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46号决议 中华文库
← |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5(1999)号决议 |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6(1999)号决议 1999年6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4013次会议通过 |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7(1999)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1999年5月7日第1236(1999)号决议,
- 回顾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关于东帝汶问题的协定(《总协定》)和同日联合国与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政府关于经由直接投票进行东帝汶全民协商的方式以及关于安全安排(《安全协定》)的各项协定(S/1999/513,附件一至三),
- 欢迎1999年5月22日秘书长关于东帝汶问题的报告(S/1999/595),
- 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报告中所载的评估,即东帝汶的安全局势仍然“极其紧张和动荡”,
- 注意到东帝汶相互竞争的各派亟需实现和解,
- 欢迎印度尼西亚政府和东帝汶地方当局与联合国卓有成效的合作,
- 注意到1999年6月7日葡萄牙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9/652),
- 欢迎印度尼西亚政府同联合国完成了关于在本决议所设特派团内部署军事联络官的协商,
- 铭记自1983年7月以来,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两国政府在秘书长的斡旋下持续努力,为东帝汶问题寻求公正、全面和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 欢迎秘书长任命了东帝汶全民协商问题特别代表,并重申支持秘书长东帝汶问题个人代表的努力,
- 1. 决定设立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东帝汶特派团)至1999年8月31日为止,负责根据《总协定》组织和进行一次全民协商,日期定于1999年8月8日,方法是举行直接、无记名和普遍投票,以确定东帝汶人民是接受使东帝汶成为统一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自治区的拟议宪政框架,还是拒绝拟议的东帝汶特别自治区,导致东帝汶脱离印度尼西亚,并负责使秘书长能够履行《安全协定》第3段所规定的职责;
- 2. 授权在东帝汶特派团内部署至多280名民警,至1999年8月31日为止,作为印度尼西亚警察执行任务时的顾问,并在协商时对护送选票和票箱往返投票站进行监督;
- 3. 授权在东帝汶特派团内部署50名军事联络官,至1999年8月31日为止,以便同印度尼西亚武装部队保持联系,使秘书长能履行《总协定》和《安全协定》所规定的职责;
- 4. 同意秘书长的提议,即东帝汶特派团还应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 (a) 一个政治部门,负责监测政治环境的公正性,确保所有政治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享有自由从事其活动的自由,监测涉及政治问题的所有事项并向特别代表提供咨询意见,
- (b) 一个选举部门,负责所有与登记和投票有关的活动,
- (c) 一个新闻部门,负责以不损害任何立场或结果的方式客观公正地向东帝汶人民解释《总协定》和拟议的自治框架的条款,提供关于投票进程和程序的资料,解释投票赞成或反对提案所产生的影响;
- 5. 注意到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打算派遣相同数目的代表,观察在东帝汶内外进行的协商过程的所有运作阶段;
- 6. 欢迎秘书长打算尽早与印度尼西亚政府订立一项特派团地位协定,并敦促早日结束谈判,以便全面及时部署东帝汶特派团;
- 7. 呼吁所有各方与东帝汶特派团在执行任务方面合作,并确保特派团工作人员在东帝汶所有地区执行任务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 8. 核可秘书长的报告第15至18段中提出的定于1999年8月8日举行全民协商的执行方式;
- 9. 再次强调印度尼西亚政府有责任维持东帝汶境内的和平与安全,尤其是在秘书长报告所述的当前安全局势下,以确保全民协商在不受任何一方恫吓、暴力或干预的气氛中公正、和平地进行,并确保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工作人员及观察员在东帝汶的安全和保障;
- 10. 在这方面欢迎印度尼西亚政府决定设立一个部级工作队,依照《总协定》第3条和《安全协定》第1段的规定,监测和确保全民协商的安全;
- 11. 谴责来自任何方面的一切暴力行动,并呼吁东帝汶所有派别停止这种行为并放下武器,采取必要步骤以实现解除武装,并采取进一步步骤以确保一个没有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恫吓的安全环境,这是在东帝汶举行自由公正投票的先决条件;
- 12. 请所有各方确保存在条件,在东帝汶人民的充分参与下全面执行全民协商;
- 13. 敦促竭尽全力使和平与稳定委员会能开展工作,并特别强调印度尼西亚当局必须同东帝汶特派团合作,为委员会成员提供安全和人身保护;
- 14. 再次请秘书长将局势随时通报安全理事会,并继续每十四天向安理会报告各项决议和三方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东帝汶的安全局势;
- 1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013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