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3(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4(2018)号决议
S/RES/2444(2018)
2018年11月14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45(2018)
本作品收录于《类型: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第8398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44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4 November 2018

第2444(2018)号决议

2018年11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8398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733(1992)1844(2008)1907(2009)、2023(2011)、2036(2012)、2093(2013)、2111(2013)、2124(2013)、2125(2013)、2142(2014)、2182(2014)、2244(2015)、2317(2016)和2385(2017)号决议,

表示注意到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问题监测组(索厄问题监测组)关于索马里问题的最后报告(S/2018/1002)和关于厄立特里亚问题的最后报告(S/2018/1003)及其中关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两国局势的结论,

重申安理会尊重索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亚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特别指出必须努力防止区域危机和争端的破坏稳定影响蔓延至索马里,

谴责青年党在索马里内外的袭击,表示关切青年党继续对索马里和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还表示关切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有关联者的存在及也门局势对索马里的安全影响,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通过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给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着重指出安理会支持索马里当局努力在索马里实现稳定与安全,减少青年党和与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有关联者对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谴责任何武器和弹药供应违反对索马里的军火禁运流入和流经索马里,包括导致武器和弹药流入青年党和与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有关联者和有损索马里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活动,认为这是对该区域和平与稳定的一个严重威胁,并表示关切有报告称非法从也门流向索马里的武器和弹药供应增加,

欢迎索马里联邦政府(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和索厄问题监测组之间开展合作,着重指出今后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这些关系,

欢迎制定基于条件并有明确目标日期的过渡计划,以期把安全责任从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逐步移交给索马里安全机构和安全部队,呼吁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全面参与下尽快协调一致地执行过渡计划,回顾加快执行联邦政府与联邦成员州之间的国家安全架构协议的至关重要性,包括落实关于界定索马里安全部队的组成和职责及关于整编各州部队并为其提供联邦支助的决定,以便为顺利过渡为由索马里主导安全工作奠定基础,

表示注意到联邦政府努力改进发送给关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的第751(1992)1907(200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通知,敦促在此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回顾改进索马里武器和弹药管理是加强该区域和平与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赞扬联邦政府努力恢复关键的经济和金融机构、增加国内收入、实施财政治理和结构改革,欢迎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监测方案建树改革成绩方面继续取得进展以及在反腐败法案方面取得进展,重点指出必须在这些领域继续取得进展,

欢迎联邦政府努力执行《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2015)和《国家通信法》(2017),着重指出必须遵守此立法中关于反恐和国家安全的规定,还欢迎设立金融报告中心,作为索马里的金融情报单位,

着重指出财务合规对促进稳定和繁荣的重要性,欣见联邦政府努力应对腐败问题,强调指出需要在索马里对腐败采取零容忍办法,提高透明度,加强相互问责,

表示严重关切关于在索马里管辖水域内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的报告,着重指出必须避免从事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欢迎就此事项进一步提交报告,鼓励联邦政府在国际社会支持下确保依照索马里有关法律框架,以负责任的方式颁发捕捞许可证,

表示严重关切索马里境内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继续面临困难,最强烈地谴责任何一方阻碍人道主义援助安全运送、侵吞或挪用人道主义资金或物资的行为以及针对人道主义工作者的暴力和骚扰行为,

回顾联邦政府对保护本国民众负有首要责任,确认联邦政府有责任作为一个优先事项,与联邦成员州携手建设本国国家安全部队的能力,

欢迎联邦政府努力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鼓励加强举报机制,便利起诉,还鼓励联邦政府继续实施一项打击冲突中性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为此开展培训、问责、支助受害者和监督安全部门等工作,

赞扬区域内为实现区域和平、稳定与和解所作的努力,包括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于2018年7月9日签署《和平友好联合宣言》,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于2018年9月5日签署《全面合作联合宣言》,以及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于2018年9月16日签署《和平友好全面合作协定》,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决定新任命一位非洲之角特使,其职责将包括与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和其他相关的次区域和区域组织协作巩固该区域近期在和平与安全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代表秘书长开展斡旋工作,

遗憾的是,索厄问题监测组自2011年以来一直未能访问厄立特里亚,未能充分执行任务,欢迎厄立特里亚政府代表和索厄问题监测组协调员于2018年10月5日会晤,

欢迎近几个月来该区域若干武装团体宣布它们将停止敌对行动,以和平方式参与该区域的寻求和解努力,

表示关切继续有关于自2008年冲突以来在作战中失踪的吉布提战斗人员的报告,促请厄立特里亚和吉布提继续致力于解决战斗人员问题,敦促厄立特里亚分享它掌握的有关这些战斗人员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

表示注意到厄立特里亚和吉布提加强接触,大力鼓励进一步努力实现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亚关系正常化和睦邻关系,包括按照国际法合作解决任何有关两国共同边界的争端,重申安理会愿继续协助双方和平解决任何长期未决的争端,

认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解除对厄立特里亚的军火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和定向制裁

1. 回顾1907(2009)号决议第16和17段,确认索厄问题监测组在当前和此前四个任务期内没有发现厄立特里亚支持青年党的确凿证据;

2. 欢迎厄立特里亚政府代表和委员会主席于2018年9月25日会晤,还欢迎厄立特里亚政府代表和索厄问题监测组协调员于2018年10月5日会晤,委员会主席也参加了会晤;

3. 欢迎吉布提总统和厄立特里亚总统于2018年9月17日在吉达会晤,着重指出必须继续为推进区域和平、稳定及和解而努力实现厄立特里亚与吉布提关系正常化,鼓励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其他各方继续支持这些努力,包括为此提供斡旋;

4. 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解除安全理事会第1907(2009)、2023(2011)、2060(2012)和2111(2013)号决议对厄立特里亚实施的军火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和定向制裁;

5. 表示满意的是,来自厄立特里亚采矿部门的资金未助长违反第1844(2008)1862(2009)1907(2009)或2023(2011)号决议的行为,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要求各国采取第2023(2011)号决议第13段规定的措施;

6. 敦促厄立特里亚和吉布提就作战中失踪的吉布提战斗人员问题进行接触互动,包括借助他们各自所选的任何相关一方的调解,还敦促厄立特里亚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详细信息;

7. 敦促双方继续作出努力,根据国际法,通过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等途径,或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确定且两国所同意的任何其他的和平解决争端方式,和平解决两国间边界争端;

8. 申明安理会将继续跟踪了解厄立特里亚与吉布提关系正常化进展情况,并将支持两国诚意解决这些事项;

委员会

9. 决定,关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的第751(1992)1907(200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关于索马里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应包括第751(1992)号决议第11段、第1844(2008)号决议第11段和第2036(2012)号决议第23段规定的任务,委员会相应修正其准则、执行援助通知和网站;

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问题监测组

10. 决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终止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问题监测组(索厄问题监测组)的任务;

索马里问题专家小组

11. 决定设立索马里问题专家小组,任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还决定专家小组的任务应包括第2060(2012)号决议第13段所载并经第2093(2013)号决议第41段、第2182(2014)号决议第15段、第2036(2012)号决议第23段和本决议第29段更新的与索马里有关的任务,表示打算至迟于2019年11月15日审查这一任务规定,并就是否延长专家小组任务期限采取适当行动;

12. 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并酌情利用以往相关决议所设索厄问题监测组的成员的知识专长,尽快采取必要行政措施以设立由六名成员组成、驻在内罗毕的专家小组,任期至2019年12月15日,并请专家小组按照第2242(2015)号决议第6段的要求纳入必要的性别平等专长;

索马里军火禁运

13. 重申733(1992)号决议第5段规定并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2段进一步阐述以及第2093(2013)号决议第33至38段、第2111(2013)号决议第4至17段、第2125(2013)号决议第14段、第2142(2014)号决议第2段、第2244(2015)号决议第2段、第2317(2016)号决议第2段和第2385(2017)号决议第2段修订的对索马里的军火禁运(下称“对索马里的军火禁运”);

14. 决定将第2142(2014)号决议第2段的规定延续至2019年11月15日,并为此重申,对索马里的军火禁运不适用于仅为组建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和保障索马里人民安全而交付的武器、弹药或军事装备或提供的咨询、援助或训练,但第2111(2013)号决议附件所列物项的交付不在此列;

15. 重申安理会决定,运载用于防务用途的军火和有关物资的船只在索马里港口临时停靠,并不构成违反索马里军火禁运交付此类物项的行为,前提是这些物项始终不得离船;

16. 重申安理会决定,仅为组建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而出售或提供的武器或军事装备不得转售、移交给不在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服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供其使用,着重指出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有责任安全有效地管理和储存武器或装备并保障库存武器或装备的安全;

17. 在这方面欢迎联邦政府在武器登记、记录和标识程序方面作了改进,鼓励进一步改进,表示关切据报仍有武器从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内流出,指出进一步改进武器和弹药管理对于防止武器和弹药流出至关重要,重申安全理事会致力于监测和评估改进情况,以便当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时,对军火禁运进行审查;

18. 促请联邦政府根据专家小组提前至少10天向联邦政府提出的书面要求,为专家小组出入查看联邦政府在摩加迪沙的所有军械库、联邦政府进口但尚未发放的所有武器和弹药、索马里国民军各部门的所有联邦政府军事储存设施和联邦政府保管的所有收缴武器提供便利,允许对联邦政府保管的武器和弹药拍照,允许查看联邦政府所有记录册和发放记录,以便安全理事会能够监测和评估这方面的进展;

19. 欢迎联邦政府继续努力制订管理武器和弹药的详细标准作业程序,包括发放和接收制度,以跟踪所有已发放的武器,还欢迎按照本决议包括第16段的要求建立一个向州级部队发放武器和弹药的机制,鼓励按照本决议包括第16段的要求扩展这一机制,纳入其他军事装备和用品,并敦促联邦政府尽快地最后确定和采用这些程序;

20. 欢迎联合核查小组的设立,敦促会员国协助改进武器和弹药管理,提高联邦政府管理武器和弹药的能力;

21. 表示注意到联邦政府按第2182(2014)号决议第9段和第2244(2015)号决议第7段的要求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报告,促请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加速执行《国家安全架构》协议、《安全契约》和过渡计划,以便为索马里人民提供由索马里主导的安全和保护,联邦政府按第2182(2014)号决议第9段和第2244(2015)号决议第7段的要求,至迟于2019年3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随后至迟于2019年9月15日再次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安全部队的结构、组成、兵力和配置,包括州部队和民兵部队的地位,并按第2182(2014)号决议第7段的要求以附件形式纳入联合核查小组的报告;

22. 回顾根据第2142(2014)号决议第3至8段,联邦政府负有首要责任,把交付给其安全部队的任何武器、弹药或军事装备或提供咨询、援助或培训的情况通知委员会,促请联邦政府改进向委员会发送通知的工作;

23. 促请联邦政府继续根据第2142(2014)号决议第6段的规定,改进关于交付完成情况的通知的及时性和内容;

24. 联邦政府在其按第20段要求向安全理事会所作定期报告中纳入第2142(2014)号决议第7段详述的关于进口武器或弹药分配后交付至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哪个单位的通知;

25. 强调指出会员国根据第2111(2013)号决议第11(a)段所述通知程序应承担的义务,敦促会员国在提供援助以组建索马里安全部门机构时严格遵守通知程序,鼓励会员国以委员会第2号执行援助通知为指南;

26. 回顾第2142(2014)号决议第2段,指出为组建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提供的支持除其他外,可包括仅为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薪金和津贴供应;

27. 敦促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和非索特派团按第2182(2014)号决议第6段的规定加强合作,记录和登记在进攻行动中或执行任务过程中缴获的所有军事装备;

28. 促请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加强文职部门对安全部队的监督,继续对所有国防和安全人员采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包括人权审查,并调查和酌情起诉应对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在这方面回顾,秘书长的人权尽职政策对于联合国为索马里安全部队提供支助至关重要;

29. 决定专家小组将继续开展由监测组启动的调查,调查简易爆炸装置制造过程中可用作氧化剂的化学品,例如硝酸铵、氯酸钾、硝酸钾和氯酸钠等前体出口至索马里的情况,以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请会员国和联邦政府就此与专家小组合作;

30. 着重指出必须及时且可预测地支付索马里安全部队的薪酬,促请联邦政府继续实行有关制度,更加及时且可问责地为索马里安全部队支付薪酬和提供物资,欢迎在生物鉴别登记方面迄今取得的进展;

31. 回顾需要建立索马里国家安全部队的能力,尤其是提供装备、培训和指导,以建立可信、专业且有代表性的安全部队,以便非索特派团按照过渡计划逐步把安全责任移交给索马里安全部队,鼓励根据《安全契约》的规定提供进一步的捐助方支助和协调;

32. 秘书长至迟于2019年5月15日就军火禁运开展技术评估,提出改进执行工作的备选方案和建议;

索马里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

33. 谴责青年党通过自然资源增加收入,包括对非法糖贸易、农业生产和牲畜征税,还表示关切该团体参与非法木炭贸易,欢迎专家小组就这些问题提交报告;

34. 联邦政府与专家小组合作,为与联邦政府拘押的青年党和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疑似成员面谈提供便利,以便协助专家小组的调查工作;

35. 欢迎联邦政府努力改善财政管理程序,包括成功完成两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监测方案并为在第三项工作人员监测方案下进一步改革作出承诺,鼓励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维持改革步伐,以加强征税工作和预算拨款的透明度、问责、全面性和可预测性,表示关切索马里假币的制作和流通;

36. 表示关切仍有关于腐败和挪用公共资源的报道,包括有报道指称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联邦议会和索马里反对派团体成员违反财务规定,危及国家政权建设工作,为此大力欢迎联邦政府采取措施处理腐败案件并进行反腐败立法;

37. 着重指出,参与危及索马里和平与和解进程行为的人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单;

38. 确认解决联邦政府与联邦成员州之间关于分享权力和资源的未决宪法问题对索马里稳定至关重要,促请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开展建设性合作,以包容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鼓励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执行《国家安全架构》协议中尚待落实的内容,包括关于安全部队的组成、分布及指挥和控制以及资源共享的决定;

39. 重申索马里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

40. 重申严重关切索马里石油部门可能成为加剧冲突的因素,欢迎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于2018年6月就石油和矿产资源共享达成政治协议,着重指出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亟需尽快做出共享资源的安排,并制订可信的法律框架,以确保索马里石油部门不会成为加剧紧张局势的源头;

索马里木炭进出口禁令

41. 重申第2036(2012)号决议第22段规定的索马里木炭进出口禁令(“木炭进出口禁令”),欢迎会员国努力防止进口原产索马里的木炭,重申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索马里出口木炭,敦促会员国继续努力确保该禁令得以全面执行,还重申可将参与违反木炭进出口禁令的个人和实体列入定向措施名单;

42. 重申安理会在第2111(2013)号决议第18段和第2431(2018)号决议第16段中请非索特派团支持和协助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实施全面禁止从索马里出口木炭的禁令,促请非索特派团协助专家小组定期访问出口木炭的港口;

43. 欢迎海上联合部队努力阻止索马里木炭进出口,还欢迎专家小组与海上联合部队合作,随时向委员会通报木炭贸易情况;

44. 表示关切木炭贸易为青年党提供重要资金,为此重申第2182(2014)号决议第11至21段的规定,还决定把第2182(2014)号决议第15段的规定延续到2019年11月15日;

45. 谴责继续违反全面禁止索马里木炭出口禁令从索马里出口木炭的行为,促请会员国与专家小组分享信息,专家小组在下次报告中继续重点关注这一问题并在考虑人权关切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措施,表示打算在违禁行为继续发生的情况下考虑进一步措施;

46. 鼓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根据现有的任务规定,在海上犯罪问题印度洋论坛中与联邦政府协作召集相关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制订战略,阻止索马里木炭贸易;

索马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

47. 表示严重关切索马里境内当前的人道主义局势及其对索马里人民产生的影响,赞扬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人道主义行为体努力向弱势人口提供生存援助,最强烈地谴责针对人道主义行为体的袭击以及滥用捐助方援助和阻碍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行为,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允许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并为之提供便利,以便及时为索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人提供援助,鼓励联邦政府为提供援助者改善监管环境;

48. 决定在2019年11月15日前,且在不妨碍在别处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方案的情况下,第1844(2008)号决议第3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为确保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或方案、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及其执行伙伴(包括参加联合国索马里人道主义应急计划、获得双边或多边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在索马里及时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义援助而支付所需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49. 紧急救济协调员至迟于2019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在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以及在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障碍,相关联合国机构以及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及其执行伙伴加强与联合国的合作,增强与联合国分享信息的意愿;

在索马里的定向制裁

50. 回顾安理会第1844(2008)号决议决定实施定向制裁,第2002(2011)和2093(2013)号决议决定扩大列名标准,指出1844(2008)号决议规定的一个列名标准是参与或支持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决定此种行为也包括但不限于策划、指挥或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

51. 重申安理会愿意根据上述标准对个人和实体采取定向措施;

52. 回顾2060(2012)号决议第2(c)段,强调某些滥用财政资源行为是指认标准之一,这适用于所有各级的滥用行为;

53. 再次请会员国协助专家小组的调查,还请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和非索特派团与专家小组分享青年党活动信息;

报告

54. 专家小组向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交每月最新情况报告,还向其提交一份全面的中期最新情况报告,并至迟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委员会提交一份最后报告供安全理事会审议;

55. 委员会根据自身任务规定并与专家小组和其他相关联合国实体协商,审议专家小组报告中的建议,并针对继续发生的违禁行为,就如何更好地执行和遵守索马里军火禁运、有关索马里木炭进出口的措施及更好地执行第1844(2008)号决议第1、3和7段规定的措施,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

56. 委员会考虑酌情在适当的时候由委员会主席和(或)成员访问选定国家,推进上述措施得以全面有效执行,以鼓励各国全面遵守本决议;

57. 秘书长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厄立特里亚与吉布提关系正常化进展情况,并至迟于2019年2月15日及此后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表示打算根据情况发展审查此项要求;

5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