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73(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74(2006)号决议
2006年4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543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75(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以及关于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的第1631(2005)号决议,还重申安理会决心确保这些决议得到尊重和落实,
    重申决心信守《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的宗旨和《宪章》第二条(第一至七项)所列的原则,包括决心信守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并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
    确认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系统的顶梁柱,是集体安全和福祉的基石,并为此确认发展、和平与安全及人权是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
    深感遗憾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绝大多数伤亡者是平民,
    严重关切非法开采和贩运自然资源的后果,以及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使用此类武器的后果,
    确认区域组织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重要贡献,并为此肯定非洲联盟采取的步骤,
    确认教育可起重要作用,支持在遏止和防止虐待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在防止性剥削、贩卖人口及违反关于招募和重新招募儿童兵的适用的国际法方面的努力,
    回顾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儿童产生重大影响,包括当他们沦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时,以及对可能处于特殊弱势的其他平民产生重大影响,并强调所有受影响平民需要得到保护和援助,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得到保护的主要责任,
    铭记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强调必须采取预防和解决冲突的措施,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2005年11月28日的报告有助于安理会了解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相关问题,并注意到报告的结论;
    2. 强调必须预防武装冲突和武装冲突再度发生,为此着重指出需要采取综合对策,促进经济增长、消除贫穷、可持续发展、民族和解、善政、民主、法治及尊重和保护人权,在这方面敦促会员国开展合作,并强调联合国各主要机关必须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互相合作,采取统筹一致的综合对策;
    3. 指出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故意把平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作为目标的做法明显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重申安理会最严厉地谴责这种行径,并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种做法;
    4. 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8和139段关于保护平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的规定;
    5. 又重申安理会最严厉地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违反适用的国际义务针对平民的一切暴力和虐待行为,尤其是(一) 酷刑和其他被禁止的待遇,(二) 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暴力,(三) 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四) 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五) 贩卖人口,(六) 强迫流离失所;㈦ 故意拒绝给予人道主义援助,并要求所有各方停止这种做法;
    6. 要求所有有关各方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定对其适用的义务,尤其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
    7. 重申陷入冲突的社会或正摆脱冲突的社会如要正视过去虐待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的行为,并防止今后发生这种行为,就必须杜绝有罪不罚现象,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其中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指出这些机制不仅可以突出个人对严重罪行的责任,而且可以促进和平、真相、和解及受害人的权利;
    8. 为此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相关的义务,杜绝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同时确认陷入武装冲突或正摆脱武装冲突的国家需要恢复或建立本国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机构;
    9. 吁请尚未批准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文书的国家考虑批准这些文书,采取适当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履行这些文书对其规定的义务;
    10. 要求所有国家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并在这方面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国家工作队通力合作,落实和执行这些决议;
    11. 呼吁所有有关各方确保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定和冲突后复原与重建的规划都顾及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并有保护平民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 (一) 停止对平民的袭击,(二) 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三) 创造有助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体面地持续回返的条件,(四) 促进及早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五) 恢复法治,(六) 杜绝有罪不罚现象;
    12.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在违背缔约方所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强迫平民流离失所;
    13. 敦促国际社会提供支持和援助,使各国能履行在保护难民及国际法规定应受保护的其他人员方面的责任;
    14. 重申需要维持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并保持其平民性质,强调各国在这方面负有主要责任,鼓励秘书长必要时在现有的维持和平行动及其各自任务范围内,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障这些营地和周围地区以及其居民的安全;
    15. 表示打算继续与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协作,并邀请秘书长在规划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以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最初阶段,即与协调员充分配合;
    16. 重申安理会的惯例是确保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政治特派团及建设和平特派团的任务酌情逐案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 保护平民,尤其是保护其行动区内人身安全随时受到威胁的平民,(二) 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给予便利,(三) 创造有助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体面地持续回返的条件,并表示打算确保(一) 这些任务规定开列明确的准则,说明特派团可以并且应该采取哪些行动来实现这些目标,(二) 在决定如何利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以执行任务规定时,优先考虑保护平民,(三) 执行提供保护的任务;
    17. 重申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应酌情规定传播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执行情况的信息;
    18. 强调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对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的重要性,在这方面着重指出(一) 安理会支持在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中酌情逐案开列复员方案的具体有效措施,(二) 必须与当事方磋商,酌情将这类活动纳入各项具体的和平协定,(三) 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全面完成各项复员方案和活动;
    19. 最严厉地谴责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一切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承诺确保所有和平支助行动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这种暴力,并在发生暴力时消除其影响;
    20. 同样最严厉地谴责参加联合国行动的军事、警务和文职人员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性辱虐和性贩卖的一切行为,欣见联合国各机构及维持和平行动作出努力,在这方面执行零容忍政策,请秘书长和人员派遣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行动,包括毫不拖延地全面执行大会根据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报告(A/59/19/Rev.1)的建议在相关决议中通过的措施;
    21. 着重指出人人必须在人道主义援助框架内奉行并尊重博爱、中立、公正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
    22. 敦促所有有关各方,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和《海牙章程》,允许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全面、无阻地接触平民,尽可能为其行动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并促进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联合国及其有关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
    23. 谴责一切蓄意针对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其他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袭击,敦促在本国境内发生这些袭击的国家起诉或引渡应对袭击负责的人,并在这方面欣见大会于2005年12月8日通过《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24. 确认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在保护平民方面发挥日益宝贵的作用,鼓励秘书长及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的行政首长继续努力加强它们在这方面的伙伴关系;
    25. 重申邀请秘书长在他认为关于保护平民的信息或分析有助于解决安理会审理的问题时,继续向安理会提交这些信息和分析,请秘书长继续在其向安理会提交的关于安理会所处理的事项的书面报告中,酌情提出有关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意见,并鼓励秘书长继续进行磋商,采取具体步骤加强联合国在这方面的能力;
    26. 注意到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蓄意针对平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以及系统地公然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为此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审议这些局势,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
    27.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18个月内提交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下一次报告;
    2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430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