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02(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2008)号决议
2008年3月3日安全理事会第584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4(2008)号决议

    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号决议、2006年12月23日第1737(2006)号决议和2007年3月24日第1747(2007)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其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GOV/2006/14),其中指出,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48)和2008年2月22日(GOV/2008/4)报告中证实,伊朗没有按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地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及与重水有关的项目,没有依照《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没有按照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没有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正是建立信任所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
    关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认为原子能机构有权根据修改后的准则3.1,核查伊朗提供的设计资料,强调按照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第39条,准则3.1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暂停,而且原子能机构核查其所收到的设计资料是一项持续性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某一设施的建造阶段,也不取决于设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
    再次表示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的作用,赞扬原子能机构努力解决原子能机构秘书处与伊朗之间达成的工作计划(GOV/2007/48,附件)中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未决问题,欢迎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和2008年2月22日(GOV/2008/4)报告中反映的该工作计划的实施进展,强调伊朗在完成落实工作计划方面迅速、有效地取得实际成果的重要性,包括答复原子能机构提出的所有问题,从而使原子能机构能够通过采取必要的透明措施,评估伊朗申报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
    强调指出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探讨在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基础上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总体战略,并指出,这些国家确认,一旦国际社会恢复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即会给予其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任何无核武器缔约国相同的待遇,
    考虑到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欢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表指南,以协助各国履行第1737(2006)号决议规定的金融方面义务,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以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阻止伊朗发展敏感技术来支持其核计划和导弹计划,直至安全理事会认定这些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以及在此方面,伊朗仍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决议的规定,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重申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第GOV/2006/14号决议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决悬而未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并为此申明安理会决定,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要求的步骤;强调原子能机构已寻求证实伊朗将适用修改后的准则3.1;
    2. 欢迎伊朗和原子能机构之间就解决涉及伊朗核计划所有未决问题达成的协议以及总干事2008年2月22日报告(GOV/2008/4)所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鼓励原子能机构继续开展工作,澄清所有未决问题,强调这将有助于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支持原子能机构按照伊朗和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保障监督协定》,加强其对伊朗核活动的保障监督;
    3. 呼吁所有国家对于从事、直接参与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保持警惕和克制,并为此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将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或本决议附件一中指认的人,以及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与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包括通过参与采购第1737(2006)号决议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并属其规定措施范围的物项、货物、设备、材料和技术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的情况通知委员会,除非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为了从事与第1737(2006)号决议第3(b)(一)和(二)分段所述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
    4. 强调上文第3段的规定绝不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各国在执行前段规定时,应该考虑人道主义因素,包括宗教义务,以及实现本决议、第1737(2006)号决议和第1747(2007)号决议目标的必要性,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5.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决议附件二指认的人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与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包括参与采购第1737(2006)号决议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并属其规定措施范围的物项、货物、设备、材料和技术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除非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为了从事与第1737(2006)号决议第3(b)(一)和(二)分段所述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而且本段的规定绝无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6. 决定上文第5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会推进本决议的各项目标;
    7.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和三所列的人员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根据其指示行事的人员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经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协助指定个人或实体规避制裁或违反本决议、第1737(2006)号决议或1747(2007)号决议各项规定的个人和实体;
    8.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地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下列各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a) 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7/Part.2中所列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但依照第1737(2006)号决议第5段要求提供、销售或转让该文件附件第1和第2节所列以及第3节至第6节所列、已事先告知委员会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在此列,但须只用于轻水反应堆,而且这种提供、销售或转让须是原子能机构或在其主持下按第1737(2006)号决议第16段规定向伊朗提供技术合作所必需的;
    (b) S/2006/815号文件第二类19.A.3所列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9. 呼吁所有国家在为与伊朗从事贸易提供公共财政支助作出新承诺时,包括为参与此类贸易的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时,保持警惕,以避免此类财政支助助长第1737(2006)号决议所述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10. 呼吁所有国家对本国境内金融机构与设在伊朗境内的银行(特别是国民银行和出口银行)及其在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从事的交易活动保持警惕,以避免助长第1737(2006)号决议所述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11.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其机场和港口对伊朗航空货运公司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船运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飞机和船只进出伊朗运送的货物进行检查,条件是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飞机或船只所载运的货物是本决议或第1737(2006)号决议或第1747(2007)号决议所禁止的;
    12. 要求所有国家如进行上一段提及的检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检查的情况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其中特别要解释检查的理由并提供检查的时间、地点、情形、结果及其他相关细节;
    13. 吁请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为切实执行上文第3、5、7、8、9、10和11段而采取的措施;
    14.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规定的委员会的授权同样适用于第1747(2007)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15. 强调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加强外交努力,以促进恢复对话以及在它们向伊朗所作提议基础上进行协商,以寻求全面、长期和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各方面关系和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并就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并且除其他外,只要伊朗经原子能机构核查确认已停止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与开发活动,即开始与伊朗进行直接对话与谈判;
    16. 鼓励欧洲联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继续与伊朗沟通,支持为寻找谈判解决办法而作的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的相关提议,以便为复谈创造必要的条件;
    17. 强调包括伊朗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应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或第1737(2006)号决议和有关决议认定的个人或实体、或通过或代表任何此类个人或实体索赔的任何人的请求,针对因本决议、第1737(2006)号决议或第1747(2007)号决议规定措施而无法执行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任何索赔;
    18. 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90天内进一步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续地停止第1737(2006)号决议所述的一切活动,并说明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要求各项步骤以及第1737(2006)号决议、第1747(2007)号决议和本决议所载其他规定的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此报告,供其审议;
    19. 重申安理会将根据上一段所述报告,审议伊朗的行动,并重申:
    (a) 如果而且只要经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已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将暂停执行有关措施,以便能诚意开展谈判,早日取得彼此均可接受的结果;
    (b) 一旦安理会在接到上一段所述报告后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全面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已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即终止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7和12段及第1747(2007)号决议第2、4、5、6和7段以及上文第3、5、7、8、9、10和11段规定的措施;
    (c) 如果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696(2006)号决议、第1737(2006)号决议、第1747(2007)号决议和本决议,则安理会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劝服伊朗遵守这些决议和服从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2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848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印度尼西亚)弃权通过。

    附件一

    1. Amir Moayyed Alai(参与离心机的组装和工程设计)
    2. Mohammad Fedai Ashiani(参与碳酸铀酰铵生产和纳坦兹浓缩综合企业的管理)
    3. Abbas Rezaee Ashtiani(伊朗原子能组织开发和采矿事务厅高级官员)
    4. Haleh Bakhtiar(参与99.9%浓缩镁的生产)
    5. Morteza Behzad(参与制造离心机组件)
    6. Mohammad Eslami博士(国防工业培训研究所所长)
    7. Seyyed Hussein Hosseini(参与阿拉克重水研究反应堆项目的伊朗原子能组织官员)
    8. Javad Karimi Sabet(第1747(2007)号决议指认的诺温能源公司主管)
    9. Hamid-Reza Mohajerani(参与伊斯法罕铀转化厂的生产管理)
    10. Mohammad Reza Naqdi 准将(参与规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决议制裁规定的前武装力量总参谋部主管后勤和工业研究的副总参谋长)
    11. Houshang Nobari(参与纳坦兹浓缩综合企业管理)
    12. Abbas Rashidi(参与纳坦兹浓缩工作)
    13. Ghasem Soleymani(萨甘德铀矿采铀作业主任)

    附件二

    A. 第1737(2006)号决议所列个人
    1. Mohammad Qannadi,伊朗原子能组织负责研发业务的副总裁
    2. Dawood Agha-Jani,燃料浓缩试验厂厂长(纳坦兹)
    3. Behman Asgarpour,营运经理(阿拉克)
    B. 第1747(2007)号决议所列个人
    1. Seyed Jaber Safdari(纳坦兹铀浓缩设施经理)
    2. Amir Rahimi(伊斯法罕核燃料研究和生产中心主任,该中心隶属伊朗原子能组织核燃料生产和采购公司,该公司参与了浓缩相关活动)

    附件三

    1. Abzar Boresh Kaveh公司(BK公司)(参与离心机组件生产)
    2. Barzagani Tejarat Tavanmad Saccal公司(Saccal系统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试图为第1737(2006)号决议所列实体购买敏感物品)
    3. Sanam电力公司(E.S.公司/E. X.公司)(航空工业组织的幌子公司,参与了弹道导弹计划)
    4. Ettehad技术集团(航空工业组织的幌子公司,参与了弹道导弹计划)
    5. 工业精密机器厂(又名仪器制造厂)(被航空工业组织用于从事部分购置活动)
    6. Jabber Ibn Hayan实验室(伊朗原子能组织实验室,参与了燃料循环活动)
    7. Joza工业公司(航空工业组织的幌子公司,参与了弹道导弹计划)
    8. 霍拉桑冶金工业公司(依赖国防工业组织的弹药工业集团(AMIG)的附属企业。参与了离心机组件生产)
    9. Niru电池制造公司(国防工业组织的附属企业。其作用是为伊朗军方制造动力装备、包括导弹系统)
    10. 先驱能源工业公司(参加了伊斯法罕铀转化厂的建造)
    11. 安全设备采购公司(SEP)(航空工业组织的幌子公司,参与了弹道导弹计划)
    12. TAMAS公司(参与了浓缩相关活动。TAMAS公司是统括性机构,下设四个附属企业,包括一个铀提取浓缩企业和一个负责铀处理、浓缩和废料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