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10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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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411(2002)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以前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1999年10月25日第1272(1999)号、2001年1月31日第1338(2001)号和2002年1月31日第1392(2002)号决议,以及有关的主席声明,特别是2001年10月3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1/32),
- 赞扬东帝汶人民以和平民主手段实现东帝汶独立的勇气和远见,
- 称赞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东帝汶过渡当局)的奉献和专业精神,及秘书长特别代表发挥领导作用,协助东帝汶人民过渡到独立,
- 重申欢迎2001年8月30日成功及和平举行的制宪会议选举和2002年4月14日举行的总统选举,
- 欢迎东帝汶当选领导人致力领导促进国家团结,并欢迎他们迄今为建立睦邻关系所采取的步骤,还确认东帝汶人民承担建国的主要责任,
- 注意到东帝汶新建机构仍然脆弱,在紧接独立之后的时期需要获得援助,以确保继续发展和加强东帝汶的基础设施、公共行政、执法和国防能力,
- 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对妨碍东帝汶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各种困难所作的评估,并呼吁所有有关方面推动在该领域取得进展,
- 审议了秘书长2002年4月17日的报告(S/2002/432),
- 欢迎他建议建立东帝汶过渡当局后续特派团,为期两年,
- 还注意到东帝汶当选总统和东帝汶首席部长2002年4月20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联名信,
-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的有关原则,
- 欢迎秘书长打算任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地协调员为其副特别代表,并强调必须将联合国的作用顺利过渡到传统的发展援助,
- 欢迎并鼓励联合国作出努力,使国际人员在所有维持和平行动中敏感注意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
- 确认性别观点在维持和平行动中的重要性,
- 注意到独立的东帝汶的短期和长期安全和稳定面临各种挑战,并确认,为了维持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必须确保东帝汶边界的安全并维护其内部和外部的稳定,
- 1. 决定从2002年5月20日起设立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东帝汶支助团),最初为期12个月;
- 2. 又决定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规定包括下列要素:
- (a) 向与东帝汶的生存和政治稳定息息相关的核心行政结构提供援助;
- (b) 提供临时执法和公共安全服务,并协助发展东帝汶新的执法机构东帝汶警察部队;
- (c) 协助维持东帝汶的外部和内部安全;
- 3. 决定东帝汶支助团由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并由以下方面组成:
- (a) 文职部分,其中包括设有负责性别问题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协调中心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有最多100名履行核心职责人员的文职支助小组、一个严重罪行股和一个人权股;
- (b) 民警部分,最初由1 250名民警组成;
- (c) 军事部分,最初兵力不超过5 000人,其中包括120名军事观察员;
- 4. 请东帝汶支助团充分实施秘书长报告第三A3节中所列任务执行计划中的下列三项方案:
- (a) 稳定、民主和司法;
- (b) 公共安全和执法;
- (c) 外部安全和边界控制;
- 5. 决定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应成为东帝汶支助团根据本决议执行部分第2段开展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6. 授权东帝汶支助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在其任务期限内采取必要行动,以执行其任务,并决定12个月后对这一问题以及东帝汶支助团任务的所有其他方面进行审查;
- 7. 决定不断审查任务执行计划的阶段进展情况,并在认真评估实地情势之后尽快展开东帝汶支助团的缩编工作;
- 8. 还决定,东帝汶支助团应在两年期间内,在可行且不危及稳定情况下尽早将所有业务职责全部移交给东帝汶当局;
- 9. 敦促会员国以及国际机构和组织按照秘书长的要求提供支助,特别是支持全面建立东帝汶警察部队和东帝汶国防军;
- 10. 强调联合国向东帝汶提供的进一步援助应与双边和多边捐助者、区域机制、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组织以及国际社会其他行动者的工作相协调;
- 11. 要求尽快缔结和充分遵守执行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所需的协定和安排,包括部队地位协定,以及将根据联合国标准程序运作的指挥和管制安排;
- 12. 欢迎在解决印度尼西亚与东帝汶两国间悬而未决的双边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强调两国政府间的合作以及与东帝汶支助团的合作在各个方面、包括执行本决议和其他决议的有关内容方面都极为重要,特别是要共同努力,就标定边界问题达成协议,确保将应为1999年所犯严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协助确保遣返或重新安置目前印度尼西亚境内的难民,并继续共同努力,遏制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包括民兵在边界地区的犯罪活动;
- 13. 请秘书长随时并定期向安理会通报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特别是说明任务执行计划的阶段进展情况,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于其后每六个月提交一份报告;
- 1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53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