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86(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87(2003)号决议
2003年6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477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88(200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订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强调联合国行动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注意到并非所有国家都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注意到《罗马规约》各缔约国已决定根据该规约,尤其是互补原则,接受其管辖权,
    注意到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将继续在各自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国际犯罪行为履行其责任,
    认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设立或授权的行动是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部署的,
    又认定加强各会员国参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设立或授权的行动的能力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根据《罗马规约》第16条的规定,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如出现涉及参与联合国所设立或授权的行动、但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目前或以前的官员或人员有关上述行动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案件,在2003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不要对任何此类案件开始或着手进行调查或起诉,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2. 表示打算只要有必要,就于每年7月1日按同样条件将第1段所述要求顺延12个月;
    3. 决定会员国不得采取不符合第1段、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动;
    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772次会议以12票​​对零票、3票(法国、德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弃权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