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14(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15(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第4186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4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1316(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深为关切在塞拉利昂境内发生的针对塞拉利昂人民和联合国及相关人员的极其严重犯罪以及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情况,
    赞扬塞拉利昂政府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为使塞拉利昂实现持久和平所作的努力,
    注意到西非经共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该组织于2000年5月28日和29日在阿布贾举行的第二十三届首脑会议上商定派遣一个区域调查团以调查战火复燃的原因,
    又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按照《洛美和平协定》(S/1999/777)第二十六条的要求采取步骤,启动了解民族真相与寻求和解的进程,以帮助促进法治,
    回顾秘书长特别代表在签署《洛美协定》时附加保留立场,指出联合国认为协定的大赦规定不适用于国际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重申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进一步重申凡实施或授权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均应对这类违反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而且国际社会将竭尽全力依照正义、公平和适当法律程序等国际标准,将那些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
    认识到在塞拉利昂的特殊情况下,建立一个可靠的司法和追究责任制度,检控当地发生的非常严重的罪行,将可终止有罪不罚,并将有助于民族和解进程以及恢复与维持和平,
    在这方面注意到2000年6月12日塞拉利昂总统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以及随函附上的《提议的框架》(S/2000/786,附件),
    还认识到塞拉利昂政府希望联合国协助建立一个以依法惩处和确保持久和平为宗旨的强有力和可靠的法庭,
    注意到2000年7月31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0/751),尤其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已经采取步骤,回应塞拉利昂政府关于协助设立一个特别法庭的要求,
    又注意到安全状况对塞拉利昂司法有着负面影响,而且迫切需要国际合作,以协助加强塞拉利昂的司法系统,
    承认来自西非国家、英联邦、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和国际组织的合格人员可对此项努力作出重要贡献,以加快塞拉利昂和该区域实现依法惩处与和解的进程,
    重申塞拉利昂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秘书长与塞拉利昂政府谈判达成一项协议,以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特别法庭,并表示安理会打算在收到并审查下文第6段所指的秘书长报告后,迅速采取进一步步骤;
    2. 建议该特别法庭的属事管辖权应明确包括在塞拉利昂境内所犯下的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以及塞拉利昂有关法律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3. 又建议该特别法庭对那些对第2段所述犯罪行为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包括那些在犯下这些罪行时危及塞拉利昂和平进程的建立和执行的领导人,拥有属人管辖权;
    4. 强调必须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可信度,尤其是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方面;
    5. 在这方面秘书长在必要情况下,视需要派遣一个专家小组前往塞拉利昂,以便草拟下文第6段所述的报告;
    6. 秘书长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30天,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一份报告,说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就设立特别法庭事宜同塞拉利昂政府进行协商和谈判的情况,包括提出建议;
    7. 秘书长在他的报告中论述特别法庭的属时管辖权问题和上诉程序问题,包括在特别法庭内设立一个上诉分庭或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共用上诉分庭的可取性、可行性和妥善性,或其他的有效选择,并建议一个可能替代的东道国,以备一旦情况需要,特别法庭必须在塞拉利昂境内法庭所在地之外开庭;
    8. 秘书长就下列问题提出建议:
    (a) 为提供特别法庭设立和运作所必需的国际援助而可能需要缔结的任何其他协定,
    (b) 联合国会员国,特别包括西非经共体和英联邦成员国,以及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的合格人员为保障特别法庭有效、独立和公正地展开工作而必须参与、支助和提供技术援助的程度,
    (c) 对特别法庭酌情自愿捐助资金、设备和服务的数量,包括需由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供的专家人员,
    (d) 特别法庭可否在必要和可行时接受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提供的专门知识和咨询意见;
    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186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