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45(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46(2005)号决议
2005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33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47(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第1645(2005)号决议,
    1. 决定依照第1645(2005)号决议第4段(a)分段的规定,《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的常任理事国应为建设和平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成员,此外,安理会应每年从其当选成员中,选出两个成员参加组织委员会;
    2. 决定第1645(2005)号决议第15段所述年度报告也应提交安全理事会进行年度辩论。

    第5335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阿根廷和巴西)弃权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