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61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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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662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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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号决议,
深为关切该决议没有获得执行,而伊拉克继续入侵科威特,造成更多的人命损失和物质破坏,
决心终止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和占领,并恢复科威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注意到科威特的合法政府表示愿意遵守第660(1990)号决议,
铭记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责任,
肯定按照《宪章》第五十一条,为对抗伊拉克对科威特的武装攻击,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
兹根据《宪章》第七章,
1.确定伊拉克迄今未遵守第660(1990)号决议第2段的规定,并已篡夺了科威特合法政府的权力;
2.因此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使伊拉克遵守第660(1990)号决议第2段,恢复科威特合法政府的权力;
3.决定所有国家均应:
(a)阻止原产于伊拉克或科威特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出口的任何商品和产品输入其境内;
(b)阻止其国民或在其领土内进行任何活动去促进或意图促进从伊拉克或科威特出口或转运任何商品或产品,并阻止其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在其领土内经营原产于伊拉克或科威特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出口的任何商品或产品,特别包括阻止为这种活动或经营将任何资金转往伊拉克或科威特;
(c)阻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其国旗的船只将任何商品或产品,包括武器或任何其他军事装备,不论是否原产于其境内,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内的任何人员或团体,或给意图在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内经营的企业或从伊拉克或科威特营运的企业的任何人员或团体,但不包括纯为医疗目的的用品和在人道主义情况下提供的食物,并阻止其国民或在其领土内进行任何活动去促进或意图促进这类商品或产品的出售或供应;
4.决定所有国家不得向伊拉克政府或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内的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提供任何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或经济资源,并应阻止其国民及其境内任何人员从其境内转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这种资金或资源给该政府或任何前述机构,阻止将任何其他资金汇交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内的人员或团体,但支付仅为纯属医疗或人道主义目的的款项及在人道主义情况下提供食物的款项除外;
5.要求所有国家,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不论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已签订任何合同或发给任何许可证,皆须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
6.决定按照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成立一个安全理事会的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执行下述任务,向安理会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审查将由秘书长提出的关于本决议执行进展情况的报告;
(b)向各国索取关于各国为有效执行本决议各项规定所采取行动的进一步资料;
7.要求所有国家同该委员会充分合作以履行其任务,包括提供委员会为执行本决议所索取的资料;
8.请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内作出必要安排;
9.决定虽有本决议第4至8段的规定,本决议并不禁止向科威特合法政府提供援助,并要求所有国家:
(a)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科威特合法政府及其机构的资产;
(b)不承认占领国建立的任何政权;
10.请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执行本决议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的报告,首次报告应在三十天内提出;
11.决定将本项目保留在安理会议程上,并继续努力以期早日终止伊拉克的侵略。
第2933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古巴和也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