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三〇三(四) 中华文库
联合国大会303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1949年12月9日 |
照联合国网站的决议扫描版输入。
|
三〇三(四).巴勒斯坦:建立耶路撒冷区国际政权及保护神圣处所问题
大会
念及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决议案一八一(二)[1]与夫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决议案一九四(三)[2],
经审读依据决议案一九四(三)所成立之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和解委员会之报告书
壹.爰决议
关于耶路撒冷问题,
深信其以前有关此事之决议案,尤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决议案之基本原则所表明对该问题之解决,自必公平合理,
一.重申其意愿:耶路撒冷应置于永久国际政权之下,而此政权对于保护耶路撒冷内外神圣处所一事应谋求适当之保证办法,并力申大会决议案一八一(二)[3]之下列规定:(一)耶路撒冷市应为一种独立个体,在特殊国际政权之下,由联合国管理之;(2 )此事应指定托管理事会承担管理当局之责任;(3)耶路撒冷市应包括现有耶路撒冷市及其周围各农村镇,东至 Adu Dis,南至 Bethlehem,西至 Ein Karim(包括 Motsa 建造区在内),北至 Shu'fat;此项界线见于所附略图;[4]
二.为此目的,特请托管理事会于下届会议,不论其为特别届会抑为常会,完成耶路撒冷约章[5]之拟订,删略目前不适用之条款,如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九条,并在不影响大会决议案一八一(二)所规定耶路撒冷国际政权之基本原则下修正约章,使其益见民主;批准约章,并立即付诸实施。托管理事会不得容任何关系政府或若干关系政府所采取之行动转变其通过并实施耶路撒冷约章之初衷;
贰.促进各关系国家自行衡度身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义务及早正式矢愿以善意处理此诸问题,并恪遵本决议案之规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七五次全体会议