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99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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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00(2006)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第1617(2005)号决议请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与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1267委员会”)增进合作,
- 又回顾1997年7月8日联合国与刑警组织签署的合作协定以及补充该协定的2005年12月8日和2006年1月5日的换文,
- 欣见刑警组织通过发布刑警组织-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通告等方式,在协助1267委员会完成其任务方面,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
- 注意到与刑警组织的这种合作,对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其他制裁委员会(“各委员会”)也有助益,并注意到每个委员会都可能就此得出自己的结论,
- 强调,通常根据国内法,包括在适用时根据刑法,来贯彻安全理事会的制裁措施,增进联合国与刑警组织的合作可加大各国执行这些法律的力度,
- 强调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强制性措施,
- 1. 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增进联合国与刑警组织的合作,为各委员会更有效地完成其任务提供更好的工具,让会员国拥有更好的可以选择的工具来执行安全理事会通过的、由各委员会负责监测的措施,以及安全理事会今后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尤其是冻结资产、禁止旅行和实行军火禁运;
- 2. 鼓励会员国利用刑警组织提供的工具,特别是I-24/7全球警察通信系统,加强执行这些措施和安全理事会今后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的力度;
- 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507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