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2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25号决议
1973年1月2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26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73年1月26日
    第325(19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一九七三年一月九日巴拿马外交部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0858),信中以巴拿马共和国政府的名义通知安全理事会,该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经决定建议安全理事会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在巴拿马城开会,

    注意到拉丁美洲集团国家全体一致支持巴拿马政府的提议(S/10859),

    忆及理事会在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六八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决定,特别是原则上接受巴拿马提议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在巴拿马城举行会议的决定,

    注意到巴拿马政府表示愿意担任安全理事会的东道国,愿将所需要的一切技术性便利和服务交付理事会使用,以确保理事会在巴拿马城开会圆满成功,同时愿意适当地捐助这次会议所产生的费用,至为感谢,

    讨论了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的第二次报告(S/10868),

    尤其注意到委员会报告附件所载关于初步费用概算的资料,

    念及委员会报告第七章所提的各项建议,

    1.决定自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起,至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止,在巴拿马城开会,会议议程为“审议依照宪章规定和原则,维持并加强拉丁美洲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

    2.对于巴拿马政府表示愿意担任安全理事会的东道国并愿免费向联合国提供若干便利,表示感谢

    3.秘书长立即与巴拿马政府进行谈判,以便依照委员会的有关建议签订一项适当的会议协定。

    在第1686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1


      1 因无反对意见,主席宣布该决议草案获得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