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39号决议 中华文库
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17 |
第 2339(201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2017 年 1 月 27 日第 7872 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第 2121(2013)、 2127(2013)、2134(2014)、2149(2014)、2181(2014)、2196(2015)、2212(2015)、 2217(2015)、2262(2016)、2264(2016)、2281(2016)、2301(2016)和 2272(2016)号决 议以及 2014 年 12 月 18 日(S/PRST/2014/28)、2015 年 10 月 20 日(S/PRST/2015/17) 和 2016 年 11 月 16 日(S/PRST/2016/17)的主席声明,
重申对中非共和国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并回顾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回顾中非共和国负有保护境内所有人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危害的首要责任,
关切地注意到中非共和国的安全局势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很脆弱,因为仍有武装团体和其他武装捣乱分子,暴力行为持续不断,国家安全部队缺乏能力,国家在中非共和国各地的权力有限,冲突的根源继续存在,
强调中非共和国危机的任何持久解决办法,包括有关政治进程,都应由中非共和国主导,并应优先注重通过开展一个让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众,包括因危机出走的人参与的包容进程,实现中非共和国人民的和解,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采取透明和包容各方的措施,在中非共和国实现稳定与和解,包括采取具体步骤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切实恢复国家的权力;在全国各地恢复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系统,包括监狱系统,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通过适当的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加快改革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以建立多族裔和专业的共和国安全部队;切实开展包容各方的武装团体(包括以前与之有关联的儿童)的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工作(复员遣返方案);建立运行良好的公共财政管理,以支付国家运作的费用,执行早期恢复计划,重振经济,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与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中非稳定团)和欧洲联盟中非共和国培训团(欧盟中非培训团)协作,在挑选合格的复员人员编入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的过程中,为武装团体成员,无论是反砍刀组织成员还是前塞雷卡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并确保所有省份的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士兵都有平等机会进行登记和接受简化核查,
着重指出必须在中非共和国重建多族裔和专业的共和国国家军队,在这方面 确认欧盟中非培训团开展的工作,并欢迎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中非经货共同体) 成员国打算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并与欧洲联盟培训团协作,协助培训国家安全 和国防部队,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不让违反相关国际法的人,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的 人加入中非共和国安全和武装部队,
欢迎秘书长承诺对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严格执行零容忍政策,严重关切有大 量关于中非共和国境内维和人员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强调部队和警察派 遣国及中非稳定团迫切需要以可信和透明的方式迅速调查这些案件,追究有这些 刑事犯罪或不当行为的人的责任,还强调指出,需要防止这种剥削和虐待行为, 改进处理这些指控的方式,
欢迎秘书长 2016 年 9 月 29 日根据第 2301(2016)号决议提交报告(S/2016/824), 又欢迎第 2127(2013)号决议所设、经第 2134(2014)号决议扩大、并根据第 2262(2016)号决议延长任期的中非共和国问题专家小组提交的中期情况通报和最 后报告(S/2016/1032),并注意到专家小组的建议,
强烈谴责中非共和国境内持续不断的暴力和不稳定、威胁使用暴力、侵犯践 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侵害妇女和儿童;袭击联合国维和人员、国 际部队和人道主义人员;武装团体一直不断在班吉内外进行挑衅和报复;武装分 子不让人道主义物资和人员通行,继续对平民面临的严峻人道主义局势产生不利 影响,阻碍将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运送到弱势民众手里,
强调迫切需要在中非共和国终止有罪不罚的局面,追究有这类行为的人的责 任,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构成中非共和国已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 的罪行,在这方面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国家当局的请求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立案调查 2012 年以来的指控罪行,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目前就此提供合作,
强调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国家司法体系,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或践 踏人权的人绳之以法,着重指出需要加强国家问责机制,包括进一步执行 2014 年 8 月 7 日关于临时紧急措施的备忘录以及 2015 年 6 月颁布的关于设立全国特 别刑事法庭的法律,以调查和起诉在中非共和国境内犯下的严重罪行,回顾国际 社会继续为中非共和国当局开展的这一工作提供支持的重要性,
强调那些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威胁或阻碍政治稳定与和 解进程、攻击平民和袭击维和人员的人或支持这些行为的人,可能符合本决议所 述制裁的指认标准,
表示关切非法贩运、买卖、开采和走私包括黄金、钻石和野生动物在内的自 然资源对中非共和国的经济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继续威胁该国的和平与稳定,
注意到金伯利进程关于恢复中非共和国毛坯钻石的出口的行政决定、该决定 附件中的业务框架和金伯利进程监测小组开展的工作,确认中非共和国当局和金 伯利进程作出非凡努力,通过预先设立“守规区”以负责任的方式逐步让中非共 和国重新融入全球钻石贸易,
关切地注意到专家小组在最后报告中得出结论认为,上帝抵抗军(上帝军)仍 然活跃在中非共和国境内,已与其他武装团体建立联系,并正在通过开采和买卖 包括黄金、钻石和被盗猎野生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创收,
还关切地注意到该区域目前有跨国犯罪活动,强调中非共和国的局势有可能 为更多的跨国犯罪活动,例如武器贩运和使用雇佣军,提供有利条件,并有可能 滋生激进网络,
在这方面确认安理会规定的军火禁运可以大大有助于在中非共和国及其所在 区域打击武器和相关物资的非法转让,帮助冲突后建设和平、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 部门改革工作,回顾第 2117(2013)、2127(2013)、2220(2015)和 2262(2016)号决议,
表示严重关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使用此类 武器危害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威胁到中非共和国的和平与稳定,
重申所有会员国都必须充分执行第 2127(2013)、2134(2014)、2196(2015)、 2262(2016)号决议以及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包括它们有义务对第 2127(2013)号决 议所设制裁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实行定向制裁,
指出切实执行制裁制度非常重要,包括邻近国家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在 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鼓励努力在制裁制度涉及的所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和执 行力度,
关切地注意到据说受制裁个人违反旅行禁令在该地区旅行,着重指出委员会 可以认定那些蓄意协助受制裁者违反旅行禁令外出旅行的人或实体符合制裁指 认标准,
欢迎制裁委员会主席和安全理事会主席通过与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接 触,努力支持和加强第 2262(2016)号决议规定措施的执行工作,并为此欣见委员 会主席和成员 2016 年 5 月前往中非共和国,
欢迎 2016 年 11 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支持会议的成果和会上宣布的认捐, 鼓励会员国迅速兑付这些认捐,并鼓励在定于 2017 年 2 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 的非洲联盟声援中非共和国大会上进一步认捐,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武器禁运
1. 决定,从现在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所有会员国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从本国境内或通过本国领土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 接或间接向中非共和国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类别军火或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武 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 关的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 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无论其是否来自本国境内),并决定这 一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a) 专为支助部署在中非共和国的中非稳定团、非洲联盟区域特混部队(非盟特混部队)、欧洲联盟特派团和法国部队提供的或供其使用的物资;
- (b)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协同中非稳定团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供应的、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装备和提供援助,包括业务和非业务培训,并请中非稳定团在向安理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一豁免对安全部门改革的促进作用;
- (c) 事先由委员会核准,为了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加强共同边境地区的安全而由乍得或苏丹部队带入中非共和国并仅供中非共和国、乍得和苏丹 2011 年 5 月23 日在喀土穆组建的三方部队在国际巡逻中使用的物资;
- (d) 委员会事先批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非致命军事装备物资,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
- (e) 联合国人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到中非共和国、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 (f) 经提前通知委员会,只供在桑加河三国保护区进行国际巡逻以防止偷猎、贩运象牙和武器以及其他违反中非共和国国家法律或中非共和国的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而使用的小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 (g) 事先由委员会核准,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包括国家文职执法机构提供、仅用于支持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或在该进程中使用的军火及其他相关致命性装备;
- (h) 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出售或供应的武器和相关物资、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员;
2. 决定授权所有会员国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在发现本决议第 1 段禁止的物 项时,没收、登记并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移交给原产国或目 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本决议第 1 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 还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配合这些努力;
3. 再次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在中非稳定团和国际伙伴的协助下,处理中非 共和国境内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问题,确保收 缴和/或销毁多余、被没收、无标识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还强调必须将这些 事项列入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遣返方案;
4. 大力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中非稳定团、联合国地雷行动处(地雷行动处) 和其他国际伙伴的支持下加强其能力,根据国际最佳做法和准则储存和管理其拥有 的武器和弹药,包括从中非稳定团库存中收取的武器和弹药,同时确保对接收这些 武器和弹药的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内政部部队进行充分训练和审查;
旅行禁令
5. 决定,从现在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所有会员国均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 国民入境,促请中非共和国政府加强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分享;
6. 鼓励会员国酌情并按照国内法及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和框架文件,要求 在其境内营运的航空公司将旅客信息预报提供给国家主管部门,以发现从本国领 土出发的被委员会指认的人或试图通过乘坐民航飞机入境或过境的被委员会指 认的人;
7. 还鼓励会员国酌情并依照国内法和国际义务向委员会报告这些人将从 其领土出发,或企图入境或过境的情况,并将这一信息与这些人的居住国或国籍 国分享;
8.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在采取上文第 5 段规定的措施时,根据国内法和惯 例,尽快不让虚假、伪造、被窃、丢失的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以及失效的外交护 照继续使用,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与其他会员国分享这些证件的信息; 9. 鼓励会员国在获得委员会指认的要列入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 会特别通告的人的照片和其他生物鉴别信息时,根据本国的立法进行提交;
10. 决定,上文第 5 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a) 如果委员会逐案认定此类旅行从人道主义需求,包括宗教义务角度来看有正当的理由;
- (b) 必须为履行司法程序入境或过境;
- (c) 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给予豁免会有助于实现在中非共和国促成和平与民族和解以及该区域实现稳定的目标;
11. 强调违反旅行禁令的行为可能破坏中非共和国的和平、稳定或安全,指 出委员会可以认定那些蓄意协助列入名单者违反旅行禁令外出旅行的人符合本 决议规定的指认标准,促请所有各方和所有会员国就执行旅行禁令事宜与委员会 及专家小组合作; 资产冻结
12. 决定,从现在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所有会员国均应继续毫不拖延地冻 结其境内由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代表它们或按它们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团 体或由它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 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继续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 均不向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为了让这些个人或实体受益,提供任何资金、 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3. 决定,上文第 12 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 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公用事业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
-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委员会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14.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 12 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 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在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 同、协定或义务应该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 规定的制约并予以冻结;
15. 决定,上文第 12 段中的措施不应妨碍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根据其在被 列名前签订的合同支付应该支付的款项,条件是相关国家已认定该项付款不是直 接或间接付给根据上文第 12 段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 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 产或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了委员会;
指认标准
16. 决定,第 5 和 12 段中的措施应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参与破坏中非共和 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或支持这些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威胁或阻碍政治 过渡进程或稳定与和解进程的行为或助长暴力的行为;
17. 为此还决定上文第 5 和 12 段所述措施也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有下述行 为的个人和实体:
- (a) 违反第 2127(2013)号决议第 54 段规定并经本决议第 1 段延长的武器禁运,或直接或间接为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供应、出售或转让或接收武器或任何相关物资,或与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的暴力活动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援助,包括筹资和财务援助;
- (b)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中非共和国境内违反有关的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攻击平民、出于族裔或宗教原因发动袭击、袭击学校和医院、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
- (c) 参与筹划、指挥或实施中非共和国境内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行为;
- (d) 在中非共和国武装冲突中违反有关国际法招募或使用儿童;
- (e) 以非法开采或买卖中非共和国境内或来自中非共和国的自然资源(包括钻石、黄金、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产品)的方式,为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提供支助;
- (f) 阻碍向中非共和国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在中非共和国境内获取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 (g) 参与筹划、指挥、赞助或发动针对联合国特派团或派驻的国际安全部队,包括中非稳定团、欧洲联盟特派团和为其提供支助的法国部队的袭击;
- (h) 担任委员会根据第 2134(2014)号决议第 36 或 37 段、第 2196(2015)号决议第 11 或 12 段、第 2262(2016)号决议第 12 或 13 段或本决议指认的实体的领导人,或向委员会根据第 2134(2014)号决议第 36 或 37 段、第 2196(2015)号决议第11 或 12 段、第 2262(2016)号决议第 12 或 13 段或本决议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由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提供协助,或以其名义或按其指示行事;
18. 欢迎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成员国采取措施执行 2010 年《卢萨卡宣言》 核可的打击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区域倡议,包括推动经济行为体采用经合组织 《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矿产品负责任供应链的尽职调查准则》等 尽职调查框架,并鼓励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继续提高对尽职调查导则 的认识;
制裁委员会
19. 决定制裁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应适用于第 2127(2013)号决议第 54 和 55 段 和第 2134(2014)号决议第 30 和 32 段规定的、经本决议延长的措施;
20. 强调必须在必要时与有关会员国和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特别是邻 国和区域各国定期协商,以全面执行这一决议延长的各项措施,为此鼓励委员会 考虑在适当可行时由主席和/或委员会成员访问某些国家;
21. 鼓励所有会员国,特别是邻国和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 和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中非经货共同体)成员国按照本决议第 1 段利用预 先通知和豁免程序,交还属于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的各类武器和相关材料,或提 供与中非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或其他援助, 并在这方面请专家小组根据该决议执行部分第 28(b)段提供必要的援助;
22. 请委员会查明可能未遵守上文第 1、2、5 和 12 段规定的措施的情况, 确定处理每种情况的适当办法,并请主席在依照下文第 37 段定期提交给安理会 的报告中,报告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开展工作的进展;
23. 确认金伯利进程决定中非共和国可以恢复按金伯利进程规定的条件设 立的“守规区”出产的毛坯钻石的买卖,注意到金伯利进程打算不断向安全理事 会、委员会及其专家小组和中非稳定团通报它的决定,请金伯利进程监测小组主 席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中非共和国金伯利进程监测工作组开展工作的最新情况,包 括就指定的“守规区”做出的决定和就中非共和国持有的毛坯钻石存货的买卖做 出的决定;
24. 呼吁该区域贸易中心和各国提高警惕,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恢复合法 贸易和受益于该国的自然资源;赞扬中非共和国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守规区出产钻 石的可追踪性,做到钻石不让使武装团体受益或不被用来破坏中非共和国的稳定; 25. 鼓励金伯利进程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合作并与专家小组协商,解决钻石存 货问题;
专家小组
26. 表示全力支持根据第 2127(2013)号决议第 59 段设立的中非共和国问题 专家小组;
27. 决定把专家小组的任期延长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表示打算至迟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审查任务规定,并就进一步延长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尽快采取 必要的行政措施来支持小组的行动;
28. 决定专家小组的任务包括以下各项工作:
- (a) 协助委员会完成本决议规定的任务,
- (b) 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区域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的关于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尤其是不遵守规定事件,包括应会员国请求,帮助提供能力建设援助;
- (c) 在与委员会协商后,至迟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中期报告,并至迟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提交最后报告,说明第 2127(2013)号决议第 54和 55 段和第 2134(2014)号决议第 30 和 32 段规定的、经本决议第 1、2、5 和 12段延长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 (d) 向委员会通报最新进展,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或在小组认为必要时;
- (e) 协助委员会完善和更新委员会根据上文第 16 和 17 段延期的标准指认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单中的信息,包括提供生物鉴别信息和公开公布的列名理由简述的增列信息;
- (f) 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委员会:提供满足上文第 16 和 17 段指认标准的个人和实体的信息,包括在获得此类信息时向委员会上报,并在小组的正式书面报告中列入可能被指认者的名字、有关识别信息和关于个人或实体为何符合上文第 16和 17 段的指认标准的信息;
- (g) 与中非共和国金伯利进程监测小组合作,以支持恢复中非共和国毛坯钻石的出口,向委员会报告恢复贸易是否破坏中非共和国的稳定或是否让武装团体受益;
29. 请秘书处在 2017 年 5 月 30 日之前与欧盟培训团和其他活跃在国家安全 部门改革领域的合作伙伴协作下,并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商下,向安全理事会提 供拟定基准的备选方案,以根据国家安全部门改革领域的进展情况,包括中非共 和国武装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及其需要,评估武器禁运的措施,并提供补充信息, 介绍专家小组关于可在中非稳定团内部由安全理事会设立武器禁运工作组的建 议,包括工作组的组成、任务、运作、所需资源和对中非稳定团执行任务的影响, 并论述其他联合国维和特派团以往的相同经验;
30. 促请专家小组在安全理事会设立的其他专家小组或专家组执行任务的 过程中与它们积极合作;
31. 表示尤其关切非法贩运网络据说继续为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武装团体提 供资金和物资,鼓励专家小组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对这些网络进行分析;
32. 敦促中非共和国、临近国家和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的其他成员国开展区 域合作,调查和打击非法开采和走私包括黄金和钻石在内的自然资源以及偷猎和 贩运野生动物的区域犯罪网络和武装团体;
33.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同专家小组合 作,保障小组成员的安全;
34. 还敦促所有会员国和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为了让专家小组执行任务,确 保它能不受阻碍地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场地;
35. 请秘书长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 特别代表继续根据第 1960(2010)号决议第 7 段和第 1998(2011)号决议第 9 段,同 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
报告和审查
36.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和被指认的个人和实体的所在国,积极落实本决议中的措施,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它们已采取哪些行动来执行第2127(2013)号决议第 54 和 55 段和第 2134(2014)号决议第 30 和 32 段规定的、经本决议第 1、2、5 和 12 段延长的措施;
37. 请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至少每年一次向安理会口头报告委员会的总体工作情况,包括酌情与秘书长中非共和国问题特别代表一道报告中非共和国的局势,鼓励委员会主席定期向所有感兴趣的会员国通报情况;
38. 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查中非共和国局势,并准备审查本决议中的各项措施是否得当,包括视中非共和国实现稳定的进展和遵守本决议规定的情况,随时根据需要另外采取措施,来加强这些措施,或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3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