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16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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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17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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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2年10月9日第781(1992)号决议和1992年11月10日第786(1992)号决议,
又回顾第781(1992)号决议第6段和第786(1992)号决议第6段,其中安理会承诺如有违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军事性飞行禁令的事件发生,即紧急考虑采取进一步必要措施执行这项禁令,
惋惜有些当事方未能与联合国保护部队机场监测员充分合作执行第781(1992)和786(1992)号决议,
深切关注秘书长关于违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军事性飞行禁令的各项报告,
特别深切关注1993年3月12日和16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关于公然违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军事性飞行禁令新事件的信,并在这方面回顾1993年3月17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特别是提到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村庄的轰炸,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规定,
断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严重局势继续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决定扩大第781(1992)号决议规定的禁令,以包括一切固定翼和旋转翼飞机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的飞行,此项禁令不适用于联合国保护部队根据下文第2段核准的飞行;
2.请联合国保护部队修订第781(1992)号决议第3段提到的机制,以便核准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的人道主义飞行及符合安理会有关决议的其他飞行;
3.又请联合国保护部队继续监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飞行禁令的遵守情况,并要求当事各方与该部队紧急合作,作出切实的安排,密切监测核准的飞行,并改善通知程序;
4.授权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七天,如继续发生违反禁令的情况,可由本国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在安全理事会的权力下,并须与秘书长及联合国保护部队密切协调,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上文第1段提到的飞行禁令获得遵守,此种措施应与具体情况和飞行的性质相称;
5.请有关会员国、秘书长和联合国保护部队就他们为执行上文第4段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交战规则,并就本决议开始执行日期(至迟于上文第4段的授权生效之日后七天)密切协调,并通过秘书长将开始日期转告安理会;
6.决定:如果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通知安理会,波斯尼亚当事各方在上文第5段提到的开始日期之前,已经接受他们提议的解决办法,则将本决议所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入执行解决办法的措施;
7.又请有关会员国将其根据上文第4段授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立即通知秘书长;
8.请秘书长就这个问题定期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并将有关会员国根据上文第4段授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立即通知安理会;
9.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91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中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