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8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87号决议
1992年11月1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88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2年11月16日
    第787(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号决议和后来的所有有关决议,

    重申它断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局势构成对和平的威胁,重申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是安理会努力恢复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深为关切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领土完整所受到的威胁,而该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享有《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种权利,

    又重申其全力支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作为可能全面政治解决前南斯拉夫危机的框架,并支持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的工作,

    回顾该会议决定审查建立人道主义安全区的可能性,

    又回顾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在该会议框架内所作的承诺,

    重申要求所有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同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全面合作,

    注意到在该会议框架内至今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总统1992年9月30日和1992年10月20日在日内瓦签署的两份《联合宣言》;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总统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总统1992年10月19日在日内瓦发表的《联合声明》;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总统1992年11月1日在萨格勒布签署的《联合公报》;混合军事工作组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设立;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宪法纲要草案的制定,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特别会议任命调查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的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其中明确指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继续发生大规模、有计划地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

    欣悉已按照1992年9月14日第776(1992)号决议,部署联合国保护部队增派的人员,保护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的人道主义活动,

    深为关切据报告称不断有违反其1991年12月15日第713(1991)号第724(1991)号决议所规定禁运的事件发生,

    还深为关切据报告称有违反其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事件发生,

    1.呼吁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的各当事方考虑以宪法纲要草案为基础,谈判国内冲突的政治解决,并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的主持下,以纲要草案为基础,继续进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安排的谈判,应以不间断地连续开会进行这项谈判;

    2.重申以武力夺取任何领土或采取“种族清洗”的任何做法,均属非法而不能接受,不容许以此做法影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宪法安排的谈判结果;并坚持应使所有流离失所的人都能够和平地返回他们原来的家园;

    3.坚决重申要求所有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严格尊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并申明不会接受任何违反此项要求片面宣布成立的实体或强加的各种安排;

    4.谴责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所有各当事方、特别是波斯尼亚的塞尔维亚人准军事部队拒不遵守安理会过去各项决议,并要求它们和前南斯拉夫境内的所有其他有关方面立即履行这些决议规定的义务;

    5.要求立即停止来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外的一切形式的干涉,包括非正规部队和人员渗入该国境内,并重申决心采取措施对付未履行第752(1992)号决议及安理会其他有关决议的要求的所有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包括所有部队特别是克罗地亚军人撤出、或接受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管辖、或解散或解除武装的要求:

    6.呼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境内各当事方履行它们的承诺,切实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并在混合军事工作组中不间断地连续开会谈判解除对萨拉热窝和其他城镇的封锁,并使它们非军事化,将重武器交由国际监管;

    7.谴责一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事件,特别包括“种族清洗”的做法和蓄意阻挠向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平民运送食物和医疗用品,并重申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这种行为的人必须个人对这种行为负责;

    8.欣悉1992年10月6日第780(1992)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专家委员会已经成立,请该委员会积极调查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和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尤其是“种族清洗”的做法;

    9.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为了确保经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转运的任何商品和产品不致违反第757(1992)号决议规定被改变目的地,禁止转运原油、石油产品、煤、能源有关设备、钢铁、其他金属、化学品、橡胶、轮胎、车辆、飞机和各种类别的马达,除非这类转运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无异议”程序个别明确批准;

    10.又决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任何船舶的过半数股权或控制股权如果属于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或从该国对外营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无论该船舶悬挂何国国旗,为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的目的,均应视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船舶;

    11.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它们的任何出口品不致违反第757(1992)号决议规定被改运到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12.根据《宪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采取行动,呼吁各国单独地或通过区域机构或安排,根据安理会授权,采取符合具体情况的必要措施,拦截所有入港和出港的航海船舶,以便检查和核对船上货物和目的地,并确保严格执行第713(1991)号第757(1992)号决议的规定;

    13.赞扬多瑙河各沿岸国作出努力,正在采取行动确保在多瑙河航运方面遵守第713(1991)号第757(1992)号决议,并重申各沿岸国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多瑙河的来往船舶符合第713(1991)号第757(1992)号决议的规定,包括采取符合具体情况的必要措施拦截此种船舶,以便检查和核对船上货物和目的地,并确保严格执行第713(1991)号第757(1992)号决议的规定;

    14.有关国家单独地或通过区域机构或安排,特别同秘书长协调向安理会提出根据第12和13段所采取行动的报告,以便利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5.所有国家根据《宪章》,向那些按照第12和13段单独地或通过区域机构或安排采取行动的国家提供它们所需的援助;

    16.认为为促进安理会各有关决议的执行,应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边界部署观察员,并请秘书长尽快就此事项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17.呼吁所有国际捐助者向前南斯拉夫境内的人道主义救济工作提供捐献,支持联合国机构间援助前南斯拉夫行动和呼吁统一方案,并按照目前认捐数额加快运送援助物资;

    18.呼吁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同人道主义机构及联合国保护部队充分合作,确保将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安全运给需要这种援助的人,并重申要求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合国人员和参与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其他人员的安全;

    19.秘书长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协商,研究建立人道主义安全区的可能性和要求;

    20.赞赏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提出的报告,并请秘书长继续经常将事态发展和国际会议的工作情况通知安全理事会;

    21.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直到达成和平解决。


    第3137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中国、津巴布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