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09(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10(2003)号决议
2003年10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484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11(200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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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

    重申以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号、2002年5月23日第1413(2002)号和2002年11月27日第1444(2002)号决议,
    又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坚定承诺,
    还重申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并重申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根除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
    认识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责任在于阿富汗人自己,并欢迎阿富汗过渡当局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持续合作,
    重申《波恩协定》的重要意义并特别回顾其附件1,其中除其它外规定安全援助部队逐步扩展到喀布尔以外的其它城市中心和其它地区,
    还强调必须将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展到阿富汗所有地区,使所有武装派别全面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进行安全部门改革,包括重新组建新的阿富汗国家军队和警察,
    认识到对阿富汗部分地区安全局势的担心使《波恩协定》的全面执行受到限制,
    注意到阿富汗外交部长2003年10月10日来函(S/2003/986,附件)请求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喀布尔以外的地区提供援助,
    注意到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组织)2003年10月6日给秘书长的信(S/2003/970)中表示可能扩大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
    断定阿富汗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与阿富汗过渡当局及其后续机构进行协商,确保充分执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
    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授权扩大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让它在资源允许情况下支助阿富汗过渡当局及其后续机构在喀布尔及其周围以外的阿富汗各地区维持安全,以便阿富汗当局以及特别是参与重建和人道主义工作的联合国人员和其它国际文职人员能够在安全环境中工作,并为支持《波恩协定》而执行其它任务提供安全援助;
    2. 吁请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执行部队的任务时继续与阿富汗过渡当局及其后续机构、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密切协商,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第1段所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3. 还决定第1386(2001)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授权延长12个月;
    4. 授权参加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该部队的任务;
    5. 国际安全援助部队领导人通过秘书长每季度向安全理事会报告部队任务的执行情况;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840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