护一个主权、独立的黎巴嫩的稳定与和平。伸张正义的责任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的斗争对于黎巴嫩的稳定来说,至关重要。这一坚定立场一直指导安理会开展涉及设立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和国际法庭的工作。
同样也是这一评估结论促使我国代表团支持这项新决议,并成为其提案国。这项决议并不影响黎巴嫩人之间尚待达成的、我们一直要求的协议。安全理事会今天通过第1757(2007)号决议,为黎巴嫩政府努力加强法治,从而为所有黎巴嫩人造福,提供了毫无保留的支持。
马图洛伊先生(斯洛伐克)(以英语发言):我们欢迎通过第1757(2007)号决议。我们支持这项决议是因为我们认为,不能允许和容忍有罪不罚现象的存在。任何罪行的肇事者都必须绳之以法。法治必须在所有地方得到所有人的尊重。法庭的设立对于详尽调查出于政治动机实施的暴力案件——事实上的恐怖主义案件,对于将这些残暴罪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来说,至关重要。
鉴于在这个无法通过黎巴嫩宪政手段来解决的问题上,一切现有手段均已不幸用尽,因此安全理事会必须继续承担职责,并通过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确保联合国与黎巴嫩共和国之间的协议得到执行。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黎巴嫩局势的稳定以及民族和解进程。
斯帕塔福拉先生(意大利)(以英语发言):我只想表示赞同其他提案国的看法。我们希望能通过这项决议表明我们对黎巴嫩政府以及对黎巴嫩主权和独立的坚定支持,并表示我们相信,伸张正义是该国实现和解,进而走向稳定的一个条件。我们的确希望,在今后数日和数星期内,黎巴嫩境内各派内部势力和行为方将会找到落实协议的办法和适当途径。
主席(以英语发言):我现在以美利坚合众国代表的身份发言。
我们欢迎有关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第1757(2007)号决议获得通过。安全理事会通过这项决议,表明它致力于这样一项原则,即黎巴嫩或其它地方的政治暗杀不容逃避惩罚。杀害拉菲克·哈里里和许多其他人的凶手将被绳之以法并为其罪行负责。法庭也将有助于阻遏未来的政治暗杀。那些可能蠢蠢欲动,想要犯同样罪行的人将会知道,在黎巴嫩实行政治暴力和恐吓将是有后果的。
我们知道,安理会现在采取行动是必要和正确的。安理会于2006年11月21日批准了法庭的《协定》和《规约》。自那以来,黎巴嫩合法和民主选举 的政府和议会的大多数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试图说服议会议长履行其召开议会的宪法职责,以便能够采取有关法庭的最后行动,但是毫无成效。
若干有影响力的方面访问了黎巴嫩,以期找到一个能够召开议会的框架。这些方面包括阿拉伯联盟、联合国法律顾问尼古拉·米歇尔和秘书长本人。在为寻找解决该国所面临的僵局作出五个月的不懈努力之后,西尼乌拉总理于5 月14 日写信给秘书长(S/2007/281,附件),要求把这一事项提交安全理事会,以便安理会能够作出设立特别法庭的有约束力的决定。一天之后,秘书长在得出已经作出一切外交努力的结论之后,同意了总理的请求。
我们本来希望黎巴嫩方面批准法庭的《协定》和《规约》,但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无人可说黎巴嫩政府、秘书长或安全理事会没有尝试除了安理会采取关于法庭的行动之外的各种可能的选择。但反对法庭的人极力使这种选择成为不可能。
我们听到许多人警告这对黎巴嫩和平与稳定的危险。我们敦促各方在今后的日子里采取负责任的行动,并遵守其支持黎巴嫩主权和政治独立的义务。
就我们而言,我们得出结论,即不采取支持黎巴嫩的行动是不可接受的。没有正义就不会有和平或稳定。
最后,美国重申对黎巴嫩的支持。我们相信,随着本决议的通过,安全理事会将履行其支持黎巴嫩寻求正义的承诺。
我现在恢复行使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职责。
我现在请黎巴嫩文化部长兼临时外交部长塔里克·米特里先生阁下发言。
米特里先生(黎巴嫩)(以阿拉伯语发言):我谨代表黎巴嫩政府衷心感谢安全理事会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基础上对黎巴嫩的独立、主权、安全和自由所表示的持续支持。特别是在过去两年中,安理会从未犹豫对黎巴嫩及其独立表示同情、支持和承诺。
实际上,自从它通过设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决议,以调查已故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及其随行成员遇刺一事以来,以及在查明这一恐怖罪行和2004年10月以来所犯其他政治暗杀和未遂暗杀行径的凶手的努力中,安理会一贯支持黎巴嫩。安理会为确保将罪犯绳之以法和不容他们逃避惩罚而通过了重要决议。这些决议都具有约束力,以确保伸张正义。
安理会不容置质疑地表明了对黎巴嫩的承诺。去年夏天,当我国遭到以色列的破灭性和罪恶侵略时,安理会支持了我国。安理会呼吁国际社会发挥作用,制止那次侵略,并为保护黎巴嫩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各级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上周,安理会再次重申对黎巴嫩的支持,谴责了企图损害我国安全、稳定与活力以及我国所发挥的作用的恐怖行径,而我国是在温和、开放、民主和自由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
今天,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案文,为按照以非常专业化的方式精心制定的达到最高法律标准的方法来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奠定了基础。我谨向决议提案国以及投赞成票的国家表示最热烈的感谢,它们这样做加强了联合国在履行其职责和帮助黎巴嫩伸张正义并保护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信誉和效力。
我也谨借此机会对在表决中弃权的国家表示最热烈的感谢。尽管它们对安理会刚才通过的决议表示了保留意见,但它们再次重申致力于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最为重要的正义原则,以查明凶手并阻遏对我们的自由和主权的损害。
我们也最热烈地感谢秘书长本人对继续处理黎巴嫩局势的承诺,以及他对这一局势的同情和关心,由于他对设立法庭的坚定不移的承诺,黎巴嫩局势一直是他的最高优先事项之一。此外,我们谨感谢他的同事们的努力。
我们赞扬有利于秘书长的代表与黎巴嫩政府之间的合作的积极气氛。我们取得今天的结果是因为黎巴嫩政府和联合国作出了长期的共同努力。为了通过法庭的《规约》,按照黎巴嫩宪法的条款执行联合国与黎巴嫩政府之间的协定,并确保黎巴嫩议会也这样做,已经抓住了每一个机会。
我们为设立该法庭作出了努力,因为黎巴嫩国内一致同意设立法庭,该决议和我们的全国对话都反映了这一点。阿拉伯世界也一致同意设立该法庭,但我们通过该决议的道路却障碍重重。议会不能举行会议讨论设立法庭的问题,尽管大多数议员都呼吁举行此种会议。
现在这是黎巴嫩人恢复其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是踏上寻求真相之路的一次机会。调查真相,必须查明那些以任何方式参与针对我国领导人的恐怖犯罪的人,首先从暗杀前总理哈里里的事件入手,包括暗杀新闻记者、议员、作家和杰出学者的事件。
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一定会对恐怖活动起到威慑作用,因此,今天的决议将有助于保护黎巴嫩人民,增进自由,使我们得以摆脱此种威胁,从而迈 步向前。
今天的决议并不反映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正义才是胜利者。它也不意味着某个黎巴嫩群体现在自认为比其他群体强大或享有对其他群体不利的国际社会的支持。相反,该决议将有助于加强法治和巩固民主基础。它将增强司法领域相对于政治领域的独立,而这正是全体黎巴嫩人民所寻求的。因此,决议符合寻求同步推进正义和稳定的所有黎巴嫩人的利益。
任何人都不能指望强迫黎巴嫩人在寻求正义和他们享有和平、安全和稳定的权利之间作出选择,强迫黎巴嫩人选择一种道路而非另一种道路,或将对黎巴嫩人施行的犯罪的责任归咎于受害者,按照任何标准都是不能接受的。根据今天通过的决议和以往决议,安理会已表示致力于正义和稳定。决议还回顾了发生在黎巴嫩的所有暗杀事件和那里的当前局势,其局势威胁的不仅是该地区而且是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因此,我们今天只能纪念黎巴嫩全国各地的受害者、总理哈里里烈士和在恐怖分子手中倒下的所有烈士。我们对他们说,真相是通向自由、正义与和解之路。黎巴嫩将因此而得到拯救。
主席(以英语发言):我的名单上已没有其他发言者了。
安全理事会就此结束现阶段对其议程上项目的审议。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此案。
下午4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