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34(201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335(2016)号决议
2016年12月3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2336(2016)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6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1958(2010)号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其第1958(2010)号决议第2段中的呼吁,要求伊拉克政府立即直接进行决议所述支付;
    2. 授权秘书长继续维持第1958(2010)号决议第3、4和5段授权设立的代管账户,并保留账内资金至2017年6月30日全部余款移交伊拉克政府为止;
    3. 秘书长继续努力执行第1958(2010)号决议第7段和其他有关规定;
    4. 秘书长至迟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按照上文第2段向伊拉克政府移交全部余款3个月后提出最后报告,除非安全理事会另行授权;
    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