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8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89号决议
1976年4月22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90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389(197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84(1975)号决议,

    审议了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二日秘书长的报告,

    听取了葡萄牙和印度尼西亚代表的发言,

    听取了东帝汶人民各代表的发言,

    重申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大会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号决议所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东帝汶人民享有不容剥夺的自决和独立的权利,

    深信应作出一切努力来创造条件,使东帝汶人民能够自由行使他们的自决权利,

    注意到东帝汶问题正由大会处理中,

    认识到急切需要结束东帝汶继续存在的紧张局势,

    注意到印度尼西亚代表的发言,

    1.要求各国按照大会第1514(XV)号决议,尊重东帝汶的领土完整及其人民不容剥夺的自决权利;

    2.要求印度尼西亚政府不再拖延地从该领土撤出其一切部队;

    3.秘书长责成其特别代表继续执行安全理事会第384(1975)号决议第5段交付给他的任务,并同有关各方进行协商;

    4.又请秘书长密切注意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尽快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5.敦促各国和其他有关方面,同联合国充分合作,以使当前的局势得到和平解决,并促进该领土的非殖民化;

    6.决定继续处理这个问题。


    第一九一四次会议以十二票对零票通过,二票弃权(日本、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1


    1 一个成员国(贝宁)没有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