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03(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04(2006)号决议
2006年8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551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05(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有关决议,尤其是2005年4月28日第1599(2005)号、2006年5月12日第1677(2006)号、2006年6月20日第1690(2006)号和2006年8月18日第1703(2006)号决议,
    欣见2006年8月8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6/628),
    赞扬东帝汶人民和政府采取行动,解决他们的政治冲突和成立新的政府,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有武器去向不明和有大批境内流离失所者,东帝汶的安全、政治和人道主义局势仍然很脆弱,
    注意到2006年8月4日东帝汶共和国总理给秘书长的信(S/2006/620)、2006年8月9日东帝汶共和国总理给秘书长的信(S/2006/651)和2006年8月11日东帝汶共和国总理给秘书长的信(S/2006/668),
    重申完全致力于维护东帝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和促进东帝汶长期稳定,
    感谢和完全支持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马来西亚政府应东帝汶政府的请求部署国际安全部队和它们为恢复和维持东帝汶的安全开展的活动,
    欣见东帝汶问题特别独立调查委员会已经应东帝汶政府在2006年6月8日信中提出的请求设立,并已着手开展工作,期待它在2006年10月7日前提出报告,
    认为预定2007年举行的该国独立后的第一次总统和议会选举,是加强东帝汶脆弱的民主进程的一个重大步骤,
    重申必须追究1999年东帝汶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确凿责任,欣见2006年7月26日秘书长关于伸张正义及和解问题的报告(S/2006/580),
    又赞扬联合国东帝汶办事处(东帝汶办事处)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开展的工作和秘书长特使进行的斡旋和评价工作,感谢那些为东帝汶办事处提供支助的会员国,
    考虑到虽然东帝汶目前的危机是政治和体制危机的表现,但是贫穷及贫穷产生的缺失,包括高居不下的城市、特别是青年失业率,也对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赞扬东帝汶的双边和多边伙伴提供宝贵的援助,特别是在机构能力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确认东帝汶在开展多方施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认为东帝汶办事处在各支助领域向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发展伙伴移交职责的工作不应出现逆转,
    重申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和关于保护人道主义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
    欣见联合国作出努力,在所有已开展的行动中提高联合国人员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认识,
    注意到实现独立的东帝汶仍面临短期和长期安全挑战,并认定,要维护该区域和平与安全,就必须维持东帝汶的稳定,
    1. 决定设立东帝汶后续特派团,即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东帝汶综合团),任期最初为6个月,并打算继续延长,又决定东帝汶综合团将有适当的文职部门,最多可有1 608名警员,且初期最多可有34名军事联络官和参谋;
    2. 秘书长与包括东帝汶政府和国际部队派遣国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协商后,审查将在东帝汶综合团和国际部队之间做出的各项安排,至迟于2006年10月20日提出意见,并确认安理会在顾及秘书长上述意见的情况下,可考虑对特派团结构,包括军事部门的性质和规模,作出调整;
    3. 决定由秘书长特别代表担任东帝汶综合团团长,指导东帝汶综合团的行动,协调联合国在东帝汶的一切活动;
    4. 又决定东帝汶综合团有以下任务:
    (a) 向政府和有关机构提供支助,以巩固稳定,加强民主施政的文化,协助东帝汶各利益攸关方进行政治对话,以期努力实现全国和解,促进社会融合;
    (b) 在2007年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的所有方面向东帝汶提供支助,具体方式包括提供技术和后勤支助、选举政策咨询、核证或其他方法;
    (c) 通过派驻联合国警察,确保恢复和维持东帝汶的公共安全,具体做法是按秘书长报告所述,支助东帝汶国家警察(国家警察),其中包括在国家警察重组前临时行使执法和维持治安的职责,协助国家警察以及内务部的进一步培训、体制发展和加强的工作,并协助选举保安安排的规划和准备工作,以便国家警察有充分准备,在2007年选举期间履行其职能和职责;
    (d) 通过公平派驻联合国军事联络官员,协助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就安全工作开展联络,协同派往地区警察局的联合国武装警察,一直在三个边界地区派驻人员;
    (e) 协助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对包括东帝汶国防军、国防部、国家警察和内务部在内的安全部门的今后作用和需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以期通过提供顾问及与其他伙伴进行合作和协调,支持东帝汶政府酌情加强体制能力建设;
    (f) 与其他合作伙伴合作和协调,在需要专门知识的领域,例如在司法部门,协助国家和政府机构进一步建立能力,促进东帝汶与国际社会缔结“契约”,以便东帝汶政府、联合国及其他多边和双边捐助者协调实施优先方案;
    (g) 协助进一步加强全国用于监测、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促进伸张正义及和解(包括针对妇女和儿童)的体制和社会能力和有关机制,观察和报告人权状况;
    (h) 协助为需要援助的东帝汶人民提供救济和重建援助,尤其注重最脆弱的社会群体,其中包括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
    (i) 协助执行秘书长关于伸张正义及和解问题的报告中的各项有关建议,包括派遣一批有经验的调查人员,协助东帝汶检察官办公室履行前重罪股的调查职能,以期完成对1999年东帝汶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尚未结案案件的调查;
    (j) 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及所有有关合作伙伴,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捐助者,开展合作和协调,执行上述有关任务,以尽量利用目前和今后为东帝汶提供的冲突后建设和平与能力建设双边和多边援助,并与其他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和协调,协助政府和有关机构拟订减贫和经济增长政策和战略,以实现东帝汶发展计划;
    (k) 在特派团的政策、方案和活动中始终顾及两性平等问题和儿童及青年问题,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合作,协助制订一个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能力的全国战略;
    (l) 向东帝汶人民提供客观和准确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即将举行的2007年选举的信息,同时增进他们对东帝汶综合团工作的了解,并协助地方媒体建立能力;
    (m) 协同国际安全部队,在部署区力所能及地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和与该行动有关的人道主义资产;
    (n) 监测和审查上文(a)至(m)段所述事项的进展;
    5. 吁请国际安全部队与东帝汶综合团全面合作并向其提供协助,以执行上述任务;
    6.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在顾及大会关于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对联合国人员的保护的第60/123号决议的情况下,与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缔结特派团地位协定,并决定,在此协定缔结之前,2002年5月20日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之间关于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东帝汶支助团)的协定应暂时比照适用于东帝汶综合团;
    7. 吁请东帝汶所有各方对东帝汶综合团和国际安全部队的部署和运作给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确保联合国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在东帝汶全境的安全、安保和行动自由;
    8. 鼓励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和总统府建立机制,确保对东帝汶综合团任务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高级别协调,
    9. 又鼓励东帝汶颁布一套选举法,规定以自由、公正和透明的方式监督、安排、管理和举行2007年的选举,适当注意设立一个独立机制的必要性,并体现东帝汶国内就2007年选举进程的适当模式达成的普遍共识;
    10. 促请包括联合国机构和多边金融机构在内的发展伙伴继续为2007选举的筹备工作和在东帝汶实现可持续长期发展的其他项目,提供资源和援助;
    11. 注意到专家委员会2005年7月15日报告(S/2005/458)中的结论,欣见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迄今为止为查明真相和增进友谊而作出的努力;鼓励两国政府和真相与友谊委员会成员竭尽全力,提高委员会的效率和信誉,确保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遵守,以期有可信的问责制;欣见秘书长提议建立一个由社区恢复方案和司法方案构成的国际援助东帝汶方案,包括由联合国设立一个团结基金,接受会员国的自愿捐款,为这些方案筹措经费;
    12. 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详细通报当地事态发展,尤其包括2007年选举的筹备情况和东帝汶综合团任务的执行情况,并至迟于2007年2月1日提交报告,就视进展可对东帝汶综合团的规模、组成、任务和派驻期限作出的调整,提出建议;
    13. 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使东帝汶综合团切实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包括拟订战略和建立适当机制,以预防、发现和处理一切形式的不当行为,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加强人员培训,以防止不当行为,确保全面遵守联合国的行为守则;秘书长根据其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措施的公报(ST/SGB/2003/13)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经常向安理会通报;促请出兵国采取适当的防范行动,包括进行部署前提高认识的培训,并采取纪律行动和其他行动,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
    1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516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