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04(201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405(201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第8199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2406(2018)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将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任务期限延至2018年3月17日的第2344(2017)号决议,

    强调指出联合国将继续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回顾安理会最近1月13日至15日对喀布尔进行了访问,表明国际社会继续坚定支持一个和平、安全、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并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国家和加强民主体制,

    强调指出由阿富汗主导和自主掌控的全面包容性政治进程至关重要,该进程旨在按照《喀布尔会议公报》提出并经《波恩会议结论》进一步阐明的规定,支持所有准备接受和解的人实现和解,以便为全体阿富汗人民创造一个和平和繁荣的未来,欢迎通过和平高级委员会等途径努力推动和平进程,

    强调喀布尔进程的重要作用,欢迎阿富汗政府就《通过相互问责实现自力更生框架》与国际社会达成战略共识,

    欢迎民族团结政府进入第四年,强调阿富汗各方必须在政府框架内开展工作,以便给全体阿富汗人民带来和平和繁荣的未来,

    回顾阿富汗独立选举委员会宣布议会选举和地区委员会的选举将在2018年举行,强调必须加快阿富汗选举改革进展,力求2018年举行可信和包容的议会和地区委员会选举,2019年举行可信和包容的总统选举,强调指出为此需要响应阿富汗当局的要求继续支持联阿援助团,

    强调指出必须采取全面办法应对阿富汗境内相互关联的安全、经济、治理和发展挑战,认识到没有确保阿富汗稳定的纯粹军事解决办法,

    重申推进区域、区域间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促进阿富汗的长期和平、安全、繁荣、可持续发展与人权,欢迎共同努力加强对话与合作以推进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

    为此,认识到北约华沙首脑会议2016年作出和2017年重申的、以及2016年阿富汗问题布鲁塞尔会议作出的国际承诺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及其持续重要性,欢迎2017年8月21日发布《美国阿富汗战略》和2017年10月16日通过的《欧洲联盟阿富汗战略》,这是在国际社会继续支持阿富汗实现安全、发展和稳定背景下出现的重大事态发展,

    欢迎国际联络小组为联合国努力协调和扩大对阿富汗的国际支持做出贡献,

    表示注意到2017年11月14和15日在土库曼斯坦阿什哈巴德举行的第七次阿富汗问题区域经济合作会议,以及2017年12月1日在阿塞拜疆巴库举行的亚洲心脏地带-伊斯坦布尔进程部长级会议,

    着重指出建立一支有行动能力、专业、包容且可持续的阿富汗国防和安全部队对于满足阿富汗的安全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强调指出国际社会承诺支持该部队进一步发展,赞扬阿富汗国防和安全部队所表现出的韧性和超常勇气,以及它们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为此,欢迎持续致力于加强阿富汗国家安全机构的成效和问责制,

    表示深为关切阿富汗境内持续存在严重暴力,特别是平民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最强烈地谴责一切恐怖活动和所有暴力袭击,重申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蓄意攻击平民,这一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并呼吁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

    认识到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网络)以及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附庸和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暴力和极端主义团体和非法武装团体所构成的威胁一直令人担忧,认识到消除此类威胁的努力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表示严重关切上述所有团体的暴力和恐怖主义活动对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以及确保改善和保护其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能力造成的有害后果,

    表示关切杀伤人员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和简易爆炸装置对平民构成的严重威胁,注意到需要加强会员国之间及其与私营部门的协调和信息共享,

    表示严重关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附庸在阿富汗境内的存在和增长给阿富汗和该区域各国、包括中亚各国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申明安理会支持阿富汗国防和安全部队努力打击这些附庸,还支持阿富汗的国际伙伴在这方面提供援助,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得到保护,包括防范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重申必须追究此类暴力行为人的责任,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第1988(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当前开展的工作,以及阿富汗政府、和平高级委员会和联阿援助团继续与该委员会及其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合作,表示关切塔利班正在与其他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加紧合作,

    表示深为关切联阿援助团2018年2月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报告表示,平民伤亡人数依然居高不下,谴责经常发生在平民居住区的自杀式袭击和有针对性的蓄意杀人,尤其是杀害妇女和女童,包括高级别女官员、妇女权利促进者和记者的行为,

    表示深为关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阿富汗鸦片情况调查》表示,阿富汗非法药品的生产、贸易和贩运大幅增加,鼓励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和区域伙伴的支持下,根据共同和分担的责任原则,在解决阿富汗的毒品问题方面加紧努力,以均衡和综合方式取缔毒品生产和贩运活动,认识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申性别平等、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教育、人权和充分参与各级决策对努力维护阿富汗的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敦促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并强调需要对妇女权利倡导者予以保护,

    表示严重关切阿富汗境内人道主义状况,支持阿富汗政府在配合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根据联合国一体化方针切实有效完成任务,向阿富汗公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发挥必要作用,

    1. 欢迎秘书长2018年2月27日的报告(S/2018/165);

    2. 感谢联合国的长期承诺,包括承诺在“转型十年”中始终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申全力支持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强调指出需要确保继续为联阿援助团完成任务提供适足资源;

    3. 欢迎关于对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的授权任务、优先事项和有关资源的战略审查结论,呼吁实施秘书长的建议,包括将特派团支持和平努力的实质性职能与秘书长强调的将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纳入联合国阿富汗工作三大支柱的重点协调统一,包括支持阿富汗内部对话,以营造一个稳定和包容的政治环境;

    4. 决定将第1662(2006)1746(2007)1806(2008)1868(2009)1917(2010)1974(2011)、 2041(2012)、 2096(2013)、 2145(2014)、 2210(2015)、 2274(2016)和2344(2017)号决议以及下文第6和7段所规定的联阿援助团的任务期限延至2019年3月17日;

    5. 确认延期后的联阿援助团任务有助于阿富汗按照“转型十年(2015-2024)”以及阿富汗与国际社会在喀布尔(2010年)、伦敦(2010和2014年)、波恩(2011年)、东京(2012年)和布鲁塞尔(2016年)举行的国际会议以及在里斯本(2010年)、芝加哥(2012年)、威尔士(2014年)、华沙(2016年)和布鲁塞尔(2017年)举行的北约峰会上达成的谅解,在安全、治理和发展领域充分行使主导权和自主权;

    6. 还决定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以符合阿富汗主权、主导权和自主权的方式,与阿富汗政府充分合作并根据伦敦会议、喀布尔会议、东京会议和布鲁塞尔会议的公报和《波恩会议结论》,继续领导和协调国际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优先事项;

    (a) 开展外联和斡旋工作,在接获要求时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并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第1988(2011)、第1989(2011)、第2082(2012)、第2083(2012)和第2255(2015)号决议以及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提出的措施执行工作和程序适用规定的情况下,支持由阿富汗主导和自我掌控的和平进程,包括支持和平高级委员会及其活动,并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提出和支持各项建立信任措施;

    (b) 应阿富汗当局请求,支持组织阿富汗今后的选举,包括预计于2018年举行的议会选举和地区委员会选举以及2019年举行的总统选举,并按照伦敦会议、喀布尔会议、波恩会议、东京会议和布鲁塞尔会议以及芝加哥峰会的商定办法,加强选举进程的可持续性、完整性和包容性,以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工作,包括选举改革工作,并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与协调,向参与这一进程的阿富汗各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c) 作为联合协调监测委员会(协监委)共同主席,推动国际社会更加协调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优先发展和治理事项,包括支持正在进行的政府改革议程的拟定和排序工作,调集资源,以发展政策论坛协调人和共同召集人的身份对国际捐助方和国际组织进行协调,包括制定和监测相互问责框架,促进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分析,以及以符合阿富汗主权、主导权和自主权的方式制定和交付发展援助,并按照“联合国一体化”方针安排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捐款,尤其是用于禁毒、重建与发展活动,与此同时,以符合阿富汗主导权、自主权和主权的方式,尤其是通过信息共享,协调国际伙伴的后续行动,根据在喀布尔会议和东京会议上作出的承诺,优先努力提高通过阿富汗政府提供的发展援助比例,并根据在喀布尔会议、东京会议和布鲁塞尔会议上作出的承诺,支持努力加强相互问责和透明度,提高使用这些援助的实效,包括提高这方面的成本效益;

    (d) 支持开展区域合作,以协助阿富汗利用其位于亚洲中心的作用促进区域合作,努力在已有成就基础上建设一个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

    (e)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合作并加强其能力,还与阿富汗政府及相关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合作监测平民境况,协调各项工作以确保平民得到保护,监测拘留场所,促进问责制,并协助全面落实《阿富汗宪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关于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中的基本自由与人权条款;

    (f) 酌情与北约与阿富汗商定设立的非作战性坚定支持特派团和北约高级文职代表密切协调与合作;

    7. 促请联阿援助团和特别代表在下述优先领域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合作,按照“联合国一体化”方针,进一步作出更大努力,加强阿富汗境内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的连贯性、协调性和效率,以便与阿富汗政府的改革议程充分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效力,并以完全符合阿富汗主导权、自主权和主权的方式,继续领导国际民事工作,以加强阿富汗机构的作用,使之履行职责,并更加注重在阿富汗政府确定的关键领域开展能力建设,以期在联合国所有方案和活动中采用一个有着眼于行动的明确战略的国家执行模式,以便按照相互商定的条件向阿富汗享有主导权和自主权过渡,包括更多地利用国家系统:

    (a) 通过与阿富汗政府充分协商合作确定的联阿援助团的适当存在,为协助阿富汗政府的有关努力,支持根据阿富汗政府的政策在全国各地落实喀布尔进程,包括加强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合作;

    (b) 支持阿富汗政府依照喀布尔进程和《通过相互问责实现自力更生框架》,努力履行它在伦敦会议、喀布尔会议、波恩会议和东京会议上作出的承诺,在全国各地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过渡司法),改善预算执行情况并更好地打击腐败,以便及时以可持续方式帮助兑现和平收益和提供服务;

    (c) 协调和协助交付人道主义援助,包括支持阿富汗政府和遵守人道主义原则,以加强政府的能力,包括向国家和地方当局提供有效支助,协助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并为来自邻国和其他国家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体面和可持续回返创造有利条件,尤其着重解决回返者人数较多地区的发展问题;

    8. 促请阿富汗和国际社会各方配合联阿援助团执行任务,努力促进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该国全境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9. 强调指出联阿援助团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基金和方案按照“联合国一体化”方针,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与协调并为支持阿富汗政府的优先事项,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安全情况包括整个联合国的成效目标,继续在各省维持适当存在的至关重要性;

    10. 欢迎阿富汗政府通过和平高级委员会和各省和平委员会等途径,继续努力推动和平进程,并推动落实《阿富汗和平与重返社会方案》,按照关于让所有因和平进程而放弃暴力、与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无关联、尊重《宪法》并愿意参与建设和平阿富汗的人都参加对话的《喀布尔会议公报》所提出的、并经《波恩会议结论》的原则和成果进一步阐明的要求,促进由阿富汗主导和阿富汗自主掌控的包容性对话,商讨如何达成和解和实现政治参与,包括让妇女和妇女权利团体切实有效参与,鼓励阿富汗政府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提出的措施和程序执行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利用联阿援助团的斡旋来支持这一进程;

    11. 强调指出联阿援助团的作用是在接获阿富汗政府请求时与之密切协商,支持由阿富汗主导和自我掌控的包容性和平进程,同时参考《喀布尔会议公报》及《波恩会议结论》中提出的相关参数,包括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协作,继续评估上述和平进程的影响,鼓励国际社会协助阿富汗政府这方面作出努力;

    12. 促请阿富汗所有区域伙伴和国际伙伴继续通过2017年6月6日在阿富汗政府领导下在喀布尔启动的喀布尔和平与安全合作进程,努力支持阿富汗的和平与和解,努力促成阿富汗政府与经授权的塔利班团体的代表尽早举行直接会谈,欢迎国际社会持续努力推进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

    13. 欢迎阿富汗和平高级委员会提出的《和平与和解战略计划》获得通过,呼吁有效执行该战略计划,强调阿富汗政府和和平高级委员会与伊斯兰党2016年9月29日签署的和平协议,是政府总体和平努力的一项重要进展,呼吁有效执行和平协议;

    14. 特别指出以包容、透明和可信的选举为基础实现阿富汗的可持续民主发展十分重要,为此,欢迎接下来依照有关国际会议和阿富汗政府对进一步改进选举进程作出的承诺,举行2018年议会选举和地区委员会选举和2019年总统选举,强调必须在这方面加快取得进展,请联阿援助团应阿富汗政府的请求,向相关阿富汗机构提供援助,以支持选举进程的完整性和包容性,包括采取措施促使妇女作为选民和候选人充分和安全地参与;

    15. 欢迎新的《阿富汗国家和平与发展框架》阐明阿富汗实现自力更生的战略政策优先事项,并提出了关于公民宪章、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城市发展、综合农业和国家基础设施的五项新的国家优先方案,以改善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的条件,欢迎国际社会在《通过相互问责实现自力更生框架》所述相互问责基础上长期支持阿富汗,并着重指出持续有序地执行《通过相互问责实现自力更生框架》所商定的改革议程、国家优先方案和发展治理目标至关重要;

    16. 促请国际捐助方、国际组织和阿富汗政府遵守在喀布尔会议、波恩会议、东京会议、伦敦会议和布鲁塞尔会议上作出的承诺;

    17. 促请联合国和更广泛的国际社会继续为阿富汗政府的改革议程提供支持;

    18. 重申协监委遵循阿富汗主导、自主和主权原则,为推动协调和监测阿富汗政府改革议程的执行工作发挥核心作用,促请所有相关行为体在这方面加强与协监委的合作;

    19. 重申必须根据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包括第2242(2015)号决议,在一个全面的框架内加强阿富汗安全部门的运作能力、专业水平和问责制度,为此要建立适当审查程序,让妇女平等有效参加和全面参与安全部门改革进程的所有阶段,并开展妇女儿童权利和妇女儿童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支持执行阿富汗1325国家行动计划,强调指出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必须作出承诺,确保建立一支干练、专业和可持续的阿富汗国防和安全部队;

    20. 在这方面,欢迎阿富汗国民军组建工作继续取得进展,国民军规划和开展行动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励通过提供培训员、资源、顾问小组和咨询等办法,在制订可持续防务规划流程方面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和提供援助,并协助开展防务改革举措;

    21. 欢迎阿富汗当局目前为加强阿富汗国家警察的能力作出努力,呼吁为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作出努力,包括内政部和阿富汗国家警察承诺制订有效战略,以便协调阿富汗国家警察招募、留用和培训更多妇女并培养其能力,充分执行阿富汗1325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推动执行性别平等参与战略,强调指出通过财政支助和派遣培训员和辅导员进行国际援助的重要性,并注意到一支充足和干练的警察部队对阿富汗的长期安全十分重要;

    22. 再次表示关切阿富汗安全局势,尤其是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网络)以及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附庸及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暴力极端主义团体、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和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在该区域持续实施暴力和袭击,促请所有国家为此加强国际和区域安全合作,改进信息共享、边界管制、执法和刑事司法,以更好地应对威胁,包括回返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构成的威胁;

    23. 最强烈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式袭击、暗杀和绑架及其对阿富汗稳定、重建和发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响,还谴责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网络)以及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附庸、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暴力和极端主义团体和非法武装团体使用平民作为人盾,着重指出需要追究此类行为的施害者、组织者、资助者和支持者的责任,将其绳之以法,并敦促所有国家依据国际法和有关安理会决议应承担的义务,在这方面与阿富汗政府和其他所有有关当局积极合作;

    24. 强烈谴责各种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军事装备和简易爆炸装置组件,不断流向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网络)以及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附庸和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暴力极端主义团体、非法武装团体和犯罪分子,鼓励会员国为消除简易爆炸装置共享信息,建立伙伴关系,制定国家战略和培养国家能力;

    25. 还最强烈地谴责一切针对驻阿富汗外交和领事官员和国际社会其他代表的暴力行为;

    26. 强烈谴责不断发生的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发展工作人员的袭击,敦促冲突各方全面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与联合国以及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和组织充分合作,确保人道主义人员可以安全、快速、充分、不受阻碍地通行,保障用品和设备的运送,以使此类人员能够高效开展工作,向受影响的平民包括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

    27.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全面遵守按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应承担的义务,确保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医务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医疗设施;

    28. 重申支持阿富汗政府尤其是阿富汗国防和安全部队保障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包括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促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继续应对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网络)以及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附庸和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暴力极端主义团体、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以及参与生产、贩运或交易非法药物者对阿富汗安全和稳定的威胁;

    29. 强调指出执法机构和安全机构的跨机构和机构内合作是有效反恐战略的关键要素,鼓励阿富汗进一步加强国家执法机构之间以及与其他国家对口机构的协调,认可阿富汗不断努力制定全面综合的国家战略,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鼓励阿富汗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根据阿富汗的国际法义务进一步制定这一战略以及执行该战略(包括关注助长恐怖主义的条件)的有效机制,回顾反恐委员会在其重点访问阿富汗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和相关技术援助需求;

    30. 鼓励有关地方社区和非政府行为体参与制定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战略,并让妇女和妇女组织参与这项工作和发挥领导作用,包括打击煽动恐怖主义的行为,开展反制宣传和其他适当干预措施,以及建设这方面的能力;

    31. 强调指出有关起诉和改造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及其重返社会的相关国家战略十分重要;

    32. 欢迎迄今在执行《阿富汗地雷行动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特别是批准了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战争遗留爆炸物的第五号议定书》,鼓励阿富汗政府在联合国和所有有关行为体的支持下,通过一项有效执行该方案的行动计划,继续努力清除和销毁杀伤人员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为受害者的护理、康复和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援助;

    33. 注意到阿富汗境内儿童伤亡人数以及招募和使用,特别是恐怖主义团体及极端主义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的情况仍然很多,令人关切,赞扬阿富汗政府实施有关立法,禁止在其武装部队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并设立了地方儿童保护单位,欢迎在防止招募未成年人行动计划的执行方面取得进展,强调指出有必要保护学校和医院,再次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实施的一切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呼吁将有关责任人绳之以法,就此请联阿援助团继续支持努力加强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保护,包括与阿富汗政府接触以充分执行《行动计划》和《路线图》并支持采取行动促进追究责任以及处理其他侵犯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性暴力,请秘书长继续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优先重视联阿援助团的儿童保护活动及能力,并将该国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列入其今后的报告;

    34. 促请各国加强自身努力以及国际和区域合作,以消除阿富汗原产非法药物的生产、贩运和消费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这种行为使塔利班及其附属者的财政资源大幅增加,而且还可能使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附属者和其他恐怖主义团体受益,并促请各国按照共同和分担责任的原则行事,处理阿富汗非法药物问题,包括合作打击非法药物和前体化学品贩运活动,同时着重指出边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强调有必要加强区域和国际社会对阿富汗国家禁毒行动计划的支持,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努力增强阿富汗禁毒部执行该计划的能力,赞赏巴黎公约倡议、“巴黎-莫斯科”进程及其伙伴,包括欧盟、北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集安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的工作,以及中亚区域打击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及其前体非法贩运信息和协调中心的工作,并鼓励第1988(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1267(1999)号、第1989(2011)号和第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继续关注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及其化学前体所得收益与分别资助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网络)和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行为之间的联系;

    35. 重申必须加快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在全国各地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加强法治,强调指出必须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监狱部门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以加强该部门内部对法治与人权的尊重,强调必须确保有关组织能适当进入阿富汗境内的所有监狱和拘留场所,欢迎《消除酷刑国家计划》以及修订后的《刑法》,欢迎阿富汗政府努力采取步骤,确保恪守阿富汗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强调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充分实施,促请阿富汗政府履行它做出的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明确承诺,并呼吁充分遵守相关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36. 肯定阿富汗政府的反腐败承诺,为此欢迎设立法治、治理、司法和反腐败问题高级别委员会、反腐败司法中心和国家采购委员会,以及9月28日通过了国家反腐败战略,呼吁切实执行该战略,鼓励阿富汗所有机构,包括行政和立法部门打击腐败并确保善治,欢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强调指出需要进一步开展国家努力,以实施反腐败计划,还需要在这一领域开展国际努力,提供技术援助;

    37. 呼吁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关切地注意到媒体自由继续受到限制,包括新闻记者遭受恐怖主义团体、极端主义团体和犯罪团体的袭击,以及不断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宗教人士以及调查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受到威胁;

    38. 呼吁进一步努力维护妇女和女童权利,确保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而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侵害,确保追究此类暴力和虐待行为人的责任,并强调必须确保平等的法律保护、依照国际法在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为此采用可计量且注重行动的目标,并整合性别平等方面的专长、知识和能力;

    39. 欢迎阿富汗政府承诺增强妇女的政治和经济权能,为此重申必须提高妇女在决策中的充分有效参与和领导力,包括参与和领导国家一级和国家以下一级的和平谈判和总体建设和平战略,促请阿富汗政府充分执行1325国家行动计划并为之提供充分资金,鼓励阿富汗政府找出进一步的机会,以支持妇女参加由阿富汗主导且由阿富汗自主掌控的和平进程,请联阿援助团在这方面提供支持,并请秘书长继续在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说明妇女参与阿富汗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情况;

    40. 重申安理会支持目前在“关于加强区域安全与合作实现阿富汗安全稳定的亚洲心脏地带-伊斯坦布尔进程”和阿富汗问题区域经济合作会议首脑会议框架内由阿富汗主导的区域努力,欢迎目前为建立信任与合作所作努力,包括伊斯兰合作组织、上合组织(包括2017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开会的该组织阿富汗问题联络小组)、集安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及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亚信会议)所作努力,以及通过莫斯科对话协商会议、阿富汗、中国、巴基斯坦和美利坚合众国四方协调组、阿富汗、伊朗和巴基斯坦三方首脑会议、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三方首脑会议、阿富汗、巴基斯坦和联合王国三方首脑会议、中国-阿富汗-巴基斯坦外长对话以及阿富汗、中国、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四国反恐合作协调机制进行的努力;

    41. 欢迎并敦促进一步努力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包括采取区域连通、贸易和过境便利措施,包括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等区域发展倡议,以及土库曼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天然气管道项目、中亚南亚电力传输和贸易项目(CASA-1000)、阿富汗、印度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定的恰赫巴哈尔港口项目、青金石转口贸易与运输走廊协议和土库曼斯坦至阿金段以及赫拉特至卡沃夫段铁路等区域发展项目,以及双边过境贸易协议,扩大领事签证合作和商务旅行便利化,以扩大贸易,增加外国投资,开发基础设施,包括基础设施连通、能源供应、运输和边界综合管理,从而促进阿富汗和该区域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在这方面敦促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确保有一个安全的环境,整合其发展政策和战略,推动互联互通务实合作,以便上述发展倡议和贸易协议得以充分执行;

    42. 回顾区域安全合作在维护阿富汗和该区域稳定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欢迎阿富汗和区域伙伴在这方面取得进展,呼吁阿富汗及区域伙伴和组织进一步努力加强伙伴关系与合作,包括加强阿富汗安全部队的能力和加强该区域安全;

    43. 表示关切阿富汗境内流离失所者和来自阿富汗的难民人数仍居高不下,大力鼓励阿富汗政府加大工作力度,以确保按照阿富汗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国家政策保护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将阿富汗难民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自愿返国及重返社会作为国家最高优先事项之一,大力支持阿富汗政府努力为阿富汗难民自愿返国和在该国可持续重返社会创造必要条件,呼吁在这方面继续提供和加强国际援助;

    44. 秘书长每3个月向安理会报告阿富汗境内事态发展,并在报告中对照联阿援助团任务执行进展的计量和追踪基准评价进展情况,包括国家以下一级和本决议所述优先事项的进展情况;

    4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