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94(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5(2005)号决议
2005年4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516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6(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吁请严格尊重在黎巴嫩政府的唯一、专属管辖权之下黎巴嫩的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政治独立,
    赞同秘书长在2005年3月24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函中表示的意见,认为黎巴嫩正在经历一个困难而敏感的时期,所有有关方面都必须力行克制,黎巴嫩的未来绝对应以和平方式决定,
    再次断然谴责2005年2月14日在黎巴嫩贝鲁特发生的恐怖爆炸,此次事件导致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及其他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并谴责后来在黎巴嫩发生的攻击,
    审查了秘书长根据2005年2月15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S/PRST/2005/4)向安全理事会转递的派往黎巴嫩调查这起恐怖行为的情节、起因和后果的实况调查团的报告(S/2005/203),
    关切地注意到实况调查团的结论,即黎巴嫩进行的调查工作有严重缺陷,既无能力也不承诺达成令人满意且可信的结论,
    在这方面又注意到,实况调查团认为,为了全面查清此一令人发指的罪行,必须进行国际独立调查,该项调查应具有执行权并在所有相关专门知识领域自备充分的资源,
    铭记黎巴嫩人民一致要求查明负责者并追究其责任,愿意协助黎巴嫩寻求真相,
    欢迎黎巴嫩政府认可安全理事会将作出的关于成立一个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决定,又欢迎黎巴嫩驻联合国临时代办在2005年3月29日给秘书长的信函(S/2005/208)中表示,黎巴嫩政府愿意在黎巴嫩主权以及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与委员会充分合作,
    1. 决定在符合上述的黎巴嫩临时代办信函的情况下,成立一个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驻设黎巴嫩,协助黎巴嫩当局全面调查这起恐怖行为,包括协助查明其实施者、支持者、组织者和同谋;
    2. 再次要求黎巴嫩政府将2005年2月14日恐怖爆炸事件的实施者、组织者和支持者绳之以法,并吁请黎巴嫩政府确保充分考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3. 决定,为确保委员会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委员会应:
    (a) 得到黎巴嫩当局的充分合作,包括全面接触黎巴嫩当局所掌握的、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的所有书面、证词和物证资料和证据;
    (b) 有权收集与这起恐怖行为相关的任何补充书面和物证资料和证据,并在黎巴嫩境内约谈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的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
    (c) 在黎巴嫩全境享有行动自由,包括进入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的所有地点和设施;
    (d) 获得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设施,委员会及其房地、工作人员和设备享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应享的特权和豁免;
    4. 秘书长紧急与黎巴嫩政府磋商,以便依照上文第2和第3段所述的委员会任务和职权范围,为委员会的成立和作业提供便利,又请秘书长就此向安理会报告,并向安理会通报委员会开始全面作业的日期;
    5. 还请秘书长,尽管有上文第4段的规定,仍然毫不拖延地为委员会的迅速成立和全面作业采取必要的步骤、措施和安排,包括征聘具有相关技能和专门知识、公正且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
    6. 责成委员会制定开展调查的程序,要考虑到黎巴嫩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7. 呼吁所有国家和所有方面与委员会充分合作,尤其是向委员会提供它们可能掌握的涉及上述恐怖行为的任何相关资料;
    8. 委员会在其经秘书长通报的开始全面作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作,并授权秘书长在他认为必要时将委员会的业务再延长至多三个月,使委员会能完成调查工作,并请他就此通知安全理事会;
    9. 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调查的结论,并秘书长在委员会作业期间每两个月或必要时更经常地向安全理事会口头报告委员会的最新进展。

    第5160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